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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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二月。
壬午朔。
日食。
○谕内閣、慶祥奏、遵旨查明效忠盡節之伯克。
請予褒恤一摺。
喀什噶爾六品伯克阿布都爾滿于布噜特滋事時被執不屈慷慨捐軀。
深堪嘉憫。
其祖遜都拉霍卓。
從前曾因追賊被戕世守忠節尤為難得阿布都爾滿之長子魯提普拉。
着加恩賞給五品頂帶。
并賞戴花翎。
世襲罔替其襲次人内。
如有能勝伯克之任者。
量補五品以下伯克。
魯提普拉年已十六着即交該處參贊大臣等、令其在署學習當差俟年歲稍長。
察看才具。
酌量補用。
仍加賞伊家屬銀二百兩。
俾資養贍。
用示朕褒恤忠貞至意。
○命工部右侍郎那清安、戶部右侍郎王鼎、馳往大名一帶查辦事件。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慶雲縣民張培女雙姐。
○除江蘇長洲、元和、吳三縣義冢田五十九畝有奇額賦。
○癸未以故三等男浙江提督邱良功子聯恩、襲爵。
○以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前任江甯将軍本智、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甲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先醫之神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安州民祁寬女鏡姐。
山東栖霞縣民尹栾成子妻鐘氏。
○乙酉。
谕内閣、禦史陳繼義奏、請整頓社義二倉一摺。
社倉義倉。
所以輔常平倉之不足。
本系良法美意。
雍正乾隆年間。
各直省實力奉行。
小民均受其益。
逮後日久弊生。
如該禦史所稱、倉正偷賣分肥。
州縣藉端那借。
胥役從中侵蝕。
遂緻日就虧缺。
僅賸空廒。
繼則曠廢日久。
并廒座亦複無存。
是以近年直省偶值偏災議緩議蠲。
從未聞有議及以社義二倉之粟。
周贍窮黎者。
夫積貯為生民之大命。
此事廢弛已久。
自應及時興複。
以裕民食着通谕各直省督撫。
察看所屬州縣地方。
社義二倉。
現在存者若幹。
廢者若幹。
以次董率修複。
惟是倉以社義為名。
原系民間自為輸納。
若官吏因緣為奸。
甫經輸納旋即虧缺。
既巳虧缺。
又複派輸。
是闾閻未受其益。
先受其害。
務檢查從前辦理舊章。
各趁豐稔之年。
勸谕紳民殷戶。
量力捐輸。
妥慎存貯。
其出借交還。
一切謹守成法。
倉正公舉誠實信義之人。
司其出入。
地方官不得抑勒那移。
緻多侵擾。
如有前項弊端。
該管上司訪聞。
立即嚴參懲辦。
俾鄉裡競敦任恤之風。
以期緩急有備。
若數年之間。
能使良法漸複。
水旱不緻為災。
其所益于民生者。
豈淺鮮也。
其各實心經理。
用副朕重民本務至意。
○以故奉國将軍德恭泰子達英、降襲奉恩将軍。
○予貝勒奕綸故夫人博勒濟古忒氏、賜恤如例。
○上以祭社稷壇。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鄭家麟奏、直隸州縣。
有借興修水利之名。
查勘各處巳熟水田。
按畝丈量。
藉此索詐使費。
書役四出紛擾。
天津縣知縣汪本出示。
委葛沽巡檢、傳集各村莊地戶人等。
逐村挨段查丈。
又聞葛沽、鹹水沽、新城、等處。
有勘丈索詐之事等語。
興修水利。
開辟稻田。
原以博民生谷之道。
須禁絕騷擾。
使民樂從。
方可收因勢利導之益。
若辦理乖方。
縱令書役藉端索詐。
是以利民之舉。
轉成擾民之事。
殊與本意大相刺謬。
着那清安、王鼎、于大名查辦事件完竣後。
即取道前至天津。
訪聞查看。
如天津縣知縣汪本、僅止出示曉谕。
并無不合。
若竟有胥隸索詐情事。
即查明參奏。
再朕聞長蘆鹽運使陳文駿、年老多病。
并着那清安、王鼎、于至天津、該運使前來禀見時。
察看是否老病不能辦事。
抑或尚堪供職。
據實覆奏。
再行回京複命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拏獲江蘇海州大夥私枭。
予山東委員候補布政司經曆方熙等、升補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天津縣民謝管升妻孫氏。
○浚江蘇鹽城縣東塘河。
從總督孫玉庭請也。
○丁亥。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托津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松箖等奏、派員恭修福陵隆恩殿工程。
仍添派原承修官協同辦理一摺。
福陵隆恩殿工程。
現經該将軍等、遴派協領吉勒占等九員承修。
足敷辦理。
着即照所請。
遵照擇定吉期。
敬謹興工。
至原派承修各官。
因辦理未能妥善。
緻于保固限内。
複行興修。
巳于各該員名下罰賠示懲。
今又以該員等熟練工程為詞。
奏請協同辦理。
向來從無此例。
該将軍等冒昧陳奏。
殊屬不合。
松箖、昇寅、齡椿、俱着傳旨申饬。
其原派承修官福興阿等。
不準幫辦。
其應賠銀兩。
仍即責令賠繳。
将此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同麟、兵部主事玉慶、為實錄館清文總纂官。
候補四品京堂周系英、翰林院侍讀學士史緻俨、為漢文總纂官。
○修熱河正白鑲白正藍三旗、及額魯特、被淹營房。
從都統松筠等請也。
○戊子。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孝淑睿皇後忌辰命皇長子奕緯、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等、據童槐奏、前在山東臬司任内。
訪聞海州宿遷邳州一帶。
私枭聯結。
竟有千餘人之多。
分作二十四撥。
每隔數十裡。
安設一撥。
俱系劉三毛為首。
膽敢豎立旗号。
書寫替天行道字樣。
所有拏獲之胡大成。
僅止管領一撥。
并非首匪。
且該犯就獲後。
随經劉三毛補設一撥。
另派一人管領等語。
江南海州等處地方。
向為鹽枭出沒之區。
其首犯劉三毛、竟敢豎立旗号。
書寫替天行道字樣。
尤屬不法。
昨據該督奏、獲審鹽枭胡大成私設鹽關一案。
僅究出夥黨數十人。
此外枭徒尚多。
必應查拏淨盡。
勿緻養癰贻患惟須不動聲色。
密行偵緝。
斷不可張皇孟浪。
轉滋事端。
着孫玉庭、魏元煜、商籌妥辦。
遴派明幹員弁。
訪明首犯劉三毛盤踞之處。
設法拏獲。
以次根究夥黨。
嚴密查拏懲辦。
務使盡絕根株。
以靖地方。
不得僅将夥犯捕獲數名。
遂謂可以搪塞了事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張聯奎奏、登州鎮水師營、額設戰艍船十二隻。
出洋巡哨。
其船每屆三年、小修一次。
又三年、大修一次。
再三年驗拆修造。
現在查明祇有南汛戰船二隻。
修好适用。
其餘應修十隻。
俱随時會驗。
報明交廠。
迄今遲至數年并十數年之久。
并未據登萊青道、委員興工修造。
每年逢出洋巡哨、及水操之期。
系該道饬令州縣雇覓商船。
頂替出洋等語。
登州為環海要地。
該營既設有出洋巡哨船十二隻。
自應按年分别修理拆造。
以資駕駛乃現在祇有戰船二隻。
可以适用。
其餘十隻。
竟遲至多年不修。
自系承辦之員。
憚于修造。
以緻相沿日久。
因循未辦。
着錢臻将因何不能如期興修之故。
據實查明。
其應如何責令及時修造。
俾戰船悉臻完善之處。
悉心籌酌。
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都察院奏、山東長山縣監生王鳳廷。
以疊弊剝害等情具控一案。
據稱上年春間。
王柏吉、王樹吉、嘉慶二十四年完糧執照。
較曆年各多派銀一兩。
當經禀縣。
不為審理。
上控院司。
批縣究辦。
戶書馬元聰、勾串官親門印等、壓案不審。
又伊兄王振聲、于二十四年九月間。
為本縣承辦官米二百一十石。
每石定價京錢六千五百文。
應發價值。
至今延未給領。
有本縣朱筆完米票、并監收之姜汛官可證。
至開徵漕米。
馬元聰等、以現奉有合勺成升新例。
任意浮收。
經伊兄禀請示禁。
橫被管押。
伊弟赴局折價。
應完米五鬥七升四合二勺。
收去京錢八千九百四十八文。
曆經在藩司巡撫衙門具控。
未蒙審辦等語。
東省吏治。
廢弛巳久。
現當力加
辛巳。
二月。
壬午朔。
日食。
○谕内閣、慶祥奏、遵旨查明效忠盡節之伯克。
請予褒恤一摺。
喀什噶爾六品伯克阿布都爾滿于布噜特滋事時被執不屈慷慨捐軀。
深堪嘉憫。
其祖遜都拉霍卓。
從前曾因追賊被戕世守忠節尤為難得阿布都爾滿之長子魯提普拉。
着加恩賞給五品頂帶。
并賞戴花翎。
世襲罔替其襲次人内。
如有能勝伯克之任者。
量補五品以下伯克。
魯提普拉年已十六着即交該處參贊大臣等、令其在署學習當差俟年歲稍長。
察看才具。
酌量補用。
仍加賞伊家屬銀二百兩。
俾資養贍。
用示朕褒恤忠貞至意。
○命工部右侍郎那清安、戶部右侍郎王鼎、馳往大名一帶查辦事件。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慶雲縣民張培女雙姐。
○除江蘇長洲、元和、吳三縣義冢田五十九畝有奇額賦。
○癸未以故三等男浙江提督邱良功子聯恩、襲爵。
○以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署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前任江甯将軍本智、為正黃旗漢軍都統。
○甲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詣皇太後宮問安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先醫之神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安州民祁寬女鏡姐。
山東栖霞縣民尹栾成子妻鐘氏。
○乙酉。
谕内閣、禦史陳繼義奏、請整頓社義二倉一摺。
社倉義倉。
所以輔常平倉之不足。
本系良法美意。
雍正乾隆年間。
各直省實力奉行。
小民均受其益。
逮後日久弊生。
如該禦史所稱、倉正偷賣分肥。
州縣藉端那借。
胥役從中侵蝕。
遂緻日就虧缺。
僅賸空廒。
繼則曠廢日久。
并廒座亦複無存。
是以近年直省偶值偏災議緩議蠲。
從未聞有議及以社義二倉之粟。
周贍窮黎者。
夫積貯為生民之大命。
此事廢弛已久。
自應及時興複。
以裕民食着通谕各直省督撫。
察看所屬州縣地方。
社義二倉。
現在存者若幹。
廢者若幹。
以次董率修複。
惟是倉以社義為名。
原系民間自為輸納。
若官吏因緣為奸。
甫經輸納旋即虧缺。
既巳虧缺。
又複派輸。
是闾閻未受其益。
先受其害。
務檢查從前辦理舊章。
各趁豐稔之年。
勸谕紳民殷戶。
量力捐輸。
妥慎存貯。
其出借交還。
一切謹守成法。
倉正公舉誠實信義之人。
司其出入。
地方官不得抑勒那移。
緻多侵擾。
如有前項弊端。
該管上司訪聞。
立即嚴參懲辦。
俾鄉裡競敦任恤之風。
以期緩急有備。
若數年之間。
能使良法漸複。
水旱不緻為災。
其所益于民生者。
豈淺鮮也。
其各實心經理。
用副朕重民本務至意。
○以故奉國将軍德恭泰子達英、降襲奉恩将軍。
○予貝勒奕綸故夫人博勒濟古忒氏、賜恤如例。
○上以祭社稷壇。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鄭家麟奏、直隸州縣。
有借興修水利之名。
查勘各處巳熟水田。
按畝丈量。
藉此索詐使費。
書役四出紛擾。
天津縣知縣汪本出示。
委葛沽巡檢、傳集各村莊地戶人等。
逐村挨段查丈。
又聞葛沽、鹹水沽、新城、等處。
有勘丈索詐之事等語。
興修水利。
開辟稻田。
原以博民生谷之道。
須禁絕騷擾。
使民樂從。
方可收因勢利導之益。
若辦理乖方。
縱令書役藉端索詐。
是以利民之舉。
轉成擾民之事。
殊與本意大相刺謬。
着那清安、王鼎、于大名查辦事件完竣後。
即取道前至天津。
訪聞查看。
如天津縣知縣汪本、僅止出示曉谕。
并無不合。
若竟有胥隸索詐情事。
即查明參奏。
再朕聞長蘆鹽運使陳文駿、年老多病。
并着那清安、王鼎、于至天津、該運使前來禀見時。
察看是否老病不能辦事。
抑或尚堪供職。
據實覆奏。
再行回京複命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以拏獲江蘇海州大夥私枭。
予山東委員候補布政司經曆方熙等、升補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天津縣民謝管升妻孫氏。
○浚江蘇鹽城縣東塘河。
從總督孫玉庭請也。
○丁亥。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托津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松箖等奏、派員恭修福陵隆恩殿工程。
仍添派原承修官協同辦理一摺。
福陵隆恩殿工程。
現經該将軍等、遴派協領吉勒占等九員承修。
足敷辦理。
着即照所請。
遵照擇定吉期。
敬謹興工。
至原派承修各官。
因辦理未能妥善。
緻于保固限内。
複行興修。
巳于各該員名下罰賠示懲。
今又以該員等熟練工程為詞。
奏請協同辦理。
向來從無此例。
該将軍等冒昧陳奏。
殊屬不合。
松箖、昇寅、齡椿、俱着傳旨申饬。
其原派承修官福興阿等。
不準幫辦。
其應賠銀兩。
仍即責令賠繳。
将此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同麟、兵部主事玉慶、為實錄館清文總纂官。
候補四品京堂周系英、翰林院侍讀學士史緻俨、為漢文總纂官。
○修熱河正白鑲白正藍三旗、及額魯特、被淹營房。
從都統松筠等請也。
○戊子。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孝淑睿皇後忌辰命皇長子奕緯、祭陵寝。
○谕軍機大臣等、據童槐奏、前在山東臬司任内。
訪聞海州宿遷邳州一帶。
私枭聯結。
竟有千餘人之多。
分作二十四撥。
每隔數十裡。
安設一撥。
俱系劉三毛為首。
膽敢豎立旗号。
書寫替天行道字樣。
所有拏獲之胡大成。
僅止管領一撥。
并非首匪。
且該犯就獲後。
随經劉三毛補設一撥。
另派一人管領等語。
江南海州等處地方。
向為鹽枭出沒之區。
其首犯劉三毛、竟敢豎立旗号。
書寫替天行道字樣。
尤屬不法。
昨據該督奏、獲審鹽枭胡大成私設鹽關一案。
僅究出夥黨數十人。
此外枭徒尚多。
必應查拏淨盡。
勿緻養癰贻患惟須不動聲色。
密行偵緝。
斷不可張皇孟浪。
轉滋事端。
着孫玉庭、魏元煜、商籌妥辦。
遴派明幹員弁。
訪明首犯劉三毛盤踞之處。
設法拏獲。
以次根究夥黨。
嚴密查拏懲辦。
務使盡絕根株。
以靖地方。
不得僅将夥犯捕獲數名。
遂謂可以搪塞了事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張聯奎奏、登州鎮水師營、額設戰艍船十二隻。
出洋巡哨。
其船每屆三年、小修一次。
又三年、大修一次。
再三年驗拆修造。
現在查明祇有南汛戰船二隻。
修好适用。
其餘應修十隻。
俱随時會驗。
報明交廠。
迄今遲至數年并十數年之久。
并未據登萊青道、委員興工修造。
每年逢出洋巡哨、及水操之期。
系該道饬令州縣雇覓商船。
頂替出洋等語。
登州為環海要地。
該營既設有出洋巡哨船十二隻。
自應按年分别修理拆造。
以資駕駛乃現在祇有戰船二隻。
可以适用。
其餘十隻。
竟遲至多年不修。
自系承辦之員。
憚于修造。
以緻相沿日久。
因循未辦。
着錢臻将因何不能如期興修之故。
據實查明。
其應如何責令及時修造。
俾戰船悉臻完善之處。
悉心籌酌。
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都察院奏、山東長山縣監生王鳳廷。
以疊弊剝害等情具控一案。
據稱上年春間。
王柏吉、王樹吉、嘉慶二十四年完糧執照。
較曆年各多派銀一兩。
當經禀縣。
不為審理。
上控院司。
批縣究辦。
戶書馬元聰、勾串官親門印等、壓案不審。
又伊兄王振聲、于二十四年九月間。
為本縣承辦官米二百一十石。
每石定價京錢六千五百文。
應發價值。
至今延未給領。
有本縣朱筆完米票、并監收之姜汛官可證。
至開徵漕米。
馬元聰等、以現奉有合勺成升新例。
任意浮收。
經伊兄禀請示禁。
橫被管押。
伊弟赴局折價。
應完米五鬥七升四合二勺。
收去京錢八千九百四十八文。
曆經在藩司巡撫衙門具控。
未蒙審辦等語。
東省吏治。
廢弛巳久。
現當力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