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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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壽昌、桐廬、分水、松陽、雲和、景甯、三十三縣及杭嚴台衢衛所被旱被水新舊額賦。
給貧民一月口糧。
并沖塌房屋修費。
○緩徵兩淮泰海二州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四場被災竈戶新舊鹽課。
○辛醜。
谕内閣、錢臻奏、酌籌曹沂等處事宜一摺。
曹州沂州二府。
地方緊要。
該府劉名載、陸蕖、既人地未宜。
着即撤回。
留于東省候補。
其曹州府沂州府員缺。
着該撫即将吳階、王朝恩、二員。
酌量人地。
奏明補授。
該省钜野、定陶、曹縣、單縣、城武、朝城、金鄉、蘭山、郯城、莒州、沂水、滕縣、峄縣、十三州縣。
據該撫奏稱亟須整頓。
除曹縣知縣胡世琦稱職外。
其餘十二州縣。
着準其無論合例與否。
遴員奏明調補。
以資治理。
○谕軍機大臣等、錢臻奏、酌籌曹沂等處緊要事宜一摺。
曹沂等處。
民風不醇。
邪教鹽枭掖匪等。
根株未斷。
亟宜整頓。
使之革面革心。
不緻養癰贻患。
該撫酌籌于保甲緝捕教養等事。
責令府州縣處處認真。
以期潛移默化。
着即責成該撫、妥協經理。
朕亦不能遙制。
此事于整頓之中。
仍将持以鎮靜。
不可操之過急。
稍涉張皇。
至為政首在得人。
該府州縣。
廢弛已久。
若非破格更調。
難資治理。
朕既以東省吏治民風。
責成錢臻。
即照所請準行。
一切不掣其肘。
該撫惟當盡心區畫。
慎選賢才。
移風易俗。
除莠安良。
朕将拭目以觀其成。
行之而效。
則該撫之功。
不效則該撫之咎。
更不能藉口于任用之不專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斌靜等奏、綏福馳抵喀什噶爾。
會同酌辦情形。
所奏殊未明晰。
斌靜等發此摺時。
距張格爾蘇蘭奇等滋事之日。
已一月有餘。
其何以起釁緣由。
豈有仍未查明之理。
色普徵額、既已率衆剿殺賊衆多名。
追出卡倫。
何以張格爾、蘇蘭奇、忽杳無下落。
前此色普徵額所獲活賊二十餘名。
及解交斌靜八十餘名。
正可根訊确供。
又何以全行正法。
究竟所殺是否逆賊。
抑系無辜布噜特。
或系無辜回民。
斌靜等一味濫殺。
以期滅口。
從前屢傳薩木薩克滋事。
及經查辦。
皆無其人。
此次張格爾、稱系薩木薩克之子。
何以突如其來。
蘇蘭奇祖父着有勞績。
伊亦賞加翎頂。
素為出力。
何以遽萌異志。
且賊衆僅三百餘人。
辄敢圖為不軌。
均非情理。
其中必另有激變緣由。
又或斌靜等、恇怯無能。
一聞訛言。
遽爾張皇失措。
辦理乖方。
以緻邊人驚竄。
此時張格爾、蘇蘭奇、二人。
毫無蹤影。
斌靜等此次之奏。
但稱山内雪深草枯。
兵難行走。
看來伊等之意。
竟系全無把握。
希圖含糊了事。
前已有旨。
令慶祥馳赴喀什噶爾查辦。
着即迅速前往該處。
查明起事根由。
或應帶兵、追捕逆首。
或應傳檄、谕令縛獻。
一面撫定邊疆。
一面将實在情形。
據實奏聞。
以憑核辦。
至綏福本系慶祥派往之員。
慶祥到彼後。
即随同慶祥辦事。
不可再與斌靜等、會銜奏事。
扶同支飾。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慶祥、并傳谕綏福知之。
○上以恭上大行皇帝尊谥。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布噜特滋事。
前從據斌靜等奏到三次。
其因何起釁緣由。
總未據奏明。
其捦獲賊匪。
色普徵額處、先行誅戮二十餘名。
解交斌靜審辦者。
又續誅八十餘人。
并無一确實供詞。
曷不留要犯數名。
以待覆訊。
其中必有辦理錯謬。
是以濫殺滅口。
甚有可疑之處。
現在逆首張格爾、蘇蘭奇、杳無下落。
張格爾、是否實有其人。
從前屢傳薩木薩克滋事。
均屬子虛烏有。
此次張格爾、稱系其子。
恐亦系謊播之詞。
至蘇蘭奇、自其祖父。
向化已久。
嘉慶二十年孜牙墩案内。
蘇蘭奇頗為出力。
何以忽生叛志。
均屬可疑。
慶祥現已馳往彼處。
必當徹底查明。
前所獲之布噜特。
雖已正法。
該處回民。
及其他愛曼之布噜特。
自必能知其詳。
慶祥訪查明晰。
如蘇蘭奇、張格爾、實系糾合謀逆。
此時雖逃竄無蹤。
必當設法購緻。
明正典刑。
不可以道遠雪大為詞。
颟顸了事。
示弱邊境。
如張格爾并無其人。
或蘇蘭奇并未謀叛。
斌靜等另有激變情事。
其搶奪卡倫。
并非蘇蘭奇部衆。
斌靜不為查明。
遽行加兵。
以緻驚惶遠竄。
慶祥訪有确據。
即行據實參奏。
不可代人受過。
若稍涉瞻徇欺隐。
将來别經發覺。
恐慶祥不能當此重咎。
該将軍身膺重寄。
邊疆重地。
務辦理公允。
以安衆心。
方為不負委任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玉庭等奏、現因審訊命案。
究出匪棍胡大成、自立仗頭名色。
在海州邊境地方。
私設鹽關。
聚集夥黨。
帶有火器刀械。
架護私枭。
抽錢漁利。
緻釀人命。
業将着名仗頭胡大成、及夥黨李成幅等各犯。
共三十五名。
全行捦獲。
并起出鐵炮鳥槍刀械火藥等項。
委員迎提審辦等語。
江南海州地方。
與山東沂州所屬毗連。
向為鹽枭盤踞之區。
該匪徒私立仗頭名号。
聚集多人。
竟敢收藏槍炮軍火刀械。
以備拒捕。
此不但有妨鹾務。
若因循不辦。
其勢漸張。
為害甚钜。
昨據錢臻奏。
已将山東委員等會同拏獲案内首夥各犯。
解歸江省審辦。
孫玉庭即督饬嚴行審訊。
并嚴究槍炮軍火來曆。
是否營伍中不肖員弁。
有通同舞弊之處。
尤宜嚴究。
按律懲辦。
該督等仍不時查訪。
聞有此等大夥枭徒。
立即派員嚴密查拏。
務令畏法斂戢。
漸淨根株。
不緻養癰贻患。
以靜地方。
是為至要。
将此谕知孫玉庭。
并傳谕延豐知之。
○又谕、玉麟等奏、承辦布達拉賞項事務之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聞皇考大行皇帝大故。
恭請朕安。
呈進佛哈達。
率領三大廟宇衆喇嘛等。
前往大小各廟。
至誠念經一摺。
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聞皇考大故。
即發至誠。
齊集衆喇嘛等念經。
複欲代達賴喇嘛、偕班禅額爾德尼、遣堪布等、來請朕安。
甚屬可嘉。
着照所請。
其賞給薩瑪第巴克什、大哈達一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赍到時、玉麟等轉賞薩瑪第巴克什祗領。
○除江南狼山鎮坍沒牧馬沙地二十六頃八十一畝額賦。
以孫福田歸公沙地四十四頃三十六畝。
賞狼山鎮為牧廠。
○甲辰。
上素服詣太和門。
恭閱大行皇帝尊谥冊、寶。
行禮畢。
回宮。
更缟素。
詣觀德殿、恭候冊寶至。
上詣大行皇帝幾筵前。
恭獻冊、寶。
冊文曰。
臣聞堯陛傳心。
精一衍見知之統。
虞廷炳治。
平成昭熙洽之庥。
合千百國以尊親。
金瓯泳澤。
示億萬年之徽顯。
玉冊镌華。
敬奉鴻名。
丕揚駿烈。
欽惟皇考大行皇帝。
極建中和。
化彌宙合。
默禱早孚于癸巳。
蓂階隆授玺之儀。
紀元先定于庚辰。
芝箓契題圖之瑞。
肅綱紀于臨軒之始。
嚴饬官常。
述徽猷于繼序之餘。
勤披寶錄
給貧民一月口糧。
并沖塌房屋修費。
○緩徵兩淮泰海二州廟灣、闆浦、中正、臨興、四場被災竈戶新舊鹽課。
○辛醜。
谕内閣、錢臻奏、酌籌曹沂等處事宜一摺。
曹州沂州二府。
地方緊要。
該府劉名載、陸蕖、既人地未宜。
着即撤回。
留于東省候補。
其曹州府沂州府員缺。
着該撫即将吳階、王朝恩、二員。
酌量人地。
奏明補授。
該省钜野、定陶、曹縣、單縣、城武、朝城、金鄉、蘭山、郯城、莒州、沂水、滕縣、峄縣、十三州縣。
據該撫奏稱亟須整頓。
除曹縣知縣胡世琦稱職外。
其餘十二州縣。
着準其無論合例與否。
遴員奏明調補。
以資治理。
○谕軍機大臣等、錢臻奏、酌籌曹沂等處緊要事宜一摺。
曹沂等處。
民風不醇。
邪教鹽枭掖匪等。
根株未斷。
亟宜整頓。
使之革面革心。
不緻養癰贻患。
該撫酌籌于保甲緝捕教養等事。
責令府州縣處處認真。
以期潛移默化。
着即責成該撫、妥協經理。
朕亦不能遙制。
此事于整頓之中。
仍将持以鎮靜。
不可操之過急。
稍涉張皇。
至為政首在得人。
該府州縣。
廢弛已久。
若非破格更調。
難資治理。
朕既以東省吏治民風。
責成錢臻。
即照所請準行。
一切不掣其肘。
該撫惟當盡心區畫。
慎選賢才。
移風易俗。
除莠安良。
朕将拭目以觀其成。
行之而效。
則該撫之功。
不效則該撫之咎。
更不能藉口于任用之不專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斌靜等奏、綏福馳抵喀什噶爾。
會同酌辦情形。
所奏殊未明晰。
斌靜等發此摺時。
距張格爾蘇蘭奇等滋事之日。
已一月有餘。
其何以起釁緣由。
豈有仍未查明之理。
色普徵額、既已率衆剿殺賊衆多名。
追出卡倫。
何以張格爾、蘇蘭奇、忽杳無下落。
前此色普徵額所獲活賊二十餘名。
及解交斌靜八十餘名。
正可根訊确供。
又何以全行正法。
究竟所殺是否逆賊。
抑系無辜布噜特。
或系無辜回民。
斌靜等一味濫殺。
以期滅口。
從前屢傳薩木薩克滋事。
及經查辦。
皆無其人。
此次張格爾、稱系薩木薩克之子。
何以突如其來。
蘇蘭奇祖父着有勞績。
伊亦賞加翎頂。
素為出力。
何以遽萌異志。
且賊衆僅三百餘人。
辄敢圖為不軌。
均非情理。
其中必另有激變緣由。
又或斌靜等、恇怯無能。
一聞訛言。
遽爾張皇失措。
辦理乖方。
以緻邊人驚竄。
此時張格爾、蘇蘭奇、二人。
毫無蹤影。
斌靜等此次之奏。
但稱山内雪深草枯。
兵難行走。
看來伊等之意。
竟系全無把握。
希圖含糊了事。
前已有旨。
令慶祥馳赴喀什噶爾查辦。
着即迅速前往該處。
查明起事根由。
或應帶兵、追捕逆首。
或應傳檄、谕令縛獻。
一面撫定邊疆。
一面将實在情形。
據實奏聞。
以憑核辦。
至綏福本系慶祥派往之員。
慶祥到彼後。
即随同慶祥辦事。
不可再與斌靜等、會銜奏事。
扶同支飾。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慶祥、并傳谕綏福知之。
○上以恭上大行皇帝尊谥。
自是日始。
齋戒三日。
○壬寅。
谕軍機大臣等、布噜特滋事。
前從據斌靜等奏到三次。
其因何起釁緣由。
總未據奏明。
其捦獲賊匪。
色普徵額處、先行誅戮二十餘名。
解交斌靜審辦者。
又續誅八十餘人。
并無一确實供詞。
曷不留要犯數名。
以待覆訊。
其中必有辦理錯謬。
是以濫殺滅口。
甚有可疑之處。
現在逆首張格爾、蘇蘭奇、杳無下落。
張格爾、是否實有其人。
從前屢傳薩木薩克滋事。
均屬子虛烏有。
此次張格爾、稱系其子。
恐亦系謊播之詞。
至蘇蘭奇、自其祖父。
向化已久。
嘉慶二十年孜牙墩案内。
蘇蘭奇頗為出力。
何以忽生叛志。
均屬可疑。
慶祥現已馳往彼處。
必當徹底查明。
前所獲之布噜特。
雖已正法。
該處回民。
及其他愛曼之布噜特。
自必能知其詳。
慶祥訪查明晰。
如蘇蘭奇、張格爾、實系糾合謀逆。
此時雖逃竄無蹤。
必當設法購緻。
明正典刑。
不可以道遠雪大為詞。
颟顸了事。
示弱邊境。
如張格爾并無其人。
或蘇蘭奇并未謀叛。
斌靜等另有激變情事。
其搶奪卡倫。
并非蘇蘭奇部衆。
斌靜不為查明。
遽行加兵。
以緻驚惶遠竄。
慶祥訪有确據。
即行據實參奏。
不可代人受過。
若稍涉瞻徇欺隐。
将來别經發覺。
恐慶祥不能當此重咎。
該将軍身膺重寄。
邊疆重地。
務辦理公允。
以安衆心。
方為不負委任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癸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玉庭等奏、現因審訊命案。
究出匪棍胡大成、自立仗頭名色。
在海州邊境地方。
私設鹽關。
聚集夥黨。
帶有火器刀械。
架護私枭。
抽錢漁利。
緻釀人命。
業将着名仗頭胡大成、及夥黨李成幅等各犯。
共三十五名。
全行捦獲。
并起出鐵炮鳥槍刀械火藥等項。
委員迎提審辦等語。
江南海州地方。
與山東沂州所屬毗連。
向為鹽枭盤踞之區。
該匪徒私立仗頭名号。
聚集多人。
竟敢收藏槍炮軍火刀械。
以備拒捕。
此不但有妨鹾務。
若因循不辦。
其勢漸張。
為害甚钜。
昨據錢臻奏。
已将山東委員等會同拏獲案内首夥各犯。
解歸江省審辦。
孫玉庭即督饬嚴行審訊。
并嚴究槍炮軍火來曆。
是否營伍中不肖員弁。
有通同舞弊之處。
尤宜嚴究。
按律懲辦。
該督等仍不時查訪。
聞有此等大夥枭徒。
立即派員嚴密查拏。
務令畏法斂戢。
漸淨根株。
不緻養癰贻患。
以靜地方。
是為至要。
将此谕知孫玉庭。
并傳谕延豐知之。
○又谕、玉麟等奏、承辦布達拉賞項事務之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聞皇考大行皇帝大故。
恭請朕安。
呈進佛哈達。
率領三大廟宇衆喇嘛等。
前往大小各廟。
至誠念經一摺。
噶勒丹錫哷圖薩瑪第巴克什、聞皇考大故。
即發至誠。
齊集衆喇嘛等念經。
複欲代達賴喇嘛、偕班禅額爾德尼、遣堪布等、來請朕安。
甚屬可嘉。
着照所請。
其賞給薩瑪第巴克什、大哈達一個。
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四個。
赍到時、玉麟等轉賞薩瑪第巴克什祗領。
○除江南狼山鎮坍沒牧馬沙地二十六頃八十一畝額賦。
以孫福田歸公沙地四十四頃三十六畝。
賞狼山鎮為牧廠。
○甲辰。
上素服詣太和門。
恭閱大行皇帝尊谥冊、寶。
行禮畢。
回宮。
更缟素。
詣觀德殿、恭候冊寶至。
上詣大行皇帝幾筵前。
恭獻冊、寶。
冊文曰。
臣聞堯陛傳心。
精一衍見知之統。
虞廷炳治。
平成昭熙洽之庥。
合千百國以尊親。
金瓯泳澤。
示億萬年之徽顯。
玉冊镌華。
敬奉鴻名。
丕揚駿烈。
欽惟皇考大行皇帝。
極建中和。
化彌宙合。
默禱早孚于癸巳。
蓂階隆授玺之儀。
紀元先定于庚辰。
芝箓契題圖之瑞。
肅綱紀于臨軒之始。
嚴饬官常。
述徽猷于繼序之餘。
勤披寶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