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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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元年。
辛巳。
九月。
戊申朔。
谕軍機大臣等、嚴烺奏、戴村壩汶河漫缺三處。
業将子埝及圈壩抽溝等工、先後完竣。
惟白公祠後夾土壩、于合龍時因汶水長發。
風雨交作。
所進埽占。
複被沖塌。
現在趕于夾土壩上遊圈築埽壩一道。
即以現築夾土壩為二壩。
兩壩柴土并進。
可期克日堵合。
并查明該廳州等着落賠修等語。
白公祠後土壩所進埽占。
複被沖塌。
趕築圈埽。
以資堵禦。
現在節逾秋分。
汶源漸弱。
自易為力。
着該署河督即嚴饬委員及該州廳等。
趕緊堵合。
以節汶流。
其原辦所塌丈尺。
着落分賠。
不準開銷。
如再有蟄塌遲誤之處。
即行指名嚴參。
勿稍寬縱。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明山奏、六月分雨水糧價精形一摺。
内稱黔省因六月間未得透雨。
通省糧價較增。
思南丹江兩處。
現請開倉平粜。
明山務饬該府廳妥協經理。
以裕民食。
毋任吏胥及囤戶等影射滋弊。
其鎮遠、思州、石阡、銅仁、思南、松桃等府廳屬。
無業貧民。
無錢買食者。
該撫等已捐廉按濟。
恐未能周普。
着即饬查。
如有應行動項給發之處。
即行據實具奏。
勿令窮黎失所。
将此谕令知之。
○己酉。
谕内閣、國家定制。
登極後即應選擇萬年吉地。
嘉慶元年。
奉皇祖高宗純皇帝敕谕。
嗣後吉地。
各依昭穆次序。
在東陵西陵界内分建。
今朕紹登大寶。
恪遵成憲。
于東陵界内。
選擇繞鬥峪。
建立吉地。
着派莊親王綿課、大學士戴均元、尚書英和、侍郎阿克當阿、敬謹辦理。
诹吉于十月十八日卯時開工。
○又谕、秦承業前在上書房行走。
學問尚優。
人亦爽直。
朕履位之初。
即宣召來京。
加以遷擢。
仍令在上書房行走。
冀其有所匡助。
及今半載有餘。
其所敷陳。
非迂闊難行。
即執謬不通。
率皆市井之談。
昨據汪廷珍奏、伊在上書房言語不謹。
及加诘問。
汪廷珍不肯指實。
因降旨、令秦承業不必在上書房行走。
嗣後召詢惇親王、瑞親王、初亦未肯直言。
經朕反複開導。
再三詳詢。
二王無可如何。
始據稱、秦承業曾責備顧臯督責大阿哥。
所言甚為荒誕狂悖。
因令軍機大臣等、面問大阿哥。
亦稱實有其語。
上書房為養正之地。
為師傅者。
應以孝弟睦友子愛。
時加訓迪。
今秦承業如此老悖。
若不加以懲創。
何以示誡。
秦承業着革職。
即令回籍。
此系朕從寬懲辦。
若按名定谳。
則罪在不赦矣。
汪廷珍、顧臯、既聞其言。
即應據實參奏。
乃汪廷珍陳言含糊。
顧臯則并未具奏。
均屬不合。
着罰俸半年以示薄懲。
秦承業系朕特召用之人。
乃身在内廷。
肆言無忌。
朕知人不明。
實不能不引以為愧也。
○免河南蘭陽、儀封、二廳應賠被水漂沒倉谷。
○免綏遠城渾津黑河莊頭未完米石。
○庚戌。
谕内閣、馬濟勝奏、懇以本身應得封典。
貤贈曾祖父母一摺。
各省督撫提鎮。
遇覃恩之年。
懇請貤封。
舊例原準自行陳奏。
嗣經定例。
督撫提鎮貤封者。
均咨報吏兵二部。
由該部彙核具題。
無庸專摺奏懇。
應遵照畫一辦理。
此次馬濟勝請貤封曾祖父母。
着兵部核明彙辦。
○又谕、王鼎奏、審訊完縣監生劉天保、遣子京控該縣藉差苛派。
押斃人命。
大概情形一摺。
完縣知縣黃觀着革職。
監生劉天保着斥革衣頂。
交王鼎催提要證到案。
秉公嚴訊。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上。
得旨、王鼎奏、審明已革知縣黃觀。
承辦道段。
多派人夫。
又誣證逼供。
押斃無辜。
實屬謬妄。
黃觀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其承審此案之保定府知府。
及失察之曆任該管知府。
着查取職名分别議處。
曆任清河道。
着查取職名照例察議。
○以廣東澄海協副将吳紹麟、為陽江鎮總兵官。
○裁貴州安順府屬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各一員。
土外委二員。
從巡撫明山請也。
○展緩廣東省河各商未完嘉慶二十五年課饷。
○緩徵長蘆所屬滄州、鹽山縣、并嚴鎮海豐二場竈地被水錢糧。
○辛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前據方受疇奏、籌議旗租章程。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各項旗租。
作為每年恩賞之用。
若再議減。
恐賞需益形短绌。
應令熟籌妥議。
再行核辦。
并将所議章程。
分款核議。
除清查地畝、官給地戶執照、禁止房徵房解各款。
均照所議辦理外。
着方受疇查明嘉慶七年以後入奏各案。
租則較重者共有若幹。
拟減若幹。
通計解部租銀。
是否足敷分賞。
其積年民欠為數較多。
難保無官虧吏蝕。
捏完作欠情弊。
并着徹底清理。
核明确數具奏。
再行通計盈绌。
分别辦理。
○又谕、前據孫玉庭等覆奏、查明江蘇省各屬捐廉攤款。
皆系辦公所必需。
請仍令照常捐辦一摺。
當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奏稱、江淮及蘇州等屬。
常年實捐養廉銀數。
均在二三成以内。
加以遇事攤捐各款。
則江淮等屬。
成數已覺過多。
而蘇州等屬額設養廉。
幾于全行攤扣。
州縣辦公。
恐必不能寬裕。
所請照舊捐辦之處。
未便議準等語。
額設養廉。
原以給各官公私之用。
其因事攤捐。
亦事非得已。
若如戶部所核。
該省攤捐成數。
未免過多。
着孫玉庭等再加确核。
如有可酌減。
及以閑款調劑之處。
另行速籌妥議具奏。
○又谕、文幹等奏、漢番官兵例外賞需。
請分别辦理一摺。
上年西藏秋操。
未經校閱。
而達木蒙古、及唐古特番弁番兵等。
業由遠處先期調集。
該管将備、實已督率演習多日。
所有賞項既經給領。
着準其咨部核銷。
其駐防官兵。
近在前藏。
既未校閱。
其減半賞給之項。
着玉麟、靈海、照數賠繳。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達賴喇嘛之呼畢勒罕、拟确驗簽掣一摺。
達賴喇嘛掌管西方黃教。
其呼畢勒罕出世。
自必有靈異可徵。
前據玉麟等奏、裡塘幼孩。
有靈異之迹。
辛巳。
九月。
戊申朔。
谕軍機大臣等、嚴烺奏、戴村壩汶河漫缺三處。
業将子埝及圈壩抽溝等工、先後完竣。
惟白公祠後夾土壩、于合龍時因汶水長發。
風雨交作。
所進埽占。
複被沖塌。
現在趕于夾土壩上遊圈築埽壩一道。
即以現築夾土壩為二壩。
兩壩柴土并進。
可期克日堵合。
并查明該廳州等着落賠修等語。
白公祠後土壩所進埽占。
複被沖塌。
趕築圈埽。
以資堵禦。
現在節逾秋分。
汶源漸弱。
自易為力。
着該署河督即嚴饬委員及該州廳等。
趕緊堵合。
以節汶流。
其原辦所塌丈尺。
着落分賠。
不準開銷。
如再有蟄塌遲誤之處。
即行指名嚴參。
勿稍寬縱。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明山奏、六月分雨水糧價精形一摺。
内稱黔省因六月間未得透雨。
通省糧價較增。
思南丹江兩處。
現請開倉平粜。
明山務饬該府廳妥協經理。
以裕民食。
毋任吏胥及囤戶等影射滋弊。
其鎮遠、思州、石阡、銅仁、思南、松桃等府廳屬。
無業貧民。
無錢買食者。
該撫等已捐廉按濟。
恐未能周普。
着即饬查。
如有應行動項給發之處。
即行據實具奏。
勿令窮黎失所。
将此谕令知之。
○己酉。
谕内閣、國家定制。
登極後即應選擇萬年吉地。
嘉慶元年。
奉皇祖高宗純皇帝敕谕。
嗣後吉地。
各依昭穆次序。
在東陵西陵界内分建。
今朕紹登大寶。
恪遵成憲。
于東陵界内。
選擇繞鬥峪。
建立吉地。
着派莊親王綿課、大學士戴均元、尚書英和、侍郎阿克當阿、敬謹辦理。
诹吉于十月十八日卯時開工。
○又谕、秦承業前在上書房行走。
學問尚優。
人亦爽直。
朕履位之初。
即宣召來京。
加以遷擢。
仍令在上書房行走。
冀其有所匡助。
及今半載有餘。
其所敷陳。
非迂闊難行。
即執謬不通。
率皆市井之談。
昨據汪廷珍奏、伊在上書房言語不謹。
及加诘問。
汪廷珍不肯指實。
因降旨、令秦承業不必在上書房行走。
嗣後召詢惇親王、瑞親王、初亦未肯直言。
經朕反複開導。
再三詳詢。
二王無可如何。
始據稱、秦承業曾責備顧臯督責大阿哥。
所言甚為荒誕狂悖。
因令軍機大臣等、面問大阿哥。
亦稱實有其語。
上書房為養正之地。
為師傅者。
應以孝弟睦友子愛。
時加訓迪。
今秦承業如此老悖。
若不加以懲創。
何以示誡。
秦承業着革職。
即令回籍。
此系朕從寬懲辦。
若按名定谳。
則罪在不赦矣。
汪廷珍、顧臯、既聞其言。
即應據實參奏。
乃汪廷珍陳言含糊。
顧臯則并未具奏。
均屬不合。
着罰俸半年以示薄懲。
秦承業系朕特召用之人。
乃身在内廷。
肆言無忌。
朕知人不明。
實不能不引以為愧也。
○免河南蘭陽、儀封、二廳應賠被水漂沒倉谷。
○免綏遠城渾津黑河莊頭未完米石。
○庚戌。
谕内閣、馬濟勝奏、懇以本身應得封典。
貤贈曾祖父母一摺。
各省督撫提鎮。
遇覃恩之年。
懇請貤封。
舊例原準自行陳奏。
嗣經定例。
督撫提鎮貤封者。
均咨報吏兵二部。
由該部彙核具題。
無庸專摺奏懇。
應遵照畫一辦理。
此次馬濟勝請貤封曾祖父母。
着兵部核明彙辦。
○又谕、王鼎奏、審訊完縣監生劉天保、遣子京控該縣藉差苛派。
押斃人命。
大概情形一摺。
完縣知縣黃觀着革職。
監生劉天保着斥革衣頂。
交王鼎催提要證到案。
秉公嚴訊。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上。
得旨、王鼎奏、審明已革知縣黃觀。
承辦道段。
多派人夫。
又誣證逼供。
押斃無辜。
實屬謬妄。
黃觀着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其承審此案之保定府知府。
及失察之曆任該管知府。
着查取職名分别議處。
曆任清河道。
着查取職名照例察議。
○以廣東澄海協副将吳紹麟、為陽江鎮總兵官。
○裁貴州安順府屬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各一員。
土外委二員。
從巡撫明山請也。
○展緩廣東省河各商未完嘉慶二十五年課饷。
○緩徵長蘆所屬滄州、鹽山縣、并嚴鎮海豐二場竈地被水錢糧。
○辛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前據方受疇奏、籌議旗租章程。
當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妥議具奏。
茲據奏稱、各項旗租。
作為每年恩賞之用。
若再議減。
恐賞需益形短绌。
應令熟籌妥議。
再行核辦。
并将所議章程。
分款核議。
除清查地畝、官給地戶執照、禁止房徵房解各款。
均照所議辦理外。
着方受疇查明嘉慶七年以後入奏各案。
租則較重者共有若幹。
拟減若幹。
通計解部租銀。
是否足敷分賞。
其積年民欠為數較多。
難保無官虧吏蝕。
捏完作欠情弊。
并着徹底清理。
核明确數具奏。
再行通計盈绌。
分别辦理。
○又谕、前據孫玉庭等覆奏、查明江蘇省各屬捐廉攤款。
皆系辦公所必需。
請仍令照常捐辦一摺。
當交戶部核議具奏。
茲據奏稱、江淮及蘇州等屬。
常年實捐養廉銀數。
均在二三成以内。
加以遇事攤捐各款。
則江淮等屬。
成數已覺過多。
而蘇州等屬額設養廉。
幾于全行攤扣。
州縣辦公。
恐必不能寬裕。
所請照舊捐辦之處。
未便議準等語。
額設養廉。
原以給各官公私之用。
其因事攤捐。
亦事非得已。
若如戶部所核。
該省攤捐成數。
未免過多。
着孫玉庭等再加确核。
如有可酌減。
及以閑款調劑之處。
另行速籌妥議具奏。
○又谕、文幹等奏、漢番官兵例外賞需。
請分别辦理一摺。
上年西藏秋操。
未經校閱。
而達木蒙古、及唐古特番弁番兵等。
業由遠處先期調集。
該管将備、實已督率演習多日。
所有賞項既經給領。
着準其咨部核銷。
其駐防官兵。
近在前藏。
既未校閱。
其減半賞給之項。
着玉麟、靈海、照數賠繳。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文幹等奏、達賴喇嘛之呼畢勒罕、拟确驗簽掣一摺。
達賴喇嘛掌管西方黃教。
其呼畢勒罕出世。
自必有靈異可徵。
前據玉麟等奏、裡塘幼孩。
有靈異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