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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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王可生女普姐。
○癸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德誠等奏、南糧幫船脫空。
請旨饬催等語。
南糧泗州前幫等船。
節節脫空。
其在後之鳳中常等幫。
尚無過關信息。
現已節近大暑。
即使銜尾北來。
亦不為早。
若再阻滞稽延。
将來必至有誤回空。
所關非淺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迅查各幫船在何處逗留。
果否實系淺阻。
抑系無故耽延。
即責成各該道府、督饬該管州縣、于河道淤淺處所。
認真挑穵。
添撥濟運。
并嚴饬沿河員弁、晝夜催趱。
遴委勤幹之員。
協同督催。
務令跟蹤前進。
無使一幫脫空。
俾得依限抵通。
以利漕行而重積貯。
○甲寅。
雲南臨元鎮總兵官尚安、因病解任。
以前任騰越鎮總兵官李能臣、為臨元鎮總兵官。
○乙卯。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靖遠縣開墾旱地四頃二十七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丙辰。
前任雲南提督汪道誠、以年老休緻。
○丁巳。
谕内閣沈拱辰奏、徵完引課。
并未完商欠請勒限嚴追一摺。
長蘆應徵道光二十五年商課奏銷。
業經展限半年。
乃引商馮恩绶等、仍不依限完交。
尚有拖欠。
實屬玩誤。
着即照議勒限二十日。
上緊追完。
傥再逾限未清。
即着參革監追。
查抄治罪。
○引見新科繙譯進士。
得旨、桂豐、廣鳳、勒爾精阿、伍忠阿、俱着以庶吉士用。
佛爾果春、昆玉、祥成、伊濟斯渾賽蔔哲讷、舒慶、錦祥、俱着以六部主事用。
○長蘆鹽政沈拱辰奏、辦理招商認運情形。
除永平府各屬及廣平肥鄉兩縣。
前已奏明試辦官運外查天津府屬之青縣、鹽山、慶雲、亦俱官為運銷。
此外各岸。
屢催綱總選保。
并出示招徕。
因認運寥寥。
複于招認之中。
稍示變通之法。
不論引數多寡。
年分久暫。
或認或租各從其便。
其認辦官租引地者須另完官租銀兩。
課款較多。
遵照部議。
将舊商積欠各課。
及原借帑本。
一概免其承認。
如認辦商置引地。
無須另完官租。
令其量議價值。
抵認帑本積欠。
俾現年帑息。
不緻盡成懸宕。
而舊商欠項。
亦得稍輕。
現除陸續接認。
計尚空懸引地四十餘處。
容再督催綱總。
妥為勸導次第招充。
或再酌歸官運。
或委員運鹽至總彙地方。
饬令各州縣招集水販。
領買運銷。
以期引不久懸課歸有着。
得旨、認真努力。
務挽頹波。
○命浙江布政使存興、留京以三四品京堂候補。
以四川按察使劉喜海、為浙江布政使。
陝西督糧道張集馨、為四川按察使。
○舉行本年軍政侍衛處、銮儀衛、滿洲蒙古各旗營。
卓異官一百二十七員。
年老官二十四員。
有疾官三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七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添建廣東高要縣琴沙炮台。
并虎門廣濟墟兵卡汛房。
從總督耆英等請也。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口英>夷近日情形。
所有租地建房等事。
現經委員覓定地方。
妥為商辦。
并責成地方文武及紳士等。
勸谕居民。
俾各相安等語。
此次夷船突入省河。
香港夷兵加增。
并有鑄造炮子火箭及演習炮車等事。
該夷自加練習。
或意圖蠶食諸國。
亦意中事。
但傳聞豈可盡信。
必應加意籌防。
着該督等仍督饬地方官、密為籌畫。
層層布置。
并密饬水陸各營。
共備不虞。
既不可過事張皇。
尤不得少疏防範。
将此谕令知之。
○理藩院奏、據住京俄羅斯達喇嘛佟正笏、呈請在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三處通商。
查例載俄羅斯除在恰克圖地方交易外。
所有霍尼邁拉呼卡倫。
俱不準通商。
所請與例不符。
且各該處距中國較遠。
人煙稀少。
内地商人。
斷不肯跋涉前往。
于該國實無裨益。
應劄行該館監督。
傳谕該達喇嘛轉行知照。
從之。
○署雲貴總督程矞采奏、籌辦回務善後事宜。
查漢回雜處。
雠殺相尋。
或因微嫌糾約多人。
希圖報複。
而外來遊匪。
又複從中鼓煽。
欲遂其乘機搶掠之私。
該回性悍心齊。
祇逞一時之忿。
始則禍延性命。
繼則害及身家。
久之玉石俱焚。
幾于不可收拾。
即如保山回民殷實者多。
現經瑣尾流離。
驟難安集。
其中良善回民房屋既被毀燒。
田産豈能乾沒。
在漢人意存觊觎。
該回衆自必不肯甘心。
現在劄饬地方官設法清厘。
毋許漢民侵占。
所存田地。
或官為變價給領。
或招回民佃種交租。
總期辦理公平。
該回無可藉口。
惟此間常有川匪及陝省奸回。
因無隙可乘。
動辄造言出事。
各回寨心生危懼。
○癸醜。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德誠等奏、南糧幫船脫空。
請旨饬催等語。
南糧泗州前幫等船。
節節脫空。
其在後之鳳中常等幫。
尚無過關信息。
現已節近大暑。
即使銜尾北來。
亦不為早。
若再阻滞稽延。
将來必至有誤回空。
所關非淺着直隸總督、山東巡撫迅查各幫船在何處逗留。
果否實系淺阻。
抑系無故耽延。
即責成各該道府、督饬該管州縣、于河道淤淺處所。
認真挑穵。
添撥濟運。
并嚴饬沿河員弁、晝夜催趱。
遴委勤幹之員。
協同督催。
務令跟蹤前進。
無使一幫脫空。
俾得依限抵通。
以利漕行而重積貯。
○甲寅。
雲南臨元鎮總兵官尚安、因病解任。
以前任騰越鎮總兵官李能臣、為臨元鎮總兵官。
○乙卯。
戶部議準、陝甘總督布彥泰疏報、靖遠縣開墾旱地四頃二十七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丙辰。
前任雲南提督汪道誠、以年老休緻。
○丁巳。
谕内閣沈拱辰奏、徵完引課。
并未完商欠請勒限嚴追一摺。
長蘆應徵道光二十五年商課奏銷。
業經展限半年。
乃引商馮恩绶等、仍不依限完交。
尚有拖欠。
實屬玩誤。
着即照議勒限二十日。
上緊追完。
傥再逾限未清。
即着參革監追。
查抄治罪。
○引見新科繙譯進士。
得旨、桂豐、廣鳳、勒爾精阿、伍忠阿、俱着以庶吉士用。
佛爾果春、昆玉、祥成、伊濟斯渾賽蔔哲讷、舒慶、錦祥、俱着以六部主事用。
○長蘆鹽政沈拱辰奏、辦理招商認運情形。
除永平府各屬及廣平肥鄉兩縣。
前已奏明試辦官運外查天津府屬之青縣、鹽山、慶雲、亦俱官為運銷。
此外各岸。
屢催綱總選保。
并出示招徕。
因認運寥寥。
複于招認之中。
稍示變通之法。
不論引數多寡。
年分久暫。
或認或租各從其便。
其認辦官租引地者須另完官租銀兩。
課款較多。
遵照部議。
将舊商積欠各課。
及原借帑本。
一概免其承認。
如認辦商置引地。
無須另完官租。
令其量議價值。
抵認帑本積欠。
俾現年帑息。
不緻盡成懸宕。
而舊商欠項。
亦得稍輕。
現除陸續接認。
計尚空懸引地四十餘處。
容再督催綱總。
妥為勸導次第招充。
或再酌歸官運。
或委員運鹽至總彙地方。
饬令各州縣招集水販。
領買運銷。
以期引不久懸課歸有着。
得旨、認真努力。
務挽頹波。
○命浙江布政使存興、留京以三四品京堂候補。
以四川按察使劉喜海、為浙江布政使。
陝西督糧道張集馨、為四川按察使。
○舉行本年軍政侍衛處、銮儀衛、滿洲蒙古各旗營。
卓異官一百二十七員。
年老官二十四員。
有疾官三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七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添建廣東高要縣琴沙炮台。
并虎門廣濟墟兵卡汛房。
從總督耆英等請也。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耆英等奏<?口英>夷近日情形。
所有租地建房等事。
現經委員覓定地方。
妥為商辦。
并責成地方文武及紳士等。
勸谕居民。
俾各相安等語。
此次夷船突入省河。
香港夷兵加增。
并有鑄造炮子火箭及演習炮車等事。
該夷自加練習。
或意圖蠶食諸國。
亦意中事。
但傳聞豈可盡信。
必應加意籌防。
着該督等仍督饬地方官、密為籌畫。
層層布置。
并密饬水陸各營。
共備不虞。
既不可過事張皇。
尤不得少疏防範。
将此谕令知之。
○理藩院奏、據住京俄羅斯達喇嘛佟正笏、呈請在塔爾巴哈台、伊犁、喀什噶爾、三處通商。
查例載俄羅斯除在恰克圖地方交易外。
所有霍尼邁拉呼卡倫。
俱不準通商。
所請與例不符。
且各該處距中國較遠。
人煙稀少。
内地商人。
斷不肯跋涉前往。
于該國實無裨益。
應劄行該館監督。
傳谕該達喇嘛轉行知照。
從之。
○署雲貴總督程矞采奏、籌辦回務善後事宜。
查漢回雜處。
雠殺相尋。
或因微嫌糾約多人。
希圖報複。
而外來遊匪。
又複從中鼓煽。
欲遂其乘機搶掠之私。
該回性悍心齊。
祇逞一時之忿。
始則禍延性命。
繼則害及身家。
久之玉石俱焚。
幾于不可收拾。
即如保山回民殷實者多。
現經瑣尾流離。
驟難安集。
其中良善回民房屋既被毀燒。
田産豈能乾沒。
在漢人意存觊觎。
該回衆自必不肯甘心。
現在劄饬地方官設法清厘。
毋許漢民侵占。
所存田地。
或官為變價給領。
或招回民佃種交租。
總期辦理公平。
該回無可藉口。
惟此間常有川匪及陝省奸回。
因無隙可乘。
動辄造言出事。
各回寨心生危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