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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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梁寶常奏、查辦洋盜情形一摺。
浙省洋面遼闊。
盜船滋擾商漁多緻被害。
疊經設法兜拏。
嚴行懲辦。
而此拏彼竄。
尚未淨絕根株。
現複有在洋行劫、擄人勒贖情事。
該提鎮統帶舟師出洋。
督緝拏獲多犯。
小羊山洋面盜船。
膽敢拒捕。
經兵船圍剿複獲多名。
擊沈盜船一隻。
此外報劫之案尚多。
亟應嚴密緝拏。
盡法懲治。
着該撫嚴饬該管道府營縣并委員等、前往石浦一帶内外洋面。
會同水陸文武員弁。
購線訪緝。
嚴行拏辦。
務将巨盜積窩。
悉數捦獲解究。
傥仍複玩洩。
查無破獲。
即行從嚴參辦。
以肅洋政而息盜風。
至浙江提督。
現将善祿簡調。
已谕令即赴新任。
毋庸來京請訓。
惟到任尚需時日。
該撫責無旁貸。
務當督饬文武員弁。
加意整頓。
毋稍疏懈。
是為至要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浙江提督善祿。
昨已有旨将善祿調補浙江提督。
本日據梁寶常奏、洋面盜風未熄必須提督親身出洋。
嚴密督緝等語。
該處洋面盜船行劫。
亟宜嚴拏懲治。
該提督接奉此旨。
着即前赴新任。
毋庸來京請訓将此谕令知之。
○癸巳。
江蘇巡撫陸建瀛奏、裝運捐米。
八月以後西風當令。
船行較遲。
須俟立春以後。
東風漸轉。
始可開行。
下部知之。
○甲午。
谕直隸總督讷爾經額。
陶煜文已放。
通永鎮總兵。
朕看其人。
甚屬去得何必拘定資格。
然該鎮系屬新設。
又為緊要之缺。
陶煜文是否相宜。
抑或與别鎮對調。
卿其酌核覆奏。
尋奏、陶煜文熟悉營務及海防情形。
于通永鎮總兵一缺。
實屬相宜。
仍請補授。
報聞。
○乙未。
谕内閣前據回民丁燦廷等、控告香匪萬重劉書等串謀滅殺無辜。
已交林則徐、程矞采親提嚴訊矣。
此次複據雲南回民杜文秀等控告匪棍劉書等挾嫌藉端誣控從逆。
緻被摉殺搶掠。
迨招撫回籍後。
又被殺害多名等情。
匪棍擾累無辜。
大為地方之害。
必應嚴切訊究從重懲辦。
着仍交林則徐等、親提人證卷宗秉公嚴訊。
按律定拟具奏。
将匪徒查禁。
要犯嚴懲。
以纾積忿而快人心。
原告杜文秀、劉義、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先後遵旨查拏匪犯。
共計四百三十餘名。
均陸續審明。
分别淩遲斬絞遣軍流徒等罪名奏聞在案。
茲将京控名單。
與已辦人犯姓名。
互相校對。
内已淩遲者張時即張時重、張複儒二名。
斬枭者劉複華等、十三名。
斬決者張界等、十一名。
絞決者劉書等、三名。
絞監候者趙草果等、二名。
遣犯改發者沈聚成等、三名。
拟軍者周郁等、二十六名。
拟流者王全等、三名。
拟徒者楊春富等、三名。
統計京控單内已經辦罪者六十六名。
除淩遲斬枭斬決各犯不便稽誅。
已于未審京控之前。
業經處決外。
其絞決之劉書、周曰庠二犯。
前經聲明。
俟提同原告質訊後。
再行處決。
其餘定拟監候、及遣軍以下人犯。
亦經提到原告丁燦廷、木文科、杜文秀、劉義等四名。
逐一質對。
該原告均極輸服。
續獲之黃潰一犯。
曾為勒休知州恒文服役膽敢附和哨匪。
刃斃人命。
複将婦女擄藏。
又縱練丁擄掠。
應比照謀叛斬立決律。
拟斬立決加重枭示。
審明後即恭請王命。
将該犯處斬枭示。
李九舟、李廷玉二犯。
各斃練勇回民二命。
應拟斬枭嚴萃容、孫幅沅、馬中骥、輝潰登四犯。
各殺回民一命。
拟斬決。
除輝潰登系另案重犯。
業經先行正法。
馬中骥于解省後病故。
無庸議外。
李九舟等四犯。
當即咨明提臣、會同迤西道。
恭請王命。
即将各犯在大理府正法。
免緻稽誅。
至單開各犯。
屢訊堅供并未燒香為匪。
該原告等亦供并未認識、不能指出為匪确據者、自應分别釋回。
其有實曾戕殺回民。
而該原告轉未控及者亦先後并獲多人。
俱訊明正法。
統歸入哨匪案内錄供報部。
原告丁燦廷等控詞均有失實之處。
本應照申訴不實律定拟。
姑念伊家均已被害。
情殊可憫應請免其責處。
至黃潰一犯。
系勒休知州恒文之家人。
即使并未縱容。
亦屬昏愦不職。
且該員系與已革道員羅天池、同辦此案。
羅天池業經奉旨革職。
永不叙用。
該員事同一律。
僅予勒令休緻。
不足蔽辜。
相應請旨将勒休知州恒文、一并革職。
得旨、恒文着革職。
永不叙用。
以示懲儆。
○丙申。
準浙江杭嚴頭幫漕船遭風沖沒米八百二十九石分限買補。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奕湘等奏、查勘東邊各處卡倫情形。
并将議準邊外善後章程内應辦各事宜拟議條奏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議奏。
茲據該大臣等悉心核議。
均如該将軍所議辦理。
惟周曆巡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梁寶常奏、查辦洋盜情形一摺。
浙省洋面遼闊。
盜船滋擾商漁多緻被害。
疊經設法兜拏。
嚴行懲辦。
而此拏彼竄。
尚未淨絕根株。
現複有在洋行劫、擄人勒贖情事。
該提鎮統帶舟師出洋。
督緝拏獲多犯。
小羊山洋面盜船。
膽敢拒捕。
經兵船圍剿複獲多名。
擊沈盜船一隻。
此外報劫之案尚多。
亟應嚴密緝拏。
盡法懲治。
着該撫嚴饬該管道府營縣并委員等、前往石浦一帶内外洋面。
會同水陸文武員弁。
購線訪緝。
嚴行拏辦。
務将巨盜積窩。
悉數捦獲解究。
傥仍複玩洩。
查無破獲。
即行從嚴參辦。
以肅洋政而息盜風。
至浙江提督。
現将善祿簡調。
已谕令即赴新任。
毋庸來京請訓。
惟到任尚需時日。
該撫責無旁貸。
務當督饬文武員弁。
加意整頓。
毋稍疏懈。
是為至要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寄谕浙江提督善祿。
昨已有旨将善祿調補浙江提督。
本日據梁寶常奏、洋面盜風未熄必須提督親身出洋。
嚴密督緝等語。
該處洋面盜船行劫。
亟宜嚴拏懲治。
該提督接奉此旨。
着即前赴新任。
毋庸來京請訓将此谕令知之。
○癸巳。
江蘇巡撫陸建瀛奏、裝運捐米。
八月以後西風當令。
船行較遲。
須俟立春以後。
東風漸轉。
始可開行。
下部知之。
○甲午。
谕直隸總督讷爾經額。
陶煜文已放。
通永鎮總兵。
朕看其人。
甚屬去得何必拘定資格。
然該鎮系屬新設。
又為緊要之缺。
陶煜文是否相宜。
抑或與别鎮對調。
卿其酌核覆奏。
尋奏、陶煜文熟悉營務及海防情形。
于通永鎮總兵一缺。
實屬相宜。
仍請補授。
報聞。
○乙未。
谕内閣前據回民丁燦廷等、控告香匪萬重劉書等串謀滅殺無辜。
已交林則徐、程矞采親提嚴訊矣。
此次複據雲南回民杜文秀等控告匪棍劉書等挾嫌藉端誣控從逆。
緻被摉殺搶掠。
迨招撫回籍後。
又被殺害多名等情。
匪棍擾累無辜。
大為地方之害。
必應嚴切訊究從重懲辦。
着仍交林則徐等、親提人證卷宗秉公嚴訊。
按律定拟具奏。
将匪徒查禁。
要犯嚴懲。
以纾積忿而快人心。
原告杜文秀、劉義、該部照例解往備質。
尋奏先後遵旨查拏匪犯。
共計四百三十餘名。
均陸續審明。
分别淩遲斬絞遣軍流徒等罪名奏聞在案。
茲将京控名單。
與已辦人犯姓名。
互相校對。
内已淩遲者張時即張時重、張複儒二名。
斬枭者劉複華等、十三名。
斬決者張界等、十一名。
絞決者劉書等、三名。
絞監候者趙草果等、二名。
遣犯改發者沈聚成等、三名。
拟軍者周郁等、二十六名。
拟流者王全等、三名。
拟徒者楊春富等、三名。
統計京控單内已經辦罪者六十六名。
除淩遲斬枭斬決各犯不便稽誅。
已于未審京控之前。
業經處決外。
其絞決之劉書、周曰庠二犯。
前經聲明。
俟提同原告質訊後。
再行處決。
其餘定拟監候、及遣軍以下人犯。
亦經提到原告丁燦廷、木文科、杜文秀、劉義等四名。
逐一質對。
該原告均極輸服。
續獲之黃潰一犯。
曾為勒休知州恒文服役膽敢附和哨匪。
刃斃人命。
複将婦女擄藏。
又縱練丁擄掠。
應比照謀叛斬立決律。
拟斬立決加重枭示。
審明後即恭請王命。
将該犯處斬枭示。
李九舟、李廷玉二犯。
各斃練勇回民二命。
應拟斬枭嚴萃容、孫幅沅、馬中骥、輝潰登四犯。
各殺回民一命。
拟斬決。
除輝潰登系另案重犯。
業經先行正法。
馬中骥于解省後病故。
無庸議外。
李九舟等四犯。
當即咨明提臣、會同迤西道。
恭請王命。
即将各犯在大理府正法。
免緻稽誅。
至單開各犯。
屢訊堅供并未燒香為匪。
該原告等亦供并未認識、不能指出為匪确據者、自應分别釋回。
其有實曾戕殺回民。
而該原告轉未控及者亦先後并獲多人。
俱訊明正法。
統歸入哨匪案内錄供報部。
原告丁燦廷等控詞均有失實之處。
本應照申訴不實律定拟。
姑念伊家均已被害。
情殊可憫應請免其責處。
至黃潰一犯。
系勒休知州恒文之家人。
即使并未縱容。
亦屬昏愦不職。
且該員系與已革道員羅天池、同辦此案。
羅天池業經奉旨革職。
永不叙用。
該員事同一律。
僅予勒令休緻。
不足蔽辜。
相應請旨将勒休知州恒文、一并革職。
得旨、恒文着革職。
永不叙用。
以示懲儆。
○丙申。
準浙江杭嚴頭幫漕船遭風沖沒米八百二十九石分限買補。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奕湘等奏、查勘東邊各處卡倫情形。
并将議準邊外善後章程内應辦各事宜拟議條奏一摺。
當交軍機大臣議奏。
茲據該大臣等悉心核議。
均如該将軍所議辦理。
惟周曆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