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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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六月。
甲午。
谕内閣、呢瑪善等奏、查明辦理永北夷務遲緩乖舛各員。
分别定拟一摺。
雲南提督張鳳、于永北夷匪滋擾。
雖經統兵進剿。
連獲勝仗。
生捦首逆唐老大。
犁洗賊巢。
但先因調兵未齊。
在永北廳城駐劄三十餘日。
迨定期進兵。
又惑于投誠之信。
稽延六日。
遲緩之咎。
實無可辭。
張鳳着即革職。
饬令回籍。
署永北同知中甸同知張悫田、始聞夷匪蠢動之信。
并不認真根究。
迨後夷匪糾衆歃血。
又複怯懦。
不即親身查拏。
辦理實屬舛謬。
張悫田着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土知州高善、于所屬夷人撫綏失宜。
緻令滋事。
着即斥革。
照例遷徙。
另選應襲之人承襲。
永北營參将李勝林、于逆夷蠢動。
毫無覺察。
着交部嚴加議處。
鶴麗鎮總兵高适、迤西道謝凝道、因夷匪為田土讐殺。
先執招安之見。
辦理不合機宜。
着一并交部議處。
至慶保到滇未久。
此次督辦軍務。
均為妥速。
其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又谕、魏元煜奏、清查倉庫。
先籌剔除積弊。
懇請暫緩處分一摺。
江蘇省倉谷虧數。
節年追補未清。
茲據該撫奏稱、杜絕新虧。
必先禁止那移。
若不暫寬處分。
州縣多方回護。
仍不免層遞那掩。
轇轕不清。
着照所請、本年江蘇省奏銷。
專按嘉慶二十五年實在未完分數議處。
其從前節年錢糧完解分數不足各州縣。
暫緩議處。
俟此次清查完竣。
将舊虧各數。
分别是侵是那。
核實辦理。
該撫即饬司嚴提新賦。
盡數貯庫。
傥再有那掩情弊。
即行嚴參。
不準歸入清查案内。
緻滋寬縱。
○谕軍機大臣等、呢瑪善奏、滇省軍務完竣。
将官兵分别留撤一摺。
據稱大姚一路。
業經逐一摉查。
實已全境肅清。
并無餘匪藏匿。
永北一路。
餘匪亦俱已就獲。
惟傅添貴、黃騰、二名。
尚須密緝。
滇省軍務已竣。
所有前此檄調各處官兵土練。
自應全行凱撤。
逸犯傅添貴、黃騰、二名。
孑身逃竄。
祇須設法訪緝。
無庸仍留多兵。
虛糜糧饷。
其另片所稱、該處夷人。
經此番懲創。
實已畏懼。
不緻再有反側。
惟寄居漢民内有刁悍之徒。
造作浮言。
現将無業者遞籍。
有業者招徕。
仍須留兵彈壓。
着即照所議、于舊衙坪駐兵八百名。
各要隘分布兵七百名。
俟秋收後再行奏撤。
其應需鹽糧銀兩。
準其照例支領。
事竣核實報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哈隆阿奏、圈禁宗室脫逃。
請嚴行緝拏一摺。
移居盛京宗室恒玉、前以訛索橫行。
捏詞狡控。
問拟圈責。
嗣複肆意強梁。
經該将軍等咨明、在盛京空房鎖禁。
乃于本月初三日越牆逃走。
并将兵丁民人用刀紮傷。
恒玉身系宗室。
行兇脫逃。
不可不速行緝拏。
此時或由盛京逃出邊外。
或沿途逗留。
或繞道潛回京師。
均未可定。
着宗人府、步軍統領、及該将軍府尹總督等、各饬所屬。
嚴密查拏。
務期迅獲審明按律治罪。
不可延玩。
緻令遠揚。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徐颋、為詹事。
○以四川員弁帶兵赴滇、摉捕永北夷匪出力。
命協領哈達哈、留滇以副将補用。
賞都司樊逢年、花翎。
佐領慶玉等藍翎。
吏目錢恩福、以川省府經縣丞升補。
○添建直隸新設大名鎮總兵等官衙署。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免安徽鳳陽、懷遠、靈壁、鳳台、泗、五河、六州縣并鳳陽、長淮、泗州、三衛被水災民額賦有差。
○乙未。
谕内閣、通政司副使童槐、前任曆城縣知縣韓公麟、俱着暫行革職。
交成書王鼎歸案質訊。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鼎等奏、查訊蔣因培在巡撫官廳喧呶一案。
現經童槐到省。
與蔣因培韓公麟對質。
彼此各執一詞。
請将童槐韓公麟暫行革職嚴訊等語。
已明降谕旨、将童槐韓公麟暫行革職質訊矣。
此案前據童槐奏稱、于司道進院時。
将蔣因培韓公麟之語轉禀錢臻。
彼時在坐旅見者。
必不止童槐一人。
該侍郎等将當時同見之人。
逐一傳到。
向其詳細詢問。
童槐如何轉禀。
錢臻如何回答。
察其詞氣吻合與否。
則真僞無難立辨。
至蔣因培在臬司署中禀見。
韓公麟在臬司署中禀述蔣因培喧嚷情形。
亦必有人在旁聽聞。
均當訊明傳質。
豈得任聽兩造各執一詞。
互相狡賴。
此内即有情節不真、幹涉錢臻之處。
亦必據實究明。
不可稍有瞻徇回護。
案關官員讦訟。
總須水落石出。
孰曲孰直。
秉公判斷。
不能含糊了事也。
将此谕令知之。
○山東布政使徐炘覆奏、密查運
辛巳。
六月。
甲午。
谕内閣、呢瑪善等奏、查明辦理永北夷務遲緩乖舛各員。
分别定拟一摺。
雲南提督張鳳、于永北夷匪滋擾。
雖經統兵進剿。
連獲勝仗。
生捦首逆唐老大。
犁洗賊巢。
但先因調兵未齊。
在永北廳城駐劄三十餘日。
迨定期進兵。
又惑于投誠之信。
稽延六日。
遲緩之咎。
實無可辭。
張鳳着即革職。
饬令回籍。
署永北同知中甸同知張悫田、始聞夷匪蠢動之信。
并不認真根究。
迨後夷匪糾衆歃血。
又複怯懦。
不即親身查拏。
辦理實屬舛謬。
張悫田着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土知州高善、于所屬夷人撫綏失宜。
緻令滋事。
着即斥革。
照例遷徙。
另選應襲之人承襲。
永北營參将李勝林、于逆夷蠢動。
毫無覺察。
着交部嚴加議處。
鶴麗鎮總兵高适、迤西道謝凝道、因夷匪為田土讐殺。
先執招安之見。
辦理不合機宜。
着一并交部議處。
至慶保到滇未久。
此次督辦軍務。
均為妥速。
其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又谕、魏元煜奏、清查倉庫。
先籌剔除積弊。
懇請暫緩處分一摺。
江蘇省倉谷虧數。
節年追補未清。
茲據該撫奏稱、杜絕新虧。
必先禁止那移。
若不暫寬處分。
州縣多方回護。
仍不免層遞那掩。
轇轕不清。
着照所請、本年江蘇省奏銷。
專按嘉慶二十五年實在未完分數議處。
其從前節年錢糧完解分數不足各州縣。
暫緩議處。
俟此次清查完竣。
将舊虧各數。
分别是侵是那。
核實辦理。
該撫即饬司嚴提新賦。
盡數貯庫。
傥再有那掩情弊。
即行嚴參。
不準歸入清查案内。
緻滋寬縱。
○谕軍機大臣等、呢瑪善奏、滇省軍務完竣。
将官兵分别留撤一摺。
據稱大姚一路。
業經逐一摉查。
實已全境肅清。
并無餘匪藏匿。
永北一路。
餘匪亦俱已就獲。
惟傅添貴、黃騰、二名。
尚須密緝。
滇省軍務已竣。
所有前此檄調各處官兵土練。
自應全行凱撤。
逸犯傅添貴、黃騰、二名。
孑身逃竄。
祇須設法訪緝。
無庸仍留多兵。
虛糜糧饷。
其另片所稱、該處夷人。
經此番懲創。
實已畏懼。
不緻再有反側。
惟寄居漢民内有刁悍之徒。
造作浮言。
現将無業者遞籍。
有業者招徕。
仍須留兵彈壓。
着即照所議、于舊衙坪駐兵八百名。
各要隘分布兵七百名。
俟秋收後再行奏撤。
其應需鹽糧銀兩。
準其照例支領。
事竣核實報銷。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哈隆阿奏、圈禁宗室脫逃。
請嚴行緝拏一摺。
移居盛京宗室恒玉、前以訛索橫行。
捏詞狡控。
問拟圈責。
嗣複肆意強梁。
經該将軍等咨明、在盛京空房鎖禁。
乃于本月初三日越牆逃走。
并将兵丁民人用刀紮傷。
恒玉身系宗室。
行兇脫逃。
不可不速行緝拏。
此時或由盛京逃出邊外。
或沿途逗留。
或繞道潛回京師。
均未可定。
着宗人府、步軍統領、及該将軍府尹總督等、各饬所屬。
嚴密查拏。
務期迅獲審明按律治罪。
不可延玩。
緻令遠揚。
将此各谕令知之。
○以詹事府少詹事徐颋、為詹事。
○以四川員弁帶兵赴滇、摉捕永北夷匪出力。
命協領哈達哈、留滇以副将補用。
賞都司樊逢年、花翎。
佐領慶玉等藍翎。
吏目錢恩福、以川省府經縣丞升補。
○添建直隸新設大名鎮總兵等官衙署。
從總督方受疇請也。
○免安徽鳳陽、懷遠、靈壁、鳳台、泗、五河、六州縣并鳳陽、長淮、泗州、三衛被水災民額賦有差。
○乙未。
谕内閣、通政司副使童槐、前任曆城縣知縣韓公麟、俱着暫行革職。
交成書王鼎歸案質訊。
○谕軍機大臣等、據王鼎等奏、查訊蔣因培在巡撫官廳喧呶一案。
現經童槐到省。
與蔣因培韓公麟對質。
彼此各執一詞。
請将童槐韓公麟暫行革職嚴訊等語。
已明降谕旨、将童槐韓公麟暫行革職質訊矣。
此案前據童槐奏稱、于司道進院時。
将蔣因培韓公麟之語轉禀錢臻。
彼時在坐旅見者。
必不止童槐一人。
該侍郎等将當時同見之人。
逐一傳到。
向其詳細詢問。
童槐如何轉禀。
錢臻如何回答。
察其詞氣吻合與否。
則真僞無難立辨。
至蔣因培在臬司署中禀見。
韓公麟在臬司署中禀述蔣因培喧嚷情形。
亦必有人在旁聽聞。
均當訊明傳質。
豈得任聽兩造各執一詞。
互相狡賴。
此内即有情節不真、幹涉錢臻之處。
亦必據實究明。
不可稍有瞻徇回護。
案關官員讦訟。
總須水落石出。
孰曲孰直。
秉公判斷。
不能含糊了事也。
将此谕令知之。
○山東布政使徐炘覆奏、密查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