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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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必以治河為先務。
河水一日不治。
則豫省一日不安。
總在河員大法小廉。
減一分浮費、便添一分工程。
實心修治。
加意堤防。
果能料實工堅。
自能久安長治等語。
吏治河工。
原無二緻。
近來河工日有起色。
而防修之道。
必當時刻講求。
不可稍有疏懈。
羅含章既于工程料物、及工員才能。
尚可勉力察核。
着于三汛屆時。
前往河幹。
協同嚴烺、相機籌畫。
實力稽查。
務當同心共濟。
俾河務益臻完善。
至嚴烺職任河臣。
堤防疏浚。
是其專責。
尤當随時籌度機宜。
盡心妥辦。
毋得推诿。
亦毋得掣肘。
以期水患悉除。
闾閻安堵。
将此谕知嚴烺、并傳谕羅含章知之。
○又谕、從前盛京、吉林、捕得虎熊豹。
俱經進獻。
惟虎、南苑内演習技藝。
往往需用。
熊豹并無用處。
将此字寄盛京吉林将軍等。
二十七個月後。
該處如捕得虎子。
仍令照常赍送。
熊豹着無庸進獻。
○直隸總督顔檢恭報到任日期。
得旨、地方應為之政。
寬嚴緩急。
朕面谕之詳矣。
慎勉而行可也。
然大端總在察吏安民。
綏靖地方為要。
卿非不知也。
夙夜勿忘。
再屠之申條議之事。
詳細核查。
據實具奏。
斷不可存徇庇避嫌之心。
諒卿亦必不出此也。
○山西巡撫邱樹棠奏、委署直隸州知州印務。
報聞。
○又批、試用知府趙秉襄。
朕看其人甚屬平常。
汝可留心試看。
不可妄行委任。
有誤公事也。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禦史孫貫一奏、山東登州等府屬濱海州縣。
因奉天省暫停海運、窮民逃荒乞食、望粟甚殷。
籲請開運。
當降旨令該撫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該省登州、青州、武定、等府屬地方。
濱海環山、産糧不敷食用。
又艱于陸運。
全賴奉天糧石、海運接濟。
今若停止、于民食實有關系。
請饬查明存積高粱粟谷、酌量出運、以資調劑等語。
本年二月。
因奉天省糧價增昂。
經松箖查明。
将高粱粟米兩項。
奏準暫停海運。
俟數月後。
察看情形。
再行奏請開運。
現在山東省濱海居民。
既資海運接濟。
自應量為調劑。
以裕民食。
着晉昌查明該省糧價。
是否平減。
所存高粱粟米兩項。
準其分半出運。
俾兩省居民。
均無乏食之虞。
即行查照向定章程。
奏明辦理。
将此谕知晉昌、并谕琦善知之。
○命江南道禦史尹濟源、提督雲南學政。
○以拏獲沖突儀仗叩阍人。
賞鑲黃旗護軍穆騰額、藍翎長。
○贈故二等侍衛蘇爾慎、副都統銜。
予祭葬如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董國華奏、請除械鬥命案積弊一摺。
據稱閩粵沿海地方械鬥命案、福建之漳泉、廣東之惠潮、為尤甚。
潮州府揭陽一縣、積至數百案未獲。
漳泉逸犯亦多。
所獲止系頂兇、首犯先已潛匿。
請饬地方官、于先事訪拏主謀首犯懲治、附和自散。
其平日稽查保甲。
擇各鄉村衿監耆民、責令随時查察。
收繳铳械。
一聞構釁之端。
赴官密報。
酌加獎賞。
地方官于械鬥積案、緝拏不力者。
随時參處。
其案犯人數衆多、解省非易。
請饬委大員。
親赴該處。
督率員弁嚴拏審辦等語。
各省械鬥之案。
地方官平日果能于民間争控案件。
随時審結。
何至有私相械鬥之事。
着慶保等各饬所屬。
遇有訟案。
即行迅速審辦。
并先期留心察訪。
聞有聚鬥之信。
即派幹役。
嚴拏兩造首犯懲治。
稽查保甲。
尤當實力奉行。
并查察私蓄铳械。
随時收繳。
至州縣于械鬥積案、查拏不力者。
查明參處。
勿稍徇隐。
其案犯窩藏。
艱于緝捕。
人多提省勞費。
或饬委臬司大員。
親赴該處。
督率文武員弁。
嚴拏懲辦。
以清積案而儆刁風。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董國華奏、漕船幫丁積弊一摺。
據稱江淮各幫、有尖丁名目。
如常德廣、馬回子等數人。
皆着名刁橫。
包派幫費緻富。
累丁病漕。
不可不嚴行禁革等語。
着李鴻賓于回空歸次時。
挨幫密訪常德廣、馬回子等數人。
按名查拏懲革。
并将丁船沿途實在因公費用。
确切查明。
秉公核減。
毋任捏混。
傥核減之後。
該州縣仍藉口多費。
浮加病民。
即從重參辦。
以肅漕政而除積弊。
該禦史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命兵科給事中陳鴻、提督雲南學政。
尹濟源仍留禦史任。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順天武鄉試大典。
乾隆年間。
定于十月初五日開弓。
十一日出榜。
至嘉慶九年。
始改為十月初七日開弓。
十二日出榜。
因思校藝時日。
自應稍從寬裕。
嗣後順天鄉試外場。
着仍照舊例。
于十月初五日開弓。
十一日出榜。
着為例。
○密雲副都統阿隆阿、革職逮問。
賞藍翎侍衛松福、頭等侍衛。
為密雲副都統。
○修陝西華州文廟。
明倫堂。
文昌廟。
從巡撫朱勳請也。
○除陝西興平、武功、二縣水沖八旗馬廠地九十九頃六十二畝額賦。
○乙酉。
谕内閣、近來京城内外。
時有竊賊行劫之案。
辇毂重地。
宵小肆行。
皆由平日查緝不嚴所緻。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各饬所屬。
無分畛域。
一體嚴密查拏。
自此次申谕之後。
傥再有竊劫重案。
即将該管文武員弁。
嚴參懲辦。
如扶同諱飾。
另經發覺。
定将步軍統領等、及府尹、巡城禦史、一并重處不貸。
○又谕、軍機大臣、吏部、會議邱樹棠覆奏改易州府一摺。
山西绛州直隸州。
改設已久。
吏民甚屬相安。
并無必須改易調劑之事。
至甯武地近邊關。
從前設立府治。
原屬因地制宜。
亦未便輕議裁撤。
各直省府州繁劇之區。
總在任用得人。
非必改州為府。
方足以資治理。
該撫所奏、徒涉紛更。
于吏治仍無裨益。
着照所議。
所有該撫請将绛州直隸州、改為绛州府。
甯武府、改為甯武直隸州之處。
仍不準行。
○又谕、孫玉庭等奏、覆查江蘇省攤捐各款、确核籌議一摺。
前據戶部核議、該省攤捐成數過多。
州縣辦公、不能寬裕。
未便議準。
當經降旨。
令孫玉庭等再加确核。
如可酌減及以閑款調劑之處。
另行熟籌妥議。
茲據該督等奏稱、常年攤捐各款。
江淮等屬、計算不及二成。
蘇松等屬、計算亦止二成有餘。
仍可照舊捐辦。
其蘇州等屬、遇事派捐各款、較江淮等屬、為數稍多。
請于司庫籌撥銀兩生息。
系為調劑起見。
着照所請、即于江蘇藩庫耗羨等項下。
撥銀十萬兩。
發典生息。
每年共得息銀一萬二千兩。
是遇事攤捐之款。
已酌減十分之四。
各屬州縣。
盡可從容辦公。
此後如仍有不知檢約、藉口虧那者。
該督等即随時據實參辦。
傥有徇隐。
另經發覺。
惟該督撫是問。
○引見庚辰科散館、及補行散館人員。
得旨、此次散館之修撰陳繼昌、編修許乃普、陳銮、淩泰封、業經授職。
其清書二甲庶吉士費開绶、徐廣缙、陳兆熊、吳繼昌、漢書二甲庶吉士何桂馨、趙光、李泰交、金光傑、朱襄、邢福山、賈克慎、胡鑒、侯桐、許應藻、沈兆澐、張日章、吳其泰、韋德成、周作楫、吳式敏、鄂木順額、羅士菁、梁萼涵、俞焜、張曾、田嵩年、章沅、程煥采、邵甲名、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庶吉士來學醇、李重輪、袁文祥、文蔚、宗室桂森、張萬年、俱着授為檢讨。
朱材哲、周景、明訓、萬轅、劉萬程、王贻桂、邵曰誠、陳榮燮、唐惇培、許汝恪、俱着以部屬用。
張星煥、陳昉、劉蔭棠、劉耀椿、周兆錦、張擴廷、陸炯、陳輝甲、尚連城、劉嘉會、陳增印、李佩蘅、周锜、吳家懋、劉俊德、劉之藹、金更生、吳慶祺、宮思晉、王德寬、俱着以知縣即用。
張德鳳、張兆衡、劉師陸、着歸原班铨選。
○以戶部左侍郎禧恩、為理藩院尚書。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江夏縣民彭必明妻李氏。
○丙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照顯廟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毓岱奏、籌議質借谷石章程。
當經饬令細心妥辦。
以期貧富兩便。
茲據辛從益奏稱、其說雖曰調劑貧富。
其實專為防護富民。
若如其法。
不惟于貧民無益。
且于富民有害。
竊恐州縣中、希圖添設行帖、多收陋規。
或地方豪猾、串通吏胥、希圖開行盤踞。
民間典賣谷石、本屬相安。
自應聽其自便等語。
民以食為重。
原當随時調劑。
俾免谷貴谷賤之虞。
但緩急相通。
應聽民間自便。
若官為經理。
恐啟吏胥需索、市儈居奇等弊。
着毓岱再行确切訪查。
熟思審慮。
體察實在情形。
據實具奏。
如有窒礙難行之處。
即當停止。
不可稍有回護。
辛從益摺。
着發交閱看。
将此
河水一日不治。
則豫省一日不安。
總在河員大法小廉。
減一分浮費、便添一分工程。
實心修治。
加意堤防。
果能料實工堅。
自能久安長治等語。
吏治河工。
原無二緻。
近來河工日有起色。
而防修之道。
必當時刻講求。
不可稍有疏懈。
羅含章既于工程料物、及工員才能。
尚可勉力察核。
着于三汛屆時。
前往河幹。
協同嚴烺、相機籌畫。
實力稽查。
務當同心共濟。
俾河務益臻完善。
至嚴烺職任河臣。
堤防疏浚。
是其專責。
尤當随時籌度機宜。
盡心妥辦。
毋得推诿。
亦毋得掣肘。
以期水患悉除。
闾閻安堵。
将此谕知嚴烺、并傳谕羅含章知之。
○又谕、從前盛京、吉林、捕得虎熊豹。
俱經進獻。
惟虎、南苑内演習技藝。
往往需用。
熊豹并無用處。
将此字寄盛京吉林将軍等。
二十七個月後。
該處如捕得虎子。
仍令照常赍送。
熊豹着無庸進獻。
○直隸總督顔檢恭報到任日期。
得旨、地方應為之政。
寬嚴緩急。
朕面谕之詳矣。
慎勉而行可也。
然大端總在察吏安民。
綏靖地方為要。
卿非不知也。
夙夜勿忘。
再屠之申條議之事。
詳細核查。
據實具奏。
斷不可存徇庇避嫌之心。
諒卿亦必不出此也。
○山西巡撫邱樹棠奏、委署直隸州知州印務。
報聞。
○又批、試用知府趙秉襄。
朕看其人甚屬平常。
汝可留心試看。
不可妄行委任。
有誤公事也。
○辛巳。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禦史孫貫一奏、山東登州等府屬濱海州縣。
因奉天省暫停海運、窮民逃荒乞食、望粟甚殷。
籲請開運。
當降旨令該撫查明具奏。
茲據奏稱、該省登州、青州、武定、等府屬地方。
濱海環山、産糧不敷食用。
又艱于陸運。
全賴奉天糧石、海運接濟。
今若停止、于民食實有關系。
請饬查明存積高粱粟谷、酌量出運、以資調劑等語。
本年二月。
因奉天省糧價增昂。
經松箖查明。
将高粱粟米兩項。
奏準暫停海運。
俟數月後。
察看情形。
再行奏請開運。
現在山東省濱海居民。
既資海運接濟。
自應量為調劑。
以裕民食。
着晉昌查明該省糧價。
是否平減。
所存高粱粟米兩項。
準其分半出運。
俾兩省居民。
均無乏食之虞。
即行查照向定章程。
奏明辦理。
将此谕知晉昌、并谕琦善知之。
○命江南道禦史尹濟源、提督雲南學政。
○以拏獲沖突儀仗叩阍人。
賞鑲黃旗護軍穆騰額、藍翎長。
○贈故二等侍衛蘇爾慎、副都統銜。
予祭葬如例。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董國華奏、請除械鬥命案積弊一摺。
據稱閩粵沿海地方械鬥命案、福建之漳泉、廣東之惠潮、為尤甚。
潮州府揭陽一縣、積至數百案未獲。
漳泉逸犯亦多。
所獲止系頂兇、首犯先已潛匿。
請饬地方官、于先事訪拏主謀首犯懲治、附和自散。
其平日稽查保甲。
擇各鄉村衿監耆民、責令随時查察。
收繳铳械。
一聞構釁之端。
赴官密報。
酌加獎賞。
地方官于械鬥積案、緝拏不力者。
随時參處。
其案犯人數衆多、解省非易。
請饬委大員。
親赴該處。
督率員弁嚴拏審辦等語。
各省械鬥之案。
地方官平日果能于民間争控案件。
随時審結。
何至有私相械鬥之事。
着慶保等各饬所屬。
遇有訟案。
即行迅速審辦。
并先期留心察訪。
聞有聚鬥之信。
即派幹役。
嚴拏兩造首犯懲治。
稽查保甲。
尤當實力奉行。
并查察私蓄铳械。
随時收繳。
至州縣于械鬥積案、查拏不力者。
查明參處。
勿稍徇隐。
其案犯窩藏。
艱于緝捕。
人多提省勞費。
或饬委臬司大員。
親赴該處。
督率文武員弁。
嚴拏懲辦。
以清積案而儆刁風。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禦史董國華奏、漕船幫丁積弊一摺。
據稱江淮各幫、有尖丁名目。
如常德廣、馬回子等數人。
皆着名刁橫。
包派幫費緻富。
累丁病漕。
不可不嚴行禁革等語。
着李鴻賓于回空歸次時。
挨幫密訪常德廣、馬回子等數人。
按名查拏懲革。
并将丁船沿途實在因公費用。
确切查明。
秉公核減。
毋任捏混。
傥核減之後。
該州縣仍藉口多費。
浮加病民。
即從重參辦。
以肅漕政而除積弊。
該禦史摺。
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命兵科給事中陳鴻、提督雲南學政。
尹濟源仍留禦史任。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順天武鄉試大典。
乾隆年間。
定于十月初五日開弓。
十一日出榜。
至嘉慶九年。
始改為十月初七日開弓。
十二日出榜。
因思校藝時日。
自應稍從寬裕。
嗣後順天鄉試外場。
着仍照舊例。
于十月初五日開弓。
十一日出榜。
着為例。
○密雲副都統阿隆阿、革職逮問。
賞藍翎侍衛松福、頭等侍衛。
為密雲副都統。
○修陝西華州文廟。
明倫堂。
文昌廟。
從巡撫朱勳請也。
○除陝西興平、武功、二縣水沖八旗馬廠地九十九頃六十二畝額賦。
○乙酉。
谕内閣、近來京城内外。
時有竊賊行劫之案。
辇毂重地。
宵小肆行。
皆由平日查緝不嚴所緻。
着步軍統領衙門、順天府、五城、各饬所屬。
無分畛域。
一體嚴密查拏。
自此次申谕之後。
傥再有竊劫重案。
即将該管文武員弁。
嚴參懲辦。
如扶同諱飾。
另經發覺。
定将步軍統領等、及府尹、巡城禦史、一并重處不貸。
○又谕、軍機大臣、吏部、會議邱樹棠覆奏改易州府一摺。
山西绛州直隸州。
改設已久。
吏民甚屬相安。
并無必須改易調劑之事。
至甯武地近邊關。
從前設立府治。
原屬因地制宜。
亦未便輕議裁撤。
各直省府州繁劇之區。
總在任用得人。
非必改州為府。
方足以資治理。
該撫所奏、徒涉紛更。
于吏治仍無裨益。
着照所議。
所有該撫請将绛州直隸州、改為绛州府。
甯武府、改為甯武直隸州之處。
仍不準行。
○又谕、孫玉庭等奏、覆查江蘇省攤捐各款、确核籌議一摺。
前據戶部核議、該省攤捐成數過多。
州縣辦公、不能寬裕。
未便議準。
當經降旨。
令孫玉庭等再加确核。
如可酌減及以閑款調劑之處。
另行熟籌妥議。
茲據該督等奏稱、常年攤捐各款。
江淮等屬、計算不及二成。
蘇松等屬、計算亦止二成有餘。
仍可照舊捐辦。
其蘇州等屬、遇事派捐各款、較江淮等屬、為數稍多。
請于司庫籌撥銀兩生息。
系為調劑起見。
着照所請、即于江蘇藩庫耗羨等項下。
撥銀十萬兩。
發典生息。
每年共得息銀一萬二千兩。
是遇事攤捐之款。
已酌減十分之四。
各屬州縣。
盡可從容辦公。
此後如仍有不知檢約、藉口虧那者。
該督等即随時據實參辦。
傥有徇隐。
另經發覺。
惟該督撫是問。
○引見庚辰科散館、及補行散館人員。
得旨、此次散館之修撰陳繼昌、編修許乃普、陳銮、淩泰封、業經授職。
其清書二甲庶吉士費開绶、徐廣缙、陳兆熊、吳繼昌、漢書二甲庶吉士何桂馨、趙光、李泰交、金光傑、朱襄、邢福山、賈克慎、胡鑒、侯桐、許應藻、沈兆澐、張日章、吳其泰、韋德成、周作楫、吳式敏、鄂木順額、羅士菁、梁萼涵、俞焜、張曾、田嵩年、章沅、程煥采、邵甲名、俱着授為編修。
三甲庶吉士來學醇、李重輪、袁文祥、文蔚、宗室桂森、張萬年、俱着授為檢讨。
朱材哲、周景、明訓、萬轅、劉萬程、王贻桂、邵曰誠、陳榮燮、唐惇培、許汝恪、俱着以部屬用。
張星煥、陳昉、劉蔭棠、劉耀椿、周兆錦、張擴廷、陸炯、陳輝甲、尚連城、劉嘉會、陳增印、李佩蘅、周锜、吳家懋、劉俊德、劉之藹、金更生、吳慶祺、宮思晉、王德寬、俱着以知縣即用。
張德鳳、張兆衡、劉師陸、着歸原班铨選。
○以戶部左侍郎禧恩、為理藩院尚書。
○旌表守正被戕湖北江夏縣民彭必明妻李氏。
○丙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照顯廟拈香。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毓岱奏、籌議質借谷石章程。
當經饬令細心妥辦。
以期貧富兩便。
茲據辛從益奏稱、其說雖曰調劑貧富。
其實專為防護富民。
若如其法。
不惟于貧民無益。
且于富民有害。
竊恐州縣中、希圖添設行帖、多收陋規。
或地方豪猾、串通吏胥、希圖開行盤踞。
民間典賣谷石、本屬相安。
自應聽其自便等語。
民以食為重。
原當随時調劑。
俾免谷貴谷賤之虞。
但緩急相通。
應聽民間自便。
若官為經理。
恐啟吏胥需索、市儈居奇等弊。
着毓岱再行确切訪查。
熟思審慮。
體察實在情形。
據實具奏。
如有窒礙難行之處。
即當停止。
不可稍有回護。
辛從益摺。
着發交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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