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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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惟當遵循舊制。
實力奉行。
督率官兵。
認真訓練。
務期一日有一日之功。
一兵收一兵之用。
固不在更改成例。
轉緻有名無實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戶部尚書英和、為會試正考官。
禮部尚書汪廷珍、戶部右侍郎湯金钊、禮部左侍郎李宗昉、為副考官。
○賞跸路經過看守各行宮弁兵園戶半月錢糧。
○浚山東恩縣四女寺支河。
并修築壩工。
從巡撫琦善請也。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是日。
駐跸白澗行宮。
○壬子。
谕内閣、松筠奏、保定府駐防旗兵。
養贍維艱。
請量加調劑一摺。
保定額設駐防旗兵。
前經方受疇奏、請添設養育兵五十名。
因經費有常。
不能概議加增。
降旨斥駁。
茲據該署督查明三河、玉田、昌平、順義、等處駐防滿兵。
各食月饷三兩。
滄州駐防。
本有承種官地。
足資養贍。
惟保定駐防旗兵五百餘名。
生齒日繁。
僅食月饷二兩。
并無别項生計。
殊為拮據。
自屬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準其在綠營餘賸馬乾生息項下。
每年動支銀九百兩。
遇閏加增銀七十五兩。
添設保定駐防養育兵五十名。
每名按月支銀一兩五錢。
即于餘丁内考驗挑補。
該部知道。
○又谕、陳若霖等奏、查明湖北軍需攤扣養廉三成已未完數目。
并請将曆任藩司議處一摺。
此項軍需攤扣銀兩。
前據戶部奏、按款核算。
仍有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兩零。
複以署事代辦人員。
藉詞支飾。
與原奏不符。
又不将未解養廉。
據實參辦。
當經降旨、令該督等逐一聲覆。
并查明不照原奏辦理各員參奏。
茲據該督等查明、自嘉慶十三年冬季起。
至道光元年底。
除續因攤扣撥船三成。
停扣五年外。
計八年一季。
應扣軍需三成銀三十三萬五千九十兩零。
除已完并本身有賠項免攤、及撥船三成限外接扣等項。
共銀二十六萬一千五百六十六兩零。
其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二十三兩零。
除勻閏免攤接攤、及署事代辦人員、歸入空曠、并續有扣完等項。
實未完銀二萬六千八百二兩零。
其節年署事代辦人員未扣廉銀。
因系收歸空曠項下造報。
自未便劃出、歸足三成。
至各年扣解銀兩。
已随時入冊報撥。
惟未照原奏按年報部。
實屬疏漏。
所有嘉慶十四年起。
曆經辦理奏銷。
及未能全數提解清款之前任署任各藩司。
俱着一并交部議處。
其坐支州縣、節年未經解繳銀二萬六千八百餘兩。
着該督等、督饬藩司嚴催。
趕緊完解報撥。
以清款項。
毋許再有宕延。
該部知道。
摺單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口英>咭唎國護貨兵船。
停泊外洋伶仃山。
夷人赴山汲水。
與民人鬥毆。
互有傷斃。
饬谕該國大班、及該國兵官、交出兇夷。
彼此互相推诿。
當将貨船封艙。
禁止貿易。
該夷兵狃于該國被傷後緻死無須抵償之例。
延不交兇。
旋即畏罪潛逃。
該大班寄信本國。
奏知國主。
照例究辦。
現仍着落交兇。
并谕饬辦理等語。
天朝定例。
凡鬥毆緻死人命。
無論先後動手。
均應拟抵。
該夷兵在内地犯事。
應遵内地法律辦理。
至該國兵船。
系為保護貨船之用。
該大班承管買賣事務。
其兵船傷斃民人。
豈得藉詞延诿。
今兵船既已揚帆駛逸。
兇夷自必随往。
着照所議、準令各船開艙下貨。
仍饬該大班、告知該國王。
查出兇夷。
附搭貨船。
押解來粵。
按名交出。
聽候究辦。
至該國護貨兵船。
向祇許在外洋停泊。
買物取水。
應由買辦承管。
既據該督饬谕告知該國王。
現在粵洋無盜。
以後無庸再派兵船赴粵。
如貨船必須保護。
亦應嚴谕領兵官。
恪遵内地法度。
彈壓船内夷兵。
一切俱由大班管束經理。
均着照所議妥辦。
該督仍當随時稽察。
嚴密防範。
勿緻别生事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明叙奏、遵拟操練章程。
摺内聲稱、喀喇沙爾、屯防水手各兵。
共六百餘名。
現在城當差之馬步守兵。
拟交城守營遊擊。
定以每月二五八日。
操練騎射。
三六九日。
操打鳥槍。
其屯田馬步守兵。
交管理屯工都司。
于農隙之時。
照城守營按期操演。
至卡倫台汛兵丁。
亦饬令該弁目等、于應差之暇。
操演槍箭。
其由烏噜木齊等處、調來印房貼寫滿兵。
均令一體演習等語。
兵丁以騎射槍箭為重。
原應随時訓練。
俾技藝悉臻娴熟。
惟該處兵丁。
各有應當差務。
操演自有一定日期。
該大臣惟當查照舊章。
認真操閱。
分别勸懲。
毋緻日久生懈。
固不在另立章程也。
将此谕令知之。
○廣東水師提督沈烜、以年老休緻。
調陸路提督李增階、為水師提督。
湖北提督何君佐、為廣東陸路提督。
以陝西漢中鎮總兵官何占鳌、為湖北提督。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舞陽縣民王功成妻張氏。
○是日。
駐跸煙郊行宮。
○癸醜。
上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以直隸三屯協副将珠勒亨、為陝西漢中鎮總兵官。
○甲寅。
上奉皇太後啟銮。
恭谒西陵。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以廣西各屬上年晚稻歉收。
展緩買補動缺倉谷。
○再免跸路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十分之三。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乙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内閣、前于嘉慶八年、因裕陵隆恩殿、年久曹□少朽。
查勘拆修。
系莊親王綿課、戴均元、蘇楞額、專司承辦。
理宜倍加慎重。
揀選堅實木料。
敬謹成造。
以期億載鞏固。
乃甫屆二十年。
即露曹□少朽情形。
實系當時辦理不善。
其原報及查勘各員、又未據實确查具奏。
當交宗人府、吏部、嚴議議處。
茲據分别議奏。
未能盡為允協。
莊親王綿課、承修陵寝要工。
始終其事。
辦理草率。
自當予以嚴懲。
綿課、着降為郡王。
戴均元、于七月間承辦後。
即于是年十二月内、前往衡家樓、督辦河工。
尚可量為末減。
戴均元、着加恩降四級留任。
革去經筵講官。
太子太保。
毋庸管理刑部事務。
蘇楞額、辦理工程年久。
皇考念其尚為谙習。
特加委任。
今乃疏忽從事。
以緻工料未能經久。
其咎更重。
着照議革職。
即在工次聽修。
所有隆恩殿工程。
明年擇吉興修。
仍着綿課、戴均元、督同蘇楞額、敬謹妥辦。
以觀後效。
其嘉慶八年以後、重修案内。
動用錢糧物料。
及現搭月台等項。
統共計以十成。
着蘇楞額、賠繳五成。
綿課、賠繳二成。
戴均元、賠繳一成。
其餘二成。
着原修之監督司員、無論現在已故。
按照辦工月日。
分别賠繳。
仍查取該司員等職名。
交部嚴加議處。
至原報未經确查之果勒豐阿、永康、均着照議降三級調用。
照例各折罰世職俸九半年。
不準抵銷。
恩銘、彼時系總管内務府大臣。
查工是其專責。
并未據實具奏。
恩銘、着降四級留任。
王以銜、僅止查勘未能周到。
着降一級留任。
○又谕、前因裕陵隆恩殿工程、有曹□少朽情形。
将承修及原報并查勘歲修之王大臣等、交宗人府、吏部、分别嚴議議處。
乃宗人府嚴議綿課、僅止革去職任。
罰王俸二年。
失之過輕。
吏部議處王以銜、與恩銘、俱系降三級調用。
漫無區别。
又失之過重。
所奏均未允協。
宗人府堂官、着交吏部察議。
吏部堂官、着交都察院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申嚴邊禁一摺。
據稱藏屬西南邊缺絨轄爾營官所管之納溪山洞、向有安都喇嘛磋竹讓珠、在彼念經修行。
上年該喇嘛以廓爾喀地方吉絨噶速塔頂坍圮。
拟請募修。
當經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寄信阻止。
該喇嘛仍派徒衆十餘名。
由聶拉木出境。
在陽布雇匠興修。
廓爾喀、亦派彼處喇嘛幫同修理。
現在塔頂已修七層。
工程将次完竣。
該喇嘛磋竹讓珠、明年即前往
實力奉行。
督率官兵。
認真訓練。
務期一日有一日之功。
一兵收一兵之用。
固不在更改成例。
轉緻有名無實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戶部尚書英和、為會試正考官。
禮部尚書汪廷珍、戶部右侍郎湯金钊、禮部左侍郎李宗昉、為副考官。
○賞跸路經過看守各行宮弁兵園戶半月錢糧。
○浚山東恩縣四女寺支河。
并修築壩工。
從巡撫琦善請也。
○撫恤琉球國遭風難夷如例。
○是日。
駐跸白澗行宮。
○壬子。
谕内閣、松筠奏、保定府駐防旗兵。
養贍維艱。
請量加調劑一摺。
保定額設駐防旗兵。
前經方受疇奏、請添設養育兵五十名。
因經費有常。
不能概議加增。
降旨斥駁。
茲據該署督查明三河、玉田、昌平、順義、等處駐防滿兵。
各食月饷三兩。
滄州駐防。
本有承種官地。
足資養贍。
惟保定駐防旗兵五百餘名。
生齒日繁。
僅食月饷二兩。
并無别項生計。
殊為拮據。
自屬實在情形。
着照所請、準其在綠營餘賸馬乾生息項下。
每年動支銀九百兩。
遇閏加增銀七十五兩。
添設保定駐防養育兵五十名。
每名按月支銀一兩五錢。
即于餘丁内考驗挑補。
該部知道。
○又谕、陳若霖等奏、查明湖北軍需攤扣養廉三成已未完數目。
并請将曆任藩司議處一摺。
此項軍需攤扣銀兩。
前據戶部奏、按款核算。
仍有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兩零。
複以署事代辦人員。
藉詞支飾。
與原奏不符。
又不将未解養廉。
據實參辦。
當經降旨、令該督等逐一聲覆。
并查明不照原奏辦理各員參奏。
茲據該督等查明、自嘉慶十三年冬季起。
至道光元年底。
除續因攤扣撥船三成。
停扣五年外。
計八年一季。
應扣軍需三成銀三十三萬五千九十兩零。
除已完并本身有賠項免攤、及撥船三成限外接扣等項。
共銀二十六萬一千五百六十六兩零。
其未扣銀七萬三千五百二十三兩零。
除勻閏免攤接攤、及署事代辦人員、歸入空曠、并續有扣完等項。
實未完銀二萬六千八百二兩零。
其節年署事代辦人員未扣廉銀。
因系收歸空曠項下造報。
自未便劃出、歸足三成。
至各年扣解銀兩。
已随時入冊報撥。
惟未照原奏按年報部。
實屬疏漏。
所有嘉慶十四年起。
曆經辦理奏銷。
及未能全數提解清款之前任署任各藩司。
俱着一并交部議處。
其坐支州縣、節年未經解繳銀二萬六千八百餘兩。
着該督等、督饬藩司嚴催。
趕緊完解報撥。
以清款項。
毋許再有宕延。
該部知道。
摺單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阮元奏、<?口英>咭唎國護貨兵船。
停泊外洋伶仃山。
夷人赴山汲水。
與民人鬥毆。
互有傷斃。
饬谕該國大班、及該國兵官、交出兇夷。
彼此互相推诿。
當将貨船封艙。
禁止貿易。
該夷兵狃于該國被傷後緻死無須抵償之例。
延不交兇。
旋即畏罪潛逃。
該大班寄信本國。
奏知國主。
照例究辦。
現仍着落交兇。
并谕饬辦理等語。
天朝定例。
凡鬥毆緻死人命。
無論先後動手。
均應拟抵。
該夷兵在内地犯事。
應遵内地法律辦理。
至該國兵船。
系為保護貨船之用。
該大班承管買賣事務。
其兵船傷斃民人。
豈得藉詞延诿。
今兵船既已揚帆駛逸。
兇夷自必随往。
着照所議、準令各船開艙下貨。
仍饬該大班、告知該國王。
查出兇夷。
附搭貨船。
押解來粵。
按名交出。
聽候究辦。
至該國護貨兵船。
向祇許在外洋停泊。
買物取水。
應由買辦承管。
既據該督饬谕告知該國王。
現在粵洋無盜。
以後無庸再派兵船赴粵。
如貨船必須保護。
亦應嚴谕領兵官。
恪遵内地法度。
彈壓船内夷兵。
一切俱由大班管束經理。
均着照所議妥辦。
該督仍當随時稽察。
嚴密防範。
勿緻别生事端。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明叙奏、遵拟操練章程。
摺内聲稱、喀喇沙爾、屯防水手各兵。
共六百餘名。
現在城當差之馬步守兵。
拟交城守營遊擊。
定以每月二五八日。
操練騎射。
三六九日。
操打鳥槍。
其屯田馬步守兵。
交管理屯工都司。
于農隙之時。
照城守營按期操演。
至卡倫台汛兵丁。
亦饬令該弁目等、于應差之暇。
操演槍箭。
其由烏噜木齊等處、調來印房貼寫滿兵。
均令一體演習等語。
兵丁以騎射槍箭為重。
原應随時訓練。
俾技藝悉臻娴熟。
惟該處兵丁。
各有應當差務。
操演自有一定日期。
該大臣惟當查照舊章。
認真操閱。
分别勸懲。
毋緻日久生懈。
固不在另立章程也。
将此谕令知之。
○廣東水師提督沈烜、以年老休緻。
調陸路提督李增階、為水師提督。
湖北提督何君佐、為廣東陸路提督。
以陝西漢中鎮總兵官何占鳌、為湖北提督。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舞陽縣民王功成妻張氏。
○是日。
駐跸煙郊行宮。
○癸醜。
上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以直隸三屯協副将珠勒亨、為陝西漢中鎮總兵官。
○甲寅。
上奉皇太後啟銮。
恭谒西陵。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以廣西各屬上年晚稻歉收。
展緩買補動缺倉谷。
○再免跸路經過地方本年額賦十分之三。
○是日。
駐跸黃新莊行宮。
○乙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内閣、前于嘉慶八年、因裕陵隆恩殿、年久曹□少朽。
查勘拆修。
系莊親王綿課、戴均元、蘇楞額、專司承辦。
理宜倍加慎重。
揀選堅實木料。
敬謹成造。
以期億載鞏固。
乃甫屆二十年。
即露曹□少朽情形。
實系當時辦理不善。
其原報及查勘各員、又未據實确查具奏。
當交宗人府、吏部、嚴議議處。
茲據分别議奏。
未能盡為允協。
莊親王綿課、承修陵寝要工。
始終其事。
辦理草率。
自當予以嚴懲。
綿課、着降為郡王。
戴均元、于七月間承辦後。
即于是年十二月内、前往衡家樓、督辦河工。
尚可量為末減。
戴均元、着加恩降四級留任。
革去經筵講官。
太子太保。
毋庸管理刑部事務。
蘇楞額、辦理工程年久。
皇考念其尚為谙習。
特加委任。
今乃疏忽從事。
以緻工料未能經久。
其咎更重。
着照議革職。
即在工次聽修。
所有隆恩殿工程。
明年擇吉興修。
仍着綿課、戴均元、督同蘇楞額、敬謹妥辦。
以觀後效。
其嘉慶八年以後、重修案内。
動用錢糧物料。
及現搭月台等項。
統共計以十成。
着蘇楞額、賠繳五成。
綿課、賠繳二成。
戴均元、賠繳一成。
其餘二成。
着原修之監督司員、無論現在已故。
按照辦工月日。
分别賠繳。
仍查取該司員等職名。
交部嚴加議處。
至原報未經确查之果勒豐阿、永康、均着照議降三級調用。
照例各折罰世職俸九半年。
不準抵銷。
恩銘、彼時系總管内務府大臣。
查工是其專責。
并未據實具奏。
恩銘、着降四級留任。
王以銜、僅止查勘未能周到。
着降一級留任。
○又谕、前因裕陵隆恩殿工程、有曹□少朽情形。
将承修及原報并查勘歲修之王大臣等、交宗人府、吏部、分别嚴議議處。
乃宗人府嚴議綿課、僅止革去職任。
罰王俸二年。
失之過輕。
吏部議處王以銜、與恩銘、俱系降三級調用。
漫無區别。
又失之過重。
所奏均未允協。
宗人府堂官、着交吏部察議。
吏部堂官、着交都察院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申嚴邊禁一摺。
據稱藏屬西南邊缺絨轄爾營官所管之納溪山洞、向有安都喇嘛磋竹讓珠、在彼念經修行。
上年該喇嘛以廓爾喀地方吉絨噶速塔頂坍圮。
拟請募修。
當經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寄信阻止。
該喇嘛仍派徒衆十餘名。
由聶拉木出境。
在陽布雇匠興修。
廓爾喀、亦派彼處喇嘛幫同修理。
現在塔頂已修七層。
工程将次完竣。
該喇嘛磋竹讓珠、明年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