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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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八年。
戊申。
十二月。
辛醜朔。
禮部奏、道光二十九年元旦應行禮儀。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其在外公主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旌表遇賊捐軀江蘇上海縣民趙文榮妻梅氏、胡蹇兒妻何氏、何芳女何氏。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侍膳。
○谕内閣、刑部奏、核覆江西省緻斃多命案件。
請饬另行審拟等語。
此案王鼎從等、與袁東幅等、因争山涉訟有嫌。
一釁相因。
互毆緻斃多命。
該前撫分别題咨。
作為三案辦理。
難保不受該地方官朦混。
故意那改月日。
豫為分案地步。
江西省糾衆共毆之案。
例有專條。
若以多命重案。
遽行分起完結。
何以持刑罰之平。
新任巡撫傅繩勳、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着親提犯證。
悉心覆審。
所有案内已經拟徒發配之犯。
一并提集質訊。
務得實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提集犯證。
逐加研審。
委系彼此鬥不同地。
先後毆不同時。
究非同日同場。
豫謀械鬥。
惟一釁相因。
未便分起辦理。
緻涉紛歧。
應即并案按律拟結。
下部議。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钜野縣民王尚知妻姜氏。
○展緩山東章邱、齊東、二縣曆年帶徵額賦。
○癸卯。
以直隸馬蘭鎮總兵官倭什讷、為荊州将軍。
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慶錫、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甲辰。
以前任廣西右江鎮總兵官達三、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乙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孟縣民白玉坤母袁氏。
○丙午。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命于大高殿設壇祈雪。
上親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召見分發河南試用知府譚盛偉、人甚平庸。
詢以官事。
亦不明晰。
此等分發之員。
斷不可給予差使。
諒潘铎接見之後。
必能斟酌也。
将此谕令知之。
○加赈直隸通、武清、寶坻、香河、甯河、天津、靜海、三河、薊、青、鹽山、慶雲、豐潤、玉田、十四州縣災民。
并緩徵道光二十九年額賦。
展緩霸、文安、大城、東安、順義、懷柔、密雲、樂亭、安、雄、河閑、獻、任邱、滄、南皮、雞澤、大名、南樂、清豐、新河、永年、邯鄂、成安、肥鄉、廣平、磁、二十六州縣曆年帶徵正雜額賦。
○丁未。
浚山東上河等四廳屬運河。
從河道總督鐘祥等請也。
○戊申。
谕内閣、琦善奏、藩司交代庫款糾紛。
懇請展限一摺。
四川省藩司庫款各項。
多年轇轕不清。
現在徹底清厘。
既據該督查明。
難以依限完結。
着準其再行展限三個月。
該督即饬該署藩司、核實鈎稽。
俾庫貯逐款清厘。
傥有虧短情事。
即着查明系何任弊混。
指名嚴參。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琦善奏、藩司交代庫款糾紛。
墾請展限一摺。
已準其展限三個月悉心核算矣。
惟四川省向無積欠。
何以近來庫款。
亦多不清。
且據該督奏稱、陳士枚清查數月以來。
不惟查明之項。
率多轇轕。
其未經查清者。
仍複不少等語。
除饬現署藩司核實鈎稽外。
陳士枚在任年餘。
果否能勝藩司之任。
有無不妥之處。
着琦善據實覆奏。
斷不可因該員系朕特簡升擢巡撫。
稍涉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看陳士枚非不黾勉。
無如限于才識。
鈎稽不明。
書吏得以肆其弊混。
實系材僅中質。
不敢稍涉徇隐。
報聞。
○科爾沁卓哩克圖親王巴圖等六人、喀爾喀土謝圖汗車林多爾濟等二人、阿拉善紮薩克親王貢桑珠爾默特、巴林紮薩克郡王那木濟勒旺楚克、喀喇沁紮薩克都楞郡王色伯克多爾濟、敖漢郡王布彥德勒格哷固魯克齊、阿巴噶紮薩克郡王阿爾塔什第、蘇尼特紮薩克郡王布爾呢錫哩等三人、紮赉特紮薩克貝勒理藩院額外侍郎拉木棍布紮布、翁牛特紮薩克貝勒寶拜、于養心門内瞻觐。
○己酉。
谕内閣、每年祈谷常雩冬至各大祀。
朕均親詣行禮。
嗣後凡遇三大祀。
仍應照舊親詣緻祭。
惟齋宿一節。
即遵照乾隆七年以前成憲。
朕在宮内齋宿。
以昭敬慎。
至祭前一日。
應在皇穹宇皇乾殿拈香之處。
着太常寺于先期提奏請旨。
○以湖北竹山協副将佛隆、為廣西右江鎮總兵官。
○追予罵賊捐軀湖南湘陰縣明陝西泾州知州婁鏽、入祀鄉賢祠。
妻黃氏、從夫殉節。
入祀節烈祠。
從總督裕泰等請也。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三萬七千五百七十四兩。
解赴伊犁。
備來年閏四月經費。
○貸湖南武陵、益陽、湘陰、龍陽、沅江、五縣修官民堤垸銀。
○庚戌。
谕内閣、原任江南提督陳化成、為國捐軀。
其被害甚烈。
本日兵部将伊子帶領引見。
朕追念遺忠。
不勝悼惜。
陳化成之子陳廷芳、着遇有福建水師都司缺出。
即行補用。
毋庸學習。
○又谕、載铨等奏、遵議蘆商前停引目。
請準展緩年限一摺。
蘆商前停引目。
現在未能複額。
着準其展緩五年辦理。
不準再有推展。
至前六年所停六十萬引之課。
統入積欠陸續歸款。
以纾商力。
○又谕、戴铨奏、查明長蘆運庫。
已徵尚未報撥。
及應解各衙門銀兩。
先行抵解等語。
長蘆運庫。
有業已徵收。
未屆奏限。
尚未報撥二十七年商課銀八萬兩。
着即豫解部庫。
其欠解二十四年商課銀兩。
着即将徵收應解各衙門銀十二萬兩、先行抵解部庫。
俟續有徵收。
再行歸補。
戊申。
十二月。
辛醜朔。
禮部奏、道光二十九年元旦應行禮儀。
得旨、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其在外公主福晉命婦進内行禮之處。
并着停止。
○旌表遇賊捐軀江蘇上海縣民趙文榮妻梅氏、胡蹇兒妻何氏、何芳女何氏。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侍膳。
○谕内閣、刑部奏、核覆江西省緻斃多命案件。
請饬另行審拟等語。
此案王鼎從等、與袁東幅等、因争山涉訟有嫌。
一釁相因。
互毆緻斃多命。
該前撫分别題咨。
作為三案辦理。
難保不受該地方官朦混。
故意那改月日。
豫為分案地步。
江西省糾衆共毆之案。
例有專條。
若以多命重案。
遽行分起完結。
何以持刑罰之平。
新任巡撫傅繩勳、甫經到任。
無所用其回護。
着親提犯證。
悉心覆審。
所有案内已經拟徒發配之犯。
一并提集質訊。
務得實情。
按律定拟具奏。
尋奏、提集犯證。
逐加研審。
委系彼此鬥不同地。
先後毆不同時。
究非同日同場。
豫謀械鬥。
惟一釁相因。
未便分起辦理。
緻涉紛歧。
應即并案按律拟結。
下部議。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山東钜野縣民王尚知妻姜氏。
○展緩山東章邱、齊東、二縣曆年帶徵額賦。
○癸卯。
以直隸馬蘭鎮總兵官倭什讷、為荊州将軍。
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慶錫、為馬蘭鎮總兵官。
兼總管内務府大臣。
○甲辰。
以前任廣西右江鎮總兵官達三、署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乙巳。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孟縣民白玉坤母袁氏。
○丙午。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命于大高殿設壇祈雪。
上親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前召見分發河南試用知府譚盛偉、人甚平庸。
詢以官事。
亦不明晰。
此等分發之員。
斷不可給予差使。
諒潘铎接見之後。
必能斟酌也。
将此谕令知之。
○加赈直隸通、武清、寶坻、香河、甯河、天津、靜海、三河、薊、青、鹽山、慶雲、豐潤、玉田、十四州縣災民。
并緩徵道光二十九年額賦。
展緩霸、文安、大城、東安、順義、懷柔、密雲、樂亭、安、雄、河閑、獻、任邱、滄、南皮、雞澤、大名、南樂、清豐、新河、永年、邯鄂、成安、肥鄉、廣平、磁、二十六州縣曆年帶徵正雜額賦。
○丁未。
浚山東上河等四廳屬運河。
從河道總督鐘祥等請也。
○戊申。
谕内閣、琦善奏、藩司交代庫款糾紛。
懇請展限一摺。
四川省藩司庫款各項。
多年轇轕不清。
現在徹底清厘。
既據該督查明。
難以依限完結。
着準其再行展限三個月。
該督即饬該署藩司、核實鈎稽。
俾庫貯逐款清厘。
傥有虧短情事。
即着查明系何任弊混。
指名嚴參。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琦善奏、藩司交代庫款糾紛。
墾請展限一摺。
已準其展限三個月悉心核算矣。
惟四川省向無積欠。
何以近來庫款。
亦多不清。
且據該督奏稱、陳士枚清查數月以來。
不惟查明之項。
率多轇轕。
其未經查清者。
仍複不少等語。
除饬現署藩司核實鈎稽外。
陳士枚在任年餘。
果否能勝藩司之任。
有無不妥之處。
着琦善據實覆奏。
斷不可因該員系朕特簡升擢巡撫。
稍涉瞻徇。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看陳士枚非不黾勉。
無如限于才識。
鈎稽不明。
書吏得以肆其弊混。
實系材僅中質。
不敢稍涉徇隐。
報聞。
○科爾沁卓哩克圖親王巴圖等六人、喀爾喀土謝圖汗車林多爾濟等二人、阿拉善紮薩克親王貢桑珠爾默特、巴林紮薩克郡王那木濟勒旺楚克、喀喇沁紮薩克都楞郡王色伯克多爾濟、敖漢郡王布彥德勒格哷固魯克齊、阿巴噶紮薩克郡王阿爾塔什第、蘇尼特紮薩克郡王布爾呢錫哩等三人、紮赉特紮薩克貝勒理藩院額外侍郎拉木棍布紮布、翁牛特紮薩克貝勒寶拜、于養心門内瞻觐。
○己酉。
谕内閣、每年祈谷常雩冬至各大祀。
朕均親詣行禮。
嗣後凡遇三大祀。
仍應照舊親詣緻祭。
惟齋宿一節。
即遵照乾隆七年以前成憲。
朕在宮内齋宿。
以昭敬慎。
至祭前一日。
應在皇穹宇皇乾殿拈香之處。
着太常寺于先期提奏請旨。
○以湖北竹山協副将佛隆、為廣西右江鎮總兵官。
○追予罵賊捐軀湖南湘陰縣明陝西泾州知州婁鏽、入祀鄉賢祠。
妻黃氏、從夫殉節。
入祀節烈祠。
從總督裕泰等請也。
○命陝甘總督布彥泰、撥銀三萬七千五百七十四兩。
解赴伊犁。
備來年閏四月經費。
○貸湖南武陵、益陽、湘陰、龍陽、沅江、五縣修官民堤垸銀。
○庚戌。
谕内閣、原任江南提督陳化成、為國捐軀。
其被害甚烈。
本日兵部将伊子帶領引見。
朕追念遺忠。
不勝悼惜。
陳化成之子陳廷芳、着遇有福建水師都司缺出。
即行補用。
毋庸學習。
○又谕、載铨等奏、遵議蘆商前停引目。
請準展緩年限一摺。
蘆商前停引目。
現在未能複額。
着準其展緩五年辦理。
不準再有推展。
至前六年所停六十萬引之課。
統入積欠陸續歸款。
以纾商力。
○又谕、戴铨奏、查明長蘆運庫。
已徵尚未報撥。
及應解各衙門銀兩。
先行抵解等語。
長蘆運庫。
有業已徵收。
未屆奏限。
尚未報撥二十七年商課銀八萬兩。
着即豫解部庫。
其欠解二十四年商課銀兩。
着即将徵收應解各衙門銀十二萬兩、先行抵解部庫。
俟續有徵收。
再行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