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可也。
孔子曰。
百姓足。
君孰與不足。
百姓不足。
君孰與足。
宮中府中。
原屬一體。
非同士庶之私自蓋藏也。
故人君不可有私财。
有私财必有私事。
有私事必有私人。
有私人則不為其所愚者鮮矣。
是以貨利之害尚小。
而立身行政之害大矣。
我朝立法嚴明。
言利之臣。
立加貶斥。
惠民之政。
不惜拏金。
故任土作貢。
自古有之。
惟是行之既久。
未免世俗相因。
漸生侈靡。
要在為人上者。
知稼穑之艱難。
力崇節檢。
返本還淳。
然節儉之風。
豈空言所能感化也。
務在身踐力行。
概從樸實。
勿尚虛文。
即向應入貢者。
亦必察其義之所在。
定以限制。
不可稍存自奉之心。
在谄谀者、必曰尋常之物。
非珠玉可比。
價廉值賤。
獨不思一絲一粟。
從何而出哉。
且由數千裡而來。
以至達于九重。
其費不知凡幾矣。
故省一分、天下陰受一分之福。
于吏治民生。
不無小補也。
至于亭台苑囿。
夙有規模。
淳樸之風。
盡美盡備。
足以供幾餘遊憩。
其可複待經營乎。
書曰。
峻宇雕牆。
又曰。
惟宮室台榭陂池侈服。
不可不引為龜鑒也。
即以當時而言。
每歲應修應理者。
即不能及時措置。
何暇複有所加增乎。
設遇容悅之臣。
侵漁之吏。
多方獻谀取巧。
逢迎主意。
則必曰。
内廷之興造。
不同往昔。
今則自内發帑募夫。
并非勞民力傷民财而成之也。
此乃我大清萬世之罪人。
即應立正典刑。
暴白天下。
試思府庫之藏。
來自何所耶。
變其名色。
分其出納。
又将誰欺耶。
嗚呼。
仍是吾民脂膏也。
設非壇廟宮室城郭官署外。
又何忍以有常之費。
恣意消耗于無用之地耶。
我後世子孫。
若不遵循舊制。
縱欲無厭。
或有讒佞熒惑。
罔顧是非。
當時之滿漢大學士、軍機大臣、都察院堂官、暨科道等即持朕谕。
交章進谏。
若谏而弗納。
則為君者甘為祖宗之罪人。
臣工無與焉。
若不能犯顔強谏。
唯知自顧身家。
苟且旁觀。
屍祿保位。
則是自外生成。
為萬世不忠之臣矣。
着将此谕、交内閣、軍機處、都察院、各錄一道。
慎密存記。
特谕。
○谕内閣、富俊等奏、雙城堡向徵谷石、因建倉需費、酌徵折色等語。
雙城堡屯丁。
每晌徵谷一倉石。
現在谷價過賤。
粜谷建倉。
既多折耗。
改谷徵銀。
又恐累丁。
着照所請、準其每晌徵制錢三百文。
此系因時制宜。
将來處錢谷價值低昂不齊。
或須改徵谷石。
仍随時奏明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富俊奏、請改撥廢員摺内。
有來吉調用字樣。
地名省文書寫。
亦所常有。
若吉林乃系清語對音。
删去一字。
便不成文。
着傳谕富俊。
嗣後奏摺内如遇此等地名。
均應書寫全文。
毋得概從節省。
将此谕令知之。
○命戶部右侍郎王鼎、署刑部左侍郎玉麟、馳往湖南查辦事件。
○以通政使司副使奎昌、為詹事府詹事。
内閣侍讀學士長旺、為太常寺卿。
鴻胪寺卿那丹珠、為太仆寺卿。
大理寺少卿楊怿曾、為光祿寺卿。
仍留湖北學政任。
○以故雲南臨安府屬納更山土巡檢龍恩弟夔、襲職。
○丙辰。
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奏、甘肅官兵出征借項。
現奉恩诏豁免。
查司庫尚有扣存銀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四兩零。
閱歲既久。
原借官兵。
多已升遷事故。
且扣收在先。
未便發還。
緻滋影射之弊。
請一律報部撥用。
從之。
○以吏部右侍郎常起、署刑部左侍郎。
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富爾嵩阿、署京營右翼總兵。
○貸甘肅靖遠、秦、清水、禮、泾、靈台、靜甯、甯、平番、中衛、十州縣被災貧民兩月口糧。
并沙泥州判所屬災民一月口糧。
○丁巳。
谕内閣、質莊親王之福晉病故。
着加恩派大阿哥奠醊外。
仍賞銀一千兩。
令禧恩赍至伊家。
辦理喪事。
發引之日。
再派惇親王、瑞親王、奠醊。
奠醊後、仍令送至暫安處。
所有應得典禮。
交該衙門照例辦給。
追封廣東翁源縣詹姓三神、為敬義侯、尚義侯、秉義侯、從總督阮元請也。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本年歲暮祫祭太廟。
應派獻帛之近支王公。
人數不敷。
着照太常寺官員之例。
嗣後派獻帛爵。
如遇人數不敷。
凡服制已滿百日者。
均準其一體當差。
○又谕、陳若霖等奏、籌議查辦苗疆事宜一摺。
前據張映漢奏、籌議苗疆事宜各條。
當降旨交陳若霖、左輔、會同詳議。
茲據該督等查明妥議覆奏。
鳳凰等五廳縣額設屯丁。
原定章程。
應于均田本戶、及出力丁勇内挑補。
其委員屯官等、有以随帶私人頂充者。
着悉令退田開缺。
并永杜侵占。
以安屯業。
至屯防佃租。
該處地本硗瘠。
原額過重。
現将各項浮費删裁。
則租額自可輕減。
着照所議、于民苗佃種田土内。
按則減去租谷一萬八千石。
并将鳳永二廳最瘠之區。
再減去租谷二千七百七十石。
以纾佃力。
嗣後責成該道等、撙節支銷。
年清年款。
毋任虛糜。
其苗疆積貯銀谷。
曆年動缺。
現已加恩準其借谷歸補。
務各認真經理。
以裕儲備。
屯防委員。
概行裁撤。
所有一切經費出納。
即着該道等按限徵解。
逐層稽核。
嚴禁侵漁。
至兵役擅入苗寨。
本有例禁。
嗣後務遵照舊章。
凡有勾攝公事。
由苗弁傳喚。
其兵役藉詞擾累者。
查出按律重懲。
毋稍寬貸。
苗舉人有願赴京會試者。
即照本省舉人之例。
給與公車銀兩。
仍嚴禁書吏需索。
俾令踴躍觀光。
再苗疆遠處邊隅。
如遇淮鹽不能接濟。
着準其照湖北歸州等州縣之例。
聽民買食川鹽。
不得過十斤之數。
如有大夥私販。
仍責成該地方官嚴拏。
以杜侵灌。
該督等、督饬該道。
董率廳縣。
實心經理。
加意撫綏。
用副朕乂安邊圉至意。
○又谕、陳若霖等奏、請借款買補苗疆儲積一摺。
苗疆積貯緊要。
曆年動缺銀谷過多。
不足以備緩急。
着照所請、準其于司庫收捐監生銀兩内。
借動銀六萬九百兩。
發交辰沅道、照時價采買谷石。
先行歸貯廳縣等倉。
仍照原案以銀二萬兩收貯道庫。
其漢商每年生息銀一萬二千兩。
以五千兩歸還地丁原款外。
其餘銀七千兩。
先盡本年經費不敷之用。
餘銀即饬盡數解交司庫。
陸續歸還捐監及通米借款。
仍随時報部以憑查核。
該部知道。
○又谕、松箖奏、宗室佐領、請食本任俸銀、并請頒正管長圖記一摺。
向來盛京宗室正副管長。
補放佐領。
仍食原俸。
兼轄宗室覺羅學事務。
定例相沿已久。
辦理并無贻誤。
該将軍何得率陳臆見。
遽請紛更。
所奏着不準行。
○頒賞在京文武官員二千二十四人衣料有差。
○己未。
上詣雍和宮行禮。
宣仁廟。
凝和廟。
火神廟。
拈香。
○庚申。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谕内閣、陳若霖奏、審明參将守備互揭各情、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荊州城守營中軍守備周甲萬、因負氣告假未允。
辄攜帶钤記。
赴該管上司衙門禀繳。
實屬任性乖張。
周甲萬着即革職。
參将托克通武、将應存守備署中公項銀兩。
率行提取收貯。
雖無私用情弊。
亦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琦善奏、訪查匪徒散布邪言、并無确據、審訊民人黃二、亦無奸盜不法實情一摺。
東省夏秋之間。
時疫流行。
民間求醫建醮。
随處皆有。
其針灸治病。
亦系恒有之事。
因其應手奏效。
民間緻有訛言。
該禦史本系得之風聞。
既據該撫查明、現在疫氣全消。
民情安帖。
自無庸紛紛查辦。
緻滋驚擾。
黃二即黃廷玉、着即行釋放以省拖累。
将此谕令知之。
○修山西偏關垣曲二縣監房。
從巡撫成格請也。
○辛酉。
谕内閣、昨據成格參奏、陳官俊在山西學政任内各款。
當交軍機大臣、傳到陳官俊、逐加诘問。
摺内所參責打家人、并途中納妾兩款。
陳官俊俱已承認。
學政按臨各處。
州縣丁役。
如有過犯。
原應發交地方官懲處。
乃陳官俊于道經晉祠時。
自行責打辦差家人。
未免輕躁。
此猶其過之小者。
至考試平陽時。
買通判之婢為妾。
學政本不應與地方官交結。
乃不自檢束。
顯違例禁。
此實咎無可辭。
其所參陳官俊在任幹預地方公事一節。
上年朕本有密旨谕陳官俊、令其留心察訪官吏賢否。
政治得失。
随時密奏。
讵意陳官俊卞急粗率。
辄将晉省官員。
大加訪問。
以緻聲勢侈張。
物議滋起。
殊與朕委任陳官俊之意大相徑庭。
臣不密則失身。
自幹罪戾。
孔子曰。
百姓足。
君孰與不足。
百姓不足。
君孰與足。
宮中府中。
原屬一體。
非同士庶之私自蓋藏也。
故人君不可有私财。
有私财必有私事。
有私事必有私人。
有私人則不為其所愚者鮮矣。
是以貨利之害尚小。
而立身行政之害大矣。
我朝立法嚴明。
言利之臣。
立加貶斥。
惠民之政。
不惜拏金。
故任土作貢。
自古有之。
惟是行之既久。
未免世俗相因。
漸生侈靡。
要在為人上者。
知稼穑之艱難。
力崇節檢。
返本還淳。
然節儉之風。
豈空言所能感化也。
務在身踐力行。
概從樸實。
勿尚虛文。
即向應入貢者。
亦必察其義之所在。
定以限制。
不可稍存自奉之心。
在谄谀者、必曰尋常之物。
非珠玉可比。
價廉值賤。
獨不思一絲一粟。
從何而出哉。
且由數千裡而來。
以至達于九重。
其費不知凡幾矣。
故省一分、天下陰受一分之福。
于吏治民生。
不無小補也。
至于亭台苑囿。
夙有規模。
淳樸之風。
盡美盡備。
足以供幾餘遊憩。
其可複待經營乎。
書曰。
峻宇雕牆。
又曰。
惟宮室台榭陂池侈服。
不可不引為龜鑒也。
即以當時而言。
每歲應修應理者。
即不能及時措置。
何暇複有所加增乎。
設遇容悅之臣。
侵漁之吏。
多方獻谀取巧。
逢迎主意。
則必曰。
内廷之興造。
不同往昔。
今則自内發帑募夫。
并非勞民力傷民财而成之也。
此乃我大清萬世之罪人。
即應立正典刑。
暴白天下。
試思府庫之藏。
來自何所耶。
變其名色。
分其出納。
又将誰欺耶。
嗚呼。
仍是吾民脂膏也。
設非壇廟宮室城郭官署外。
又何忍以有常之費。
恣意消耗于無用之地耶。
我後世子孫。
若不遵循舊制。
縱欲無厭。
或有讒佞熒惑。
罔顧是非。
當時之滿漢大學士、軍機大臣、都察院堂官、暨科道等即持朕谕。
交章進谏。
若谏而弗納。
則為君者甘為祖宗之罪人。
臣工無與焉。
若不能犯顔強谏。
唯知自顧身家。
苟且旁觀。
屍祿保位。
則是自外生成。
為萬世不忠之臣矣。
着将此谕、交内閣、軍機處、都察院、各錄一道。
慎密存記。
特谕。
○谕内閣、富俊等奏、雙城堡向徵谷石、因建倉需費、酌徵折色等語。
雙城堡屯丁。
每晌徵谷一倉石。
現在谷價過賤。
粜谷建倉。
既多折耗。
改谷徵銀。
又恐累丁。
着照所請、準其每晌徵制錢三百文。
此系因時制宜。
将來處錢谷價值低昂不齊。
或須改徵谷石。
仍随時奏明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富俊奏、請改撥廢員摺内。
有來吉調用字樣。
地名省文書寫。
亦所常有。
若吉林乃系清語對音。
删去一字。
便不成文。
着傳谕富俊。
嗣後奏摺内如遇此等地名。
均應書寫全文。
毋得概從節省。
将此谕令知之。
○命戶部右侍郎王鼎、署刑部左侍郎玉麟、馳往湖南查辦事件。
○以通政使司副使奎昌、為詹事府詹事。
内閣侍讀學士長旺、為太常寺卿。
鴻胪寺卿那丹珠、為太仆寺卿。
大理寺少卿楊怿曾、為光祿寺卿。
仍留湖北學政任。
○以故雲南臨安府屬納更山土巡檢龍恩弟夔、襲職。
○丙辰。
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長齡奏、甘肅官兵出征借項。
現奉恩诏豁免。
查司庫尚有扣存銀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四兩零。
閱歲既久。
原借官兵。
多已升遷事故。
且扣收在先。
未便發還。
緻滋影射之弊。
請一律報部撥用。
從之。
○以吏部右侍郎常起、署刑部左侍郎。
吏部左侍郎湯金钊、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富爾嵩阿、署京營右翼總兵。
○貸甘肅靖遠、秦、清水、禮、泾、靈台、靜甯、甯、平番、中衛、十州縣被災貧民兩月口糧。
并沙泥州判所屬災民一月口糧。
○丁巳。
谕内閣、質莊親王之福晉病故。
着加恩派大阿哥奠醊外。
仍賞銀一千兩。
令禧恩赍至伊家。
辦理喪事。
發引之日。
再派惇親王、瑞親王、奠醊。
奠醊後、仍令送至暫安處。
所有應得典禮。
交該衙門照例辦給。
追封廣東翁源縣詹姓三神、為敬義侯、尚義侯、秉義侯、從總督阮元請也。
○戊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本年歲暮祫祭太廟。
應派獻帛之近支王公。
人數不敷。
着照太常寺官員之例。
嗣後派獻帛爵。
如遇人數不敷。
凡服制已滿百日者。
均準其一體當差。
○又谕、陳若霖等奏、籌議查辦苗疆事宜一摺。
前據張映漢奏、籌議苗疆事宜各條。
當降旨交陳若霖、左輔、會同詳議。
茲據該督等查明妥議覆奏。
鳳凰等五廳縣額設屯丁。
原定章程。
應于均田本戶、及出力丁勇内挑補。
其委員屯官等、有以随帶私人頂充者。
着悉令退田開缺。
并永杜侵占。
以安屯業。
至屯防佃租。
該處地本硗瘠。
原額過重。
現将各項浮費删裁。
則租額自可輕減。
着照所議、于民苗佃種田土内。
按則減去租谷一萬八千石。
并将鳳永二廳最瘠之區。
再減去租谷二千七百七十石。
以纾佃力。
嗣後責成該道等、撙節支銷。
年清年款。
毋任虛糜。
其苗疆積貯銀谷。
曆年動缺。
現已加恩準其借谷歸補。
務各認真經理。
以裕儲備。
屯防委員。
概行裁撤。
所有一切經費出納。
即着該道等按限徵解。
逐層稽核。
嚴禁侵漁。
至兵役擅入苗寨。
本有例禁。
嗣後務遵照舊章。
凡有勾攝公事。
由苗弁傳喚。
其兵役藉詞擾累者。
查出按律重懲。
毋稍寬貸。
苗舉人有願赴京會試者。
即照本省舉人之例。
給與公車銀兩。
仍嚴禁書吏需索。
俾令踴躍觀光。
再苗疆遠處邊隅。
如遇淮鹽不能接濟。
着準其照湖北歸州等州縣之例。
聽民買食川鹽。
不得過十斤之數。
如有大夥私販。
仍責成該地方官嚴拏。
以杜侵灌。
該督等、督饬該道。
董率廳縣。
實心經理。
加意撫綏。
用副朕乂安邊圉至意。
○又谕、陳若霖等奏、請借款買補苗疆儲積一摺。
苗疆積貯緊要。
曆年動缺銀谷過多。
不足以備緩急。
着照所請、準其于司庫收捐監生銀兩内。
借動銀六萬九百兩。
發交辰沅道、照時價采買谷石。
先行歸貯廳縣等倉。
仍照原案以銀二萬兩收貯道庫。
其漢商每年生息銀一萬二千兩。
以五千兩歸還地丁原款外。
其餘銀七千兩。
先盡本年經費不敷之用。
餘銀即饬盡數解交司庫。
陸續歸還捐監及通米借款。
仍随時報部以憑查核。
該部知道。
○又谕、松箖奏、宗室佐領、請食本任俸銀、并請頒正管長圖記一摺。
向來盛京宗室正副管長。
補放佐領。
仍食原俸。
兼轄宗室覺羅學事務。
定例相沿已久。
辦理并無贻誤。
該将軍何得率陳臆見。
遽請紛更。
所奏着不準行。
○頒賞在京文武官員二千二十四人衣料有差。
○己未。
上詣雍和宮行禮。
宣仁廟。
凝和廟。
火神廟。
拈香。
○庚申。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壽皇殿行禮。
○詣關帝廟拈香。
○谕内閣、陳若霖奏、審明參将守備互揭各情、分别定拟一摺。
此案荊州城守營中軍守備周甲萬、因負氣告假未允。
辄攜帶钤記。
赴該管上司衙門禀繳。
實屬任性乖張。
周甲萬着即革職。
參将托克通武、将應存守備署中公項銀兩。
率行提取收貯。
雖無私用情弊。
亦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琦善奏、訪查匪徒散布邪言、并無确據、審訊民人黃二、亦無奸盜不法實情一摺。
東省夏秋之間。
時疫流行。
民間求醫建醮。
随處皆有。
其針灸治病。
亦系恒有之事。
因其應手奏效。
民間緻有訛言。
該禦史本系得之風聞。
既據該撫查明、現在疫氣全消。
民情安帖。
自無庸紛紛查辦。
緻滋驚擾。
黃二即黃廷玉、着即行釋放以省拖累。
将此谕令知之。
○修山西偏關垣曲二縣監房。
從巡撫成格請也。
○辛酉。
谕内閣、昨據成格參奏、陳官俊在山西學政任内各款。
當交軍機大臣、傳到陳官俊、逐加诘問。
摺内所參責打家人、并途中納妾兩款。
陳官俊俱已承認。
學政按臨各處。
州縣丁役。
如有過犯。
原應發交地方官懲處。
乃陳官俊于道經晉祠時。
自行責打辦差家人。
未免輕躁。
此猶其過之小者。
至考試平陽時。
買通判之婢為妾。
學政本不應與地方官交結。
乃不自檢束。
顯違例禁。
此實咎無可辭。
其所參陳官俊在任幹預地方公事一節。
上年朕本有密旨谕陳官俊、令其留心察訪官吏賢否。
政治得失。
随時密奏。
讵意陳官俊卞急粗率。
辄将晉省官員。
大加訪問。
以緻聲勢侈張。
物議滋起。
殊與朕委任陳官俊之意大相徑庭。
臣不密則失身。
自幹罪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