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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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參辦。
其另片所奏、建蓋房屋之砍木兵。
亦着照所請、将原派之阿勒楚喀拉林兵。
二百名内減派百名。
于吉林、伯都讷、烏拉、共派兵百名。
甯古塔、三姓、共派兵百名。
遞年與原派兵百名、合二百名。
輪流赴山砍伐。
以均勞逸。
其所移駐在京閑散、給車借饷事宜。
俟屆時該将軍等再行具奏。
另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正定鎮總兵官張大振、休緻。
以陝西靖遠協副将薛國相、為正定鎮總兵官。
○以刑部尚書那彥成、署兵部尚書。
吏部尚書松筠、署鑲藍旗滿洲都統。
前任漕運總督成齡、署鑲白旗漢軍都統。
○甲申。
谕内閣、武隆阿等奏、喀什噶爾私越開齊之案。
請照伊犁一律辦理等語。
喀什噶爾卡倫外私越開齊。
與伊犁私越開齊之案。
情罪相同。
着準其照案拟罪。
一面咨明陝甘總督、定地發遣。
一面咨報刑部、理藩院、以歸畫一。
○山西太原鎮總兵官奇成額、休緻。
以江南漕标中軍副将書勳、為太原鎮總兵官。
○添建山東貢院号舍六百間。
從巡撫琦善請也。
○撥山東司庫銀五千兩。
築東平州汶水沖坍堤壩。
從巡撫琦善請也。
○乙酉。
命署鑲白旗漢軍都統成齡、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順天鄉試改期九月。
氣候較涼。
命散給場内士子□□鬥袚。
○撫恤江蘇銅山、蕭、睢甯、三縣被水災民。
并撥銀搶護刷塌民埝。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等請也。
○貸江蘇邳、宿、桃源、三州縣被災汛兵兩月錢糧。
○丙戌。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丁亥。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詣皇太後宮行禮。
還宮。
不禦殿受賀。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于乾清門外行禮。
○祭先師孔子。
遣瑞親王綿忻行禮。
○命吏部尚書松筠、在軍機大臣上行走。
○以兵部尚書晉昌、戶部左侍郎禧恩、為禦前大臣。
○以戶部左侍郎禧恩、署正藍旗漢軍都統。
京營右翼總兵玉麟、兼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散秩大臣祿義、兼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命吏部尚書松筠、領侍衛内大臣福克津、正白旗漢軍都統祥保、都察院左都禦史誠安、在紫禁城内騎馬。
○戊子。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内閣、琦善奏、東省短少驿站飯食銀兩。
請歸曆任臬司攤賠一摺。
此項驿站奏銷應解兵部兵科飯銀。
缺額一年。
溯查前案。
曆年已久。
着即照該撫所議。
除前任臬司童槐、自行查出、毋庸攤賠外。
其自乾隆四十四年以後。
接收交代未經查出之曆任臬司。
各按在任月日。
分别賠繳。
以符年額。
○谕軍機大臣等、成格奏、請将巡撫衙門裁存鹽規一萬二千兩。
每年撥給河東道署六千兩等語。
晉省巡撫鹽規。
向資為辦公之用。
今若撥給河東道六千兩。
或恐辦公不敷。
至河東道衙門。
設立已久。
此時無庸添給此項幫費。
饬令撙節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崇文門監督晉昌等奏、稅務短收盈餘銀兩。
請扣俸銀賠繳。
并自請議處。
得旨、所有短收盈餘銀二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
着和世泰、百順、晉昌、舒明阿、各按經徵月日。
于應得俸廉内坐扣賠繳。
其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山西巡撫成格奏、河東道張大镛、平日整理公事。
不辭勞怨。
實為鹽務地方得力之員。
鹽商範立德所控各款。
現經審明。
因圖謀引地。
所求不遂。
辄敢捏詞誣控。
應照胥役誣告本官例、加等問拟杖九十。
徒二年半。
下部議從之。
○以鑲藍旗營總特克什布、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挑山東戴村壩南淤墊汶河。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等請也。
○蠲緩山東章邱、臨邑、惠民、利津、陽谷、汶上、範、朝城、聊城、博平、茌平、莘、齊河、陽信、十四縣。
并東昌衛、被水民屯額賦。
及舊欠銀谷。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梁中靖奏、請河東鹽課。
仍歸地丁輸納一摺。
解鹽行銷晉省及河南陝西引地。
自乾隆五十七年。
改歸地丁徵課。
嗣于嘉慶十一年。
複改依舊制。
設商行運。
今該禦史複以改歸地丁為請。
國家定制。
期于永遠可行。
此在立法之始。
通盤籌畫。
計及萬全。
晉省鹽務。
三十年來。
屢更其制。
究竟歸商歸民。
何者為便。
着成格、督同藩司葉世倬、詳悉确查。
并體訪地方情形。
驗之已往。
熟籌将來。
虛衷商搉。
如何定制。
可以經久無弊。
據實覆奏。
該禦史原摺、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知成格、并傳谕葉世倬知之。
○庚寅。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關帝廟拈香。
○谕内閣、方受疇奏、永定河北岸各汛。
新添埽段。
用過銀兩。
另案報銷一摺。
本年永定河水增長。
緻将北中下等汛。
劈堤六十二丈。
北四工潰傷大堤三十餘丈。
經該道廳等趕下新埽十八段。
并補還潰堤三段。
均已搶護平穩。
所有用過料物夫工銀二千八百六十六兩零。
業由道庫墊支。
着準其于報銷後。
由戶部給領歸款。
○辛卯。
谕内閣、王鼎奏、審明署縣令失察書役需索釀命。
事後授意串供一摺。
已革署永年縣知縣馮钰、着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失察之前任廣平府知府張翔、着交部議處。
大順廣道韓文顯、着交部察議。
○又谕、陳官俊、着回京供職。
仍在上書房行走。
授大阿哥讀。
湯金钊、現任吏部侍郎。
事務較繁。
不必在上書房行走。
顧臯、仍在上書房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史緻光等奏、參酌原議漢民典買夷地章程。
略為變通一摺。
前據呢瑪善等、會議清理地土章程。
時值夷民甫經滋事。
懲創之後。
其逞殘圖占之心。
不可不加遏抑。
議令分限取贖。
限滿不贖。
斷歸漢民。
系為因時制宜起見。
現已出示曉谕。
自不便朝令夕更。
着照史緻光所議、俟限滿不能取贖。
應斷歸漢民執業時。
再行奏明。
将原議量為變通。
查明系盤剝折準有據者。
無論杜賣典押。
核計漢民所出本息。
将應得田土分予執業。
餘田給還土司、與夷民耕種。
其系平價交易者。
除杜賣無庸議外。
典押之田。
令該管流土各官、公同勘估。
核計漢民原典價銀。
将應得田土分予執業。
餘田給還土司、與夷民耕種。
固不可使漢民剝削夷民。
亦不可使夷民以焚掠為得計。
長其構亂之心。
總使兩得其平。
方能日久相安。
至此後漢民典
其另片所奏、建蓋房屋之砍木兵。
亦着照所請、将原派之阿勒楚喀拉林兵。
二百名内減派百名。
于吉林、伯都讷、烏拉、共派兵百名。
甯古塔、三姓、共派兵百名。
遞年與原派兵百名、合二百名。
輪流赴山砍伐。
以均勞逸。
其所移駐在京閑散、給車借饷事宜。
俟屆時該将軍等再行具奏。
另降谕旨。
将此谕令知之。
○直隸正定鎮總兵官張大振、休緻。
以陝西靖遠協副将薛國相、為正定鎮總兵官。
○以刑部尚書那彥成、署兵部尚書。
吏部尚書松筠、署鑲藍旗滿洲都統。
前任漕運總督成齡、署鑲白旗漢軍都統。
○甲申。
谕内閣、武隆阿等奏、喀什噶爾私越開齊之案。
請照伊犁一律辦理等語。
喀什噶爾卡倫外私越開齊。
與伊犁私越開齊之案。
情罪相同。
着準其照案拟罪。
一面咨明陝甘總督、定地發遣。
一面咨報刑部、理藩院、以歸畫一。
○山西太原鎮總兵官奇成額、休緻。
以江南漕标中軍副将書勳、為太原鎮總兵官。
○添建山東貢院号舍六百間。
從巡撫琦善請也。
○撥山東司庫銀五千兩。
築東平州汶水沖坍堤壩。
從巡撫琦善請也。
○乙酉。
命署鑲白旗漢軍都統成齡、在紫禁城内騎馬。
○以順天鄉試改期九月。
氣候較涼。
命散給場内士子□□鬥袚。
○撫恤江蘇銅山、蕭、睢甯、三縣被水災民。
并撥銀搶護刷塌民埝。
從協辦大學士總督孫玉庭等請也。
○貸江蘇邳、宿、桃源、三州縣被災汛兵兩月錢糧。
○丙戌。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丁亥。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遣官祭孝穆皇後暫安園寝。
○遣官祭顯佑宮。
東嶽廟。
城隍廟。
○上詣大高殿。
壽皇殿。
行禮。
○詣皇太後宮行禮。
還宮。
不禦殿受賀。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于乾清門外行禮。
○祭先師孔子。
遣瑞親王綿忻行禮。
○命吏部尚書松筠、在軍機大臣上行走。
○以兵部尚書晉昌、戶部左侍郎禧恩、為禦前大臣。
○以戶部左侍郎禧恩、署正藍旗漢軍都統。
京營右翼總兵玉麟、兼鑲白旗滿洲副都統。
散秩大臣祿義、兼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命吏部尚書松筠、領侍衛内大臣福克津、正白旗漢軍都統祥保、都察院左都禦史誠安、在紫禁城内騎馬。
○戊子。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内閣、琦善奏、東省短少驿站飯食銀兩。
請歸曆任臬司攤賠一摺。
此項驿站奏銷應解兵部兵科飯銀。
缺額一年。
溯查前案。
曆年已久。
着即照該撫所議。
除前任臬司童槐、自行查出、毋庸攤賠外。
其自乾隆四十四年以後。
接收交代未經查出之曆任臬司。
各按在任月日。
分别賠繳。
以符年額。
○谕軍機大臣等、成格奏、請将巡撫衙門裁存鹽規一萬二千兩。
每年撥給河東道署六千兩等語。
晉省巡撫鹽規。
向資為辦公之用。
今若撥給河東道六千兩。
或恐辦公不敷。
至河東道衙門。
設立已久。
此時無庸添給此項幫費。
饬令撙節辦理可也。
将此谕令知之。
○崇文門監督晉昌等奏、稅務短收盈餘銀兩。
請扣俸銀賠繳。
并自請議處。
得旨、所有短收盈餘銀二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
着和世泰、百順、晉昌、舒明阿、各按經徵月日。
于應得俸廉内坐扣賠繳。
其自請議處之處。
着加恩寬免。
○山西巡撫成格奏、河東道張大镛、平日整理公事。
不辭勞怨。
實為鹽務地方得力之員。
鹽商範立德所控各款。
現經審明。
因圖謀引地。
所求不遂。
辄敢捏詞誣控。
應照胥役誣告本官例、加等問拟杖九十。
徒二年半。
下部議從之。
○以鑲藍旗營總特克什布、為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挑山東戴村壩南淤墊汶河。
從署河道總督嚴烺等請也。
○蠲緩山東章邱、臨邑、惠民、利津、陽谷、汶上、範、朝城、聊城、博平、茌平、莘、齊河、陽信、十四縣。
并東昌衛、被水民屯額賦。
及舊欠銀谷。
○己醜。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梁中靖奏、請河東鹽課。
仍歸地丁輸納一摺。
解鹽行銷晉省及河南陝西引地。
自乾隆五十七年。
改歸地丁徵課。
嗣于嘉慶十一年。
複改依舊制。
設商行運。
今該禦史複以改歸地丁為請。
國家定制。
期于永遠可行。
此在立法之始。
通盤籌畫。
計及萬全。
晉省鹽務。
三十年來。
屢更其制。
究竟歸商歸民。
何者為便。
着成格、督同藩司葉世倬、詳悉确查。
并體訪地方情形。
驗之已往。
熟籌将來。
虛衷商搉。
如何定制。
可以經久無弊。
據實覆奏。
該禦史原摺、着發交閱看。
将此谕知成格、并傳谕葉世倬知之。
○庚寅。
上詣奉先殿。
壽皇殿。
行禮。
關帝廟拈香。
○谕内閣、方受疇奏、永定河北岸各汛。
新添埽段。
用過銀兩。
另案報銷一摺。
本年永定河水增長。
緻将北中下等汛。
劈堤六十二丈。
北四工潰傷大堤三十餘丈。
經該道廳等趕下新埽十八段。
并補還潰堤三段。
均已搶護平穩。
所有用過料物夫工銀二千八百六十六兩零。
業由道庫墊支。
着準其于報銷後。
由戶部給領歸款。
○辛卯。
谕内閣、王鼎奏、審明署縣令失察書役需索釀命。
事後授意串供一摺。
已革署永年縣知縣馮钰、着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失察之前任廣平府知府張翔、着交部議處。
大順廣道韓文顯、着交部察議。
○又谕、陳官俊、着回京供職。
仍在上書房行走。
授大阿哥讀。
湯金钊、現任吏部侍郎。
事務較繁。
不必在上書房行走。
顧臯、仍在上書房行走。
○谕軍機大臣等、史緻光等奏、參酌原議漢民典買夷地章程。
略為變通一摺。
前據呢瑪善等、會議清理地土章程。
時值夷民甫經滋事。
懲創之後。
其逞殘圖占之心。
不可不加遏抑。
議令分限取贖。
限滿不贖。
斷歸漢民。
系為因時制宜起見。
現已出示曉谕。
自不便朝令夕更。
着照史緻光所議、俟限滿不能取贖。
應斷歸漢民執業時。
再行奏明。
将原議量為變通。
查明系盤剝折準有據者。
無論杜賣典押。
核計漢民所出本息。
将應得田土分予執業。
餘田給還土司、與夷民耕種。
其系平價交易者。
除杜賣無庸議外。
典押之田。
令該管流土各官、公同勘估。
核計漢民原典價銀。
将應得田土分予執業。
餘田給還土司、與夷民耕種。
固不可使漢民剝削夷民。
亦不可使夷民以焚掠為得計。
長其構亂之心。
總使兩得其平。
方能日久相安。
至此後漢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