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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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查辦實在情形。
先行據實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庚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奉先殿供奉皇妣孝淑皇後神龛。
系嘉慶六年工部成造。
迄今甫屆二十年。
座木橫鍁。
已有曹□少朽之處。
從前辦理實屬草率。
着工部查明承修之員。
據實參奏。
尋奏上。
得旨、司員嶽安、劉若璪、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堂官蘇楞額、高杞、俱着交部議處。
其供奉神龛。
即着工部派員。
敬謹修理。
所需工料銀兩。
除已故堂官。
免其賠繳外。
仍着落蘇楞額、高杞、承修司員嶽安、劉若璪、及已故司員敷森布等家屬。
分别賠繳。
○谕軍機大臣等、據給事中周鳴銮奏、挑穵引河。
為合龍緊要關鍵。
必須寬深如式。
臨時方能得力。
向來辦工。
或應大挑。
或應抽溝。
分段酌估。
派臨河州縣承辦。
州縣委之幕友長随。
包于辦工之人。
往往克扣銀兩。
偷減土方。
應大挑者止于抽溝。
應抽溝者略加挑穵。
寬深多不如式。
風聞馬營壩下遊引河。
多屬草率。
遂複有儀封漫口。
茲當趕辦引河。
請令河道總督。
于引河收工時。
會同欽命大臣。
親身勘驗。
照估查收等語。
興辦大工。
以引河為最要機宜。
本年儀封估挑引河。
前據吳璥等奏報、截至上月二十日。
通工牽算。
已及六分。
吳璥等當饬葉觀潮、督同承辦各員。
認真辦理。
務令寬深如式。
将來挑工報竣時。
吳璥等四人内。
自行酌量奏明、或一人、或二人、于未經放水之前。
前往各工段逐一核實查驗。
如有辦理偷減。
及出土遠近不及原估丈尺者。
查明承辦之員。
指名嚴參懲辦。
務期一律深通。
俾啟放時順軌東注。
永保安瀾。
将此谕令知之。
○命山西按察使趙鴻文、廣西按察使章凱、來京。
以四川川東道陶澍、為山西按察使。
雲南鹽法道潘恭辰、為廣西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陽湖縣民王紹紳妻陸氏。
○辛酉。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昌陵隧道琉璃影壁、龍山石、自來石、冊寶石幾等工。
俱着交昌陵工程處。
敬謹辦理。
○又谕、已革縣丞曹自煇、于國服百日内。
違例剃發。
情罪重大。
但該犯本系佐雜微員。
不谙禁令。
誤聽遺诏到日。
始不剃發之言。
冒昧犯法。
且于剃發後。
仍照常出署。
随同大衆哭臨。
以緻被人揭告。
其為陷于不知。
尚非虛捏。
較之乾隆年間、金文波免死之案。
情尤可憫。
曹自煇、着免其斬決。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受疇遵旨、将直隸辦差出派官兵名數。
查明具奏。
明春山陵典禮重大。
所有辦差及管道等項官兵。
自不能不寬為派撥。
着方受疇查照嘉慶四年九月所派官兵名數。
分晰開明具奏。
遵循辦理。
至此後遇朕恭谒東陵。
西陵。
及經由直隸地方差使。
所派官兵。
均着遵照從前一千五百三十名之數。
其嘉慶十九年以後。
所添官兵一千四百一十名。
俱着裁撤。
以示體恤。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吳璥等奏、兩壩工程丈尺。
并引河挑成分數一摺。
豫省儀封大工。
前據吳璥等酌定限期。
于十一月内合龍。
茲據奏東西兩壩。
截至本月初三日止。
先後進築。
共已得一百三十三丈。
尚存口門六十三丈。
計工已及三分之二。
其挑穵引河。
截至十月三十日止。
連前牽計。
已及八分。
現在天氣晴和。
正當趁此趕緊督辦。
于迅速之中。
加倍慎重。
期于月内依限合龍。
所奏督挑引河。
将出土最少次少之員弁。
分别責懲記過。
其先報完工者。
存記以俟獎拔。
俾知畏懼奮勉。
所辦俱好。
所有領過四次工銀。
其工段内存土尚多之通濟閘官孫浩、着即革職。
枷号工次。
俾通工員弁。
鹹知儆惕。
再大工将次合龍。
必先啟放引河。
迨引河吸溜暢注之後。
兩岸工程。
最關緊要。
本年春間。
馬工合龍時。
開歸道謝學崇、因調赴武陟總理料物。
其本管儀封地方。
複有漫口。
至今言者尚以本管道員不在本任為詞。
此次吳璥等于合龍前。
即将下遊兩岸實缺工員。
俱饬令先回本任。
俾各小心防護。
以專責成。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戶部議奏、兩淮鹽政延豐、條陳積欠過多。
請旨酌寬年限。
一、捐帶各款。
共二千八百餘萬兩。
除武陟儀封捐款一千一百餘萬兩。
分十綱徵竣外。
铳引賠課等項、一千六百餘萬兩。
自道光十年起、至二十三年、分十四綱帶徵。
一、各省匣費一百二十餘萬兩。
院司節省八十餘萬兩。
玉貢折價七十餘萬兩。
節省玉貢九十餘萬兩。
請分五年帶解。
一、生息利銀二百五十餘萬兩。
内宗人府、步軍統領各衙門、及外省河漕經費諸要需。
共四十餘萬兩。
照限徵解。
餘内外衙門利銀二百餘萬兩。
請分五綱完交。
得旨、兩淮玉貢折價。
始自近年。
玉器既免呈進。
此項折價銀兩。
嗣後着停其交納。
其節年未解玉貢折價銀七十餘萬兩。
未報節省玉貢銀九十餘萬兩。
均着加恩豁免。
至其餘積欠各款。
俱照所議。
分年展緩。
經此次徹底清厘之後。
所有正雜課項。
務須年清年款。
展緩各款。
亦應按限完繳。
傥仍前拖欠。
定當執法懲治。
伊等亦無可藉口也。
○蠲緩直隸宣化、甯晉、甯河、寶坻、文安、東安、涿、高陽、安、青、靜海、滄、鹽山、大名、南樂、長垣、保安、萬全、懷安、西甯、懷來、新河、豐潤、二十三州縣。
并張家口廳。
被水被旱被雹各村莊新舊額賦。
及出借倉谷。
○緩徵直隸滄、交河、二州縣被水竈地課銀。
○
先行據實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庚申。
上詣觀德殿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奉先殿供奉皇妣孝淑皇後神龛。
系嘉慶六年工部成造。
迄今甫屆二十年。
座木橫鍁。
已有曹□少朽之處。
從前辦理實屬草率。
着工部查明承修之員。
據實參奏。
尋奏上。
得旨、司員嶽安、劉若璪、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堂官蘇楞額、高杞、俱着交部議處。
其供奉神龛。
即着工部派員。
敬謹修理。
所需工料銀兩。
除已故堂官。
免其賠繳外。
仍着落蘇楞額、高杞、承修司員嶽安、劉若璪、及已故司員敷森布等家屬。
分别賠繳。
○谕軍機大臣等、據給事中周鳴銮奏、挑穵引河。
為合龍緊要關鍵。
必須寬深如式。
臨時方能得力。
向來辦工。
或應大挑。
或應抽溝。
分段酌估。
派臨河州縣承辦。
州縣委之幕友長随。
包于辦工之人。
往往克扣銀兩。
偷減土方。
應大挑者止于抽溝。
應抽溝者略加挑穵。
寬深多不如式。
風聞馬營壩下遊引河。
多屬草率。
遂複有儀封漫口。
茲當趕辦引河。
請令河道總督。
于引河收工時。
會同欽命大臣。
親身勘驗。
照估查收等語。
興辦大工。
以引河為最要機宜。
本年儀封估挑引河。
前據吳璥等奏報、截至上月二十日。
通工牽算。
已及六分。
吳璥等當饬葉觀潮、督同承辦各員。
認真辦理。
務令寬深如式。
将來挑工報竣時。
吳璥等四人内。
自行酌量奏明、或一人、或二人、于未經放水之前。
前往各工段逐一核實查驗。
如有辦理偷減。
及出土遠近不及原估丈尺者。
查明承辦之員。
指名嚴參懲辦。
務期一律深通。
俾啟放時順軌東注。
永保安瀾。
将此谕令知之。
○命山西按察使趙鴻文、廣西按察使章凱、來京。
以四川川東道陶澍、為山西按察使。
雲南鹽法道潘恭辰、為廣西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陽湖縣民王紹紳妻陸氏。
○辛酉。
上詣景仁宮問皇太後安。
○谕内閣、昌陵隧道琉璃影壁、龍山石、自來石、冊寶石幾等工。
俱着交昌陵工程處。
敬謹辦理。
○又谕、已革縣丞曹自煇、于國服百日内。
違例剃發。
情罪重大。
但該犯本系佐雜微員。
不谙禁令。
誤聽遺诏到日。
始不剃發之言。
冒昧犯法。
且于剃發後。
仍照常出署。
随同大衆哭臨。
以緻被人揭告。
其為陷于不知。
尚非虛捏。
較之乾隆年間、金文波免死之案。
情尤可憫。
曹自煇、着免其斬決。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受疇遵旨、将直隸辦差出派官兵名數。
查明具奏。
明春山陵典禮重大。
所有辦差及管道等項官兵。
自不能不寬為派撥。
着方受疇查照嘉慶四年九月所派官兵名數。
分晰開明具奏。
遵循辦理。
至此後遇朕恭谒東陵。
西陵。
及經由直隸地方差使。
所派官兵。
均着遵照從前一千五百三十名之數。
其嘉慶十九年以後。
所添官兵一千四百一十名。
俱着裁撤。
以示體恤。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吳璥等奏、兩壩工程丈尺。
并引河挑成分數一摺。
豫省儀封大工。
前據吳璥等酌定限期。
于十一月内合龍。
茲據奏東西兩壩。
截至本月初三日止。
先後進築。
共已得一百三十三丈。
尚存口門六十三丈。
計工已及三分之二。
其挑穵引河。
截至十月三十日止。
連前牽計。
已及八分。
現在天氣晴和。
正當趁此趕緊督辦。
于迅速之中。
加倍慎重。
期于月内依限合龍。
所奏督挑引河。
将出土最少次少之員弁。
分别責懲記過。
其先報完工者。
存記以俟獎拔。
俾知畏懼奮勉。
所辦俱好。
所有領過四次工銀。
其工段内存土尚多之通濟閘官孫浩、着即革職。
枷号工次。
俾通工員弁。
鹹知儆惕。
再大工将次合龍。
必先啟放引河。
迨引河吸溜暢注之後。
兩岸工程。
最關緊要。
本年春間。
馬工合龍時。
開歸道謝學崇、因調赴武陟總理料物。
其本管儀封地方。
複有漫口。
至今言者尚以本管道員不在本任為詞。
此次吳璥等于合龍前。
即将下遊兩岸實缺工員。
俱饬令先回本任。
俾各小心防護。
以專責成。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戶部議奏、兩淮鹽政延豐、條陳積欠過多。
請旨酌寬年限。
一、捐帶各款。
共二千八百餘萬兩。
除武陟儀封捐款一千一百餘萬兩。
分十綱徵竣外。
铳引賠課等項、一千六百餘萬兩。
自道光十年起、至二十三年、分十四綱帶徵。
一、各省匣費一百二十餘萬兩。
院司節省八十餘萬兩。
玉貢折價七十餘萬兩。
節省玉貢九十餘萬兩。
請分五年帶解。
一、生息利銀二百五十餘萬兩。
内宗人府、步軍統領各衙門、及外省河漕經費諸要需。
共四十餘萬兩。
照限徵解。
餘内外衙門利銀二百餘萬兩。
請分五綱完交。
得旨、兩淮玉貢折價。
始自近年。
玉器既免呈進。
此項折價銀兩。
嗣後着停其交納。
其節年未解玉貢折價銀七十餘萬兩。
未報節省玉貢銀九十餘萬兩。
均着加恩豁免。
至其餘積欠各款。
俱照所議。
分年展緩。
經此次徹底清厘之後。
所有正雜課項。
務須年清年款。
展緩各款。
亦應按限完繳。
傥仍前拖欠。
定當執法懲治。
伊等亦無可藉口也。
○蠲緩直隸宣化、甯晉、甯河、寶坻、文安、東安、涿、高陽、安、青、靜海、滄、鹽山、大名、南樂、長垣、保安、萬全、懷安、西甯、懷來、新河、豐潤、二十三州縣。
并張家口廳。
被水被旱被雹各村莊新舊額賦。
及出借倉谷。
○緩徵直隸滄、交河、二州縣被水竈地課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