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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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幼孩竟有目瞪口噤。
顯系施用迷藥。
或念誦符咒所緻。
于風俗人心大有關系。
傥承審各官稍存成見。
有意消弭。
該匪徒等勢必狡詞避就。
不肯供吐實情。
何以肅刑章而懲邪慝。
着刑部堂官督饬所屬司員。
務當虛心研鞫。
根究明确。
分别拐賣迷毒。
照例懲辦。
毋得化大為小。
草率了事。
緻滋疏縱。
正不在輕改舊章為也。
尋奏、訊明略賣幼孩之甄黑子即孫二、實止誘拐劉二小等七名口。
尚非用藥迷拐。
合依誘拐子女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絞例。
拟絞監候。
秋後處決。
從犯孫哈哈等、分别問拟杖流。
從之。
○伊犁将軍薩迎阿奏、遵錄頒發籌議善後章程。
責令各城奉行。
得旨、認真察訪。
不可姑息。
法在必行為要。
勉之。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恒通等奏、鹹武客民與旗人互相鬥毆。
現将人犯解省審辦一摺。
此案前已明降谕旨。
交裕泰等嚴訊究辦。
茲據奏稱、鹹武民人。
素稱刁悍。
旗人常被欺侮。
往往尋釁争毆。
現将訪獲鬥毆旗人。
并準咨查明各犯解省審辦等情。
着裕泰、趙炳言、提同案内旗民各犯。
隔别嚴訊。
将起釁根由。
确切查明。
秉公據實辦理。
務得其平。
不可稍有偏袒。
意存消弭。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荊州府城内。
向有武昌府屬鹹甯等縣民人貿易。
名鹹武幫。
與旗人每因買賣争價互毆結怨。
二十六年閏五月初五日。
東門外城河戲劃龍舟。
旗民各往觀看。
有旗人特瑞在岸喝采。
鹹武人斥以多事。
旗人祖連等聽聞不依。
因率領吉亮等将鹹武人鋪戶打壞六十一家。
初六日旗人代昌、複糾允吉亮等至漢城及城外草市地方。
将鹹武人鋪戶打壞八十八家。
兩次兇傷貿民二十餘人。
迨路過武昌會館。
吉亮觸起平日至會館看戲每受欺侮嫌隙。
糾允代昌等将會館燒毀。
是日旗人已革武生長元等、因向有鹹武人賃居旗人房屋。
意欲一概驅逐。
緻将鹹武人張在中刃傷身死。
吉亮合依兇徒懷挾私雠放火燒毀房屋未傷人為首例。
拟斬監候。
長元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律。
拟絞監候。
祖連、代昌、發克精阿等、依兇徒因事忿争聚衆持器傷人例。
發邊遠充軍。
祖連、代昌、首倡擾害。
應從重發黑龍江充當苦差。
餘分别問拟杖徒。
下部議。
從之。
○又谕、賽什雅勒泰奏、前經派赴霍罕之回子等旋回。
詢據探報各情。
并據探報布噜特聚衆欲行進卡滋事。
旋即潰散各一摺。
據稱前經派赴霍罕之回子托胡塔等業已旋回。
詢據覆稱探明前次差來額爾沁、實系木素滿庫裡所遣。
并非卡雜克之僞造。
及木素滿庫裡扶立胡達雅爾為伯克等情。
旋據喀什噶爾貿易之安集延呼岱達奈邁提、呈遞霍罕明巴什木素滿庫裡禀字。
雖無違悖字句。
惟于卡内居住克什米爾巴達克山貨稅。
希皮察克布噜特地租。
仍稱前已賞了他們。
又于推依博特路上色列克雅爾地方。
将回子邁買底敏放了卡子伯克。
在彼抽收貨稅。
又稱要在巴達克山路上築城安卡收稅各等情。
業經該大臣等據理曉谕。
并加申斥。
該呼岱達方為詟服承應。
現已喚回邁買底敏。
并将卡子概行拆毀。
所辦俱好。
惟夷性貪詐。
以後難保不仍行妄幹。
該大臣惟當相機開導。
設法羁縻。
免緻滋生事端。
方為妥善。
其布噜特等賊匪疊次在卡外地方聚衆騷擾。
亦經該大臣派兵防堵。
自不可稍有疏虞。
惟該匪等倐聚倐散。
形迹詭谲。
究系因何起釁。
果系何處布噜特糾合滋事。
意欲何為。
仍着該大臣等選派妥當曉事之回子。
出卡密訪确情。
據實具奏。
又另片奏、黑孜塔克布噜特邁買提玉素普等、呈出安集延呼岱達奈邁提圖書字一紙。
系稱明巴什胡什伯克谕令轉傳所管布噜特等、有戴用中原人之頂帶者。
俱着送還等語。
因疑布噜特聚衆。
亦系該呼岱達之唆使。
自屬有因。
嗣後仍應随時嚴密稽查。
以防隐患。
又另片所稱、齋清額鈔寄探信回子報單内。
有聞得葉爾羌所屬奇盤莊明巴什差人與的瓦年送馬四十匹。
并雲送馬之回子。
仍與帶路前來葉爾羌等情。
亦經該大臣密饬訪查。
尚無确據。
仍應再饬密查。
毋任稍存回護。
總之回情叵測。
難以逆料。
惟在該大臣随時理谕。
即事嚴防。
固不可稍涉張皇。
亦不容少疏防範。
以安夷情而靖邊圉。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丙申。
谕内閣、前據禦史謝榮埭奏稱、浙省匪徒肆行毒害。
民心惶惑一摺。
當經降旨饬令梁寶常嚴密查拏懲辦。
茲據奏稱、先于五月間訪聞蕭山縣地方。
瞿韓二姓幼孩。
同時猝斃。
人疑為中毒。
因有傳單相戒之事。
并有扭送之人。
續據查明并非中毒。
不願檢驗。
又拏獲童和尚等數名。
身帶糕餅痧藥。
試食無恙。
群疑遂釋等語。
匪徒行蹤詭秘。
斷不可因無實據。
稍懈查拏。
着内外各衙門認真訪察。
有犯必懲。
一經拏獲到案。
悉心研究。
其或誘拐售賣。
或用藥迷人。
總當根究明确。
分别懲辦
顯系施用迷藥。
或念誦符咒所緻。
于風俗人心大有關系。
傥承審各官稍存成見。
有意消弭。
該匪徒等勢必狡詞避就。
不肯供吐實情。
何以肅刑章而懲邪慝。
着刑部堂官督饬所屬司員。
務當虛心研鞫。
根究明确。
分别拐賣迷毒。
照例懲辦。
毋得化大為小。
草率了事。
緻滋疏縱。
正不在輕改舊章為也。
尋奏、訊明略賣幼孩之甄黑子即孫二、實止誘拐劉二小等七名口。
尚非用藥迷拐。
合依誘拐子女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絞例。
拟絞監候。
秋後處決。
從犯孫哈哈等、分别問拟杖流。
從之。
○伊犁将軍薩迎阿奏、遵錄頒發籌議善後章程。
責令各城奉行。
得旨、認真察訪。
不可姑息。
法在必行為要。
勉之。
○甲午。
谕軍機大臣等、恒通等奏、鹹武客民與旗人互相鬥毆。
現将人犯解省審辦一摺。
此案前已明降谕旨。
交裕泰等嚴訊究辦。
茲據奏稱、鹹武民人。
素稱刁悍。
旗人常被欺侮。
往往尋釁争毆。
現将訪獲鬥毆旗人。
并準咨查明各犯解省審辦等情。
着裕泰、趙炳言、提同案内旗民各犯。
隔别嚴訊。
将起釁根由。
确切查明。
秉公據實辦理。
務得其平。
不可稍有偏袒。
意存消弭。
原摺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訊明荊州府城内。
向有武昌府屬鹹甯等縣民人貿易。
名鹹武幫。
與旗人每因買賣争價互毆結怨。
二十六年閏五月初五日。
東門外城河戲劃龍舟。
旗民各往觀看。
有旗人特瑞在岸喝采。
鹹武人斥以多事。
旗人祖連等聽聞不依。
因率領吉亮等将鹹武人鋪戶打壞六十一家。
初六日旗人代昌、複糾允吉亮等至漢城及城外草市地方。
将鹹武人鋪戶打壞八十八家。
兩次兇傷貿民二十餘人。
迨路過武昌會館。
吉亮觸起平日至會館看戲每受欺侮嫌隙。
糾允代昌等将會館燒毀。
是日旗人已革武生長元等、因向有鹹武人賃居旗人房屋。
意欲一概驅逐。
緻将鹹武人張在中刃傷身死。
吉亮合依兇徒懷挾私雠放火燒毀房屋未傷人為首例。
拟斬監候。
長元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并絞律。
拟絞監候。
祖連、代昌、發克精阿等、依兇徒因事忿争聚衆持器傷人例。
發邊遠充軍。
祖連、代昌、首倡擾害。
應從重發黑龍江充當苦差。
餘分别問拟杖徒。
下部議。
從之。
○又谕、賽什雅勒泰奏、前經派赴霍罕之回子等旋回。
詢據探報各情。
并據探報布噜特聚衆欲行進卡滋事。
旋即潰散各一摺。
據稱前經派赴霍罕之回子托胡塔等業已旋回。
詢據覆稱探明前次差來額爾沁、實系木素滿庫裡所遣。
并非卡雜克之僞造。
及木素滿庫裡扶立胡達雅爾為伯克等情。
旋據喀什噶爾貿易之安集延呼岱達奈邁提、呈遞霍罕明巴什木素滿庫裡禀字。
雖無違悖字句。
惟于卡内居住克什米爾巴達克山貨稅。
希皮察克布噜特地租。
仍稱前已賞了他們。
又于推依博特路上色列克雅爾地方。
将回子邁買底敏放了卡子伯克。
在彼抽收貨稅。
又稱要在巴達克山路上築城安卡收稅各等情。
業經該大臣等據理曉谕。
并加申斥。
該呼岱達方為詟服承應。
現已喚回邁買底敏。
并将卡子概行拆毀。
所辦俱好。
惟夷性貪詐。
以後難保不仍行妄幹。
該大臣惟當相機開導。
設法羁縻。
免緻滋生事端。
方為妥善。
其布噜特等賊匪疊次在卡外地方聚衆騷擾。
亦經該大臣派兵防堵。
自不可稍有疏虞。
惟該匪等倐聚倐散。
形迹詭谲。
究系因何起釁。
果系何處布噜特糾合滋事。
意欲何為。
仍着該大臣等選派妥當曉事之回子。
出卡密訪确情。
據實具奏。
又另片奏、黑孜塔克布噜特邁買提玉素普等、呈出安集延呼岱達奈邁提圖書字一紙。
系稱明巴什胡什伯克谕令轉傳所管布噜特等、有戴用中原人之頂帶者。
俱着送還等語。
因疑布噜特聚衆。
亦系該呼岱達之唆使。
自屬有因。
嗣後仍應随時嚴密稽查。
以防隐患。
又另片所稱、齋清額鈔寄探信回子報單内。
有聞得葉爾羌所屬奇盤莊明巴什差人與的瓦年送馬四十匹。
并雲送馬之回子。
仍與帶路前來葉爾羌等情。
亦經該大臣密饬訪查。
尚無确據。
仍應再饬密查。
毋任稍存回護。
總之回情叵測。
難以逆料。
惟在該大臣随時理谕。
即事嚴防。
固不可稍涉張皇。
亦不容少疏防範。
以安夷情而靖邊圉。
是為至要。
将此谕令知之。
○乙未。
上詣绮春園問皇太後安。
○丙申。
谕内閣、前據禦史謝榮埭奏稱、浙省匪徒肆行毒害。
民心惶惑一摺。
當經降旨饬令梁寶常嚴密查拏懲辦。
茲據奏稱、先于五月間訪聞蕭山縣地方。
瞿韓二姓幼孩。
同時猝斃。
人疑為中毒。
因有傳單相戒之事。
并有扭送之人。
續據查明并非中毒。
不願檢驗。
又拏獲童和尚等數名。
身帶糕餅痧藥。
試食無恙。
群疑遂釋等語。
匪徒行蹤詭秘。
斷不可因無實據。
稍懈查拏。
着内外各衙門認真訪察。
有犯必懲。
一經拏獲到案。
悉心研究。
其或誘拐售賣。
或用藥迷人。
總當根究明确。
分别懲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