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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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令知之。
○兩廣總督阮元等奏、訪獲吃齋傳徒匪犯、提省審辦。
得旨、認真查拏。
按律究辦。
總應消患于未萌。
切不可濫及無辜。
慎之。
○貴州巡撫明山覆奏、遵查貴陽府知府劉榮黼、告病在前。
部文調取引見在後。
并非倒填月日。
至紳耆饒錦洲等十一人、公禀保留。
佥稱出自本心。
惟陳道等四人、俱系饒錦洲戚友。
故代為列名。
尚非賄串。
劉榮黼曾經示禁繭殼出境。
并未勒令商人納稅。
實無貪酷乖張劣迹可指。
得旨、前經降旨。
令明山确查前貴陽府知府劉榮黼、在任事迹。
明山查明後。
自應于奏事之便。
附摺奏聞。
乃由驿馳遞。
徒勞驿站。
殊屬不成事體。
明山着傳旨嚴行申饬。
○調兵部左侍郎果齊斯歡、為戶部左侍郎。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常福、為兵部左侍郎。
○以吏部尚書松筠、為滿洲繙譯會試正考官。
刑部右侍郎海齡、為副考官。
○以刑部尚書那彥成、署吏部尚書。
鑲白旗蒙古都統索特納木多布齋、署鑲黃旗蒙古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确山縣民王得春妻韓氏。
○赈奉天岫岩廳被水災民。
并蠲緩岫岩、新民、二廳甯遠州、地丁銀米有差。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慶僖親王、于本月二十一日。
奉移園寝。
朕于十九日。
親往曹八裡屯奠酒。
二十一日。
着派大阿哥、惇親王、瑞親王、前往。
于發引時目送。
○又谕、毓岱奏、查明契稅情形、并籌議杜弊章程一摺。
江西州縣。
虧缺雜稅。
前經降旨、令該撫詳查。
并妥議章程具奏。
茲據奏稱、該省契稅、尚不緻隐漏侵吞。
而拖欠稅銀。
實所不免。
自應核實辦理。
着照所請、嗣後該省各屬應用契尾。
除贛州、南安、甯都、三府州距省較遠。
仍照舊每年彙領外。
其餘各廳州縣。
均改為每季請領一次。
查照曆年每季需用若幹。
照數酌給。
将用過契尾、徵收稅銀、按月報司。
并将截存尾報。
按季造冊查核。
其稅銀收足五百兩。
即行解司。
如每季徵不足數。
亦即盡數報解。
傥用契不及十分之八。
及稅銀未經解兌。
不準續領。
其投稅業戶較多。
未及一季、用契已過十分之八。
及稅銀全完。
仍準赴司續領。
如有徵多報少、及任意延欠者。
立即嚴參撤任。
至曆年舊欠銀兩。
趕緊勒限嚴提。
并将延玩不解各員。
分别參撤。
徹底究辦。
以杜侵欺而儆疲玩。
○又谕、綿齡奏、查明抱養民人之子、冒入旗籍、分别辦理一摺。
荊州駐防八旗滿洲蒙古。
現據查明、旗人抱養民人之子為嗣。
共官兵四百十員名。
旗人過繼旗人為嗣。
共官兵四十一員名。
經該将軍等分别辦理外。
内有本身出兵立功官十一員。
兵五十一名。
及其祖父出兵陣亡着有軍功之子孫官三員。
兵一百七十三名。
荊州向無漢軍旗分。
着準其照乾隆四十一年、辦理穆圖克、興祿、成案。
作為另戶滿洲。
其曾經出兵并未打仗官一員。
子孫三名。
及祖父曾經出兵并未打仗之子孫四名。
亦準其歸入着有軍功官兵内。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至防禦兼雲騎尉特圖恩、雲騎尉赓升、其父兄俱因出兵陣亡。
與别項世職不同。
均着準其承襲。
無庸另行辦理。
協領圖塔布、曾經出兵受傷。
得有功牌。
準其作為另戶。
仍留協領本任。
該将軍仍嚴饬八旗協領等、随時留心詳查。
實力奉行。
務期經久無弊。
○又谕、蘊端多爾濟等奏、承管喀爾喀土謝圖汗部落之四卡倫公巴勒多爾濟、年滿懇請更換一摺。
着照所奏、派紮薩克那木濟勒多爾濟、管理本部落之四卡倫。
又奏、庫倫所屬喀爾喀四部落之四十七卡官兵、三年期滿、請照例賞赉等語。
着即照蘊端多爾濟等所奏、将布匹茶煙折價銀兩。
分賞四部落兵一千一百餘名。
此三年内。
所有效力妥善之紮薩克官員内。
應得紀錄之人、與有過人等。
俱着查明咨報該院。
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特依順保等奏、科布多額外骁騎校葉布肯、呈控該處主事職銜阿勒精阿、夥同商人越境交易一案。
請将葉布肯、阿勒精阿、摘去頂帶審訊一摺。
阿勒精阿、葉布肯、着照所奏、摘去頂帶。
一并帶赴科布多。
交特依順保、秉公徹底審明。
照例定拟具奏。
惟此案系科布多所管官員之事。
前此曾否控呈富和。
如系呈過、富和緣何不奏之處。
着特依順保至彼查明。
一并據實具奏。
尋訊實奏入。
得旨、現任參贊大臣富和。
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參贊大臣巴繃阿。
着交部議處。
葉布肯所控得實。
仍給還頂帶。
所拟阿勒精阿革職枷号、發往伊犁之處。
交部核議具奏。
○命戶部尚書英和、右侍郎穆彰阿、估勘重修裕陵隆恩殿工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那清安、為武英殿總裁官。
戶部右侍郎穆彰阿、管武英殿禦書處事。
○添備山東曹河、糧河、二廳稭料五百垛。
麻五十萬斤。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戊子。
直隸總督顔檢奏、布政使屠之申條議之事。
俟确核具奏。
得旨、朕自臨馭以來。
直省官員之賢否。
随時查訪。
實在出色之人。
甚屬寥寥。
每思及此。
彌增悒郁。
朕所面谕得人則治之語。
卿其早夜思之。
所奏俱悉。
○己醜。
賞會試年老舉人劉遇恩等六名檢讨學正職銜有差。
○庚寅。
以故廣西太平府屬上下凍土知州趙承烈弟承熹、襲職。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蒲江縣民王綜吉妻蕭氏。
○辛卯。
谕内閣、此案李鳳嶺糾衆強搶良家婦女。
占據奸污。
淫惡已極。
刑部照例拟以斬決。
尚覺情浮于法。
李鳳嶺着即處斬。
加以枭示。
○命長蘆鹽政福森來京。
調兩淮鹽政延豐、為長蘆鹽政。
以服阕巡撫曾燠、為兩淮鹽政。
仍用二品頂帶。
○以前任烏噜木齊都統貢楚克紮布、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予明臣劉宗周、從祀文廟。
從禦史馬步蟾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奉天海城縣旗民範正功妻張氏。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巳。
谕内閣、文幹等奏、後藏糧員、向派佐雜微員管理。
多有侵虧情弊。
請與前藏及各台糧員、一律派委州縣丞倅等語。
着照所請。
後藏糧員員缺。
該督即于州縣丞倅内、速行揀派。
饬赴後藏接管糧務。
嗣後均着照此揀派。
○谕軍機大臣等、松安奏、沙雅爾阿奇木伯克伊薩克、本年年班。
懇請朝觐。
并進獻馬八匹。
雕八隻。
轉行請旨一摺。
阿奇木伯克伊薩克、輪應本年來京。
進獻土産馬雕。
尚屬至誠。
惟庫車距京窎遠。
伊薩克挾帶馬雕若幹。
未免糜費。
此次谕令伊薩克、仍照嘉慶二十年之例。
進獻馬五匹。
其餘馬三匹、雕八隻、均無庸進獻。
以示朕體恤回仆之意。
将此曉谕伊薩克遵行。
○東陵内務府大臣阿克當阿、因病賞假。
以馬蘭鎮總兵官恩銘、署東陵内務府大臣。
○除浙江仁和場錢塘倉永昌圍被坍竈地二十七頃五十畝額課。
○甲午。
上詣火神廟拈香。
○臨故慶僖親王永璘暫安處賜奠。
○谕内閣、恩銘奏、拏獲盜砍樹株賊犯、聚衆拒捕奪犯、毆傷官兵一摺。
賊犯盜砍風水山樹。
雖在青樁以外。
實屬大幹法紀。
況複聚衆拒捕傷兵。
藐法已極。
着即将馮萬良等二十四名、一并解交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把總盧萬年、外委趙榮、均着革職。
都司富隆阿、着交兵部議處。
所獲木植等件。
俱着入官變價、獎賞獲犯兵丁。
以示鼓勵。
并着直隸總督嚴饬該地方官。
一體嚴拏逸犯。
務獲究辦。
○又谕、明山奏、請将試用知府留黔補用、免其給咨赴部等語。
張光郢系丁憂服滿人員。
例應赴部請旨發往。
該撫所請免其給咨赴部之處。
着不準行。
○命工部尚書文孚、内閣學士辛從益、馳往甘肅。
查辦事件。
○命馬蘭鎮總兵官恩銘來京。
以熱河正總管嵩年、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辦理萬年吉地工程。
○以廣西太平、泗城、鎮安、百色、武緣、五府廳縣距省窎遠。
命嗣後遣軍流徒人犯。
由該管道就近審轉。
從護巡撫嵩溥請也。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械鬥之案、起于閩省漳泉二屬。
而粵東惠潮為尤甚。
近來江西、湖南、浙江、廣西、各省。
亦間有緻斃多命、情近械鬥之案。
本年閏三月初旬。
廣東省咨到人命案内。
有潮州府屬賄買頂兇、旋即破案、将頂兇之人依例拟徒、另緝正兇者。
共三十七件。
大半皆火器竹铳殺
○兩廣總督阮元等奏、訪獲吃齋傳徒匪犯、提省審辦。
得旨、認真查拏。
按律究辦。
總應消患于未萌。
切不可濫及無辜。
慎之。
○貴州巡撫明山覆奏、遵查貴陽府知府劉榮黼、告病在前。
部文調取引見在後。
并非倒填月日。
至紳耆饒錦洲等十一人、公禀保留。
佥稱出自本心。
惟陳道等四人、俱系饒錦洲戚友。
故代為列名。
尚非賄串。
劉榮黼曾經示禁繭殼出境。
并未勒令商人納稅。
實無貪酷乖張劣迹可指。
得旨、前經降旨。
令明山确查前貴陽府知府劉榮黼、在任事迹。
明山查明後。
自應于奏事之便。
附摺奏聞。
乃由驿馳遞。
徒勞驿站。
殊屬不成事體。
明山着傳旨嚴行申饬。
○調兵部左侍郎果齊斯歡、為戶部左侍郎。
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常福、為兵部左侍郎。
○以吏部尚書松筠、為滿洲繙譯會試正考官。
刑部右侍郎海齡、為副考官。
○以刑部尚書那彥成、署吏部尚書。
鑲白旗蒙古都統索特納木多布齋、署鑲黃旗蒙古都統。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确山縣民王得春妻韓氏。
○赈奉天岫岩廳被水災民。
并蠲緩岫岩、新民、二廳甯遠州、地丁銀米有差。
○丁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慶僖親王、于本月二十一日。
奉移園寝。
朕于十九日。
親往曹八裡屯奠酒。
二十一日。
着派大阿哥、惇親王、瑞親王、前往。
于發引時目送。
○又谕、毓岱奏、查明契稅情形、并籌議杜弊章程一摺。
江西州縣。
虧缺雜稅。
前經降旨、令該撫詳查。
并妥議章程具奏。
茲據奏稱、該省契稅、尚不緻隐漏侵吞。
而拖欠稅銀。
實所不免。
自應核實辦理。
着照所請、嗣後該省各屬應用契尾。
除贛州、南安、甯都、三府州距省較遠。
仍照舊每年彙領外。
其餘各廳州縣。
均改為每季請領一次。
查照曆年每季需用若幹。
照數酌給。
将用過契尾、徵收稅銀、按月報司。
并将截存尾報。
按季造冊查核。
其稅銀收足五百兩。
即行解司。
如每季徵不足數。
亦即盡數報解。
傥用契不及十分之八。
及稅銀未經解兌。
不準續領。
其投稅業戶較多。
未及一季、用契已過十分之八。
及稅銀全完。
仍準赴司續領。
如有徵多報少、及任意延欠者。
立即嚴參撤任。
至曆年舊欠銀兩。
趕緊勒限嚴提。
并将延玩不解各員。
分别參撤。
徹底究辦。
以杜侵欺而儆疲玩。
○又谕、綿齡奏、查明抱養民人之子、冒入旗籍、分别辦理一摺。
荊州駐防八旗滿洲蒙古。
現據查明、旗人抱養民人之子為嗣。
共官兵四百十員名。
旗人過繼旗人為嗣。
共官兵四十一員名。
經該将軍等分别辦理外。
内有本身出兵立功官十一員。
兵五十一名。
及其祖父出兵陣亡着有軍功之子孫官三員。
兵一百七十三名。
荊州向無漢軍旗分。
着準其照乾隆四十一年、辦理穆圖克、興祿、成案。
作為另戶滿洲。
其曾經出兵并未打仗官一員。
子孫三名。
及祖父曾經出兵并未打仗之子孫四名。
亦準其歸入着有軍功官兵内。
另冊注明。
及身而止。
至防禦兼雲騎尉特圖恩、雲騎尉赓升、其父兄俱因出兵陣亡。
與别項世職不同。
均着準其承襲。
無庸另行辦理。
協領圖塔布、曾經出兵受傷。
得有功牌。
準其作為另戶。
仍留協領本任。
該将軍仍嚴饬八旗協領等、随時留心詳查。
實力奉行。
務期經久無弊。
○又谕、蘊端多爾濟等奏、承管喀爾喀土謝圖汗部落之四卡倫公巴勒多爾濟、年滿懇請更換一摺。
着照所奏、派紮薩克那木濟勒多爾濟、管理本部落之四卡倫。
又奏、庫倫所屬喀爾喀四部落之四十七卡官兵、三年期滿、請照例賞赉等語。
着即照蘊端多爾濟等所奏、将布匹茶煙折價銀兩。
分賞四部落兵一千一百餘名。
此三年内。
所有效力妥善之紮薩克官員内。
應得紀錄之人、與有過人等。
俱着查明咨報該院。
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特依順保等奏、科布多額外骁騎校葉布肯、呈控該處主事職銜阿勒精阿、夥同商人越境交易一案。
請将葉布肯、阿勒精阿、摘去頂帶審訊一摺。
阿勒精阿、葉布肯、着照所奏、摘去頂帶。
一并帶赴科布多。
交特依順保、秉公徹底審明。
照例定拟具奏。
惟此案系科布多所管官員之事。
前此曾否控呈富和。
如系呈過、富和緣何不奏之處。
着特依順保至彼查明。
一并據實具奏。
尋訊實奏入。
得旨、現任參贊大臣富和。
着交部嚴加議處。
前任參贊大臣巴繃阿。
着交部議處。
葉布肯所控得實。
仍給還頂帶。
所拟阿勒精阿革職枷号、發往伊犁之處。
交部核議具奏。
○命戶部尚書英和、右侍郎穆彰阿、估勘重修裕陵隆恩殿工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那清安、為武英殿總裁官。
戶部右侍郎穆彰阿、管武英殿禦書處事。
○添備山東曹河、糧河、二廳稭料五百垛。
麻五十萬斤。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請也。
○戊子。
直隸總督顔檢奏、布政使屠之申條議之事。
俟确核具奏。
得旨、朕自臨馭以來。
直省官員之賢否。
随時查訪。
實在出色之人。
甚屬寥寥。
每思及此。
彌增悒郁。
朕所面谕得人則治之語。
卿其早夜思之。
所奏俱悉。
○己醜。
賞會試年老舉人劉遇恩等六名檢讨學正職銜有差。
○庚寅。
以故廣西太平府屬上下凍土知州趙承烈弟承熹、襲職。
○旌表守正被戕四川蒲江縣民王綜吉妻蕭氏。
○辛卯。
谕内閣、此案李鳳嶺糾衆強搶良家婦女。
占據奸污。
淫惡已極。
刑部照例拟以斬決。
尚覺情浮于法。
李鳳嶺着即處斬。
加以枭示。
○命長蘆鹽政福森來京。
調兩淮鹽政延豐、為長蘆鹽政。
以服阕巡撫曾燠、為兩淮鹽政。
仍用二品頂帶。
○以前任烏噜木齊都統貢楚克紮布、署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予明臣劉宗周、從祀文廟。
從禦史馬步蟾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奉天海城縣旗民範正功妻張氏。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癸巳。
谕内閣、文幹等奏、後藏糧員、向派佐雜微員管理。
多有侵虧情弊。
請與前藏及各台糧員、一律派委州縣丞倅等語。
着照所請。
後藏糧員員缺。
該督即于州縣丞倅内、速行揀派。
饬赴後藏接管糧務。
嗣後均着照此揀派。
○谕軍機大臣等、松安奏、沙雅爾阿奇木伯克伊薩克、本年年班。
懇請朝觐。
并進獻馬八匹。
雕八隻。
轉行請旨一摺。
阿奇木伯克伊薩克、輪應本年來京。
進獻土産馬雕。
尚屬至誠。
惟庫車距京窎遠。
伊薩克挾帶馬雕若幹。
未免糜費。
此次谕令伊薩克、仍照嘉慶二十年之例。
進獻馬五匹。
其餘馬三匹、雕八隻、均無庸進獻。
以示朕體恤回仆之意。
将此曉谕伊薩克遵行。
○東陵内務府大臣阿克當阿、因病賞假。
以馬蘭鎮總兵官恩銘、署東陵内務府大臣。
○除浙江仁和場錢塘倉永昌圍被坍竈地二十七頃五十畝額課。
○甲午。
上詣火神廟拈香。
○臨故慶僖親王永璘暫安處賜奠。
○谕内閣、恩銘奏、拏獲盜砍樹株賊犯、聚衆拒捕奪犯、毆傷官兵一摺。
賊犯盜砍風水山樹。
雖在青樁以外。
實屬大幹法紀。
況複聚衆拒捕傷兵。
藐法已極。
着即将馮萬良等二十四名、一并解交刑部嚴審、定拟具奏。
把總盧萬年、外委趙榮、均着革職。
都司富隆阿、着交兵部議處。
所獲木植等件。
俱着入官變價、獎賞獲犯兵丁。
以示鼓勵。
并着直隸總督嚴饬該地方官。
一體嚴拏逸犯。
務獲究辦。
○又谕、明山奏、請将試用知府留黔補用、免其給咨赴部等語。
張光郢系丁憂服滿人員。
例應赴部請旨發往。
該撫所請免其給咨赴部之處。
着不準行。
○命工部尚書文孚、内閣學士辛從益、馳往甘肅。
查辦事件。
○命馬蘭鎮總兵官恩銘來京。
以熱河正總管嵩年、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辦理萬年吉地工程。
○以廣西太平、泗城、鎮安、百色、武緣、五府廳縣距省窎遠。
命嗣後遣軍流徒人犯。
由該管道就近審轉。
從護巡撫嵩溥請也。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刑部奏、械鬥之案、起于閩省漳泉二屬。
而粵東惠潮為尤甚。
近來江西、湖南、浙江、廣西、各省。
亦間有緻斃多命、情近械鬥之案。
本年閏三月初旬。
廣東省咨到人命案内。
有潮州府屬賄買頂兇、旋即破案、将頂兇之人依例拟徒、另緝正兇者。
共三十七件。
大半皆火器竹铳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