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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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内閣、吏部議奏、正途捐班選法。
請仍照舊例一摺。
铨選之法。
本有一定班次。
捐班就本班铨補。
于正途并無攙越。
自未便因一時人數較多。
遽更舊制。
嗣後捐納人員。
着責成各部院堂官、各省督撫、認真查察。
如有流品猥雜。
及不識詩書。
實難稱職者。
随時甄别。
據實奏聞。
勿得稍有姑容。
以肅官常而杜幸進。
○又谕、内務府司員。
向無回避親族之例。
與翰林院、詹事府、理藩院、銮儀衛等衙門人員。
不行回避者。
事同一體。
嗣因廣興奏請回避。
經部議、内務府大臣。
遇所屬内有應行回避之員。
即于三院三山等處簽掣對調。
三院三山。
皆歸内務府大臣統轄。
豈一經回避調補。
即可引嫌杜弊。
前此廣興妄議更張。
殊屬無謂。
嗣後内務府大臣、于所屬官員。
仍照舊例。
毋庸回避。
○命已革吏部右侍郎周系英、來京。
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翰林院檢讨鐵麟、侍讀沈維鐈、編修賀長齡、署日講起居注官。
○免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布特哈、茂興墨爾根等處被水田畝十一萬二千八百七十餘晌應徵額糧。
并貸旗民銀米。
○丙申。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命戶部左侍郎禧恩、兼管樂部事。
○實授繼昌、廣西布政使。
○予故貝勒永鋆、祭葬如例。
○丁酉。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會典漢書業巳告成。
交武英殿刊刻。
清書現亦将次辦竣。
清文卷帙浩繁。
毋庸發刊。
着該館将繕寫進呈樣本一分。
送入大内陳設。
另繕一分。
交武英殿存貯。
将來各衙門、遇有應查清書會典之事。
即向武英殿行取檢查。
以歸簡易。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廣東揭陽縣監生黃昌盛、呈控黃章娘等、擄殺多命。
拆祠占田等情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阮元審辦矣。
此案據原告呈稱、黃章娘等。
因族人不肯幫同械鬥。
連次戕斃黃岱江等十命。
擄男婦二十餘人。
刺目割耳。
折足成廢。
拆屋占田。
毀祠掘冢。
近更招聚匪徒黃亞光等八人為首。
标旗刑牲。
分踞四巢。
黃天定、黃昌庭、黃盛娘、黃娘富、并有四王之稱。
何以疊經督撫饬拏。
總未捕獲究辦。
此等匪徒。
肆行兇慘。
且聚匪分巢。
至有四王之稱。
若不早行殲除。
恐緻别滋事端。
着阮元查明。
如果該縣知縣。
畏葸阘茸。
不能辦理。
該督即遴派幹員前往。
将黃章娘等為首匪徒。
按名拏獲。
審訊明确。
按律嚴辦。
慎勿意存姑息。
以緻養癰贻患也。
将此谕令知之。
○大學士托津等、遵旨謹拟恭上皇後尊谥曰孝穆皇後。
報聞。
○以已革豫親王裕興弟裕全、襲爵。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楊騰達奏、伊籍隸江西新城。
該處自夏至秋。
久遭酷旱。
早稻收成不及三分。
晚稻收成不及二分。
為數十年未經之災。
毗連新城地方。
大率如是。
以江西省所屬而言。
自南安府以下各屬一帶多有旱災情形。
其地甚廣等語。
地方水旱之災。
關乎民瘼甚钜。
江西省本年夏間被旱。
前據瑺弼奏、七月分雨水農田情形摺内。
稱七月中旬。
通省得雨透足。
惟南昌等六府所屬。
豐城、奉新等二十二縣。
因得雨巳遲。
中晚兩稻。
有已發黃萎。
及未克栽插之處。
止可補種雜糧。
現饬分委妥員履勘。
此外各府州屬。
俱可稔收等語。
今該禦史所奏、旱災之新城一縣。
及毗連新城之建昌府屬各縣。
均不在該撫所查二十二縣之内。
恐前奏尚有不實。
着該撫即速查明各州縣被旱情形。
據實具奏。
并一面勘明災分。
奏請分别施恩。
不可稍有諱飾。
楊騰達摺、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四川道禦史楊騰達奏、請禁貢監入場取遊幕文書一摺。
下禮部議。
尋議奏、嗣後鄉試之年。
如有俊秀貢監。
充當順天府屬幕友。
不及回籍起文。
欲應順天鄉試者。
由順天府造具貢監姓名籍貫三代切實文結。
聲明系何衙門申送。
彙齊送監。
該監仍取具同考五人互結收錄。
其籍隸順天貢監。
仍不準起遊幕文書應試。
從之。
○緩徵浙江仁和場被水蕩田新舊鹽課。
請仍照舊例一摺。
铨選之法。
本有一定班次。
捐班就本班铨補。
于正途并無攙越。
自未便因一時人數較多。
遽更舊制。
嗣後捐納人員。
着責成各部院堂官、各省督撫、認真查察。
如有流品猥雜。
及不識詩書。
實難稱職者。
随時甄别。
據實奏聞。
勿得稍有姑容。
以肅官常而杜幸進。
○又谕、内務府司員。
向無回避親族之例。
與翰林院、詹事府、理藩院、銮儀衛等衙門人員。
不行回避者。
事同一體。
嗣因廣興奏請回避。
經部議、内務府大臣。
遇所屬内有應行回避之員。
即于三院三山等處簽掣對調。
三院三山。
皆歸内務府大臣統轄。
豈一經回避調補。
即可引嫌杜弊。
前此廣興妄議更張。
殊屬無謂。
嗣後内務府大臣、于所屬官員。
仍照舊例。
毋庸回避。
○命已革吏部右侍郎周系英、來京。
以四品京堂候補。
○以翰林院檢讨鐵麟、侍讀沈維鐈、編修賀長齡、署日講起居注官。
○免齊齊哈爾、黑龍江、墨爾根、布特哈、茂興墨爾根等處被水田畝十一萬二千八百七十餘晌應徵額糧。
并貸旗民銀米。
○丙申。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命戶部左侍郎禧恩、兼管樂部事。
○實授繼昌、廣西布政使。
○予故貝勒永鋆、祭葬如例。
○丁酉。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會典漢書業巳告成。
交武英殿刊刻。
清書現亦将次辦竣。
清文卷帙浩繁。
毋庸發刊。
着該館将繕寫進呈樣本一分。
送入大内陳設。
另繕一分。
交武英殿存貯。
将來各衙門、遇有應查清書會典之事。
即向武英殿行取檢查。
以歸簡易。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都察院奏、廣東揭陽縣監生黃昌盛、呈控黃章娘等、擄殺多命。
拆祠占田等情一案。
已明降谕旨、交阮元審辦矣。
此案據原告呈稱、黃章娘等。
因族人不肯幫同械鬥。
連次戕斃黃岱江等十命。
擄男婦二十餘人。
刺目割耳。
折足成廢。
拆屋占田。
毀祠掘冢。
近更招聚匪徒黃亞光等八人為首。
标旗刑牲。
分踞四巢。
黃天定、黃昌庭、黃盛娘、黃娘富、并有四王之稱。
何以疊經督撫饬拏。
總未捕獲究辦。
此等匪徒。
肆行兇慘。
且聚匪分巢。
至有四王之稱。
若不早行殲除。
恐緻别滋事端。
着阮元查明。
如果該縣知縣。
畏葸阘茸。
不能辦理。
該督即遴派幹員前往。
将黃章娘等為首匪徒。
按名拏獲。
審訊明确。
按律嚴辦。
慎勿意存姑息。
以緻養癰贻患也。
将此谕令知之。
○大學士托津等、遵旨謹拟恭上皇後尊谥曰孝穆皇後。
報聞。
○以已革豫親王裕興弟裕全、襲爵。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楊騰達奏、伊籍隸江西新城。
該處自夏至秋。
久遭酷旱。
早稻收成不及三分。
晚稻收成不及二分。
為數十年未經之災。
毗連新城地方。
大率如是。
以江西省所屬而言。
自南安府以下各屬一帶多有旱災情形。
其地甚廣等語。
地方水旱之災。
關乎民瘼甚钜。
江西省本年夏間被旱。
前據瑺弼奏、七月分雨水農田情形摺内。
稱七月中旬。
通省得雨透足。
惟南昌等六府所屬。
豐城、奉新等二十二縣。
因得雨巳遲。
中晚兩稻。
有已發黃萎。
及未克栽插之處。
止可補種雜糧。
現饬分委妥員履勘。
此外各府州屬。
俱可稔收等語。
今該禦史所奏、旱災之新城一縣。
及毗連新城之建昌府屬各縣。
均不在該撫所查二十二縣之内。
恐前奏尚有不實。
着該撫即速查明各州縣被旱情形。
據實具奏。
并一面勘明災分。
奏請分别施恩。
不可稍有諱飾。
楊騰達摺、着鈔寄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四川道禦史楊騰達奏、請禁貢監入場取遊幕文書一摺。
下禮部議。
尋議奏、嗣後鄉試之年。
如有俊秀貢監。
充當順天府屬幕友。
不及回籍起文。
欲應順天鄉試者。
由順天府造具貢監姓名籍貫三代切實文結。
聲明系何衙門申送。
彙齊送監。
該監仍取具同考五人互結收錄。
其籍隸順天貢監。
仍不準起遊幕文書應試。
從之。
○緩徵浙江仁和場被水蕩田新舊鹽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