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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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照例革職。
該武弁等囊橐已充。
轉得置身事外。
殊不足以示懲儆。
嗣後于奏參各案。
遇有舞弊營私情節較重者。
着加枷号。
或發軍台。
或遣戍新疆。
由各該督撫分别定拟具奏。
至懲創業經加重。
獎勵自宜從優。
向例副将以下官員。
拏獲鄰境盜犯。
至三名以上。
俱準送部引見。
惟該武弁等每因籌費維艱。
但求外獎。
不願送部。
遂不肯實力巡緝。
又或明知拏獲本境盜犯。
并無議叙。
竟置應緝之犯于不問。
緝捕疏懈。
安能期其得力。
嗣後水師将備。
值班巡洋。
能于輪巡期内。
無論鄰境本境。
拏獲斬枭斬決洋盜四名以上。
陸路将備。
拏獲鄰境斬枭斬決盜犯四名以上。
均準各該督撫會同提督奏明。
遇有應升之缺。
即行升用。
先換頂帶。
毋庸送部引見。
俟補缺時再行送部。
至水陸将備。
實在得力之員。
原宜保舉示獎。
然以每年年終保奏為定例。
始而尚覺認真。
繼而遂成具文。
漸至濫竽充數。
鑽營奔競。
流弊甚多。
于營伍殊屬無益。
嗣後遇有谙習營務。
緝捕勤能。
或管兵嚴明。
實心訓練。
均确有實據者。
準各該督撫會同提督秉公核實。
随時專摺保奏。
候旨定奪。
所有兵部原請每屆年終保奏之處。
着毋庸議。
至每屆五年。
特派大臣查閱營伍之時。
弁兵技藝。
均應校閱。
其抽撥查閱之營。
亦必将弁兵各項技藝。
認真考校。
定其優劣。
其才具平庸者。
即行參奏。
若有操兵認真、人才出衆之員。
着準其據實保奏。
以昭激勸。
至各營槍靶箭靶。
亦應明定遠近章程。
以防弊混。
嗣後操演擡槍台炮立靶。
着以一百五十弓為率。
一人施放鳥槍。
以八十弓為率。
步箭以三十弓為率。
各直省将弁兵丁。
務當恪遵功令。
如法練習。
操演之時。
各該管官必須親自履勘。
按例設靶。
一經查有任意加寬加高及改近情弊。
立即懲辦。
毋稍寬貸。
并着欽差覆奏摺内聲明。
以昭核實。
惟是營伍諸務。
不患立法之不周。
而患奉行之不力。
不患勸懲之無術。
而患舉劾之不公。
果平日選練核實。
營伍自漸次改觀。
果遇事考察認真。
将弁亦何敢懈弛。
各該省督撫提鎮等。
惟當悉心講求。
認真訓練。
校閱務求實用。
不可徒飾外觀。
舉劾一秉至公。
不得虛應故事。
庶勸懲互用。
而積弊漸除。
緝捕加嚴。
而萑苻永戢。
朕實有厚望焉。
将此通谕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許乃钊、充日講起居注官。
○甲申。
上禦洞明堂。
勾到新疆、雲南、貴州、廣東、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雲南官犯一人。
貴州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廣西斬犯一人。
餘五十三人予勾。
○谕内閣、李星沅等奏、請将藩關各庫存銀。
留備赈需一摺。
又另片奏、留養災民。
妥為安撫等語。
本年江甯、揚州、淮安各府屬被水較重。
災黎口食維艱。
業經該督等撥銀分别撫恤。
并将流入鄰省貧民截回。
盡數官為留養。
設法安撫。
自不至流離失所。
惟冬赈在即。
必應先事豫籌。
着照所請、所有就近藩關各庫。
約計可撥銀七十八萬三千餘兩。
着準其一并解貯江甯司庫。
以備本年各屬放赈之用。
并着該撫陸建瀛、親赴災重各處。
确切覆勘。
通盤籌畫。
認真查核。
妥為辦理。
如有餘賸銀兩。
仍着報部聽撥。
總之散赈之道。
核實為先。
大吏之查察。
稍有不周。
難保印委各員。
無假手胥吏從中克扣等弊。
該督撫等務當激發天良。
慎委賢員。
實心實力。
妥速辦理。
傥查有冒帑營私侵漁利己情事。
即着據實分别嚴參治罪。
即僅止辦理不善。
緻使小民未沾實惠。
亦着查明參懲。
總期撫恤赈濟。
資送留養。
事事認真經理。
俾災黎鹹登衽席。
不緻一夫失所。
方足副朕恫瘝在抱之至意。
勉之慎之。
○予江蘇緝捕洋盜受傷淹斃武生周永清、祭葬恤蔭。
如千總例。
○乙酉。
谕内閣、前據裕泰等奏稱、本年湖北省災區寬廣。
現在亟籌赈撫。
于鄰近省分撥銀備用一摺。
當交戶部速議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湖北附近省分。
如安徽、江蘇、亦各報成災。
所存庫款。
均經請留備用。
湖北省存銀無多。
而需用又不可緩。
自應亟為籌撥。
着照所請、即将順天六次捐輸所收銀内。
撥給銀三十萬兩。
山西江西秋撥現報地丁等銀各十五萬兩。
共撥銀六十萬兩。
着順天府尹及山西江西各巡撫迅即派委妥員。
解往備支。
并着直隸、山東、河南、安徽、各督撫分派員弁沿途催趱。
妥速解交。
毋任稍有遷延。
緻誤要需。
其該督等原奏所稱、有堤各屬。
應需撫赈銀兩。
移赈歸工。
以工代赈之處。
亦着照議妥辦。
惟念該省此次被災至三十餘州縣之多。
當此億萬災黎。
嗷嗷待哺。
傥查辦稍緩。
或措置失宜。
必緻轉徙流離。
瞬屆冬令。
饑寒交迫。
朕心實深焦切。
該督撫等惟當督饬地方各員。
于撫恤加赈等事宜。
務各認真核實散放。
俾小民均沾實惠。
該地方官等豈無天良。
當此滿目逃亡。
呼吸之間。
所全不止千百。
即各省紳耆富室。
痛癢相關。
必有急公赴義者。
惟在大吏諄諄勸谕。
啟發至誠。
藉舉衆擎。
隐弭災沴。
如查有貪劣委員。
奸猾胥吏。
營私克扣。
乘隙侵漁。
立即拏辦治罪。
據實奏聞。
該地方紳士等。
見地方官如此認真。
諒必更加踴躍。
即使辦赈之員。
無侵蝕之弊。
而辦理或有不善。
緻未能實惠及民。
亦當随時參辦。
毋稍姑容。
古人遇災而懼。
其各勉之慎之。
将此特谕知之。
○命協辦大學士耆英、工部左侍郎王
該武弁等囊橐已充。
轉得置身事外。
殊不足以示懲儆。
嗣後于奏參各案。
遇有舞弊營私情節較重者。
着加枷号。
或發軍台。
或遣戍新疆。
由各該督撫分别定拟具奏。
至懲創業經加重。
獎勵自宜從優。
向例副将以下官員。
拏獲鄰境盜犯。
至三名以上。
俱準送部引見。
惟該武弁等每因籌費維艱。
但求外獎。
不願送部。
遂不肯實力巡緝。
又或明知拏獲本境盜犯。
并無議叙。
竟置應緝之犯于不問。
緝捕疏懈。
安能期其得力。
嗣後水師将備。
值班巡洋。
能于輪巡期内。
無論鄰境本境。
拏獲斬枭斬決洋盜四名以上。
陸路将備。
拏獲鄰境斬枭斬決盜犯四名以上。
均準各該督撫會同提督奏明。
遇有應升之缺。
即行升用。
先換頂帶。
毋庸送部引見。
俟補缺時再行送部。
至水陸将備。
實在得力之員。
原宜保舉示獎。
然以每年年終保奏為定例。
始而尚覺認真。
繼而遂成具文。
漸至濫竽充數。
鑽營奔競。
流弊甚多。
于營伍殊屬無益。
嗣後遇有谙習營務。
緝捕勤能。
或管兵嚴明。
實心訓練。
均确有實據者。
準各該督撫會同提督秉公核實。
随時專摺保奏。
候旨定奪。
所有兵部原請每屆年終保奏之處。
着毋庸議。
至每屆五年。
特派大臣查閱營伍之時。
弁兵技藝。
均應校閱。
其抽撥查閱之營。
亦必将弁兵各項技藝。
認真考校。
定其優劣。
其才具平庸者。
即行參奏。
若有操兵認真、人才出衆之員。
着準其據實保奏。
以昭激勸。
至各營槍靶箭靶。
亦應明定遠近章程。
以防弊混。
嗣後操演擡槍台炮立靶。
着以一百五十弓為率。
一人施放鳥槍。
以八十弓為率。
步箭以三十弓為率。
各直省将弁兵丁。
務當恪遵功令。
如法練習。
操演之時。
各該管官必須親自履勘。
按例設靶。
一經查有任意加寬加高及改近情弊。
立即懲辦。
毋稍寬貸。
并着欽差覆奏摺内聲明。
以昭核實。
惟是營伍諸務。
不患立法之不周。
而患奉行之不力。
不患勸懲之無術。
而患舉劾之不公。
果平日選練核實。
營伍自漸次改觀。
果遇事考察認真。
将弁亦何敢懈弛。
各該省督撫提鎮等。
惟當悉心講求。
認真訓練。
校閱務求實用。
不可徒飾外觀。
舉劾一秉至公。
不得虛應故事。
庶勸懲互用。
而積弊漸除。
緝捕加嚴。
而萑苻永戢。
朕實有厚望焉。
将此通谕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許乃钊、充日講起居注官。
○甲申。
上禦洞明堂。
勾到新疆、雲南、貴州、廣東、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雲南官犯一人。
貴州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廣西斬犯一人。
餘五十三人予勾。
○谕内閣、李星沅等奏、請将藩關各庫存銀。
留備赈需一摺。
又另片奏、留養災民。
妥為安撫等語。
本年江甯、揚州、淮安各府屬被水較重。
災黎口食維艱。
業經該督等撥銀分别撫恤。
并将流入鄰省貧民截回。
盡數官為留養。
設法安撫。
自不至流離失所。
惟冬赈在即。
必應先事豫籌。
着照所請、所有就近藩關各庫。
約計可撥銀七十八萬三千餘兩。
着準其一并解貯江甯司庫。
以備本年各屬放赈之用。
并着該撫陸建瀛、親赴災重各處。
确切覆勘。
通盤籌畫。
認真查核。
妥為辦理。
如有餘賸銀兩。
仍着報部聽撥。
總之散赈之道。
核實為先。
大吏之查察。
稍有不周。
難保印委各員。
無假手胥吏從中克扣等弊。
該督撫等務當激發天良。
慎委賢員。
實心實力。
妥速辦理。
傥查有冒帑營私侵漁利己情事。
即着據實分别嚴參治罪。
即僅止辦理不善。
緻使小民未沾實惠。
亦着查明參懲。
總期撫恤赈濟。
資送留養。
事事認真經理。
俾災黎鹹登衽席。
不緻一夫失所。
方足副朕恫瘝在抱之至意。
勉之慎之。
○予江蘇緝捕洋盜受傷淹斃武生周永清、祭葬恤蔭。
如千總例。
○乙酉。
谕内閣、前據裕泰等奏稱、本年湖北省災區寬廣。
現在亟籌赈撫。
于鄰近省分撥銀備用一摺。
當交戶部速議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湖北附近省分。
如安徽、江蘇、亦各報成災。
所存庫款。
均經請留備用。
湖北省存銀無多。
而需用又不可緩。
自應亟為籌撥。
着照所請、即将順天六次捐輸所收銀内。
撥給銀三十萬兩。
山西江西秋撥現報地丁等銀各十五萬兩。
共撥銀六十萬兩。
着順天府尹及山西江西各巡撫迅即派委妥員。
解往備支。
并着直隸、山東、河南、安徽、各督撫分派員弁沿途催趱。
妥速解交。
毋任稍有遷延。
緻誤要需。
其該督等原奏所稱、有堤各屬。
應需撫赈銀兩。
移赈歸工。
以工代赈之處。
亦着照議妥辦。
惟念該省此次被災至三十餘州縣之多。
當此億萬災黎。
嗷嗷待哺。
傥查辦稍緩。
或措置失宜。
必緻轉徙流離。
瞬屆冬令。
饑寒交迫。
朕心實深焦切。
該督撫等惟當督饬地方各員。
于撫恤加赈等事宜。
務各認真核實散放。
俾小民均沾實惠。
該地方官等豈無天良。
當此滿目逃亡。
呼吸之間。
所全不止千百。
即各省紳耆富室。
痛癢相關。
必有急公赴義者。
惟在大吏諄諄勸谕。
啟發至誠。
藉舉衆擎。
隐弭災沴。
如查有貪劣委員。
奸猾胥吏。
營私克扣。
乘隙侵漁。
立即拏辦治罪。
據實奏聞。
該地方紳士等。
見地方官如此認真。
諒必更加踴躍。
即使辦赈之員。
無侵蝕之弊。
而辦理或有不善。
緻未能實惠及民。
亦當随時參辦。
毋稍姑容。
古人遇災而懼。
其各勉之慎之。
将此特谕知之。
○命協辦大學士耆英、工部左侍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