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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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買食者。
準其出城。
其粗米顆粒不準出城。
城外之米。
無論粗細概不準其出境。
城内責成城門領等。
城外責成各營汛員弁等。
分别實力巡查。
如有得錢賣放。
失察偷漏。
即行據實究辦。
如管門官兵。
将鄉民買食細米索詐阻拏。
照例治罪。
至米店碓房、如有違例囤積至五百石以上者。
查明照例嚴辦。
以除積弊。
○又谕、孫爾準奏、衿棍把持漕務。
請将疏縱之教官營弁解任究辦一摺。
此案安徽宣城縣生員吳鑒等、當該縣收米之時。
刊刻谕旨。
率令多人豎碑倉廒。
希圖挾制。
業經發學收管。
俱即乘間脫逃。
着該撫迅速按名查拏務獲。
嚴加懲辦。
所有府教授張茞、訓導沈端、縣教谕黃榮曾、訓導楊楷、甯國營守備胡世安、一并撤任。
秉公嚴審。
有無袒庇縱放情弊。
按律定拟具奏。
又批、嚴密查拏。
徹底根究。
秉公研訊。
定拟具奏。
看來此縣之吏治民風。
敝壞已極。
不可不亟行整頓。
以挽澆漓。
○又谕、孫爾準奏、顔料例價不敷。
籌款發商生息津貼采辦一摺。
安徽省每年額辦顔料。
向系潛山等十二州縣分班按年輪辦。
近年顔料增昂。
所領例價。
不敷采買。
自應酌籌調劑。
着照所請、準其于司庫公捐養廉銀内、提撥銀六萬兩。
分發典商生息。
每年所得息銀七千餘兩。
酌撥銀五千兩。
津貼采買顔料。
同應領例價給發。
勒限辦齊起解。
此項息銀。
須至道光三年、始行呈繳。
現在嘉慶二十五年、及道光元年、二年、應辦顔料。
準其于司庫内、每年借給銀五千兩。
俟有典息呈繳。
除發給銀五千兩之外。
其餘銀二千餘兩。
歸還現在借款後。
仍将所餘銀兩。
留存司庫備用。
年終具奏一次。
毋庸報部。
至另片奏稱潛山等十二州縣、請免派添辦等語。
顔料遇有不敷之時。
勢不能不派令添辦。
況既經籌給津貼。
該州縣等自不得藉詞賠累。
嗣後着仍照舊章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禮部查明各省送到冊籍咨文。
分别應存應删。
開單具奏。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年久試卷日積日多。
緻緊要案牍。
轉無存貯之地。
原應分别年限銷毀。
以清庫貯。
但恐經手吏胥、藉以售賣漁利。
将來流傳坊肆。
易啟考場剿襲之弊。
着禮部妥立章程辦理。
無緻别滋事端。
○谕軍機大臣等、孫爾準奏、安徽省向有酌提各州縣羨餘、津貼潛山、靈壁、鳳陽、三縣銀共一萬一千兩。
請仍照舊酌提。
于鳳陽縣應給數内減銀一千兩。
共提銀一萬兩。
給發該三縣辦公等語。
安徽省向提各州縣羨餘銀兩。
津貼沖途州縣。
此項銀兩。
既不在各州縣養廉内攤扣。
自應酌提給發。
着照所請、每年仍酌提銀一萬兩。
饬令各屬按四季解繳司庫。
由司發交潛山等三縣。
以資辦公。
俾免藉口虧那。
該撫惟當不時稽查。
毋使正項再有虧缺。
将此谕令知之。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琦善奏、東省額兵無可抽裁。
請将各兵紅白賞銀照舊動支等語。
各省綠營兵丁紅白賞需。
前經兵部議以裁減名糧正饷充賞。
山東原設兵額無多。
且當曹州等處添設營汛。
無可抽裁。
所有紅白賞銀。
仍準其循照向例。
于地丁項下動支。
該部知道。
○山東巡撫琦善奏、審明章邱縣櫃書王宗珂侵蝕錢糧一案。
得旨、查辦甚好。
若此多年積蠹。
必應重加懲創。
着刑部核議具奏。
○以通政使司副使曹師曾、為太常寺卿。
○以故雲南新平縣屬土縣丞楊聖舉孫大生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上元縣民吳大年妻朱氏。
○修江南上元縣城隍廟。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請也。
○貸安徽懷遠、祁門、休甯、甯國、泾、和、全椒、來安、八州縣司庫銀。
修理營房。
○補造江南狼山鎮标遭風擊壞左營哨船。
賞恤淹斃兵丁如例。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盜砍樹株案内要犯尹同、系該處積慣窩家。
當經降旨交該都統等嚴拏。
嗣據覆奏。
該犯已聞拏逃匿。
現又購線密躧等語。
今又逾數日。
何以尚未弋獲。
着慶惠等上緊緝拏到案。
毋任遠揚。
本日又據刑部奏、審據馮石頭等、供出尹同之弟尹金、系與尹同一夥收買木植。
王學成供、有小曹村民人馮得祥、與未獲之王小發、夥開木廠。
亦系積慣窩家。
該犯等在水次紮筏運賣。
其開設木廠。
系何字号。
在何城何處。
不難訪問而知。
着慶惠等、将尹金、馮得祥等、嚴密查拏務獲。
并将該犯等木廠字号。
及出入帳目一并查收起獲。
解交刑部。
歸案辦理。
無稍延緩。
緻幹重咎。
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貴州布政使富信、以三品京堂候補。
○丁巳。
谕内閣、本日吏部議奏、戚人鏡嚴加議處一摺。
比照不應重杖八十私罪加等議以實降四級。
有意從輕。
希圖邀恩降留。
若系編檢。
自必拟以革職矣。
朕不能姑息于一人。
而堕宮禁成憲。
所有吏部堂官。
均着交都察院察議。
戚人鏡官任翰林。
且在内廷行走。
何得不谙禮法。
乃于考試之日。
宮門未啟。
即行上階坐候。
已屬謬妄。
又不遵侍衛等管束。
肆行喧呶。
大幹禁令。
即着革職。
嗣後無論文武各人員。
再遇有宮廷禁地、不遵管束任意喧呶者。
經該管王大臣參奏。
朕必立将其人拏交刑部。
按律治罪。
若該管之侍衛章京等疏于約束。
或該管之王大臣等徇隐不奏。
一經發覺。
一并重處不貸。
将此通谕内外各衙門知之。
○又谕、蔣攸铦奏、請動款制換各營鍋帳等項一摺。
川省普安等鎮協營額備鍋帳。
自乾隆年間制造以來。
均有曹□少朽殘缺。
自應趕緊制換。
以重操防。
着照所請、所有普安等鎮協營應制鍋帳。
除舊料變價、及巫山鹽廠二營、額備鍬鐮鋤斧等項、尚未滿限、毋庸另制外。
實共估需銀二萬一千九十兩零。
準其在兵饷建曠項下。
動支給領。
按數制換。
事竣核實驗銷。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西林布等奏、酌拟操練章程一摺。
和阗兵丁、除軍台卡倫等處常差外。
在城共計一百五十餘名。
該辦事大臣等、于每月内拟定日期。
分别操演騎射鳥槍。
并合演大隊。
均着照所拟認真訓練。
俾技藝悉臻精熟。
惟台卡兵丁、本有應當驿遞及防汛差使。
若按三月一次。
更換來城。
輪流操演。
不惟事涉煩苛。
恐差務亦多曠誤。
該辦事大臣等、惟當照舊辦理。
毋庸稍事更張。
其由葉爾羌轉調滿營當差甲兵。
俱着一體操練。
不得視為具文。
日久生怠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穆通阿等覆奏操練章程、明示勸懲。
使兵力悉歸勁勇等語。
葉爾羌為回疆邊地。
兵丁與内地不同。
關系尤為緊要。
自宜操練娴
準其出城。
其粗米顆粒不準出城。
城外之米。
無論粗細概不準其出境。
城内責成城門領等。
城外責成各營汛員弁等。
分别實力巡查。
如有得錢賣放。
失察偷漏。
即行據實究辦。
如管門官兵。
将鄉民買食細米索詐阻拏。
照例治罪。
至米店碓房、如有違例囤積至五百石以上者。
查明照例嚴辦。
以除積弊。
○又谕、孫爾準奏、衿棍把持漕務。
請将疏縱之教官營弁解任究辦一摺。
此案安徽宣城縣生員吳鑒等、當該縣收米之時。
刊刻谕旨。
率令多人豎碑倉廒。
希圖挾制。
業經發學收管。
俱即乘間脫逃。
着該撫迅速按名查拏務獲。
嚴加懲辦。
所有府教授張茞、訓導沈端、縣教谕黃榮曾、訓導楊楷、甯國營守備胡世安、一并撤任。
秉公嚴審。
有無袒庇縱放情弊。
按律定拟具奏。
又批、嚴密查拏。
徹底根究。
秉公研訊。
定拟具奏。
看來此縣之吏治民風。
敝壞已極。
不可不亟行整頓。
以挽澆漓。
○又谕、孫爾準奏、顔料例價不敷。
籌款發商生息津貼采辦一摺。
安徽省每年額辦顔料。
向系潛山等十二州縣分班按年輪辦。
近年顔料增昂。
所領例價。
不敷采買。
自應酌籌調劑。
着照所請、準其于司庫公捐養廉銀内、提撥銀六萬兩。
分發典商生息。
每年所得息銀七千餘兩。
酌撥銀五千兩。
津貼采買顔料。
同應領例價給發。
勒限辦齊起解。
此項息銀。
須至道光三年、始行呈繳。
現在嘉慶二十五年、及道光元年、二年、應辦顔料。
準其于司庫内、每年借給銀五千兩。
俟有典息呈繳。
除發給銀五千兩之外。
其餘銀二千餘兩。
歸還現在借款後。
仍将所餘銀兩。
留存司庫備用。
年終具奏一次。
毋庸報部。
至另片奏稱潛山等十二州縣、請免派添辦等語。
顔料遇有不敷之時。
勢不能不派令添辦。
況既經籌給津貼。
該州縣等自不得藉詞賠累。
嗣後着仍照舊章辦理。
該部知道。
○又谕、禮部查明各省送到冊籍咨文。
分别應存應删。
開單具奏。
均着照所議辦理。
至年久試卷日積日多。
緻緊要案牍。
轉無存貯之地。
原應分别年限銷毀。
以清庫貯。
但恐經手吏胥、藉以售賣漁利。
将來流傳坊肆。
易啟考場剿襲之弊。
着禮部妥立章程辦理。
無緻别滋事端。
○谕軍機大臣等、孫爾準奏、安徽省向有酌提各州縣羨餘、津貼潛山、靈壁、鳳陽、三縣銀共一萬一千兩。
請仍照舊酌提。
于鳳陽縣應給數内減銀一千兩。
共提銀一萬兩。
給發該三縣辦公等語。
安徽省向提各州縣羨餘銀兩。
津貼沖途州縣。
此項銀兩。
既不在各州縣養廉内攤扣。
自應酌提給發。
着照所請、每年仍酌提銀一萬兩。
饬令各屬按四季解繳司庫。
由司發交潛山等三縣。
以資辦公。
俾免藉口虧那。
該撫惟當不時稽查。
毋使正項再有虧缺。
将此谕令知之。
○乙卯。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琦善奏、東省額兵無可抽裁。
請将各兵紅白賞銀照舊動支等語。
各省綠營兵丁紅白賞需。
前經兵部議以裁減名糧正饷充賞。
山東原設兵額無多。
且當曹州等處添設營汛。
無可抽裁。
所有紅白賞銀。
仍準其循照向例。
于地丁項下動支。
該部知道。
○山東巡撫琦善奏、審明章邱縣櫃書王宗珂侵蝕錢糧一案。
得旨、查辦甚好。
若此多年積蠹。
必應重加懲創。
着刑部核議具奏。
○以通政使司副使曹師曾、為太常寺卿。
○以故雲南新平縣屬土縣丞楊聖舉孫大生襲職。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上元縣民吳大年妻朱氏。
○修江南上元縣城隍廟。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請也。
○貸安徽懷遠、祁門、休甯、甯國、泾、和、全椒、來安、八州縣司庫銀。
修理營房。
○補造江南狼山鎮标遭風擊壞左營哨船。
賞恤淹斃兵丁如例。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盜砍樹株案内要犯尹同、系該處積慣窩家。
當經降旨交該都統等嚴拏。
嗣據覆奏。
該犯已聞拏逃匿。
現又購線密躧等語。
今又逾數日。
何以尚未弋獲。
着慶惠等上緊緝拏到案。
毋任遠揚。
本日又據刑部奏、審據馮石頭等、供出尹同之弟尹金、系與尹同一夥收買木植。
王學成供、有小曹村民人馮得祥、與未獲之王小發、夥開木廠。
亦系積慣窩家。
該犯等在水次紮筏運賣。
其開設木廠。
系何字号。
在何城何處。
不難訪問而知。
着慶惠等、将尹金、馮得祥等、嚴密查拏務獲。
并将該犯等木廠字号。
及出入帳目一并查收起獲。
解交刑部。
歸案辦理。
無稍延緩。
緻幹重咎。
将此谕令知之。
○命前任貴州布政使富信、以三品京堂候補。
○丁巳。
谕内閣、本日吏部議奏、戚人鏡嚴加議處一摺。
比照不應重杖八十私罪加等議以實降四級。
有意從輕。
希圖邀恩降留。
若系編檢。
自必拟以革職矣。
朕不能姑息于一人。
而堕宮禁成憲。
所有吏部堂官。
均着交都察院察議。
戚人鏡官任翰林。
且在内廷行走。
何得不谙禮法。
乃于考試之日。
宮門未啟。
即行上階坐候。
已屬謬妄。
又不遵侍衛等管束。
肆行喧呶。
大幹禁令。
即着革職。
嗣後無論文武各人員。
再遇有宮廷禁地、不遵管束任意喧呶者。
經該管王大臣參奏。
朕必立将其人拏交刑部。
按律治罪。
若該管之侍衛章京等疏于約束。
或該管之王大臣等徇隐不奏。
一經發覺。
一并重處不貸。
将此通谕内外各衙門知之。
○又谕、蔣攸铦奏、請動款制換各營鍋帳等項一摺。
川省普安等鎮協營額備鍋帳。
自乾隆年間制造以來。
均有曹□少朽殘缺。
自應趕緊制換。
以重操防。
着照所請、所有普安等鎮協營應制鍋帳。
除舊料變價、及巫山鹽廠二營、額備鍬鐮鋤斧等項、尚未滿限、毋庸另制外。
實共估需銀二萬一千九十兩零。
準其在兵饷建曠項下。
動支給領。
按數制換。
事竣核實驗銷。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西林布等奏、酌拟操練章程一摺。
和阗兵丁、除軍台卡倫等處常差外。
在城共計一百五十餘名。
該辦事大臣等、于每月内拟定日期。
分别操演騎射鳥槍。
并合演大隊。
均着照所拟認真訓練。
俾技藝悉臻精熟。
惟台卡兵丁、本有應當驿遞及防汛差使。
若按三月一次。
更換來城。
輪流操演。
不惟事涉煩苛。
恐差務亦多曠誤。
該辦事大臣等、惟當照舊辦理。
毋庸稍事更張。
其由葉爾羌轉調滿營當差甲兵。
俱着一體操練。
不得視為具文。
日久生怠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穆通阿等覆奏操練章程、明示勸懲。
使兵力悉歸勁勇等語。
葉爾羌為回疆邊地。
兵丁與内地不同。
關系尤為緊要。
自宜操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