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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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湖北武昌府江堤。
從總督裕泰等請也。
○辛醜。
孝穆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内閣、戶部奏、珠爾山閑荒地畝。
請照涼水泉舊案停止認種。
一律封禁一摺。
吉林一帶地方。
為根本重地。
官荒地畝。
不準開墾。
例禁綦嚴。
所有珠爾山閑荒地五萬六千餘晌。
除現在招墾地二千六百二十六晌。
既經查明各民佃花費工本。
姑準墾租交租外。
實賸閑荒地五萬三千三百七十四晌。
自應查照涼水泉地畝封禁原案。
畫一辦理。
着該将軍副都統、親往各該處統行查勘。
此外尚有存賸閑荒共若幹萬晌。
一律自本年為始。
各于扼要處所。
趕立封堆。
永遠禁止。
毋任彼此影射。
稍涉含混。
以緻有名無實。
并令各邊口嚴遏流民。
毋許闌入。
嗣後傥再有展越偷種情弊。
除該地方官從嚴懲辦外。
定将失察之将軍副都統、一并嚴行懲處。
以肅官常而昭法守。
○命翰林院編修蕭時馥、提督河南學政。
○免雲南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壁昌應行來京陛見。
所有兩江總督篆務。
已有旨着陸建瀛兼署矣。
其壁昌等前奏籌防泖湖等處事宜。
并軍機大臣遵旨密議各一摺。
又續經壁昌奏請于斜塘口等處設卡安炮。
并堆用碎石等語。
事關扼要設防。
必應相度地勢。
審擇機宜。
固不可稍有疏虞。
尤不可少露形迹。
所有各摺片及圖、均着發給陸建瀛閱看。
該署督惟當通籌全局。
慎密訪查。
總期不動聲色。
而于設防固守之策。
仍自節節周備。
方為不負委任。
又給事中朱昌頤前奏江浙奏報緩徵。
似未确實。
請旨饬查。
并明定章程一摺。
所指各條。
是否實有情弊。
亦着陸建瀛逐件确查。
據實具奏。
毋稍瞻顧。
朱昌頤摺并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雲貴總督李星沅奏、緬匪聚散無常。
不值勞師糜饷。
拟行團練之法。
人自為衛。
農即為兵。
既有裨于邊備。
仍無藉于軍需。
得旨、所見極是。
妥實相機而行。
○以鄭親王端華、喀爾喀親王車登巴咱爾、為總理行營事務大臣。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靈桂、吏部左侍郎季芝昌、知貢舉。
○以江蘇巡撫陸建瀛、兼署兩江總督。
○命戶部右侍郎花沙納、倉場侍郎陳孚恩、赴天津督買續到海船商米。
○浚江蘇丹徒、丹陽、兩縣運河。
從署巡撫程矞采請也。
○癸卯。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本年輪應查閱直隸山西陝西四川甘肅等省營伍之期。
直隸着即派讷爾經額。
山西着即派王兆琛。
陝西甘肅着即派布彥泰。
四川着即派琦善。
逐一查閱。
認真簡校。
如查有訓練不精、軍實不齊者。
即将廢弛之将弁據實劾參。
毋得視為具文。
○荊州左翼副都統忠靈、因病解任。
以西安協領托恩東額、為荊州左翼副都統。
○修福建龍溪、南靖、二縣被沖堤岸。
從總督劉韻珂等請也。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戴絅孫奏、直隸清查荒地。
請防擾累一摺。
荒田勸墾。
本以下恤民艱。
上籌國賦。
其地界紛錯之處。
若專責之州縣申報。
恐多不實不盡。
不得不委員詳細履勘。
惟該委員等于各縣鄉向未身習。
其地畝之熟荒。
難以臆斷。
往往争長見好。
複濟以蠹役奸貪。
以無為有。
以熟代荒。
既滋弊端。
即增擾累。
直隸省現在辦理勸墾。
亦不可不防其弊。
着讷爾經額悉心籌度。
傥該處牧令礙難憑信。
不得已派委賢員前往分辦。
斷不準令輕率喜事之員藉端擾害。
至新墾之田。
應如何升科。
亦着該督酌中定制。
務令輕重适宜。
以杜流弊。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雲貴總督李星沅。
禦史楊銘柱奏、滇省回匪不靖。
請饬速辦一摺。
據奏滇省匪勢驕橫。
廠匪川匪勾結益多。
肆行擄掠。
抗官殃民等語。
匪徒糾衆滋事。
自宜痛加懲創。
毋令蔓延。
着該督将摺内所指各情節确查。
如果實有其事。
務當嚴饬地方文武各官相機籌辦。
毋稍延玩。
斷不準遷就了事。
緻贻後患。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惟當擇吏練兵。
無論漢回。
有犯必獲。
庶知儆畏。
得旨、所論均是。
總在實力認真。
○丙午。
命保送河工刑部員外郎張道進、工部主事郭禮圖、發往南河。
右春坊右贊善方墉、吏部主事孫瑞齡、發往東河。
差遣委用。
○戊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因病告替西藏輔國公策旺珠美子紮喜熱布丹、襲爵。
○展緩山東鹽商未完正雜課銀。
○己酉。
孝儀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以光祿寺卿黃贊湯、為宗人府府丞。
○庚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谕内閣、耆英等奏、捐建九龍城寨炮台等工、現辦情形一摺。
此項工程。
現在核計捐數。
已屬有赢無绌。
其官紳捐輸。
着即停止。
仍俟工竣後。
核明本案工程外、尚有赢餘銀若幹兩。
再行奏明撥歸該省藩庫。
以備要需。
○命戶部左侍郎柏葰、工部右侍郎明訓、會同盛京将軍奕湘、查勘盛京邊外山場。
從總督裕泰等請也。
○辛醜。
孝穆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谕内閣、戶部奏、珠爾山閑荒地畝。
請照涼水泉舊案停止認種。
一律封禁一摺。
吉林一帶地方。
為根本重地。
官荒地畝。
不準開墾。
例禁綦嚴。
所有珠爾山閑荒地五萬六千餘晌。
除現在招墾地二千六百二十六晌。
既經查明各民佃花費工本。
姑準墾租交租外。
實賸閑荒地五萬三千三百七十四晌。
自應查照涼水泉地畝封禁原案。
畫一辦理。
着該将軍副都統、親往各該處統行查勘。
此外尚有存賸閑荒共若幹萬晌。
一律自本年為始。
各于扼要處所。
趕立封堆。
永遠禁止。
毋任彼此影射。
稍涉含混。
以緻有名無實。
并令各邊口嚴遏流民。
毋許闌入。
嗣後傥再有展越偷種情弊。
除該地方官從嚴懲辦外。
定将失察之将軍副都統、一并嚴行懲處。
以肅官常而昭法守。
○命翰林院編修蕭時馥、提督河南學政。
○免雲南銅廠民欠無着工本銀。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現在壁昌應行來京陛見。
所有兩江總督篆務。
已有旨着陸建瀛兼署矣。
其壁昌等前奏籌防泖湖等處事宜。
并軍機大臣遵旨密議各一摺。
又續經壁昌奏請于斜塘口等處設卡安炮。
并堆用碎石等語。
事關扼要設防。
必應相度地勢。
審擇機宜。
固不可稍有疏虞。
尤不可少露形迹。
所有各摺片及圖、均着發給陸建瀛閱看。
該署督惟當通籌全局。
慎密訪查。
總期不動聲色。
而于設防固守之策。
仍自節節周備。
方為不負委任。
又給事中朱昌頤前奏江浙奏報緩徵。
似未确實。
請旨饬查。
并明定章程一摺。
所指各條。
是否實有情弊。
亦着陸建瀛逐件确查。
據實具奏。
毋稍瞻顧。
朱昌頤摺并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雲貴總督李星沅奏、緬匪聚散無常。
不值勞師糜饷。
拟行團練之法。
人自為衛。
農即為兵。
既有裨于邊備。
仍無藉于軍需。
得旨、所見極是。
妥實相機而行。
○以鄭親王端華、喀爾喀親王車登巴咱爾、為總理行營事務大臣。
○以都察院左副都禦史靈桂、吏部左侍郎季芝昌、知貢舉。
○以江蘇巡撫陸建瀛、兼署兩江總督。
○命戶部右侍郎花沙納、倉場侍郎陳孚恩、赴天津督買續到海船商米。
○浚江蘇丹徒、丹陽、兩縣運河。
從署巡撫程矞采請也。
○癸卯。
孝聖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東陵。
○谕内閣、本年輪應查閱直隸山西陝西四川甘肅等省營伍之期。
直隸着即派讷爾經額。
山西着即派王兆琛。
陝西甘肅着即派布彥泰。
四川着即派琦善。
逐一查閱。
認真簡校。
如查有訓練不精、軍實不齊者。
即将廢弛之将弁據實劾參。
毋得視為具文。
○荊州左翼副都統忠靈、因病解任。
以西安協領托恩東額、為荊州左翼副都統。
○修福建龍溪、南靖、二縣被沖堤岸。
從總督劉韻珂等請也。
○甲辰。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戴絅孫奏、直隸清查荒地。
請防擾累一摺。
荒田勸墾。
本以下恤民艱。
上籌國賦。
其地界紛錯之處。
若專責之州縣申報。
恐多不實不盡。
不得不委員詳細履勘。
惟該委員等于各縣鄉向未身習。
其地畝之熟荒。
難以臆斷。
往往争長見好。
複濟以蠹役奸貪。
以無為有。
以熟代荒。
既滋弊端。
即增擾累。
直隸省現在辦理勸墾。
亦不可不防其弊。
着讷爾經額悉心籌度。
傥該處牧令礙難憑信。
不得已派委賢員前往分辦。
斷不準令輕率喜事之員藉端擾害。
至新墾之田。
應如何升科。
亦着該督酌中定制。
務令輕重适宜。
以杜流弊。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乙巳。
谕軍機大臣等、寄谕雲貴總督李星沅。
禦史楊銘柱奏、滇省回匪不靖。
請饬速辦一摺。
據奏滇省匪勢驕橫。
廠匪川匪勾結益多。
肆行擄掠。
抗官殃民等語。
匪徒糾衆滋事。
自宜痛加懲創。
毋令蔓延。
着該督将摺内所指各情節确查。
如果實有其事。
務當嚴饬地方文武各官相機籌辦。
毋稍延玩。
斷不準遷就了事。
緻贻後患。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惟當擇吏練兵。
無論漢回。
有犯必獲。
庶知儆畏。
得旨、所論均是。
總在實力認真。
○丙午。
命保送河工刑部員外郎張道進、工部主事郭禮圖、發往南河。
右春坊右贊善方墉、吏部主事孫瑞齡、發往東河。
差遣委用。
○戊申。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以因病告替西藏輔國公策旺珠美子紮喜熱布丹、襲爵。
○展緩山東鹽商未完正雜課銀。
○己酉。
孝儀純皇後忌辰。
遣官祭裕陵。
○以光祿寺卿黃贊湯、為宗人府府丞。
○庚戌。
上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谕内閣、耆英等奏、捐建九龍城寨炮台等工、現辦情形一摺。
此項工程。
現在核計捐數。
已屬有赢無绌。
其官紳捐輸。
着即停止。
仍俟工竣後。
核明本案工程外、尚有赢餘銀若幹兩。
再行奏明撥歸該省藩庫。
以備要需。
○命戶部左侍郎柏葰、工部右侍郎明訓、會同盛京将軍奕湘、查勘盛京邊外山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