卷之三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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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二年。
壬寅。
十一月。
庚申。
上詣火神廟。
宣仁廟。
凝和廟拈香。
○谕内閣、前據陶廷查奏、陝西坐選典史吳恒、在西安府呈控驿站積弊一案。
當降旨令壁昌于差竣赴陝時。
沿途留心查訪。
嚴行懲辦。
以肅郵政。
茲據該将軍奏稱、沿途挨次點查各驿額設馬匹。
均無短缺。
所需麸料草束。
詢之民間。
并無勒取折扣。
藉端濫派各情。
已革典史吳恒所控着毋庸議。
至該革員以事不幹己。
妄言聳聽。
其中有無挾制圖幫。
私和抑勒情弊。
着陝西巡撫李星沅于到任後核實查辦。
以儆刁風。
○谕軍機大臣等、據裕泰等奏、湖北黃安縣地方。
有豫省撚匪入境行劫。
拒殺二命等語。
此案光山縣撚頭胡全堂。
與教師李二奤子。
帶領撚匪。
劫得贓物。
仍回光山羅山地方。
似此肆行劫掠。
擾累數省。
若不悉數捦拏。
嚴行懲辦。
必緻分竄各省。
為害闾閻。
着鄂順安嚴饬各屬地方文武員弁。
按名拏獲。
就近審辦。
斷不準一味因循坐誤。
緻日後釀成巨案。
懔之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景霖、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喀喇沙爾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辛酉。
谕内閣、穆特恩奏、請将協領原品休緻一摺。
青州協領倭克津。
既已年力就衰。
着照所請、倭克津準其入于計典。
以原品休緻。
至各省駐防考驗逾歲人員軍政。
于具題時将該員旗分職名年歲若幹之處。
另繕清字夾片具奏。
乃穆特恩所奏、未能畫一辦理。
嗣後務須與各省一律夾片入奏。
○又谕、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酌改另戶步甲額缺。
歸并錢糧。
作為技勇兵。
以備操防。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酌議具奏。
朕詳加披閱。
所議各條。
均可照辦。
惟是兵丁技勇。
全在訓練嚴明。
始足備幹城之選。
傥日久生懈。
仍複視為具文。
則徒有技勇之名。
而無技勇之實。
亦何用改立章程為耶。
嗣後着責成該管衙門。
将所挑兵丁勤加操練。
務期一律精熟。
于一二年後着有成效。
方為核實認真。
如查有施放槍炮不能整齊。
操演行陣不能如式者。
員弁則分别議處。
兵丁則随時責革。
不準稍有瞻徇回護。
以副朕勤修武備。
整饬戎行之意。
○又谕、前曾降旨将鎮江府失事文武各員弁交刑部分别治罪。
茲據該部按律定拟具奏。
已革鎮江府知府祥麟、已革京口副将孝順武、守備盧萬春、均有守城之責。
俱着照部議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盧萬春于接仗墜馬後。
躲避民舍。
改裝出城。
情尤不堪。
着加枷号一個月。
滿日再行發遣。
已革署丹徒縣知縣錢燕桂。
系屬守土州縣。
何以随同齊慎在城外駐劄。
嗣複移駐新豐。
齊慎何以不饬令回城之處着兩江總督分别咨查。
嚴訊确情。
定拟具奏。
尋奏、錢燕桂襄辦糧台。
随參贊移駐新豐。
折回鎮江。
城已失陷。
并非參贊不饬令回城。
尚非有意躲避。
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兵部議将伊犁鎮總兵裁撤。
移置天津。
當經降旨着陝甘總督、伊犁将軍等、将伊犁屯田兵丁。
應歸何員專轄兼轄之處。
會同妥議具奏矣。
茲據兵部議奏、該鎮總兵裁撤後。
各營大小官弁。
分别移駐酌裁等語。
伊犁地處邊陲。
仍着富呢揚阿會同布彥泰等詳加體察。
該部所議各條。
是否妥善。
如尚有因地制宜。
量加酌改之處。
即着據實具奏。
請旨交部再行核辦。
以期于兵制屯田。
悉臻妥協。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達洪阿等奏、護送夷俘内渡情形一摺。
據稱接準怡良等會劄。
将夷目颠林等提禁釋回。
護送内渡。
并安平洋面有三闆進口。
遞書求見。
據探書内索還夷俘及船内銀物。
經該府谕以夷俘九名現予釋放。
護送内渡。
該夷聞知。
尚為恭順。
該府作書遣人至廈門明白曉谕等語。
所辦俱是。
惟該夷官遞書未交。
并不候示。
即挂帆駛去。
是否借投書為名。
來探消息有無别懷意見。
自應妥為防範。
仍着該鎮道等随時體察。
就該夷現在情形。
妥商籌辦。
務期駕馭得宜。
不至别生事端。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給事中杜彥士奏、請饬閩省廈門文武官員照舊駐劄一摺。
廈門為海口要地。
向來興泉永道。
海防同知。
水師提督。
均系常川駐劄該處。
何以近來祇有同知顧教忠來往廈署。
而該道及提督均改駐同安。
不敢到廈。
是否因夷船停泊鼓浪嶼。
心存畏葸。
着怡良等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該給事中又奏稱、閩省漳泉等府械鬥日多。
皆由地方官藉詞防堵。
不理民事。
以緻奸民糾衆橫行。
如果屬實。
是閩省吏治民風。
日形敝壞。
并着怡良等嚴饬該地方官認真查拏。
從嚴懲辦
壬寅。
十一月。
庚申。
上詣火神廟。
宣仁廟。
凝和廟拈香。
○谕内閣、前據陶廷查奏、陝西坐選典史吳恒、在西安府呈控驿站積弊一案。
當降旨令壁昌于差竣赴陝時。
沿途留心查訪。
嚴行懲辦。
以肅郵政。
茲據該将軍奏稱、沿途挨次點查各驿額設馬匹。
均無短缺。
所需麸料草束。
詢之民間。
并無勒取折扣。
藉端濫派各情。
已革典史吳恒所控着毋庸議。
至該革員以事不幹己。
妄言聳聽。
其中有無挾制圖幫。
私和抑勒情弊。
着陝西巡撫李星沅于到任後核實查辦。
以儆刁風。
○谕軍機大臣等、據裕泰等奏、湖北黃安縣地方。
有豫省撚匪入境行劫。
拒殺二命等語。
此案光山縣撚頭胡全堂。
與教師李二奤子。
帶領撚匪。
劫得贓物。
仍回光山羅山地方。
似此肆行劫掠。
擾累數省。
若不悉數捦拏。
嚴行懲辦。
必緻分竄各省。
為害闾閻。
着鄂順安嚴饬各屬地方文武員弁。
按名拏獲。
就近審辦。
斷不準一味因循坐誤。
緻日後釀成巨案。
懔之将此谕令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景霖、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喀喇沙爾屯田豐收。
予員弁議叙。
賞兵丁一月鹽菜銀。
○辛酉。
谕内閣、穆特恩奏、請将協領原品休緻一摺。
青州協領倭克津。
既已年力就衰。
着照所請、倭克津準其入于計典。
以原品休緻。
至各省駐防考驗逾歲人員軍政。
于具題時将該員旗分職名年歲若幹之處。
另繕清字夾片具奏。
乃穆特恩所奏、未能畫一辦理。
嗣後務須與各省一律夾片入奏。
○又谕、前據步軍統領衙門奏、酌改另戶步甲額缺。
歸并錢糧。
作為技勇兵。
以備操防。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茲據酌議具奏。
朕詳加披閱。
所議各條。
均可照辦。
惟是兵丁技勇。
全在訓練嚴明。
始足備幹城之選。
傥日久生懈。
仍複視為具文。
則徒有技勇之名。
而無技勇之實。
亦何用改立章程為耶。
嗣後着責成該管衙門。
将所挑兵丁勤加操練。
務期一律精熟。
于一二年後着有成效。
方為核實認真。
如查有施放槍炮不能整齊。
操演行陣不能如式者。
員弁則分别議處。
兵丁則随時責革。
不準稍有瞻徇回護。
以副朕勤修武備。
整饬戎行之意。
○又谕、前曾降旨将鎮江府失事文武各員弁交刑部分别治罪。
茲據該部按律定拟具奏。
已革鎮江府知府祥麟、已革京口副将孝順武、守備盧萬春、均有守城之責。
俱着照部議從重發往新疆充當苦差。
盧萬春于接仗墜馬後。
躲避民舍。
改裝出城。
情尤不堪。
着加枷号一個月。
滿日再行發遣。
已革署丹徒縣知縣錢燕桂。
系屬守土州縣。
何以随同齊慎在城外駐劄。
嗣複移駐新豐。
齊慎何以不饬令回城之處着兩江總督分别咨查。
嚴訊确情。
定拟具奏。
尋奏、錢燕桂襄辦糧台。
随參贊移駐新豐。
折回鎮江。
城已失陷。
并非參贊不饬令回城。
尚非有意躲避。
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兵部議将伊犁鎮總兵裁撤。
移置天津。
當經降旨着陝甘總督、伊犁将軍等、将伊犁屯田兵丁。
應歸何員專轄兼轄之處。
會同妥議具奏矣。
茲據兵部議奏、該鎮總兵裁撤後。
各營大小官弁。
分别移駐酌裁等語。
伊犁地處邊陲。
仍着富呢揚阿會同布彥泰等詳加體察。
該部所議各條。
是否妥善。
如尚有因地制宜。
量加酌改之處。
即着據實具奏。
請旨交部再行核辦。
以期于兵制屯田。
悉臻妥協。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達洪阿等奏、護送夷俘内渡情形一摺。
據稱接準怡良等會劄。
将夷目颠林等提禁釋回。
護送内渡。
并安平洋面有三闆進口。
遞書求見。
據探書内索還夷俘及船内銀物。
經該府谕以夷俘九名現予釋放。
護送内渡。
該夷聞知。
尚為恭順。
該府作書遣人至廈門明白曉谕等語。
所辦俱是。
惟該夷官遞書未交。
并不候示。
即挂帆駛去。
是否借投書為名。
來探消息有無别懷意見。
自應妥為防範。
仍着該鎮道等随時體察。
就該夷現在情形。
妥商籌辦。
務期駕馭得宜。
不至别生事端。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給事中杜彥士奏、請饬閩省廈門文武官員照舊駐劄一摺。
廈門為海口要地。
向來興泉永道。
海防同知。
水師提督。
均系常川駐劄該處。
何以近來祇有同知顧教忠來往廈署。
而該道及提督均改駐同安。
不敢到廈。
是否因夷船停泊鼓浪嶼。
心存畏葸。
着怡良等确切查明。
據實具奏。
該給事中又奏稱、閩省漳泉等府械鬥日多。
皆由地方官藉詞防堵。
不理民事。
以緻奸民糾衆橫行。
如果屬實。
是閩省吏治民風。
日形敝壞。
并着怡良等嚴饬該地方官認真查拏。
從嚴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