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節
關燈
小
中
大
注目地購置第一批物品,進行化裝和改裝。
這樣看來,似應盡可能隐蔽地拖延郵局各種收入款項的上交日期,以便采取行動時獲得盡量多的錢。
2)動身出走:毫無疑問,出走必須分頭進行。
我們兩人都隻買短程票,先買到林茨,從林茨又隻買到因斯布魯克或邊境,從邊境再買到蘇黎世。
看來你必須多提前幾天購買去林茨的車票,或者最好由我代買,以便售票員(他無疑是認識你的)無法提供你真正的去向。
關于其他掩人耳目、消滅痕迹的做法詳見第二章。
我在維也納上車,你在聖珀爾膝上車,列車在奧地利行駛的整整一夜我們不交談一句話。
考慮到以後的追查,這樣做非常重要,可以避免有人知道或猜到本案有同案犯,這樣一來追查工作便始終隻是針對着你一個人、你的姓名、你的個人特點進行,而不會懷疑到我們在外國扮演的那對夫妻了。
另外,列車進入外國境内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仍需在列車員和其他官員面前避免露出任何表明我們是一起旅行的迹象。
隻有邊境檢查員例外,因為我們要出示共同的護照。
3)證件:當然最好除我們的真護照以外再弄到假護照。
然而現在沒有時間了。
可以等到國外再設法。
但是,在任何邊卡當然決不能亮出霍夫萊納這一姓氏,相反,我作為完全清白無辜的公民,則可以在任何地方填寫我的真實姓名。
我要在我的護照上作一點小小的改動,以便将你的名字和照片加進去。
橡皮公章我可以自己制作,我從前是學過木刻的。
此外,我還可以将我的姓氏法爾納的首字母F稍加塗改(我查看過了,完全是可行的),使它看起來和K沒有什麼區别,而變成姓“卡爾納”,這樣一來,即使以後出現我現在認為是不可能的那種情況(見第二章),這個姓氏也會把人引到一個完全無關的方向去。
改動過的護照就是以夫妻面貌出現的我們兩人的共同證件,它隻需使用到我們将來在某一海港城市弄到假護照時就足夠了。
如果錢夠用,兩三年内辦到這一點并不困難。
4)款子的攜帶:行動前最後幾天要千方百計采取措施,盡可能做到把錢都換成大票,一千先令或者一萬先令面額的,以減輕行動時的負擔。
這大約五十張到兩百張鈔票(視一千先令鈔一百先令鈔的多寡而定),在旅途中由你分散裝在皮箱、皮包裡,或者至多再縫一部分在帽子裡,用這個辦法應付目前手續比較簡單的海關檢查顯然是足夠了。
沿途我将在蘇黎世車站和巴塞爾車站兌換一批鈔票,這樣我們到達法國時已帶有外币,不必在那裡某處為購置第一批必需品而過于引人注目地去兌換大量奧地利貨币了。
5)逃亡的第一站:我建議定為巴黎。
它的優點是毋需周折,一趟火車直達,從而能在事發前十六小時、張榜緝拿前大約二十四小時就已抵達那裡,而且有一定的時間置備必要物品進行改裝和完全改變外貌特征(這一點将隻涉及你)。
我能說一口流利的法語,所以我們可以避開專為外國旅遊者開設的旅館,而到一家郊區旅店去投宿,這就不太引起注意了。
巴黎的優點之一是過往旅客特别多,因而對個别人進行監視幾乎是不可能的,另據朋友告訴我,巴黎對申請居留的規章執行起來也比較随便,不像德國那麼嚴,那些德國房東,甚至整個德國民族,都是生性喜歡刨根問底,事事要求一絲不苟的。
此外,德國報紙對一件奧地利郵局盜竊案大概也會比法國報紙報道得更詳細些。
等到報上登出第一批消息,我們很可能又已經離開巴黎了(詳見第三章)。
二滅迹 最重要的是必須給當局的追查制造困難,盡可能将其視線轉移到錯誤的方向,任何虛假的蹤迹都可以延緩追查工作的進度,而事過若幹天之後,關于作案人外貌特征的描述就會在國内外,特别是在國外完全被遺忘了。
因此,一開始就充分估計到當局可能采取的一切措施并據此作出相應的對策,就是至關重要的了。
按常規,當局将從以下三方面開展其追查工作,1)徹底搜查住宅,2)向所有熟人進行查詢,3)追查同謀者。
因此,僅銷毀家裡的全部證據是不夠的,必須采取進一步措施打亂偵破工作的步調使之走入歧途。
這方面的措施包括: 1)護照簽證:任何刑事犯罪一經發現,警方都會立即向所有外國領事館進行調查是否近期曾為嫌疑犯簽發過入境簽證。
本案的在逃嫌疑犯為H①。
由于我不是用H護照,而是以我自己的名義去申請法國簽證(關于我參見本章第五節),這樣做我至少暫時不會引起懷疑,所以,根本不去為H護照申請簽證實際上也就行了。
然而因為我們想把警方的追蹤活動引向東方,我将用你的護照為你申請羅馬尼亞入境簽證,其結果自然是,警方的追蹤搜查将首先集中在羅馬尼亞方向以至整個巴爾幹半島方面。
①H,即霍夫萊納(Hoflehner)。
2)為了增強警方這一推測,你最好在國慶前一天向布加勒斯特發一封電報給布蘭科-裡克濟奇①——布加勒斯特火車站留局待領。
電文是:“明日下午偕行李抵達,車站接。
這樣看來,似應盡可能隐蔽地拖延郵局各種收入款項的上交日期,以便采取行動時獲得盡量多的錢。
2)動身出走:毫無疑問,出走必須分頭進行。
我們兩人都隻買短程票,先買到林茨,從林茨又隻買到因斯布魯克或邊境,從邊境再買到蘇黎世。
看來你必須多提前幾天購買去林茨的車票,或者最好由我代買,以便售票員(他無疑是認識你的)無法提供你真正的去向。
關于其他掩人耳目、消滅痕迹的做法詳見第二章。
我在維也納上車,你在聖珀爾膝上車,列車在奧地利行駛的整整一夜我們不交談一句話。
考慮到以後的追查,這樣做非常重要,可以避免有人知道或猜到本案有同案犯,這樣一來追查工作便始終隻是針對着你一個人、你的姓名、你的個人特點進行,而不會懷疑到我們在外國扮演的那對夫妻了。
另外,列車進入外國境内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仍需在列車員和其他官員面前避免露出任何表明我們是一起旅行的迹象。
隻有邊境檢查員例外,因為我們要出示共同的護照。
3)證件:當然最好除我們的真護照以外再弄到假護照。
然而現在沒有時間了。
可以等到國外再設法。
但是,在任何邊卡當然決不能亮出霍夫萊納這一姓氏,相反,我作為完全清白無辜的公民,則可以在任何地方填寫我的真實姓名。
我要在我的護照上作一點小小的改動,以便将你的名字和照片加進去。
橡皮公章我可以自己制作,我從前是學過木刻的。
此外,我還可以将我的姓氏法爾納的首字母F稍加塗改(我查看過了,完全是可行的),使它看起來和K沒有什麼區别,而變成姓“卡爾納”,這樣一來,即使以後出現我現在認為是不可能的那種情況(見第二章),這個姓氏也會把人引到一個完全無關的方向去。
改動過的護照就是以夫妻面貌出現的我們兩人的共同證件,它隻需使用到我們将來在某一海港城市弄到假護照時就足夠了。
如果錢夠用,兩三年内辦到這一點并不困難。
4)款子的攜帶:行動前最後幾天要千方百計采取措施,盡可能做到把錢都換成大票,一千先令或者一萬先令面額的,以減輕行動時的負擔。
這大約五十張到兩百張鈔票(視一千先令鈔一百先令鈔的多寡而定),在旅途中由你分散裝在皮箱、皮包裡,或者至多再縫一部分在帽子裡,用這個辦法應付目前手續比較簡單的海關檢查顯然是足夠了。
沿途我将在蘇黎世車站和巴塞爾車站兌換一批鈔票,這樣我們到達法國時已帶有外币,不必在那裡某處為購置第一批必需品而過于引人注目地去兌換大量奧地利貨币了。
5)逃亡的第一站:我建議定為巴黎。
它的優點是毋需周折,一趟火車直達,從而能在事發前十六小時、張榜緝拿前大約二十四小時就已抵達那裡,而且有一定的時間置備必要物品進行改裝和完全改變外貌特征(這一點将隻涉及你)。
我能說一口流利的法語,所以我們可以避開專為外國旅遊者開設的旅館,而到一家郊區旅店去投宿,這就不太引起注意了。
巴黎的優點之一是過往旅客特别多,因而對個别人進行監視幾乎是不可能的,另據朋友告訴我,巴黎對申請居留的規章執行起來也比較随便,不像德國那麼嚴,那些德國房東,甚至整個德國民族,都是生性喜歡刨根問底,事事要求一絲不苟的。
此外,德國報紙對一件奧地利郵局盜竊案大概也會比法國報紙報道得更詳細些。
等到報上登出第一批消息,我們很可能又已經離開巴黎了(詳見第三章)。
二滅迹 最重要的是必須給當局的追查制造困難,盡可能将其視線轉移到錯誤的方向,任何虛假的蹤迹都可以延緩追查工作的進度,而事過若幹天之後,關于作案人外貌特征的描述就會在國内外,特别是在國外完全被遺忘了。
因此,一開始就充分估計到當局可能采取的一切措施并據此作出相應的對策,就是至關重要的了。
按常規,當局将從以下三方面開展其追查工作,1)徹底搜查住宅,2)向所有熟人進行查詢,3)追查同謀者。
因此,僅銷毀家裡的全部證據是不夠的,必須采取進一步措施打亂偵破工作的步調使之走入歧途。
這方面的措施包括: 1)護照簽證:任何刑事犯罪一經發現,警方都會立即向所有外國領事館進行調查是否近期曾為嫌疑犯簽發過入境簽證。
本案的在逃嫌疑犯為H①。
由于我不是用H護照,而是以我自己的名義去申請法國簽證(關于我參見本章第五節),這樣做我至少暫時不會引起懷疑,所以,根本不去為H護照申請簽證實際上也就行了。
然而因為我們想把警方的追蹤活動引向東方,我将用你的護照為你申請羅馬尼亞入境簽證,其結果自然是,警方的追蹤搜查将首先集中在羅馬尼亞方向以至整個巴爾幹半島方面。
①H,即霍夫萊納(Hoflehner)。
2)為了增強警方這一推測,你最好在國慶前一天向布加勒斯特發一封電報給布蘭科-裡克濟奇①——布加勒斯特火車站留局待領。
電文是:“明日下午偕行李抵達,車站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