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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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稍涉颟顸。
有誤邊務。
○谕軍機大臣等、穆騰額奏、盤獲口□佛<?口蘭>哂夷人。
欲赴西藏傳教一摺。
據稱盤獲夷人羅啟祯、假稱貿易。
欲赴西藏傳習天主教。
請即于察木多台。
解交四川省審訊等語。
所見甚是。
該國夷人習教念經。
意欲遍傳内地。
各省及四川省辦有成案。
皆系解交廣東。
着琦善于該夷羅啟祯等解到時。
詳細研鞫。
妥為解粵。
咨交徐廣缙核辦。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内閣、各省地方大小官員。
辦理公事。
關防首宜嚴密。
不惟幕友家丁人等宜慎防閑。
即往來親屬。
亦應杜絕營私。
向來吏部定有則例。
凡官員縱容失察子弟親友在任所招搖詐騙。
及失察子弟夤緣納賄犯法滋事者。
俱有議處專條。
功令森嚴。
允宜遵守。
乃近日外省官員。
于親屬往來署中。
毫無限制。
不能約束。
以緻夤緣為奸。
或交結外人。
勾通關說。
或窺探意指。
藉端詐騙。
納賄營私。
即幸未破露。
而地方之受害已深。
府庫之侵蝕亦甚。
嗣後各省督撫大吏并司道以下各地方官等。
均宜恪遵功令。
嚴密防閑。
凡弟侄人等概不準容留署内。
并不得在署外居住。
即其子孫随任幫辦家務。
亦毋得幹預公事。
緻啟夤緣諸弊。
自此次訓谕之後。
各地方官等。
如仍不知覺察。
任令弟侄親屬人等出入衙署。
或被人糾參。
或别經發覺。
必當從嚴懲處。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疏報、武清縣、薊州、開墾地九十三頃八十一畝。
照例升科。
從之。
○撫恤越南國遭風難夷如例。
○戊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己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内閣、奕興等奏參主事及佐領。
請分别革職議處一摺。
盛京内務府署正白旗佐領事務主事和成額、于骁騎校廷弼禀請退交閑荒。
不願往查。
并不商同佐領轉呈查辦。
迨該骁騎校捏病告假。
不察虛實。
代為轉呈。
繼複冒昧揭禀。
實屬有意朦混。
且該員年逾七旬。
精力已衰。
豈可任其戀棧贻誤。
正白旗骁騎校廷弼、始則率同領催。
讨墾閑荒。
繼以不願前往查丈。
捏病告假。
實屬有心規避。
和成額、廷弼、着一并革職。
鑲黃旗佐領岫雲、正黃旗佐領松蔚、于查辦首報荒場事件。
互相推诿。
并不認真督率經理妥協。
亦屬怠玩公事。
均着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以候補詹事府詹事和色本、為詹事府詹事。
○庚辰。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遵查甯太池州二幫。
在直隸境内并無遲誤一摺。
據稱該二幫自入安陵汛境以後。
并無逗留。
委因起撥遲延。
已咨會山東巡撫核辦等語。
既在山東省閘河脫空數日。
即着山東巡撫查明參辦。
至三幫軍船。
例限已迫。
斷難再任稽遲。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仍遵前旨。
無分畛域。
一體派員催提。
總期依限埽數抵壩。
不緻有誤回空。
傥任意停留。
将來查出系何省贻誤。
定将該地方官懲處不貸。
○辛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壬午。
禮部奏、萬壽節應行慶賀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以故一等子王镛子德溥、襲爵。
○癸未。
谕内閣、刑部奏、在籍巡撫被讦案内。
究出差役得贓逾萬。
請饬嚴追等語。
着王兆琛派員速提河東道衙門差役上官鉝家屬人等。
嚴切追贓入官。
毋任隐匿。
○又谕、李星沅奏、提督病痊等語。
覽奏欣慰。
江南提督尤渤、辦事認真。
操防得力。
朕所素知。
毋庸來京陛見。
免得徒勞往返。
尤渤着即行接印任事。
○又谕、劉韻珂等奏、官紳互讦。
供詞各執。
并究出委員得贓。
請分别撤任革職一摺。
福建泉州府知府徐耀、着即行撤任。
泉州府經曆何士邠、雒陽司巡檢阮緻中、捐納郎中林國芳、着一并革職。
交該督等提同全案人證。
秉公研訊。
務期水落石出。
按律懲辦。
定拟具奏。
斷不準化有為無。
稍涉瞻徇。
尋奏、林國芳無結匪滋事重情。
惟以在籍捐職人員。
乘坐四轎。
實屬違制。
業已革職。
應毋庸議。
已革雒陽司巡檢阮緻中、泉州府經曆何士邠、辄為林國芳說合取保。
通同朦蔽。
阮緻中得贓較多。
應從重發往新疆。
何士邠發往軍台。
泉州府門丁王榮、指官撞騙。
依律發近邊充軍。
知府徐耀、于屬員家人得贓朦混。
毫無覺察。
應請革職。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徐澤醇奏、兩省接壤地方。
匪徒聚衆訛搶拒捕一摺。
據奏山東日照縣地方。
有南來匪犯九十餘人。
乘馬持械。
在該縣與莒州、及江蘇贛榆縣交界地方。
公肆訛掠。
該地方官等會同營汛。
督率兵役。
奮力追捕。
傷斃匪犯四名。
捦獲現犯徐和尚一名。
餘匪零星竄匿等語。
該匪等膽敢糾衆。
公然肆掠拒捕。
該地方兵勇。
如果得力。
似此數十烏合之衆。
何難悉數殲除。
惟現在
有誤邊務。
○谕軍機大臣等、穆騰額奏、盤獲口□佛<?口蘭>哂夷人。
欲赴西藏傳教一摺。
據稱盤獲夷人羅啟祯、假稱貿易。
欲赴西藏傳習天主教。
請即于察木多台。
解交四川省審訊等語。
所見甚是。
該國夷人習教念經。
意欲遍傳内地。
各省及四川省辦有成案。
皆系解交廣東。
着琦善于該夷羅啟祯等解到時。
詳細研鞫。
妥為解粵。
咨交徐廣缙核辦。
将此谕令知之。
○丁醜。
谕内閣、各省地方大小官員。
辦理公事。
關防首宜嚴密。
不惟幕友家丁人等宜慎防閑。
即往來親屬。
亦應杜絕營私。
向來吏部定有則例。
凡官員縱容失察子弟親友在任所招搖詐騙。
及失察子弟夤緣納賄犯法滋事者。
俱有議處專條。
功令森嚴。
允宜遵守。
乃近日外省官員。
于親屬往來署中。
毫無限制。
不能約束。
以緻夤緣為奸。
或交結外人。
勾通關說。
或窺探意指。
藉端詐騙。
納賄營私。
即幸未破露。
而地方之受害已深。
府庫之侵蝕亦甚。
嗣後各省督撫大吏并司道以下各地方官等。
均宜恪遵功令。
嚴密防閑。
凡弟侄人等概不準容留署内。
并不得在署外居住。
即其子孫随任幫辦家務。
亦毋得幹預公事。
緻啟夤緣諸弊。
自此次訓谕之後。
各地方官等。
如仍不知覺察。
任令弟侄親屬人等出入衙署。
或被人糾參。
或别經發覺。
必當從嚴懲處。
決不寬貸。
将此通谕知之。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讷爾經額疏報、武清縣、薊州、開墾地九十三頃八十一畝。
照例升科。
從之。
○撫恤越南國遭風難夷如例。
○戊寅。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己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内閣、奕興等奏參主事及佐領。
請分别革職議處一摺。
盛京内務府署正白旗佐領事務主事和成額、于骁騎校廷弼禀請退交閑荒。
不願往查。
并不商同佐領轉呈查辦。
迨該骁騎校捏病告假。
不察虛實。
代為轉呈。
繼複冒昧揭禀。
實屬有意朦混。
且該員年逾七旬。
精力已衰。
豈可任其戀棧贻誤。
正白旗骁騎校廷弼、始則率同領催。
讨墾閑荒。
繼以不願前往查丈。
捏病告假。
實屬有心規避。
和成額、廷弼、着一并革職。
鑲黃旗佐領岫雲、正黃旗佐領松蔚、于查辦首報荒場事件。
互相推诿。
并不認真督率經理妥協。
亦屬怠玩公事。
均着交部議處。
以示懲儆。
○以候補詹事府詹事和色本、為詹事府詹事。
○庚辰。
谕内閣、讷爾經額奏、遵查甯太池州二幫。
在直隸境内并無遲誤一摺。
據稱該二幫自入安陵汛境以後。
并無逗留。
委因起撥遲延。
已咨會山東巡撫核辦等語。
既在山東省閘河脫空數日。
即着山東巡撫查明參辦。
至三幫軍船。
例限已迫。
斷難再任稽遲。
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仍遵前旨。
無分畛域。
一體派員催提。
總期依限埽數抵壩。
不緻有誤回空。
傥任意停留。
将來查出系何省贻誤。
定将該地方官懲處不貸。
○辛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壬午。
禮部奏、萬壽節應行慶賀禮儀。
得旨、照例行禮。
停止筵宴。
○以故一等子王镛子德溥、襲爵。
○癸未。
谕内閣、刑部奏、在籍巡撫被讦案内。
究出差役得贓逾萬。
請饬嚴追等語。
着王兆琛派員速提河東道衙門差役上官鉝家屬人等。
嚴切追贓入官。
毋任隐匿。
○又谕、李星沅奏、提督病痊等語。
覽奏欣慰。
江南提督尤渤、辦事認真。
操防得力。
朕所素知。
毋庸來京陛見。
免得徒勞往返。
尤渤着即行接印任事。
○又谕、劉韻珂等奏、官紳互讦。
供詞各執。
并究出委員得贓。
請分别撤任革職一摺。
福建泉州府知府徐耀、着即行撤任。
泉州府經曆何士邠、雒陽司巡檢阮緻中、捐納郎中林國芳、着一并革職。
交該督等提同全案人證。
秉公研訊。
務期水落石出。
按律懲辦。
定拟具奏。
斷不準化有為無。
稍涉瞻徇。
尋奏、林國芳無結匪滋事重情。
惟以在籍捐職人員。
乘坐四轎。
實屬違制。
業已革職。
應毋庸議。
已革雒陽司巡檢阮緻中、泉州府經曆何士邠、辄為林國芳說合取保。
通同朦蔽。
阮緻中得贓較多。
應從重發往新疆。
何士邠發往軍台。
泉州府門丁王榮、指官撞騙。
依律發近邊充軍。
知府徐耀、于屬員家人得贓朦混。
毫無覺察。
應請革職。
下部議。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徐澤醇奏、兩省接壤地方。
匪徒聚衆訛搶拒捕一摺。
據奏山東日照縣地方。
有南來匪犯九十餘人。
乘馬持械。
在該縣與莒州、及江蘇贛榆縣交界地方。
公肆訛掠。
該地方官等會同營汛。
督率兵役。
奮力追捕。
傷斃匪犯四名。
捦獲現犯徐和尚一名。
餘匪零星竄匿等語。
該匪等膽敢糾衆。
公然肆掠拒捕。
該地方兵勇。
如果得力。
似此數十烏合之衆。
何難悉數殲除。
惟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