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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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體仁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管理戶部事務上書房總師傅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随帶加五級紀錄十八次臣賈桢總裁官經筵講官吏部尚書鑲藍旗漢軍都統管理新營房城内官房大臣稽察内七倉大臣稽察會同四譯館事務加一級随帶加六級軍功加三級紀錄五次臣花沙納經筵講官文淵閣提舉閣事兵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白旗滿洲都統稽察内七倉大臣管理宗人府銀庫左翼幼官學甯壽宮圓明園等處精捷營禦茶膳房禦藥房太醫院造辦處事務随帶加十八級臣阿靈阿副總裁官經筵講官兵部尚書随帶加六級紀錄二十次臣周祖培等奉敕修
道光二十八年。
戊申。
三月。
乙亥朔。
清明節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戶部奏、遵查官墊民欠。
請免處分。
并責令分賠等語。
廣西臨桂等十四州縣。
自嘉慶二十三年起。
至道光二十年止。
将徵收稅契谷價等項。
墊完民欠丁耗米折。
共銀十萬五千一百十六兩零。
輾轉那墊。
庫款虛懸。
本有應得之咎。
第念官非一任。
且與因私那用者不同。
所有曆任應議職名。
俱着加恩免其議處。
其墊解銀兩。
着于經徵督徵各員名下。
各按在任月日。
勒限追賠。
傥逾限不完。
應如何從嚴參辦。
着該撫悉心核議。
至庫存銀兩。
國帑攸關。
何以那墊有十萬餘兩之多。
各州縣相率效尤。
難免侵漁掩飾之弊。
自此次清厘之後。
該撫務當随時認真查核。
如有那移情弊。
即随案嚴參。
以杜新虧而重帑項。
○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徐廣缙奏謝署總督恩。
得旨、一切詳慎料理。
勿稍疏忽。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現辦海運減歇糧船。
資遣水手責成幫丁钤束。
得旨、總勿緻聚而生事為要。
其加意焉。
○丙子。
以故奉恩将軍奎華子玉清、襲職。
○以禮部右侍郎吳鐘駿、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恭修玉牒成。
賞提調官增慶、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丁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惇郡王奕誴、行成婚禮。
○谕内閣、劉韻珂奏、赴浙閱伍。
請将報獲洋盜。
由撫臣覆勘等語。
閩省各營縣現在報獲洋盜甚多。
該督起程赴浙後。
各屬獲案。
一經提省審明。
即着由該撫徐繼畲覆勘具奏。
○戊寅。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遴員堵緝洋盜。
設法籌補師船一摺。
浙省洋面。
南連閩粵。
北達江蘇。
盜匪乘間剽掠。
往往此拏彼竄。
現在蘇松太等屬漕船。
改由海運。
難保該匪等不竄入觊觎。
自應扼要嚴行堵緝。
着浙江提督善祿、會同定海鎮總兵鄭宗凱、督率署參将周士法、署遊擊葉舞墀、統帶師船。
前赴江浙交界洋面堵緝。
以防盜<?舟宗>北竄。
并飛饬沿海營伍。
在各口岸協力兜捦。
嚴拏窩頓以清盜源。
其缺額師船。
除承造大船十隻外。
紳民等如有捐造交營配緝者。
準其查照章程。
奏請恩獎。
至甯郡紳商馮寶山、陳尚等、禀請捐雇鄉勇船隻。
随同出洋巡緝。
并着發給器械藥彈。
俾資防禦。
惟因時變通。
總期核實經久。
若日後盡成具文。
毫無成效。
且不免有滋弊之處。
則安用此文武地方官為耶。
○又谕、林則徐奏、彌渡軍營生捦首要重犯審明辦理。
并請免該地方官失察處分一摺。
此案該匪等結會拜盟。
事起倉卒。
地方官查知禁止。
寡不敵衆。
是以禀請發兵。
現已剿辦完竣。
尚稱迅速。
所有該地方官失察處分。
着加恩準予寬免。
○又谕、林則徐奏、匪徒勾結滋事。
調兵剿辦。
地方安靜一摺。
覽奏均悉。
雲南趙州彌渡地方。
内外匪徒。
勾結滋事。
焚殺擄搶。
且敢圍署傷官。
經該督調兵先往剿捕。
将匪犯殲獲數百名。
并撫恤受害良民。
地方均已安靜。
現在酌留官兵堵拏逸犯。
着該督嚴饬該弁兵等實力查拏。
務将逸犯悉數捦獲。
毋任一名漏網。
此次在事人員。
着該督擇其尤為出力者。
據實保奏。
毋許冒濫。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沅等奏、夷目來省控訴。
現委藩司道員馳往覆查一摺。
覽奏均悉。
華夷接壤地方。
立有一定界址。
傥有違約私行。
必緻鬥毆以啟争端。
不可不防其漸。
茲據該督等奏稱、<?口英>夷麥都思等三名。
違約至青浦縣地方散書。
與看守減船舵工水手争毆受傷。
該署臬司行抵上海。
将滋事水手獲辦。
該督現已饬委藩司等前往會同該署臬司查辦。
着李星沅等、即先行饬令該藩司等覆加詳慎體察情形。
迅速查辦。
及早完結。
總期持平妥協。
日久相安。
至耆英系總辦夷務之員。
着無論行抵何處。
接奉此旨。
即改道馳赴江蘇。
就近查看大局。
如李星沅等辦理未竣。
即着耆英會同商酌。
務得其平。
陸建瀛所屬各海口。
傥該夷有陳訴等情。
即着飛速知會耆英、李星沅、以憑核辦。
至舊定界址。
不準違約私行。
着耆英緻信廣東。
令
戊申。
三月。
乙亥朔。
清明節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孝慎皇後孝全皇後陵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内閣、戶部奏、遵查官墊民欠。
請免處分。
并責令分賠等語。
廣西臨桂等十四州縣。
自嘉慶二十三年起。
至道光二十年止。
将徵收稅契谷價等項。
墊完民欠丁耗米折。
共銀十萬五千一百十六兩零。
輾轉那墊。
庫款虛懸。
本有應得之咎。
第念官非一任。
且與因私那用者不同。
所有曆任應議職名。
俱着加恩免其議處。
其墊解銀兩。
着于經徵督徵各員名下。
各按在任月日。
勒限追賠。
傥逾限不完。
應如何從嚴參辦。
着該撫悉心核議。
至庫存銀兩。
國帑攸關。
何以那墊有十萬餘兩之多。
各州縣相率效尤。
難免侵漁掩飾之弊。
自此次清厘之後。
該撫務當随時認真查核。
如有那移情弊。
即随案嚴參。
以杜新虧而重帑項。
○署兩廣總督廣東巡撫徐廣缙奏謝署總督恩。
得旨、一切詳慎料理。
勿稍疏忽。
○兩江總督李星沅奏、現辦海運減歇糧船。
資遣水手責成幫丁钤束。
得旨、總勿緻聚而生事為要。
其加意焉。
○丙子。
以故奉恩将軍奎華子玉清、襲職。
○以禮部右侍郎吳鐘駿、署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以恭修玉牒成。
賞提調官增慶、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丁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命惇郡王奕誴、行成婚禮。
○谕内閣、劉韻珂奏、赴浙閱伍。
請将報獲洋盜。
由撫臣覆勘等語。
閩省各營縣現在報獲洋盜甚多。
該督起程赴浙後。
各屬獲案。
一經提省審明。
即着由該撫徐繼畲覆勘具奏。
○戊寅。
谕内閣、劉韻珂等奏、遴員堵緝洋盜。
設法籌補師船一摺。
浙省洋面。
南連閩粵。
北達江蘇。
盜匪乘間剽掠。
往往此拏彼竄。
現在蘇松太等屬漕船。
改由海運。
難保該匪等不竄入觊觎。
自應扼要嚴行堵緝。
着浙江提督善祿、會同定海鎮總兵鄭宗凱、督率署參将周士法、署遊擊葉舞墀、統帶師船。
前赴江浙交界洋面堵緝。
以防盜<?舟宗>北竄。
并飛饬沿海營伍。
在各口岸協力兜捦。
嚴拏窩頓以清盜源。
其缺額師船。
除承造大船十隻外。
紳民等如有捐造交營配緝者。
準其查照章程。
奏請恩獎。
至甯郡紳商馮寶山、陳尚等、禀請捐雇鄉勇船隻。
随同出洋巡緝。
并着發給器械藥彈。
俾資防禦。
惟因時變通。
總期核實經久。
若日後盡成具文。
毫無成效。
且不免有滋弊之處。
則安用此文武地方官為耶。
○又谕、林則徐奏、彌渡軍營生捦首要重犯審明辦理。
并請免該地方官失察處分一摺。
此案該匪等結會拜盟。
事起倉卒。
地方官查知禁止。
寡不敵衆。
是以禀請發兵。
現已剿辦完竣。
尚稱迅速。
所有該地方官失察處分。
着加恩準予寬免。
○又谕、林則徐奏、匪徒勾結滋事。
調兵剿辦。
地方安靜一摺。
覽奏均悉。
雲南趙州彌渡地方。
内外匪徒。
勾結滋事。
焚殺擄搶。
且敢圍署傷官。
經該督調兵先往剿捕。
将匪犯殲獲數百名。
并撫恤受害良民。
地方均已安靜。
現在酌留官兵堵拏逸犯。
着該督嚴饬該弁兵等實力查拏。
務将逸犯悉數捦獲。
毋任一名漏網。
此次在事人員。
着該督擇其尤為出力者。
據實保奏。
毋許冒濫。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李星沅等奏、夷目來省控訴。
現委藩司道員馳往覆查一摺。
覽奏均悉。
華夷接壤地方。
立有一定界址。
傥有違約私行。
必緻鬥毆以啟争端。
不可不防其漸。
茲據該督等奏稱、<?口英>夷麥都思等三名。
違約至青浦縣地方散書。
與看守減船舵工水手争毆受傷。
該署臬司行抵上海。
将滋事水手獲辦。
該督現已饬委藩司等前往會同該署臬司查辦。
着李星沅等、即先行饬令該藩司等覆加詳慎體察情形。
迅速查辦。
及早完結。
總期持平妥協。
日久相安。
至耆英系總辦夷務之員。
着無論行抵何處。
接奉此旨。
即改道馳赴江蘇。
就近查看大局。
如李星沅等辦理未竣。
即着耆英會同商酌。
務得其平。
陸建瀛所屬各海口。
傥該夷有陳訴等情。
即着飛速知會耆英、李星沅、以憑核辦。
至舊定界址。
不準違約私行。
着耆英緻信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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