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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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操練。
使之技藝娴習。
悉成可用之兵。
以饬營伍而重巡防等因欽此。
仰見我皇考聖慮深遠、有備無患之至意。
因思我朝開創之初。
八旗軍鋒所指。
無不克敵制勝。
厥後統一寰區。
武功耆定。
外而各省、亦俱建立營伍。
分防駐守。
钜法良規。
盡美盡善。
溯查乾隆年間西陲用兵。
兩金川平定。
八旗勁旅。
最為得力。
人才亦複輩出。
此後嘉慶初年、三省教匪滋事。
全賴聖谟廣運。
克奏膚功。
八旗官兵打仗出力者。
固不乏人。
究未能全數收其實效如昔日者也。
皆由管領教練之人。
平時漠不關心。
因循懈弛。
坐令國家有用之兵。
日就荒廢。
深為可惜。
更堪憤恨。
如健銳火器兩營、操練本屬認真。
遇事亦能得力。
然近日風氣。
亦不逮從前遠甚。
至于前鋒護軍諸營、亦非從前可比。
而滿蒙漢二十四旗之兵。
更難過問矣。
雖一切情形。
不能與健銳火器兩營并論。
然亦不可藉此推诿。
視為具文。
甘為廢棄。
其東三省官兵、原屬骁健。
乃根本之地。
更不可稍形荒廢。
嗣後該管王大臣等務須遵照舊規。
加意操練。
何人某項技藝優長。
何人馬上最為娴熟。
全在平日留心分别記憶。
或随時量加鼓勵。
或升轉秉公拔擢。
總在該管之人不辭勞瘁。
公正乃心。
方能漸收實效。
用複舊規。
若不實心經理。
經朕看出。
或因事顯露。
朕惟該管之人是問。
勿謂教之不豫也。
至各省駐防、以及綠營兵弁、原屬強弱不一。
強者固不可日漸廢弛。
罷軟者更不可不勤加操練。
着饬知各省将軍督撫提鎮等、嗣後必應力返積習。
加意訓練。
破除情面。
舉黜公平。
于常操之外。
每日應如何操練之處。
着各該将軍督撫提鎮等悉心定拟。
不必會銜。
一一明白回奏。
候朕定奪。
既經此次奏定之後。
務要實力而行。
不可徒作空言。
亦不可過于苛細。
務期一日有一日之功。
一兵有一兵之用。
若不實心操練。
仍視為泛常。
經朕覺察。
或随時看出。
決不寬恕。
用副朕安不忘危、保衛民生之至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特谕。
○嚴饬道府親提所屬控案。
又谕、各省親民之官。
莫如州縣。
州縣之賢否。
惟道府知之最真。
而民隐之能否上達。
州縣之上。
亦惟道府實扼其鍵。
近日小民有于道府衙門控告州縣、及控吏胥而牽涉本官者。
該道府往往以一批了事。
仍發回本官辦理。
以緻逼勒認誣。
私押釀命。
弊窦叢生。
冤抑者無路求伸。
刁健者任情挾制。
訟獄繁興。
牧令恣肆。
職此之由。
不可不加以振刷。
着通谕各督撫、嚴饬各道府屏除積習。
于所屬被控之案。
務即親行提訊。
辨别曲直。
秉公剖斷。
不得仍發回本州縣辦理。
并責成各該督撫留心察看。
如該道府有審斷不公者。
随時駁正。
若惟知袒護屬員。
罔恤民瘼。
即行嚴參懲辦。
以通民情而肅吏治。
○又谕、綿課奏、因病未痊。
請将伊所管事務開缺。
另行派員管理一摺。
莊親王綿課、所管各處毋庸開缺。
着伊在家善為調養。
俟病痊愈後再行當差。
伊所管宗人府宗令事務。
着定親王綿恩署理。
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事務。
着烏爾恭阿署理。
正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那彥成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長齡等奏、驅逐河北番帳情形一摺。
循化、貴德、所屬野番。
常有搶掠蒙古之事。
若任聽在河北插帳居住。
則相距密迩。
該蒙古等勢本孱弱。
益難防範。
本年夏間。
該督等派令官兵、赴口外沿河一帶驅逐番帳。
路遇番賊。
竟敢拒捕接仗。
幸官兵奮勇剿捕。
斃賊十名。
并将被擄蒙古、及馬匹牛羊奪回。
惟時助勒蓋偷住之汪什代克等九族番子。
及鹽池一帶穵鹽之番戶。
均經具結。
情願俟冬令冰結搬移過河。
已先退至恭額爾格、及阿蘇拜山根暫住。
現在已交冬令。
該督等當饬知該廳營、一俟冰堅可渡。
即催令該番族等遵照前約遷移。
其餘散處插帳之番。
次第設法驅逐。
傥該番等狡黠延挨。
屆期背約。
該督等察看情形。
應如何押令搬徙之處。
再行奏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丁盛秋妻趙氏。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松筠奏、查訊汪複泰列款具控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汪複泰列控多款。
頭緒紛繁。
浙省鹽務。
當改定之初。
必當徹底查明。
俾虛實一無含混。
現據松筠查明汪複泰所領銀八萬餘兩。
實系各商公捐幫貼。
浙省課款。
分徵統支。
内外款向系通融動墊。
帥承瀛當接管之初。
清厘庫項。
自不能不按款稽核。
惟此款銀兩。
詳批有案。
該撫疑系侵帑。
辄将汪複泰家産查封。
辦理亦未免過急。
以緻汪複泰列控反噬。
至汪複泰所控帥承瀛劄提運庫銀七千兩。
本年端陽貢品内龍袍褂等件。
饬令變價。
勒追領項。
運庫墊款。
衆商呈請歸補。
批駁不準。
豫納課銀。
聯票未填之引。
不準禀改。
織造衙門豫辦絲斤。
所領津貼銀兩。
仍以混冒着追各款。
其具控雖屬有因。
而帥承瀛辦理實一無弊混。
即所控停止灑帶仍請铳引之不便。
現據查明灑帶行銷。
不過一時之調劑。
铳引挽正綱分。
系為經久之計。
帥承瀛所辦并無錯誤。
實為該革商妄控。
至所控商人吳雲章假印漏課一款。
該革商先有通同弊混情事。
又複控告承審之員。
尤為巧詐。
汪複泰即汪大镛、着革去道員職銜。
交松筠按款秉公覆訊。
定拟具奏完結。
将此谕令知之。
○雲貴總督史緻光等
使之技藝娴習。
悉成可用之兵。
以饬營伍而重巡防等因欽此。
仰見我皇考聖慮深遠、有備無患之至意。
因思我朝開創之初。
八旗軍鋒所指。
無不克敵制勝。
厥後統一寰區。
武功耆定。
外而各省、亦俱建立營伍。
分防駐守。
钜法良規。
盡美盡善。
溯查乾隆年間西陲用兵。
兩金川平定。
八旗勁旅。
最為得力。
人才亦複輩出。
此後嘉慶初年、三省教匪滋事。
全賴聖谟廣運。
克奏膚功。
八旗官兵打仗出力者。
固不乏人。
究未能全數收其實效如昔日者也。
皆由管領教練之人。
平時漠不關心。
因循懈弛。
坐令國家有用之兵。
日就荒廢。
深為可惜。
更堪憤恨。
如健銳火器兩營、操練本屬認真。
遇事亦能得力。
然近日風氣。
亦不逮從前遠甚。
至于前鋒護軍諸營、亦非從前可比。
而滿蒙漢二十四旗之兵。
更難過問矣。
雖一切情形。
不能與健銳火器兩營并論。
然亦不可藉此推诿。
視為具文。
甘為廢棄。
其東三省官兵、原屬骁健。
乃根本之地。
更不可稍形荒廢。
嗣後該管王大臣等務須遵照舊規。
加意操練。
何人某項技藝優長。
何人馬上最為娴熟。
全在平日留心分别記憶。
或随時量加鼓勵。
或升轉秉公拔擢。
總在該管之人不辭勞瘁。
公正乃心。
方能漸收實效。
用複舊規。
若不實心經理。
經朕看出。
或因事顯露。
朕惟該管之人是問。
勿謂教之不豫也。
至各省駐防、以及綠營兵弁、原屬強弱不一。
強者固不可日漸廢弛。
罷軟者更不可不勤加操練。
着饬知各省将軍督撫提鎮等、嗣後必應力返積習。
加意訓練。
破除情面。
舉黜公平。
于常操之外。
每日應如何操練之處。
着各該将軍督撫提鎮等悉心定拟。
不必會銜。
一一明白回奏。
候朕定奪。
既經此次奏定之後。
務要實力而行。
不可徒作空言。
亦不可過于苛細。
務期一日有一日之功。
一兵有一兵之用。
若不實心操練。
仍視為泛常。
經朕覺察。
或随時看出。
決不寬恕。
用副朕安不忘危、保衛民生之至意。
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特谕。
○嚴饬道府親提所屬控案。
又谕、各省親民之官。
莫如州縣。
州縣之賢否。
惟道府知之最真。
而民隐之能否上達。
州縣之上。
亦惟道府實扼其鍵。
近日小民有于道府衙門控告州縣、及控吏胥而牽涉本官者。
該道府往往以一批了事。
仍發回本官辦理。
以緻逼勒認誣。
私押釀命。
弊窦叢生。
冤抑者無路求伸。
刁健者任情挾制。
訟獄繁興。
牧令恣肆。
職此之由。
不可不加以振刷。
着通谕各督撫、嚴饬各道府屏除積習。
于所屬被控之案。
務即親行提訊。
辨别曲直。
秉公剖斷。
不得仍發回本州縣辦理。
并責成各該督撫留心察看。
如該道府有審斷不公者。
随時駁正。
若惟知袒護屬員。
罔恤民瘼。
即行嚴參懲辦。
以通民情而肅吏治。
○又谕、綿課奏、因病未痊。
請将伊所管事務開缺。
另行派員管理一摺。
莊親王綿課、所管各處毋庸開缺。
着伊在家善為調養。
俟病痊愈後再行當差。
伊所管宗人府宗令事務。
着定親王綿恩署理。
正白旗領侍衛内大臣事務。
着烏爾恭阿署理。
正黃旗滿洲都統事務。
着那彥成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長齡等奏、驅逐河北番帳情形一摺。
循化、貴德、所屬野番。
常有搶掠蒙古之事。
若任聽在河北插帳居住。
則相距密迩。
該蒙古等勢本孱弱。
益難防範。
本年夏間。
該督等派令官兵、赴口外沿河一帶驅逐番帳。
路遇番賊。
竟敢拒捕接仗。
幸官兵奮勇剿捕。
斃賊十名。
并将被擄蒙古、及馬匹牛羊奪回。
惟時助勒蓋偷住之汪什代克等九族番子。
及鹽池一帶穵鹽之番戶。
均經具結。
情願俟冬令冰結搬移過河。
已先退至恭額爾格、及阿蘇拜山根暫住。
現在已交冬令。
該督等當饬知該廳營、一俟冰堅可渡。
即催令該番族等遵照前約遷移。
其餘散處插帳之番。
次第設法驅逐。
傥該番等狡黠延挨。
屆期背約。
該督等察看情形。
應如何押令搬徙之處。
再行奏明辦理。
将此谕令知之。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宿州民丁盛秋妻趙氏。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松筠奏、查訊汪複泰列款具控大概情形一摺。
此案汪複泰列控多款。
頭緒紛繁。
浙省鹽務。
當改定之初。
必當徹底查明。
俾虛實一無含混。
現據松筠查明汪複泰所領銀八萬餘兩。
實系各商公捐幫貼。
浙省課款。
分徵統支。
内外款向系通融動墊。
帥承瀛當接管之初。
清厘庫項。
自不能不按款稽核。
惟此款銀兩。
詳批有案。
該撫疑系侵帑。
辄将汪複泰家産查封。
辦理亦未免過急。
以緻汪複泰列控反噬。
至汪複泰所控帥承瀛劄提運庫銀七千兩。
本年端陽貢品内龍袍褂等件。
饬令變價。
勒追領項。
運庫墊款。
衆商呈請歸補。
批駁不準。
豫納課銀。
聯票未填之引。
不準禀改。
織造衙門豫辦絲斤。
所領津貼銀兩。
仍以混冒着追各款。
其具控雖屬有因。
而帥承瀛辦理實一無弊混。
即所控停止灑帶仍請铳引之不便。
現據查明灑帶行銷。
不過一時之調劑。
铳引挽正綱分。
系為經久之計。
帥承瀛所辦并無錯誤。
實為該革商妄控。
至所控商人吳雲章假印漏課一款。
該革商先有通同弊混情事。
又複控告承審之員。
尤為巧詐。
汪複泰即汪大镛、着革去道員職銜。
交松筠按款秉公覆訊。
定拟具奏完結。
将此谕令知之。
○雲貴總督史緻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