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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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俟霜降安瀾後。
存有餘料。
核銀劃還司庫歸款。
核實報銷。
惟現當力求撙節之際。
每次請撥銀數。
亦不必拘定舊案若幹。
必求相合。
轉多浮濫。
該署河督、務當嚴饬所屬。
逐款稽核。
期于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毋任劣員仍蹈積習。
緻有冒濫侵蝕情弊。
以副委任。
○以左春坊左中允宋晉、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吳駿昌、為副考官。
兵部左侍郎瑞常、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童以炘、為副考官。
編修胡瑞瀾、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張桐、為副考官。
○裁江南揚州府揚運通判、丹陽縣縣丞、靈壁縣主簿、銅山縣呂梁洪巡檢四缺。
改揚州府江防同知為江運同知。
從總督陸建瀛等請也。
○以故四川拈佑惡革寨土百戶拆旺蚌侄孫克牙借、襲職。
○壬寅。
旌表守正被戕陝西南鄭縣民餘複欣媳楊氏。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程庭桂奏、續行究出王兆琛銀兩莊田一摺。
覽奏均悉。
着将前次所奏批定清單。
發交程庭桂閱看。
程庭桂接奉此旨。
即咨行山東巡撫查照摺單内銀錢衣物應送京者、奏明派委妥員。
解交内務府查收。
應變價入官者、饬屬分别妥辦。
程庭桂、即馳驿回京複命。
将此谕令知之。
○江南河道總督楊以增奏、黃河積漲。
搶辦險工。
得旨、竭力修防。
務保安恬。
慎之。
○甲辰。
谕内閣、陸建瀛、楊以增、奏參廳營員弁等語。
南河署揚河通判河工同知沈文藻、揚河營守備阚興邦、于車邏壩既啟之後。
并不禀明該督。
辄将中壩開放。
實屬玩視河務。
沈文藻、阚興邦、着先行摘去頂帶。
責令賠堵。
并饬谕加意防護要工。
傥有疏虞。
即着嚴參治罪。
○又谕、楊殿邦、徐澤醇奏、審明旗丁勒索兌費。
請将徇庇之幫弁革職一摺。
山東濟後幫領運千總鄭安邦、于旗丁王迺常、受兌菏澤縣漕糧。
勒索兌費。
雖據訊無通同分肥情事。
惟于王迺常捏禀開船。
不察虛實。
辄為轉禀。
及該縣張延齡、告知情由。
又複回護原禀。
緻該旗丁得遂其勒掯索詐之私。
既屬有心徇庇。
自應從嚴核辦。
以儆其餘。
鄭安邦、着照溺職例革職。
永不叙用。
○兩江總督陸建瀛等奏、刁民遇事聚衆。
随時持平酌辦。
得旨、秉公持正。
乃正辦也。
亂言蜚語。
一概不顧方好。
○以貝子綿勳、署正黃旗護軍統領。
○以四川懋功協副将業布沖額、為山東兖州鎮總兵官。
○乙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丙午。
谕内閣、本日禮部将萬壽禮儀具題。
現在朕躬尚未照常。
暫停受賀。
所有向來在圓明園二宮門内行禮之王公大臣文武官員。
着仍照舊于是日辰刻向上行禮。
其餘文武各員。
着在午門外行禮。
○又谕、本日鑲白旗蒙古都統等、将印務章京一缺。
帶領各員引見。
已放拟正之赓良矣。
惟該員與請升之例不符。
據柏葰等片奏、該員辦事認真。
現當整頓旗務之際。
是以加恩姑允所請。
準以該員升補。
嗣後各旗。
俱不準援以為例。
○又谕、楊以增奏、搶辦險工。
洩黃減漲。
并繪圖呈覽一摺。
本年黃水積漲。
南河吳城七堡。
堤段坍塌。
危險異常。
經該河督将上遊大王廟旁洩清舊址。
挑通宣放。
旋即消水四五尺。
各工俱報平穩。
七堡潰堤。
搶築亦能得手。
事屬危急。
自系從權辦理。
惟積漲稍退。
即應趕緊堵築。
方無流弊。
總在該河督會同陸建瀛熟商妥辦。
相機而行。
以衛民生而護運道。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西會匪衆多。
道光二十五年。
巡撫吳文镕、委員查拏教匪。
寄首縣獄中監禁。
不下數十人。
忽有不知姓名穿白布衫之人。
口稱由廣東來上巡撫衙門。
有要事面說。
吳文镕即委首府倪良耀、候補知府董斯福、同知文海、南昌同知韓開景、并引此人往首府署内見面。
即将獄中監禁之犯。
盡行釋放等語。
果否實有其事。
所稱白布衫之人。
究意來自何處。
系何姓名。
該首府倪良耀等與之接見。
有何要求。
何以遽将監禁多犯、盡行釋放。
着吳文镕明白回奏。
并着費開绶、查明二十五年如有此事。
即将委派各員、所具親供。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吳文镕、費開绶、先後覆奏、道光二十五年三月間。
拏獲學習天主教之章勝和等。
其時适有廣東人邱安遇、路過江西。
為章勝和等懇請省釋。
即訊明釋放。
并非别有要求。
亦無盡放監犯之事。
報聞。
○丁未。
谕内閣、奕興奏參、協領袒護屬員。
請分别革職勒休一摺。
金州旅順營協領德特賀、于該副都統調驗水師戰船。
違例阻止。
複于佐領韓君忠等名下。
率為注差。
傳喚未到。
迨補驗時。
又以駕船受濕。
藉詞支吾。
并代骁騎校徐廷珍呈請告假。
先既有意瞻徇。
繼複飾詞剖辯。
于營務大有關系。
德特賀、着即革職。
以為袒護規避者戒。
韓君忠、飾詞避操。
着與久病未痊之徐廷珍、一并勒令休緻。
至各項不符情節。
着派樂斌前往認真驗閱。
據實覆奏。
○又谕、讷爾經額奏、遵查江西幫呈出浮費款目。
分别辦理。
臨清運甎一項。
向系三進幫船。
均勻搭運。
嗣後着
仍俟霜降安瀾後。
存有餘料。
核銀劃還司庫歸款。
核實報銷。
惟現當力求撙節之際。
每次請撥銀數。
亦不必拘定舊案若幹。
必求相合。
轉多浮濫。
該署河督、務當嚴饬所屬。
逐款稽核。
期于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毋任劣員仍蹈積習。
緻有冒濫侵蝕情弊。
以副委任。
○以左春坊左中允宋晉、為河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吳駿昌、為副考官。
兵部左侍郎瑞常、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童以炘、為副考官。
編修胡瑞瀾、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張桐、為副考官。
○裁江南揚州府揚運通判、丹陽縣縣丞、靈壁縣主簿、銅山縣呂梁洪巡檢四缺。
改揚州府江防同知為江運同知。
從總督陸建瀛等請也。
○以故四川拈佑惡革寨土百戶拆旺蚌侄孫克牙借、襲職。
○壬寅。
旌表守正被戕陝西南鄭縣民餘複欣媳楊氏。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程庭桂奏、續行究出王兆琛銀兩莊田一摺。
覽奏均悉。
着将前次所奏批定清單。
發交程庭桂閱看。
程庭桂接奉此旨。
即咨行山東巡撫查照摺單内銀錢衣物應送京者、奏明派委妥員。
解交内務府查收。
應變價入官者、饬屬分别妥辦。
程庭桂、即馳驿回京複命。
将此谕令知之。
○江南河道總督楊以增奏、黃河積漲。
搶辦險工。
得旨、竭力修防。
務保安恬。
慎之。
○甲辰。
谕内閣、陸建瀛、楊以增、奏參廳營員弁等語。
南河署揚河通判河工同知沈文藻、揚河營守備阚興邦、于車邏壩既啟之後。
并不禀明該督。
辄将中壩開放。
實屬玩視河務。
沈文藻、阚興邦、着先行摘去頂帶。
責令賠堵。
并饬谕加意防護要工。
傥有疏虞。
即着嚴參治罪。
○又谕、楊殿邦、徐澤醇奏、審明旗丁勒索兌費。
請将徇庇之幫弁革職一摺。
山東濟後幫領運千總鄭安邦、于旗丁王迺常、受兌菏澤縣漕糧。
勒索兌費。
雖據訊無通同分肥情事。
惟于王迺常捏禀開船。
不察虛實。
辄為轉禀。
及該縣張延齡、告知情由。
又複回護原禀。
緻該旗丁得遂其勒掯索詐之私。
既屬有心徇庇。
自應從嚴核辦。
以儆其餘。
鄭安邦、着照溺職例革職。
永不叙用。
○兩江總督陸建瀛等奏、刁民遇事聚衆。
随時持平酌辦。
得旨、秉公持正。
乃正辦也。
亂言蜚語。
一概不顧方好。
○以貝子綿勳、署正黃旗護軍統領。
○以四川懋功協副将業布沖額、為山東兖州鎮總兵官。
○乙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丙午。
谕内閣、本日禮部将萬壽禮儀具題。
現在朕躬尚未照常。
暫停受賀。
所有向來在圓明園二宮門内行禮之王公大臣文武官員。
着仍照舊于是日辰刻向上行禮。
其餘文武各員。
着在午門外行禮。
○又谕、本日鑲白旗蒙古都統等、将印務章京一缺。
帶領各員引見。
已放拟正之赓良矣。
惟該員與請升之例不符。
據柏葰等片奏、該員辦事認真。
現當整頓旗務之際。
是以加恩姑允所請。
準以該員升補。
嗣後各旗。
俱不準援以為例。
○又谕、楊以增奏、搶辦險工。
洩黃減漲。
并繪圖呈覽一摺。
本年黃水積漲。
南河吳城七堡。
堤段坍塌。
危險異常。
經該河督将上遊大王廟旁洩清舊址。
挑通宣放。
旋即消水四五尺。
各工俱報平穩。
七堡潰堤。
搶築亦能得手。
事屬危急。
自系從權辦理。
惟積漲稍退。
即應趕緊堵築。
方無流弊。
總在該河督會同陸建瀛熟商妥辦。
相機而行。
以衛民生而護運道。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江西會匪衆多。
道光二十五年。
巡撫吳文镕、委員查拏教匪。
寄首縣獄中監禁。
不下數十人。
忽有不知姓名穿白布衫之人。
口稱由廣東來上巡撫衙門。
有要事面說。
吳文镕即委首府倪良耀、候補知府董斯福、同知文海、南昌同知韓開景、并引此人往首府署内見面。
即将獄中監禁之犯。
盡行釋放等語。
果否實有其事。
所稱白布衫之人。
究意來自何處。
系何姓名。
該首府倪良耀等與之接見。
有何要求。
何以遽将監禁多犯、盡行釋放。
着吳文镕明白回奏。
并着費開绶、查明二十五年如有此事。
即将委派各員、所具親供。
據實覆奏。
毋稍徇隐。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吳文镕、費開绶、先後覆奏、道光二十五年三月間。
拏獲學習天主教之章勝和等。
其時适有廣東人邱安遇、路過江西。
為章勝和等懇請省釋。
即訊明釋放。
并非别有要求。
亦無盡放監犯之事。
報聞。
○丁未。
谕内閣、奕興奏參、協領袒護屬員。
請分别革職勒休一摺。
金州旅順營協領德特賀、于該副都統調驗水師戰船。
違例阻止。
複于佐領韓君忠等名下。
率為注差。
傳喚未到。
迨補驗時。
又以駕船受濕。
藉詞支吾。
并代骁騎校徐廷珍呈請告假。
先既有意瞻徇。
繼複飾詞剖辯。
于營務大有關系。
德特賀、着即革職。
以為袒護規避者戒。
韓君忠、飾詞避操。
着與久病未痊之徐廷珍、一并勒令休緻。
至各項不符情節。
着派樂斌前往認真驗閱。
據實覆奏。
○又谕、讷爾經額奏、遵查江西幫呈出浮費款目。
分别辦理。
臨清運甎一項。
向系三進幫船。
均勻搭運。
嗣後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