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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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前鋒統領奕格、署正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吏部尚書文慶、署管理欽天監事。
工部左侍郎王廣蔭、署倉場侍郎。
吏部右侍郎張芾、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貸湖南提标、常德、洞庭、澧州、嶽州、各協營駐劄災區兵丁一月饷銀。
○乙酉。
谕内閣、前因戶部奏籌備庫款一摺。
當派宗人府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戶部妥議。
茲據王大臣等議定準駁。
并仍會同戶部另議章程五條具奏。
朕詳加披閱。
尚屬周妥。
國家承平日久。
涵濡德澤。
務為寬厚。
漸至廢弛。
曆久相沿。
已非一日。
若不大加整頓。
興利除弊。
則官玩法而民受害。
政事何由得舉。
該王大臣等所議數條。
或循成憲。
或順輿情。
無非就自然之利。
斟酌損益。
鹽務乃裕課之源。
生齒日繁。
理應轉運不竭。
乃現在長蘆山東鹽務。
疲累已極。
特派定郡王載铨等分别核辦。
該王大臣務當博采輿論。
實力講求。
除有數處已經行之有效。
暫無庸更易外。
其餘應如何變計。
俾裕國便民之處。
着體察情形。
悉心妥辦。
至各省錢糧。
江蘇、浙江、河南、山東、福建、四川等省。
俱辦清查。
已立期限。
惟條分縷析。
造冊報部。
恐遲延時日。
着各直省督撫趕緊先造四柱清冊一分。
每省各以一府為一冊。
統以文到之日。
限八個月辦齊。
其短少之項。
已有數目。
從何支飾。
各該督撫惟應迅籌彌補章程。
不得轇轕耽延。
終歸無着。
造冊完竣。
咨明戶部。
随到随即咨報軍機處存記。
不拘何時請旨。
順派欽差前往各府縣抽查。
從前虧短之數。
業經設法分别彌補追賠。
各該員已有應得罪名處分。
朕必寬其既往。
不置重典。
但報部之後。
水落石出。
若續經欽差查出虧短。
立即訊明。
執法從事。
決不寬貸。
其八個月以内本已到限者。
毋庸因此另展。
所有從前奏請展限核辦。
原因繕造細底清冊。
仍應逐細辦理。
屆期報部。
以憑核對。
漕糧本有折色之條。
但恐州縣于舊章之外。
藉詞增添。
與其受追呼而肥劣員之橐。
不若減價值而作惟正之供。
着各該督撫體察各屬情形。
酌量應折幾成。
即以此銀循照成案。
分于北省各處豐收地方。
購買米麥。
或招商由海運抵津。
至舊緩帶徵漕糧。
與本年秋收無涉。
屆啟徵之年。
無論正米耗米。
盡數改徵折色。
解交部庫。
所有一切随漕應徵給丁行月贈耗等米。
及交倉席木等項。
自應按照緩漕數目計算。
一并改折解部。
如州縣借詞浮折。
即行嚴參。
至河工浮冒之弊。
人所共知。
本年已明降谕旨。
着戶部存記。
除例應發給銀兩外。
絲毫不準再撥。
自當懔遵。
計每年所撥銀兩。
傥力節浮費。
盡敷辦工。
如果該廳員等于例領正價之外。
并未絲毫糜帑。
三汛之後。
準該河督優加保舉。
嗣後河督處分。
仍照舊例分别漫口罰俸。
缺口降留辦理。
毋庸離任。
其失事專汛廳弁。
從重治罪。
以專責成而杜挾制。
并酌添該河督養廉以資辦公。
江南河道總督。
共發給銀一萬二千兩。
河東河道總督。
共發給銀一萬兩。
優與正所以杜其濫取。
各廳員冗缺甚多。
着兩江總督、山東河南巡撫、會同該河督等公議裁撤。
至開礦之舉。
以天地自然之利。
還之天下。
仍是藏富于民。
如果地方官辦理得宜。
何至藉口于人衆易聚難散。
因噎而廢食。
着四川雲貴兩廣江西各督撫于所屬境内。
确切查勘。
廣為曉谕。
其餘各省督撫亦着留心訪查。
如有苗旺之區。
酌量開采。
斷不準畏難苟安。
托詞觀望。
傥遊移不辦。
朕不難派員前往履勘。
如果不便于民。
或開采之後。
弊多利少。
亦準奏明停止。
至于官辦民辦商辦。
其應如何統轄彈治稽查之處。
朕亦不為遙制。
惟在該督撫等各就地方情形。
熟商妥議。
定立章程具奏。
總之有治人。
無治法。
窮變通久。
全在因時制宜。
綜此數端。
除實有不便于民者。
準該督撫奏明外。
其餘令在必行。
諒不敢莠言亂政。
如果該大臣等振刷精神。
痛除锢習。
小廉大法。
未有為其事而無其功者。
即令收效稍遲。
亦絕無絲毫掊克病民也。
爾百寮共勉之。
苟能膺朕之賞。
而無幹朕之法。
朕甚慰焉。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遵查捕務。
與禦史戴絅孫所奏相同。
毋庸再議。
得旨、核實認真。
能否克盡職守。
卿等自知也。
○以睿親王仁壽、署管理宗人府銀庫事。
吏部尚書文慶、署管理武備院事。
戶部左侍郎柏葰、署管理奉宸苑事。
吏部尚書文慶、署管理欽天監事。
工部左侍郎王廣蔭、署倉場侍郎。
吏部右侍郎張芾、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貸湖南提标、常德、洞庭、澧州、嶽州、各協營駐劄災區兵丁一月饷銀。
○乙酉。
谕内閣、前因戶部奏籌備庫款一摺。
當派宗人府大學士軍機大臣會同戶部妥議。
茲據王大臣等議定準駁。
并仍會同戶部另議章程五條具奏。
朕詳加披閱。
尚屬周妥。
國家承平日久。
涵濡德澤。
務為寬厚。
漸至廢弛。
曆久相沿。
已非一日。
若不大加整頓。
興利除弊。
則官玩法而民受害。
政事何由得舉。
該王大臣等所議數條。
或循成憲。
或順輿情。
無非就自然之利。
斟酌損益。
鹽務乃裕課之源。
生齒日繁。
理應轉運不竭。
乃現在長蘆山東鹽務。
疲累已極。
特派定郡王載铨等分别核辦。
該王大臣務當博采輿論。
實力講求。
除有數處已經行之有效。
暫無庸更易外。
其餘應如何變計。
俾裕國便民之處。
着體察情形。
悉心妥辦。
至各省錢糧。
江蘇、浙江、河南、山東、福建、四川等省。
俱辦清查。
已立期限。
惟條分縷析。
造冊報部。
恐遲延時日。
着各直省督撫趕緊先造四柱清冊一分。
每省各以一府為一冊。
統以文到之日。
限八個月辦齊。
其短少之項。
已有數目。
從何支飾。
各該督撫惟應迅籌彌補章程。
不得轇轕耽延。
終歸無着。
造冊完竣。
咨明戶部。
随到随即咨報軍機處存記。
不拘何時請旨。
順派欽差前往各府縣抽查。
從前虧短之數。
業經設法分别彌補追賠。
各該員已有應得罪名處分。
朕必寬其既往。
不置重典。
但報部之後。
水落石出。
若續經欽差查出虧短。
立即訊明。
執法從事。
決不寬貸。
其八個月以内本已到限者。
毋庸因此另展。
所有從前奏請展限核辦。
原因繕造細底清冊。
仍應逐細辦理。
屆期報部。
以憑核對。
漕糧本有折色之條。
但恐州縣于舊章之外。
藉詞增添。
與其受追呼而肥劣員之橐。
不若減價值而作惟正之供。
着各該督撫體察各屬情形。
酌量應折幾成。
即以此銀循照成案。
分于北省各處豐收地方。
購買米麥。
或招商由海運抵津。
至舊緩帶徵漕糧。
與本年秋收無涉。
屆啟徵之年。
無論正米耗米。
盡數改徵折色。
解交部庫。
所有一切随漕應徵給丁行月贈耗等米。
及交倉席木等項。
自應按照緩漕數目計算。
一并改折解部。
如州縣借詞浮折。
即行嚴參。
至河工浮冒之弊。
人所共知。
本年已明降谕旨。
着戶部存記。
除例應發給銀兩外。
絲毫不準再撥。
自當懔遵。
計每年所撥銀兩。
傥力節浮費。
盡敷辦工。
如果該廳員等于例領正價之外。
并未絲毫糜帑。
三汛之後。
準該河督優加保舉。
嗣後河督處分。
仍照舊例分别漫口罰俸。
缺口降留辦理。
毋庸離任。
其失事專汛廳弁。
從重治罪。
以專責成而杜挾制。
并酌添該河督養廉以資辦公。
江南河道總督。
共發給銀一萬二千兩。
河東河道總督。
共發給銀一萬兩。
優與正所以杜其濫取。
各廳員冗缺甚多。
着兩江總督、山東河南巡撫、會同該河督等公議裁撤。
至開礦之舉。
以天地自然之利。
還之天下。
仍是藏富于民。
如果地方官辦理得宜。
何至藉口于人衆易聚難散。
因噎而廢食。
着四川雲貴兩廣江西各督撫于所屬境内。
确切查勘。
廣為曉谕。
其餘各省督撫亦着留心訪查。
如有苗旺之區。
酌量開采。
斷不準畏難苟安。
托詞觀望。
傥遊移不辦。
朕不難派員前往履勘。
如果不便于民。
或開采之後。
弊多利少。
亦準奏明停止。
至于官辦民辦商辦。
其應如何統轄彈治稽查之處。
朕亦不為遙制。
惟在該督撫等各就地方情形。
熟商妥議。
定立章程具奏。
總之有治人。
無治法。
窮變通久。
全在因時制宜。
綜此數端。
除實有不便于民者。
準該督撫奏明外。
其餘令在必行。
諒不敢莠言亂政。
如果該大臣等振刷精神。
痛除锢習。
小廉大法。
未有為其事而無其功者。
即令收效稍遲。
亦絕無絲毫掊克病民也。
爾百寮共勉之。
苟能膺朕之賞。
而無幹朕之法。
朕甚慰焉。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遵查捕務。
與禦史戴絅孫所奏相同。
毋庸再議。
得旨、核實認真。
能否克盡職守。
卿等自知也。
○以睿親王仁壽、署管理宗人府銀庫事。
吏部尚書文慶、署管理武備院事。
戶部左侍郎柏葰、署管理奉宸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