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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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八年。
戊申。
六月。
癸卯朔。
谕内閣、李星沅等奏、海運有未到船隻。
請先行收買餘米交兌等語。
海運沙船進口八百餘隻。
其未到各船。
當亦接踵而至。
惟現在南糧将次到津。
自未便因守候海運尾數。
緻令撥船擁擠。
所有海運未到米石。
該督等拟令查明籌買補額交兌。
着委員等照數辦齊。
顆粒無虧。
即責成朱鳳标、德誠、如數驗收奏報。
以重倉儲而免守候。
○以山東布政使徐澤醇、為巡撫。
按察使劉源灏、為布政使。
雲南迤南道蔣霨遠、為山東按察使。
○以拏獲海盜。
予江蘇知州陳介眉、以知府升用。
并賞花翎。
○予故山東巡撫張澧中、祭葬。
○補行道光二十七年軍政。
福建卓異官九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甲辰。
谕内閣、前據彭蘊章奏、裁減漕船幫費。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核議具奏、漕糧為天庾正供。
自應裁減浮費。
杜絕弊端。
庶使小民樂于輸将。
州縣易于交兌。
源源轉輸。
倉儲日裕。
乃近來自州縣之徵收。
沿途之轉運。
以及各倉之出納。
節節視為利薮。
緻使旗丁需索幫費。
每歲加增。
幾成積重難返之勢。
因而紳衿之包庇。
船戶之偷竊。
胥役之侵漁。
種種弊端。
相沿日甚。
若不從嚴整頓。
流弊何所終極。
着有漕省分各督撫、暨河道漕運各總督、倉場侍郎等。
悉心體察。
力清其源。
源之不清。
流從何止。
在督撫等則應先行出示。
本年徵收漕糧。
隻準循照舊章。
不得絲毫增益。
兼須剀谕旗丁。
不得需索州縣。
該州縣等禁其取之于民。
何能為爾輩魚肉。
其在漕運河道總督。
又應嚴禁委員閘官巡漕等員。
告以旗丁既無所利。
該員等如敢詐取分毫。
準旗丁立即喊訴。
其有藉端需索及勒不放閘等弊。
從嚴治罪。
至于倉場侍郎。
尤應饬令坐糧廳潔己奉公。
禁止收受漕規。
并嚴查經紀人等勒索旗丁财物。
旗丁不取之于州縣。
何能為經紀等所挾持。
總之一氣相通。
其利全散之于烏合之衆。
而其害則滴滴歸源。
皆掊克于吾民也。
該大臣等豈無一二見及此者。
特日久相沿。
因循滋甚。
又不能聯為一體。
互相提撕。
遂使天庾之供。
歲形短绌。
該大臣等若不振刷精神。
趁此诰誡之時。
狂瀾力挽。
将來官民交困。
有誤正供。
其将何術以補救耶。
悔之晚矣。
着有漕各督撫。
即将此次谕旨。
遍示各州縣。
剀谕各村莊。
河道漕運各總督。
及倉場侍郎。
亦遍示官吏軍民人等。
一體懔遵。
勿幹功令。
傥有違者。
迅即懲辦。
務使層層去朘削之害。
小民有蘇息之時。
該州縣等尚敢藉口于兌費之日增。
而重斂吾民乎。
另片奏籌辦全漕等語。
漕務浮費太繁。
州縣無所賠償。
以緻報災減運。
希圖節省。
近年招商采買。
本年又試行海運。
豈能恃為長策。
若明歲新漕額數。
仍複短少。
何以籌裕倉儲。
上年有漕各督撫。
及漕運倉場衙門覆奏減費等事。
其浮費每歲裁革若幹。
未據切實聲明。
而漕額之果否能足。
尤未議及。
着即體察中外大局。
通盤籌畫。
将從前一切浮費。
如何革除。
嗣後各省全漕。
如何起運。
悉心會議。
詳晰聯銜具奏。
務期令行禁止。
弊絕風清。
朕以愛民為心。
該大臣等以正供為念。
斷未有令不行而弊不絕者。
懔之懔之。
○又谕、新授山東巡撫徐澤醇、着仍照例兼提督銜。
毋庸戴用花翎。
其現任各省巡撫兼提督銜者。
仍着戴用花翎。
嗣後遇有巡撫兼提督省分、更換之際。
除特旨賞戴花翎外。
餘俱毋庸戴用。
○乙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林則徐奏、現乘凱撤大兵。
分投捕獲曆年竄擾要犯多名。
審明立置重典一摺。
林則徐此次督兵進剿。
于永昌七哨懾服軍威後。
複乘凱撤大兵。
将曆年永順雲緬軍營剿散餘匪。
摉捕多起。
究出戕害擄禁員弁拒殺兵丁練勇各要犯七十六名。
審明立置重典。
自足大快人心。
永昭炯戒。
此外尚有夥同支解趙發元之姚老五一犯。
雖據現犯供稱已被擊殺。
恐難盡信。
仍着該督派員密訪确蹤。
毋任捏飾。
幸逃法網。
其前在永昌軍營陣亡之署守備趙發元。
既據查明道光二十六年駐守飛石口時。
賊匪馬無二等、央其讓路。
該署守備大罵不允。
并發矢射中賊首張富唇吻。
緻賊匪支解。
穵心吞食。
情實可慘。
且該署守備本系回人。
深知大義。
敵忾捐軀。
尤堪嘉尚。
趙發元前已有旨賜恤。
着加恩照參将例賜恤。
所有該部前遵谕旨議恤之處。
着即撤銷。
并賞銀三百兩。
即由該地方官支領庫銀。
交該故員家屬收領。
以慰忠魂。
其餘查明應行議恤之各員弁兵丁。
均着該督咨部照例核辦。
餘着照所拟辦理。
至永昌鎮道等已據查明。
并非甘心困辱。
亦無激變情事。
免其治罪
戊申。
六月。
癸卯朔。
谕内閣、李星沅等奏、海運有未到船隻。
請先行收買餘米交兌等語。
海運沙船進口八百餘隻。
其未到各船。
當亦接踵而至。
惟現在南糧将次到津。
自未便因守候海運尾數。
緻令撥船擁擠。
所有海運未到米石。
該督等拟令查明籌買補額交兌。
着委員等照數辦齊。
顆粒無虧。
即責成朱鳳标、德誠、如數驗收奏報。
以重倉儲而免守候。
○以山東布政使徐澤醇、為巡撫。
按察使劉源灏、為布政使。
雲南迤南道蔣霨遠、為山東按察使。
○以拏獲海盜。
予江蘇知州陳介眉、以知府升用。
并賞花翎。
○予故山東巡撫張澧中、祭葬。
○補行道光二十七年軍政。
福建卓異官九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甲辰。
谕内閣、前據彭蘊章奏、裁減漕船幫費。
當交戶部議奏。
茲據該部核議具奏、漕糧為天庾正供。
自應裁減浮費。
杜絕弊端。
庶使小民樂于輸将。
州縣易于交兌。
源源轉輸。
倉儲日裕。
乃近來自州縣之徵收。
沿途之轉運。
以及各倉之出納。
節節視為利薮。
緻使旗丁需索幫費。
每歲加增。
幾成積重難返之勢。
因而紳衿之包庇。
船戶之偷竊。
胥役之侵漁。
種種弊端。
相沿日甚。
若不從嚴整頓。
流弊何所終極。
着有漕省分各督撫、暨河道漕運各總督、倉場侍郎等。
悉心體察。
力清其源。
源之不清。
流從何止。
在督撫等則應先行出示。
本年徵收漕糧。
隻準循照舊章。
不得絲毫增益。
兼須剀谕旗丁。
不得需索州縣。
該州縣等禁其取之于民。
何能為爾輩魚肉。
其在漕運河道總督。
又應嚴禁委員閘官巡漕等員。
告以旗丁既無所利。
該員等如敢詐取分毫。
準旗丁立即喊訴。
其有藉端需索及勒不放閘等弊。
從嚴治罪。
至于倉場侍郎。
尤應饬令坐糧廳潔己奉公。
禁止收受漕規。
并嚴查經紀人等勒索旗丁财物。
旗丁不取之于州縣。
何能為經紀等所挾持。
總之一氣相通。
其利全散之于烏合之衆。
而其害則滴滴歸源。
皆掊克于吾民也。
該大臣等豈無一二見及此者。
特日久相沿。
因循滋甚。
又不能聯為一體。
互相提撕。
遂使天庾之供。
歲形短绌。
該大臣等若不振刷精神。
趁此诰誡之時。
狂瀾力挽。
将來官民交困。
有誤正供。
其将何術以補救耶。
悔之晚矣。
着有漕各督撫。
即将此次谕旨。
遍示各州縣。
剀谕各村莊。
河道漕運各總督。
及倉場侍郎。
亦遍示官吏軍民人等。
一體懔遵。
勿幹功令。
傥有違者。
迅即懲辦。
務使層層去朘削之害。
小民有蘇息之時。
該州縣等尚敢藉口于兌費之日增。
而重斂吾民乎。
另片奏籌辦全漕等語。
漕務浮費太繁。
州縣無所賠償。
以緻報災減運。
希圖節省。
近年招商采買。
本年又試行海運。
豈能恃為長策。
若明歲新漕額數。
仍複短少。
何以籌裕倉儲。
上年有漕各督撫。
及漕運倉場衙門覆奏減費等事。
其浮費每歲裁革若幹。
未據切實聲明。
而漕額之果否能足。
尤未議及。
着即體察中外大局。
通盤籌畫。
将從前一切浮費。
如何革除。
嗣後各省全漕。
如何起運。
悉心會議。
詳晰聯銜具奏。
務期令行禁止。
弊絕風清。
朕以愛民為心。
該大臣等以正供為念。
斷未有令不行而弊不絕者。
懔之懔之。
○又谕、新授山東巡撫徐澤醇、着仍照例兼提督銜。
毋庸戴用花翎。
其現任各省巡撫兼提督銜者。
仍着戴用花翎。
嗣後遇有巡撫兼提督省分、更換之際。
除特旨賞戴花翎外。
餘俱毋庸戴用。
○乙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林則徐奏、現乘凱撤大兵。
分投捕獲曆年竄擾要犯多名。
審明立置重典一摺。
林則徐此次督兵進剿。
于永昌七哨懾服軍威後。
複乘凱撤大兵。
将曆年永順雲緬軍營剿散餘匪。
摉捕多起。
究出戕害擄禁員弁拒殺兵丁練勇各要犯七十六名。
審明立置重典。
自足大快人心。
永昭炯戒。
此外尚有夥同支解趙發元之姚老五一犯。
雖據現犯供稱已被擊殺。
恐難盡信。
仍着該督派員密訪确蹤。
毋任捏飾。
幸逃法網。
其前在永昌軍營陣亡之署守備趙發元。
既據查明道光二十六年駐守飛石口時。
賊匪馬無二等、央其讓路。
該署守備大罵不允。
并發矢射中賊首張富唇吻。
緻賊匪支解。
穵心吞食。
情實可慘。
且該署守備本系回人。
深知大義。
敵忾捐軀。
尤堪嘉尚。
趙發元前已有旨賜恤。
着加恩照參将例賜恤。
所有該部前遵谕旨議恤之處。
着即撤銷。
并賞銀三百兩。
即由該地方官支領庫銀。
交該故員家屬收領。
以慰忠魂。
其餘查明應行議恤之各員弁兵丁。
均着該督咨部照例核辦。
餘着照所拟辦理。
至永昌鎮道等已據查明。
并非甘心困辱。
亦無激變情事。
免其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