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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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劄調總兵、校閱武闱外場。
得旨、此雖循例之事。
必須嚴密辦理。
如有弊端。
立行究辦。
不可因循徇隐。
○修湖北公安縣倉廒。
從兼署巡撫陳若霖請也。
○除江蘇青浦縣捐置義冢田地十五畝有奇額賦。
○緩徵湖北天門、潛江、江陵、沔陽、荊門、京山、監利、漢陽、八州縣暨屯坐各衛新舊錢漕屯饷。
及淤田花利、堤閘各費。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已革五官正常興、辦稿呈堂。
引例錯誤。
有心朦混。
着照刑部所拟杖徒。
照例枷責。
已革博士塔方阿、私自刮補案件。
業經革職。
毋庸再議。
其随同畫押之主簿方德裕、博士何良奎、及未經畫押之前任五官正成會、靈台郎何元淮、博士福奎、着交部分别議處。
管理監務貝勒奕紹、既查出此案稿件閱看。
不即據實究辦。
亦屬不合。
着交宗人府察議。
至方履亨以博士起用時。
欽天監行文吏部查核。
吏部何以不将定例聲明咨覆。
着軍機大臣、查明據實覆奏。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武隆阿、幫辦大臣秀堃奏、密陳旗人生計。
請于各直省督撫提鎮各标馬兵額内。
酌分十分之五。
作為旗缺。
由各直省駐防八旗馬甲養育兵内。
就近輪流送補。
責令三年充補足額。
千總外委缺出。
一體拔補。
并準攜眷分赴各府州縣就近應差。
一應戶婚田土命盜各案。
均歸該地方官管理。
送補之初。
即咨明入于該處旗籍。
其子弟原挑綠營守戰馬糧者。
準與綠營兵丁一體考補。
并請将駐防滿兵充補綠營之缺。
以八成調取在京旗人往補。
以二成補本營駐防閑散。
随時陸續咨報在京各旗。
按缺選派閑散旗人前往坐補。
其路費即于截曠項下放給。
限三個月到防。
其内外旗人、有父經撥補、子系閑散、聽其帶往。
如兄弟叔侄情願随往者。
準其呈帶。
在京旗人、有欲順随外任親族之便。
或情願豫赴各省入于旗籍候挑兵丁自謀生理之人。
俱準由都統給咨。
攜眷赍赴所往之處。
入該處旗籍。
不必給予路費。
如此一轉移間。
不但京外各旗人生計頓充。
且使各直省軍容雄壯。
不止旗人獨沾樂利也。
得旨、八旗都統副都統等公同閱看。
未議定具奏之前。
不必在朕前提及一字。
朕不向王大臣等論其可否。
統于議奏後再降谕旨。
○修福建泉州廠戰船。
從巡撫顔檢請也。
○貸福建台灣淡水、噶瑪蘭、二廳風雨折損耔種銀。
并給房屋修費。
○給盛京鳳凰城、岫岩、牛莊、巨流河、白旗堡、等處被水旗民一月口糧。
○甲辰。
谕内閣、本日有兵部筆帖式和書、在乾清門呈遞奏摺。
自陳管見五條。
朝廷設官分職。
定有等差。
不容越分言事。
其末秩下僚。
如有确知利弊、及冤抑求伸者。
或在都察院申訴。
或在本衙門呈遞。
該堂官亦斷不敢壅于上聞。
若不論品秩崇卑。
紛紛競赴宮門。
建言奏事。
尚複成何體制。
此次筆帖式和書所遞條陳。
尚無悖謬之處。
但違例擅遞奏章。
着交刑部治以應得之咎。
○谕軍機大臣等、方受疇奏、查明保定等兩府四直隸州屬未結各案交代。
分别虧那實貯、造冊取結咨部一摺。
直隸清查各屬交代未清款項。
先将保定、順德、兩府。
易、趙、深、定、四直隸州。
并所屬四十四處。
二十一年以前、及二十一年以後、曆任未結交代二百四十五案。
分人分任。
造冊咨部。
計三次清查以後。
自嘉慶十年起、至二十五年八月止。
共應追正雜錢糧銀四十一萬四千七百餘兩。
亦按人先行造冊咨部。
着照該督所請、俟通省交代查辦完竣。
合算各員實虧之數。
照依前次追繳積欠章程。
分年勒限嚴追。
統以全案奏定之日起限。
升任離任者分别加緊加展。
此次查出兩府四州屬應追銀數。
除攤捐等款。
既已按任劃清。
則倉庫現在錢糧。
即屬實貯。
嗣後接收交代。
總以此為據。
依限完結。
傥再有任意遲延。
即行照例嚴參。
毋稍姑息。
又另片奏、積案遲延各員處分。
人數較多。
莅任非止一處。
必須全案交代查辦完竣。
始能将曆任接卸日期、及實計在任遲延月日扣算等語。
亦着照所請、均俟通省交代查辦完竣。
再将遲延職名、分别核辦。
将此谕令知之。
○以右春坊右中允胡開益、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工部左侍郎王以銜、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賈允升、為副考官。
○乙巳。
谕内閣、禦史牟惇儒奏、請申明庶吉士大課定例一摺。
庶常館為培養人才之地。
自應勤于考課。
以勵講習。
但祁寒盛暑。
責令人人在館扃試。
亦勢有所難。
嗣後大教習到館考課之期。
該庶吉士等、俱當在館将詩賦寫作全完。
大教習評定甲乙。
以昭核實。
至該禦史所稱庶吉士所領月費。
多被館中藉端克扣一節。
着掌院學士會同大教習查明、責成該提調嚴行禁止。
毋得仍前冒濫。
○又谕、前據祿成等奏參、私立小票木戳一案。
情節未确。
當交成格派員确訊。
另行定拟。
茲據該撫查明具奏。
佐領鄂爾吉瑚、起意刊刻小票木戳。
圖得紙筆之費。
殊屬卑鄙不職。
着即行革職。
參領德恩伯哷勒、被其朦混。
率意準行。
着交部嚴加議處。
參領阿木爾紮勒、額爾德呢、倉敦多克、随同附和。
俱着交部議處。
将軍祿成、副都統年德、未能審出起意之人。
遽請将參領革
得旨、此雖循例之事。
必須嚴密辦理。
如有弊端。
立行究辦。
不可因循徇隐。
○修湖北公安縣倉廒。
從兼署巡撫陳若霖請也。
○除江蘇青浦縣捐置義冢田地十五畝有奇額賦。
○緩徵湖北天門、潛江、江陵、沔陽、荊門、京山、監利、漢陽、八州縣暨屯坐各衛新舊錢漕屯饷。
及淤田花利、堤閘各費。
○癸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内閣、已革五官正常興、辦稿呈堂。
引例錯誤。
有心朦混。
着照刑部所拟杖徒。
照例枷責。
已革博士塔方阿、私自刮補案件。
業經革職。
毋庸再議。
其随同畫押之主簿方德裕、博士何良奎、及未經畫押之前任五官正成會、靈台郎何元淮、博士福奎、着交部分别議處。
管理監務貝勒奕紹、既查出此案稿件閱看。
不即據實究辦。
亦屬不合。
着交宗人府察議。
至方履亨以博士起用時。
欽天監行文吏部查核。
吏部何以不将定例聲明咨覆。
着軍機大臣、查明據實覆奏。
○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武隆阿、幫辦大臣秀堃奏、密陳旗人生計。
請于各直省督撫提鎮各标馬兵額内。
酌分十分之五。
作為旗缺。
由各直省駐防八旗馬甲養育兵内。
就近輪流送補。
責令三年充補足額。
千總外委缺出。
一體拔補。
并準攜眷分赴各府州縣就近應差。
一應戶婚田土命盜各案。
均歸該地方官管理。
送補之初。
即咨明入于該處旗籍。
其子弟原挑綠營守戰馬糧者。
準與綠營兵丁一體考補。
并請将駐防滿兵充補綠營之缺。
以八成調取在京旗人往補。
以二成補本營駐防閑散。
随時陸續咨報在京各旗。
按缺選派閑散旗人前往坐補。
其路費即于截曠項下放給。
限三個月到防。
其内外旗人、有父經撥補、子系閑散、聽其帶往。
如兄弟叔侄情願随往者。
準其呈帶。
在京旗人、有欲順随外任親族之便。
或情願豫赴各省入于旗籍候挑兵丁自謀生理之人。
俱準由都統給咨。
攜眷赍赴所往之處。
入該處旗籍。
不必給予路費。
如此一轉移間。
不但京外各旗人生計頓充。
且使各直省軍容雄壯。
不止旗人獨沾樂利也。
得旨、八旗都統副都統等公同閱看。
未議定具奏之前。
不必在朕前提及一字。
朕不向王大臣等論其可否。
統于議奏後再降谕旨。
○修福建泉州廠戰船。
從巡撫顔檢請也。
○貸福建台灣淡水、噶瑪蘭、二廳風雨折損耔種銀。
并給房屋修費。
○給盛京鳳凰城、岫岩、牛莊、巨流河、白旗堡、等處被水旗民一月口糧。
○甲辰。
谕内閣、本日有兵部筆帖式和書、在乾清門呈遞奏摺。
自陳管見五條。
朝廷設官分職。
定有等差。
不容越分言事。
其末秩下僚。
如有确知利弊、及冤抑求伸者。
或在都察院申訴。
或在本衙門呈遞。
該堂官亦斷不敢壅于上聞。
若不論品秩崇卑。
紛紛競赴宮門。
建言奏事。
尚複成何體制。
此次筆帖式和書所遞條陳。
尚無悖謬之處。
但違例擅遞奏章。
着交刑部治以應得之咎。
○谕軍機大臣等、方受疇奏、查明保定等兩府四直隸州屬未結各案交代。
分别虧那實貯、造冊取結咨部一摺。
直隸清查各屬交代未清款項。
先将保定、順德、兩府。
易、趙、深、定、四直隸州。
并所屬四十四處。
二十一年以前、及二十一年以後、曆任未結交代二百四十五案。
分人分任。
造冊咨部。
計三次清查以後。
自嘉慶十年起、至二十五年八月止。
共應追正雜錢糧銀四十一萬四千七百餘兩。
亦按人先行造冊咨部。
着照該督所請、俟通省交代查辦完竣。
合算各員實虧之數。
照依前次追繳積欠章程。
分年勒限嚴追。
統以全案奏定之日起限。
升任離任者分别加緊加展。
此次查出兩府四州屬應追銀數。
除攤捐等款。
既已按任劃清。
則倉庫現在錢糧。
即屬實貯。
嗣後接收交代。
總以此為據。
依限完結。
傥再有任意遲延。
即行照例嚴參。
毋稍姑息。
又另片奏、積案遲延各員處分。
人數較多。
莅任非止一處。
必須全案交代查辦完竣。
始能将曆任接卸日期、及實計在任遲延月日扣算等語。
亦着照所請、均俟通省交代查辦完竣。
再将遲延職名、分别核辦。
将此谕令知之。
○以右春坊右中允胡開益、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工部左侍郎王以銜、為順天武鄉試正考官。
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賈允升、為副考官。
○乙巳。
谕内閣、禦史牟惇儒奏、請申明庶吉士大課定例一摺。
庶常館為培養人才之地。
自應勤于考課。
以勵講習。
但祁寒盛暑。
責令人人在館扃試。
亦勢有所難。
嗣後大教習到館考課之期。
該庶吉士等、俱當在館将詩賦寫作全完。
大教習評定甲乙。
以昭核實。
至該禦史所稱庶吉士所領月費。
多被館中藉端克扣一節。
着掌院學士會同大教習查明、責成該提調嚴行禁止。
毋得仍前冒濫。
○又谕、前據祿成等奏參、私立小票木戳一案。
情節未确。
當交成格派員确訊。
另行定拟。
茲據該撫查明具奏。
佐領鄂爾吉瑚、起意刊刻小票木戳。
圖得紙筆之費。
殊屬卑鄙不職。
着即行革職。
參領德恩伯哷勒、被其朦混。
率意準行。
着交部嚴加議處。
參領阿木爾紮勒、額爾德呢、倉敦多克、随同附和。
俱着交部議處。
将軍祿成、副都統年德、未能審出起意之人。
遽請将參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