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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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停止。
不可回護前議。
轉緻有誤河防。
恐該署督不能任此重咎。
總期籌畫全河大局。
使沁水不能為患。
黃河日久暢行。
方能一勞永逸。
俾慶安瀾。
其上年新築越堤工程。
設遇上遊水漲。
是否足資抵禦。
并着查明一并覆奏。
姚祖同原摺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奉恩将軍色克興額子吉泰、襲職。
○甲子。
谕内閣、沈烜奏、前經奏準陛見。
并懇請叩谒昌陵一摺。
沈烜着仍遵前旨來京瞻觐。
并準其叩谒昌陵。
俾伸慕悃。
該提督前已降旨以原品休緻。
惟念其曾經出兵。
着有勞績。
其應在籍食俸之處。
着兵部照例辦理。
尋議、例食全俸。
允之。
○又谕、昨據戶部回奏、莫晉所參倉場盤查紛擾各款。
該部所議、主于以放代盤。
惟湯金钊以倉儲不宜清查。
自請交議。
因其未能切實陳明。
複令明白回奏。
茲據奏稱、不盤查則不虧缺。
若盤查而不認真。
則新舊牽混。
若認真盤查。
即難保無虧缺等語。
京通各倉為天庾正供。
較之外省州縣倉儲。
尤為緊要。
其有無虧缺。
自應确切查驗。
以昭核實。
該侍郎既稱認真盤查。
即難保無虧缺。
尤當及早查辦。
豈有轉因虧缺而不盤查之理。
若恐事涉紛擾。
因循延擱。
将來虧缺愈多。
必緻釀成巨案。
且該侍郎意在不宜清查。
則從前戶部議覆倉場時。
即不應随同畫稿。
乃彼時既經畫諾。
迨該部明白回奏。
又複單銜奏稱不敢扶同。
本日回奏摺内。
于應否盤查之處。
仍不能确切指明。
該侍郎于此事毫無定見。
首鼠兩端。
殊失協恭和衷之義。
湯金钊現署吏部。
着交都察院議處。
尋議、降一級調用。
得旨、着加恩改為降二級留任。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内縣民張殿侯妾王氏。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安福等奏、查明楊家堡一汛不在原設十二汛之内。
惟緊連楊老石塘等處青樁。
山大林密。
處處潛通。
與十二汛所管青樁之外即系民業者情形不同。
又大小黃崖口内。
順水村民。
設有水碓水磨。
用椴皮柏根。
磨香為業。
貧民視為利薮。
請再展青樁。
推展汛撥。
與十二汛畫一固守。
較為得力等語。
青樁為風水外限。
向距紅樁白樁不過十裡内外。
若照安福等所奏。
将楊家堡官山貼近青樁處所。
再加推展。
則距紅白樁三四十裡。
至陵寝又一百八十裡之遙。
地面愈闊。
聲勢更難聯絡。
安福等僅稱現在兵力足資分布。
其如何分撥防守之處。
未經聲叙明晰。
是否推拓界限。
即能防範稽察。
永免流弊。
若徒事更張。
無裨守衛。
不可不加意詳慎。
着安福等再行體察情形。
詳籌妥議。
俟奏上時再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倉場侍郎莫晉奏、查嘉慶十四年以放代盤。
八月而畢。
此次非三年不能竣事。
實不見其簡易。
臣等議盤竣一倉之後。
接放下次應盤之倉。
乃一定事理。
而部議駁為窒礙難行。
可謂謬以千裡。
至部議五倉進米。
本屬不敷。
又因奉旨準行。
未便奏請添倉。
辄咨照倉場添進三倉。
豈有擅改章程。
竟不必皇上聞知之理。
得旨、交大學士等、與前參戶部片、一并議奏。
○山西巡撫邱樹棠奏、審拟已革生員張之桐呈遞封章一案。
得旨、刑部議奏。
尋議上、委系因瘋誣告。
例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系瘋病之犯。
照例嚴加鎖锢監禁。
俟數年後瘋病并不舉發。
再行驗明報部。
餘均如該撫所奏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淅川縣民全小皂妻樊氏。
○修福建福州、泉州、台灣、三廠損壞戰船。
從總督慶保等請也。
○丙寅。
谕内閣、百順等奏、土爾扈特親王鞥克濟爾噶勒之妻德津濟特身故。
德津濟特尚未得受封典。
其作好事時。
或照已得封典親王妻等之例。
賞銀三百兩。
或賞銀一百兩之處。
請旨等語。
鞥克濟爾噶勒之妻。
雖未得受封典。
從前親王之妻等。
身故作好事。
曾有賞銀三百兩者。
且德津濟特乃土爾扈特親王鞥克濟爾噶勒之妻。
究系福晉。
着賞銀三百兩。
令作好事。
所賞銀兩。
由彼處庫内動支。
即傳朕旨賞赉。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禦書處弗戒于火。
值班之庫掌拜唐阿匠役等、疏于防範。
着交部照例治罪。
兼行之司員監造等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瑞親王自請嚴議之處。
着加恩改為交宗人府議處。
○又谕、嗣後宮廷考試。
着照大學士、禦前大臣、軍機大臣、所議章程辦理。
其唱名散卷。
并令承辦衙門堂官一人。
按照議定處所。
在彼看視。
預考人員領卷後。
依次而入。
不得前後參差。
值宿之前鋒護軍統領。
圓明園管兵大臣。
當認真稽察彈壓。
勿任送考人員闌入。
如有不遵定制。
淩躐喧呶者。
着該承辦衙門堂官、及管門之大臣。
據實指名參奏。
其進至禁門有幹功令者。
着監試王大臣即行參辦。
以昭嚴肅。
○又谕、孫玉庭等奏、查明三省交界營汛。
酌定會哨章程一摺。
江南徐海二屬。
與山東河南壤地相接。
奸宄最易潛蹤。
自應會哨巡防。
俾聲勢足資聯絡。
據該督撫查明具奏。
着照所請。
嗣後山東曹兖兩鎮所轄。
及河标各營汛。
與江南徐海等屬營汛連界地方。
均着于每年春秋二季。
酌令各該營将領選帶弁兵。
在兩省交界适中處所。
定期會哨一次。
仍饬連界各專管汛弁。
一月會哨一次。
互換印照。
結報該上司查考。
其河南歸德營參将所屬分防夏邑等汛。
與徐鎮所轄蕭宿二營。
及亳州營都司分防連界各汛地。
亦着于每年春秋
不可回護前議。
轉緻有誤河防。
恐該署督不能任此重咎。
總期籌畫全河大局。
使沁水不能為患。
黃河日久暢行。
方能一勞永逸。
俾慶安瀾。
其上年新築越堤工程。
設遇上遊水漲。
是否足資抵禦。
并着查明一并覆奏。
姚祖同原摺着發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以故奉恩将軍色克興額子吉泰、襲職。
○甲子。
谕内閣、沈烜奏、前經奏準陛見。
并懇請叩谒昌陵一摺。
沈烜着仍遵前旨來京瞻觐。
并準其叩谒昌陵。
俾伸慕悃。
該提督前已降旨以原品休緻。
惟念其曾經出兵。
着有勞績。
其應在籍食俸之處。
着兵部照例辦理。
尋議、例食全俸。
允之。
○又谕、昨據戶部回奏、莫晉所參倉場盤查紛擾各款。
該部所議、主于以放代盤。
惟湯金钊以倉儲不宜清查。
自請交議。
因其未能切實陳明。
複令明白回奏。
茲據奏稱、不盤查則不虧缺。
若盤查而不認真。
則新舊牽混。
若認真盤查。
即難保無虧缺等語。
京通各倉為天庾正供。
較之外省州縣倉儲。
尤為緊要。
其有無虧缺。
自應确切查驗。
以昭核實。
該侍郎既稱認真盤查。
即難保無虧缺。
尤當及早查辦。
豈有轉因虧缺而不盤查之理。
若恐事涉紛擾。
因循延擱。
将來虧缺愈多。
必緻釀成巨案。
且該侍郎意在不宜清查。
則從前戶部議覆倉場時。
即不應随同畫稿。
乃彼時既經畫諾。
迨該部明白回奏。
又複單銜奏稱不敢扶同。
本日回奏摺内。
于應否盤查之處。
仍不能确切指明。
該侍郎于此事毫無定見。
首鼠兩端。
殊失協恭和衷之義。
湯金钊現署吏部。
着交都察院議處。
尋議、降一級調用。
得旨、着加恩改為降二級留任。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内縣民張殿侯妾王氏。
○乙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安福等奏、查明楊家堡一汛不在原設十二汛之内。
惟緊連楊老石塘等處青樁。
山大林密。
處處潛通。
與十二汛所管青樁之外即系民業者情形不同。
又大小黃崖口内。
順水村民。
設有水碓水磨。
用椴皮柏根。
磨香為業。
貧民視為利薮。
請再展青樁。
推展汛撥。
與十二汛畫一固守。
較為得力等語。
青樁為風水外限。
向距紅樁白樁不過十裡内外。
若照安福等所奏。
将楊家堡官山貼近青樁處所。
再加推展。
則距紅白樁三四十裡。
至陵寝又一百八十裡之遙。
地面愈闊。
聲勢更難聯絡。
安福等僅稱現在兵力足資分布。
其如何分撥防守之處。
未經聲叙明晰。
是否推拓界限。
即能防範稽察。
永免流弊。
若徒事更張。
無裨守衛。
不可不加意詳慎。
着安福等再行體察情形。
詳籌妥議。
俟奏上時再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倉場侍郎莫晉奏、查嘉慶十四年以放代盤。
八月而畢。
此次非三年不能竣事。
實不見其簡易。
臣等議盤竣一倉之後。
接放下次應盤之倉。
乃一定事理。
而部議駁為窒礙難行。
可謂謬以千裡。
至部議五倉進米。
本屬不敷。
又因奉旨準行。
未便奏請添倉。
辄咨照倉場添進三倉。
豈有擅改章程。
竟不必皇上聞知之理。
得旨、交大學士等、與前參戶部片、一并議奏。
○山西巡撫邱樹棠奏、審拟已革生員張之桐呈遞封章一案。
得旨、刑部議奏。
尋議上、委系因瘋誣告。
例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系瘋病之犯。
照例嚴加鎖锢監禁。
俟數年後瘋病并不舉發。
再行驗明報部。
餘均如該撫所奏辦理。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淅川縣民全小皂妻樊氏。
○修福建福州、泉州、台灣、三廠損壞戰船。
從總督慶保等請也。
○丙寅。
谕内閣、百順等奏、土爾扈特親王鞥克濟爾噶勒之妻德津濟特身故。
德津濟特尚未得受封典。
其作好事時。
或照已得封典親王妻等之例。
賞銀三百兩。
或賞銀一百兩之處。
請旨等語。
鞥克濟爾噶勒之妻。
雖未得受封典。
從前親王之妻等。
身故作好事。
曾有賞銀三百兩者。
且德津濟特乃土爾扈特親王鞥克濟爾噶勒之妻。
究系福晉。
着賞銀三百兩。
令作好事。
所賞銀兩。
由彼處庫内動支。
即傳朕旨賞赉。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禦書處弗戒于火。
值班之庫掌拜唐阿匠役等、疏于防範。
着交部照例治罪。
兼行之司員監造等官。
着交部嚴加議處。
瑞親王自請嚴議之處。
着加恩改為交宗人府議處。
○又谕、嗣後宮廷考試。
着照大學士、禦前大臣、軍機大臣、所議章程辦理。
其唱名散卷。
并令承辦衙門堂官一人。
按照議定處所。
在彼看視。
預考人員領卷後。
依次而入。
不得前後參差。
值宿之前鋒護軍統領。
圓明園管兵大臣。
當認真稽察彈壓。
勿任送考人員闌入。
如有不遵定制。
淩躐喧呶者。
着該承辦衙門堂官、及管門之大臣。
據實指名參奏。
其進至禁門有幹功令者。
着監試王大臣即行參辦。
以昭嚴肅。
○又谕、孫玉庭等奏、查明三省交界營汛。
酌定會哨章程一摺。
江南徐海二屬。
與山東河南壤地相接。
奸宄最易潛蹤。
自應會哨巡防。
俾聲勢足資聯絡。
據該督撫查明具奏。
着照所請。
嗣後山東曹兖兩鎮所轄。
及河标各營汛。
與江南徐海等屬營汛連界地方。
均着于每年春秋二季。
酌令各該營将領選帶弁兵。
在兩省交界适中處所。
定期會哨一次。
仍饬連界各專管汛弁。
一月會哨一次。
互換印照。
結報該上司查考。
其河南歸德營參将所屬分防夏邑等汛。
與徐鎮所轄蕭宿二營。
及亳州營都司分防連界各汛地。
亦着于每年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