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四川路事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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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握手欷之苦,引領西望,不知涕之何從。
吾父老子弟試一思之,春暄此時,方寸中當作何狀耳。
春暄衰病侵尋,久無用世之志,然念及蜀事糜爛,吾父老子弟,正在颠連困苦之中,不能不投袂而起。
是以一奉朝命,無暇再計,刻日治行,匍匐奔赴。
第滬蜀相距六千裡而遙,斷非旦夕可至。
郵電梗塞,傳聞異辭,苟不為耳目之所聞見,何能遽加斷決?則此旬月間吾父老子弟所身受者,又當如何!此春暄所以寝不安席,食不甘味者也。
今與父老子弟約:自得此電之日始,士農工商各安其業,勿生疑慮。
其一切未決之事,春暄一至,即當進吾父老子弟于庭,開誠布公,共籌所以維持挽救之策。
父老子弟,苟有不能自白于朝廷之苦衷,但屬事理可行,無論若何艱巨,皆當委曲上陳,必得當而後已。
倘有以往冤抑,亦必力任申雪,不複有所瞻徇。
父老子弟果幸聽吾言,春暄必當為民請命,決不妄戮一人。
朝廷愛民如子,斷斷無不得請。
如其不然,禍變相尋,日以紛拿,是非黑白,何從辨别?春暄雖厚愛吾父老子弟,亦無術以處之。
吾父老子弟其三思吾言,勿重取禍,以增益春暄之罪戾。
即有一、二頑梗不化之徒,仍複造端生事,不特王法所不容,當為吾父老子弟所共棄。
則宜屏弗與通,使不得施其煽惑之技,而春暄亦将執法以随其後矣。
至蜀中地方官吏已電囑其極力勸導,勿許生事邀功,以重累吾父老子弟。
春暄生性拙直,言必由衷,苟有欺飾,明神殛之。
吾父老子弟其幸聽吾言乎?企予望之。
春暄有印。
◎續呈軍督院文稿(八月二十九日) 為公懇明示事。
竊紳等七月二十三日,經懇請詳察,矜全大局具呈,迄今未荷批示。
迩時剿辦之法,尚未明布,省外被亂地方,猶可縷指計也。
然紳等鰓鰓過慮者,即以被拿諸紳,非經法庭審訊,取具确實證據,必緻益滋疑誤,愈激愈亂,愈釀愈巨。
及恭讀二十日上谕,十五日竟有數千人兇撲督署,肆行□□,并傷斃弁兵。
二十三日上谕:據鄂督、重慶等處,電陳四川省城城外聚有亂黨數萬人,四面圍攻,勢甚危急等語。
紳等以鄂、渝距省太遠,所陳自非事實。
督憲電奏,所謂肆行□□者,當亦喧攘或呼号等詞。
嗣由川東道宣布上谕全文,乃知□□系“燒殺”二字。
并見十九日成都日報第一版所載,亦謂有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複麇集。
紳等乃不勝惶懼,耳目親見之地,情節尚如是離奇,省外疑誤正多,若一經傳播,民則不信斯言,匪更利用其說,一誤再誤,亂伊胡底!現聞西南等處,兵力所至,竄擾日寬,匪固當誅,民未就撫,人民生命财産之損失,蓋不知其幾千萬億。
而被拿諸紳,尚未确定罪名,且有陸續釋歸,又有續行補拿者。
甚至搜查證據之舉,浸複大作,愈至戶戶不安,人人自危,惶惑不知所措,紳等更不得不為大局慮也。
伏查督憲疊次告示,皆分路事、亂事為二,不事株連。
并讀軍憲奏請暫歸商辦摺文,亦知萬衆哀憤,系為法律請求,非空言所能解釋。
而此次被拿諸人,則确不幸皆為法團代表,又捕自法律機關以内。
夫請求法律,愛國家者,謀為悖逆,害國家者,安有今日純為愛國家之人,明日即為害國家之人?此中搜查證據,是否經過搜查手續,人民無自得知。
而現在司法獨立,審判必歸法庭,即确系謀反叛逆,亦須請交大理院,則人民無不知之者。
處此疑誤,解釋已難,況不為之解釋乎?紳等非敢妄生政、法區别,亦非敢過為法律護持。
而實見此亂象已成,禍機未已,被拿諸紳,罪名一日不定,人心一日不安,即亂事一日難平。
邛、雅、眉、嘉皆密與邊藏接連,經此糜爛,已不可支,倘複蔓延,何堪設想!民命不足惜,國防亦可危。
若至大局不可收拾,即盡蔽諸人以罪,恐亦不足以謝國家,而況乎信谳未成。
蚩蚩小民,惟知十五日督署慘斃之人,十五後防軍剿洗之禍,皆因緣十五之獄而起也。
人心一失,不可複收,軍督憲明鑒亦早見及。
當此人心大局尚可勉為收拾之時,惟有公懇軍督憲俯察前今呈懇,現在被拿諸紳,或已交請大理院辦理,或須靜候端大臣查辦。
仰祈明白批示以安人心,以維大局,無任迫切待命之至。
督院批:披閱呈詞,顧全大局之意,與關懷桑梓之情,洋溢褚墨,不勝欽佩。
惟本部堂對于此事之苦衷,尚有不能不為該呈等正告者。
呈内疑誤之所在,尚有不能不為該呈等解釋者。
本部堂與羅綸等素昧生平,此次奉命督川,受篆後始因研究路事時相接晤。
該逆紳等種種嚣陵挾制,不憚開誠布公,再三勸誡,冀其一悟,以維大局。
曾未沖突,烏有惡感?即質之該逆紳等,但系天良具在,亦當别無異詞。
七月十五日,所以毅然将其拘留者,實因地方安危,生民禍福,岌岌系于呼吸。
身任封圻,責無旁貸,不得不出于此。
自問此心,固可質天日而對鬼神也。
該呈等或望重耆儒,或資深揚曆。
七月十五日以前,西顧同志各種報告之所載,以及議場之所言,悉昭昭在入耳目,諒亦同深憂懼,而無術以挽之者久矣。
況該逆紳等叛逆昭著,現更證據鑿然耶?本督部堂猶不肯輕于判決者,亦以事關重大,故疊次示谕,均聲言請旨辦理。
嗣于曉示新津克複後情形白話内亦載明,或交大理院判決,正與該呈等慎重之見相符。
“曲突徙薪無善策,焦頭爛額為上客。
”本督部堂亦第求此心之無負君民,豈能執塗人而盡語?然該呈等試回思十五以前之情形,若不先期拘留,則此時全省地方作何景象,當有不堪設想者。
況彼等之陰謀禍國,猶有為該呈等所不及見不及知者乎?呈内謂二十上谕,有數千人兇撲督署,肆行燒殺字樣,與十九日成都日報第一版所載,有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等語,疑其情節離奇。
查十五日之變,各街鳴鑼聚衆時,有人即先在督署附近放火,一面即洶湧入轅。
本督部堂猶谕令軍隊,不準開槍,随即張示轅門,令舉代表入署。
豈知随貼随扯,直不可以理喻。
守衛力阻不獲,竟兇撲入轅,沖入大堂。
内中有攜刀持棍者,有奪取衛兵槍上刺刀者,登時拒傷弁兵數人,衆目共睹。
暴亂已成,而猶不竭力抵禦,坐視其毀督署,害大吏,有是理耶?況當日電奏,悉系據實上陳,并無“燒殺”及“傷斃”字樣,原奏尚具在也。
呈内又以被拿者皆法團代表,安有今日為愛國家之人,明日即為害國家之人為詞。
查此次亂事,純由該逆紳等煽惑醞釀而成,陽居愛國家之名,而陰行其害國家之實。
本督部堂,隻因其為倡亂首要而拿之,固不問其法團代表與否也。
君子謂天下皆君子,故該呈等猶不禁曲為之解耳。
又呈内稱:被拿諸紳,罪名一日不定,人心一日不安,即亂事一日難平。
若然則現在之匪黨,與上月被拘之諸人,實有密切之關系矣。
且現在所謂吳二代王、孫澤培、方少卿、侯寶齋、侯國治、卓笨田、華山等,非人人知為巨盜耶?以紳衿而與巨盜同聲氣,則該逆紳等之心迹,更可左證矣。
又剿洗二字,未免失實。
開戰以來,究有何處城鎮為防軍所屠者?本督部堂為前示内有剿辦字樣,恐民間斷章誤會,連示解釋,口沫手胝,尤望該呈等竭力牖導,救此蚩愚。
至搜查證據,又有釋歸者,有續捕者各層,此皆治谳常情,殊不足怪,亦決不至有株連。
該呈等均系本督部堂所欽佩之人,故不憚藉筆一談,明茲心曲。
總之,邪正不必相蒙,官紳總宜一氣。
時事艱難,公安為亟。
惟望諸君子協力同心,廣行勸導,以弭禍亂,是所殷望。
此批。
◎四川京官公電 四川電報各分局,譯抄分送本處地方官,赴緊照抄多張,分送各府、廳、州、縣及自流井各處自治局、勸學所、農商會、城鄉父老子弟公鑒:敬告同鄉父老,二十日奉到上谕,即已公電遍緻各州縣,勸令開市、開課,不要驚疑。
此次事變,朝廷深知吾民,其初系由誤會了意思,及到釀成禍亂,極為痛惜,原無加罪吾民之心。
端大臣入川,是朝廷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不是剿殺吾民。
其帶的兵隊,是保護自己,大臣遠行,照例酌帶親兵,本是尋常的事,切莫再有誤會。
至吾民所疑的:第一是損失吾國權利,不知國有政策,是國家自己興利,即是将此種權利,收歸國有,自己主張,斷無外人幹涉之理。
第二是損失股東利益。
不知二十日上谕,已經說過,不令虧損民财,且已饬郵傳部妥籌辦法,自然一定公平,斷不令吾民吃虧。
樹丹等本日具呈都察院,将吾民父老所欲言之隐衷,已經上達朝廷,必曲加矜惜。
總之,朝廷已派大臣查辦,隻應靜候,決不累及吾民。
便是已經逮捕之人,亦要問個證據,決不累及無辜。
不可借此搖動人心,務望父老互相勸告,從速解散。
如果堅執,一旦決裂,雖朝廷本無加罪吾民之心,将不得已而變為用兵之計。
彼時大兵一到,玉石俱焚。
縱朝廷仁慈,卻因國法所在,亦已救不得吾民矣,萬勿自誤。
同鄉京官喬樹楠、曾鑒、施愚、趙熙、胡駿、黃德章、李文熙、謝緒、嶽嗣彜、賀維翰、曾彜進、鄧楠、胡冕、馬浚年、王章祜、劉方嶽、賴毓靈、顧鳌、張智遠、曾維藩、李固基、範天傑等敬告。
二十二日。
◎度支部、郵傳部急電 重慶電局送朱道鈕守,泸州電局送趙道、劉道、郭牧,資州電局送資州朱牧、簡州牧,川京官又有長電分寄各局,望速抄印數千張,各處遞送。
劉道須專送自流井陳孟翁,朱道須送紳士舒迪翁,資州牧、簡州牧須設法分送成都城外民團。
切勿遲誤,印刷遞送各費,均準開支。
度支部、郵傳部,漾。
右電,系由渝城印寄者,與趙督發下印貼各街者,文字略異,電中所謂“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十四字。
趙督發下之電,改為“派來查辦路事,欲求歸于完善辦法”。
附記。
◎川紳請各大憲饬诘官報局禀(附質問報館函及報館覆書) 具禀在籍紳士王練臣、劉錫玲、金兆中、胡吉輔、楊永澍為報館增損上谕,改易事實,淆亂政體,煽惑人心,呈請查究事。
竊維發行報紙,職在開通,而官報體例,尤貴公布法令,以為官民标準。
其不得登載冒渎乘輿,淆亂政體,防害治安,敗壞風俗之語則一也。
省城由路事牽入軍事,朝廷特簡大員查辦,以圖挽救,自督憲以暨京外各官所頒示谕文告,皆斯解釋群疑,漸求安谧。
乃成都官報所出之日報,自七月十五後上谕文告,任意增删變亂,既于報律不合,且于亂事尤大有影響。
謹撮其惑亂尤甚者,條舉如左,伏候裁酌。
一、如該報十九日,彙刊督憲示谕二道,一版則三道。
查督憲告示分日所出先後,最關緊要。
該報彙刊于一日,既非受報律第十二條之制限,則于軍律為失期,難免疏忽軍書之咎。
二、該報十九日登督憲告示二,二十四日登督憲白話告示一。
此通行之版也,乃有一報忽多一告示,不審所自出,是督憲軍事文書,可以聽該報增損也。
三、該報通行三示,于十五街民頂神牌跪署請進,及四街所彈斃者,并不稱為匪,乃特别增出之示。
則于十五日事,裝點情節,雲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複麇集。
與通行三示,前後矛盾,緻使屢次不足取信于民。
此該報變易情節,指民為匪之實在情形也。
四、該報所登二十日上谕,于十五日事,雲突有匪徒千餘人,兇撲督署,肆行□□,傷斃弁兵雲雲。
竊臣子于上谕宜如何謹恪,并非金石古闆,亦非敬避廟諱,豈容以□□模糊了事?即使号碼不明,亦當探詢登載。
且省内外各行政官,敬謹宣布,皆恭錄全文。
該報竟以阙文登報,其與增損上谕何殊? 五、岑飲帥告蜀中父老子弟書,詞意懇切,足以感動民情,原文具在。
該報乃于其首加“為剀切曉谕事”六字,末加“切切此谕”四字,此增改查辦大臣文書告谕之事也。
六、該報二十九日載四川京官緻同鄉公電,竟将“朝廷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二語,任意改為“查辦路事,欲求歸于完善辦法”。
查此電系奉郵傳部、度支部有專電,命各屬刊布。
是該電雖屬同鄉官報告,即與郵傳部、度支部命令無異。
該報獨任意改竄,緻文義不通,反滋人民疑惑,其是否受人囑托,有犯報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應請查究。
七、重慶刊本同鄉京官公電之後,刊有郵傳部、度支部電文曰:“重慶電局送朱道鈕守,泸州電局送趙道、劉道、郭牧,資州電局送資州朱牧,簡州牧。
川京官又有長電分寄各局,望速抄印數千張,各處遞送。
劉道須專送自流井陳茂翁,朱道須送紳士舒迪翁,資州牧、簡州牧須設法分送成都城外民團,切勿遲誤。
印刷遞送各費,均準開支。
度支部、郵傳部,漾。
”查此電發于七月二十三日,該報竟秘不宣布。
至今省城附近紳民,尚不知有此部電。
緊要軍書,時刻皆有關系,使此電早為張貼,事機初發,民情早已安帖,亦未可知。
該報竟将緊要部電乾沒,不為張貼曉谕,以緻釀成大亂,非僅遲誤軍機時刻之罪情也,不知是何居心! 以上數條,皆其顯犯報律第十條各項制限之罪也。
至其造作一人私語,而以為輿論,種種剌謬鄙俚,不勝枚舉。
又其所出《正俗新白話》,同一宗旨,并無編輯姓名,不知是否官家增出,抑系人民發行。
名為正俗,實恐俗不能正,尤為可哂之至。
并查成都日報七月十五以前,報紙無一字涉及路事。
争路不合,當盡糾正之責。
争路若合,當存紀事之實,何以前後懸絕殊異?不但外省人見之,不信其為《成都日報》,即本省人見之,亦不解其何以為《成都日報》。
職等伏讀八月初一日所貼督憲二十四日告示,深恐鄉愚于示谕斷章取義,不統觀上下文,以緻群懷疑慮,官民捍隔,于全局大有關系。
是列憲原期上下通情,各得其所,然告示所及者少。
該報傳播省内外,似此離奇反覆,任意增删,職等閱之,轉生疑慮,何況鄉愚。
若不禀懇澈察,恐安撫之具,轉成煽亂之機,于各憲安撫至意,亦不免背道而馳。
大局已經糜爛,若此以後,更何堪設想!為此具懇大公祖照律查究,庶于大局不無裨益。
職等痛念桑梓,誼當勸導,敢布忠告之言,敬祈采納,不勝惶迫之至。
除通禀列憲外,伏乞大公祖大人台前俯賜察核,批示施行。
◎緻官報局函 徑啟者,查官報體例,貴公布法令,以為官民标準。
茲閱貴報自七月十五後登載公文,似不合報律。
除将不合報律之條,另摺開呈外,合行函緻貴報館,尚希逐條答覆,以釋群疑,實為公便,須至啟者。
計附手摺一件 王練臣 劉錫玲 金兆中 同啟 胡吉輔 楊永澍 按手摺各條件,與前禀同,未及複載,觀報局複書自明。
◎官報局複函(辛亥年九月初一日午刻到) 迳複者,頃奉惠書,并手摺一件,質問敝局所辦《成都日報》各條,具見熱心公益,糾缪繩愆,紉感無暨。
查本局除官報外,兼辦《成都日報》,于電鈔、公牍兩門,尤不敢妄意增減。
承詢各條,似未深悉局中梗概。
茲特逐條答複,藉釋群疑。
除登報外,專複布臆,即希亮察。
名正具。
◎答複質問各條列左 一、來書謂:本報七月十九日,所刊督憲告示等件,不應彙刊于一日等語。
查本報向來所登督院公牍,非奉督轅送登,不敢登載。
是以本局十五日後,承印督憲告示各件,十九日以前,悉未登報。
至十八日午後,奉院示,命将近日所送刻印告示各件,即刻速登日報等因。
維時十八日報,已經發行,隻得于十九日報内彙刊,豈能以軍律失期為不倫之比拟? 二、來書謂:本報十九日登督憲告示二,二十四日登督憲白話示一,此通行之版,乃有一報忽多一告示,不審所自出等語。
查本局于十八日午後,既奉院示,即将在局所印告示各件照登,于十九日晨早發行。
後又奉院示令無登開城告示,因開城事未果,此示中止,而本報則已發行。
一面饬人追回取消,另印再送。
來書所謂:有一報多一告示,想即指此。
實因臨時事實上發生變易,并非本報敢于增損督憲軍事文書也。
三、來書謂:本報特别增出之示,于十五日事,裝點情節。
雲: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複麇集,與通行三示矛盾。
謂:系變易情節,指民為匪等語。
查此示系曉谕開城告示,即第二條答複,因開城未果,報已發行而中止者,并非本報特别增出,至本局職司印刷,雖屬官辦,實系營業性質。
承印公牍,無改易原稿之權,此示悉照原文刊印,何得指為裝點情節? 四、來書謂:本報二十日,所登上谕于十五日事。
雲:突有匪徒千餘人,兇撲督署,肆行□□,傷斃弁兵雲雲。
不應以阙文模糊了事等語。
查本報向例登載電鈔,悉由成都電報局送來照登。
彼時見電局送登,原報即有阙文,當經探詢該局,據稱号碼不明,自應敬謹阙疑,不特本報所載如此。
即電局分送各處是日電鈔,悉皆有阙。
此事各有權限,本局依據電局原電照登,亦各報通例,何敢有所增損?再本報系照原電敬錄,雲有數千人兇撲督署,并無“匪徒”二字。
而來書所雲,添入“匪徒”二字。
與原電字句不符,亦非本報增加。
五、來書謂:本報載岑帥告蜀父老子弟書,首加“為剀切曉谕事”六字,末加“切切此谕”四字,為增改查辦大臣文書告谕等語。
查岑帥此書系奉院發下,饬印多張,交來原底,即系如此。
本報照登,亦非自行增改。
六、來書謂:本報二十九日,載四川京官緻同鄉公電,竟将“朝廷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二語,任意改為“查辦路事,欲求歸于完善辦法”等語。
查此電系由成都縣署總務科交印一萬餘張,由局照原底印就交清,并登入日報。
至其中電文有無改易,自有交來處所負責,本局隻能照印,無從任意改竄。
七、來書謂:重慶刊本同鄉京官公電後,刊有郵傳部、度支部電文,此電本報秘不宣布等語。
查本報并未奉到此項郵傳、度支兩部電文,從何宣布?責備本報,将緊要部電乾沒,似未知本局并未奉到此電情形,幹沒之說,實不能當此重咎。
◎督辦川漢、粵漢鐵路大臣緻内閣請代奏電(九月初四日) 竊端方自奉赴川查辦之命,即經派員先行,馳往密查。
比抵川境,疊據川省各屬士紳代表,紛紛呈訴,官民交哄,厥因并為趙爾豐所拘諸人辯護。
途次已奉内閣字寄七月二十三日上谕,都察院代奏:四川京官曾鑒等,為川民争路,緻釀重案。
懇饬秉公查辦,以維大局,而遏亂源呈一件,著端方按照所陳各節,查明實在情形,秉公分别核辦,毋枉毋縱,據實具奏。
原呈著鈔給閱看。
欽此。
遵複逐細詳查,先後接據報告。
并就在川所聞官紳論議,複加考核。
查七月十五日,趙爾豐電奏,川人以路事鼓動人民,抗糧抗捐,刊散自保傳單,謀于十六日聚衆起事。
因将蒲殿俊、羅綸、鄧孝可、顔楷、張瀾、胡嵘、江三乘、葉秉誠、王銘新設法誘擒,午刻猝有匪徒數千,先使人在督署附近放火等語。
又二十七日電奏:有訊據匪供系同志會召集,羅、蒲兩人調來保護。
十四日,已暗中齊團等語。
另饬趙爾豐所持蒲、羅諸人逆據,有川人自保商榷書,沿江調兵木牌暨黃绫血書統領名冊等事。
此皆趙爾豐所據以拘獲首要,稱為逆證者也。
又查川京官法部左丞曾鑒等呈,并沿途所收川紳公禀,及派查各員所報,暨趙爾豐派來候補道謝廷麒面述各情,多謂川中罷市、罷課,不戕官吏,不劫倉庫,絕非逆黨勾結為亂。
其十五日,民居失火,僅系南打金街民人自行失慎。
人民赴轅請釋蒲、羅諸人,統領田徵葵竟擅槍斃街正、商民數十人。
逾日城埤附近居民聞知,人人首裹白巾,冒雨奔赴城下求情,又為官兵開槍擊斃者約數十人。
衆情乃大憤,至自保商榷書,并無“獨立”字樣,亦無保路同志會及股東會圖記,其中且有皇基萬世等語。
況其書并非從蒲、羅等手作,又木牌、血書皆匪徒假托,非士人所為。
趙爾豐乃指為圖謀不軌之确證。
川中官吏周善培、王@@、饒鳳ロ等,複挾咨議局糾舉之嫌,構成冤獄。
又稱不納捐糧一說,系行政官發起,官紳聯合會之内,提倡有緩辦捐輸以請息扣糧之說,會長囑具正當公文,由總公司詳呈總督核奪,并非股東實行經收國家租稅等語。
此川省各屬人士,據以憤泣求伸,以為匪亂之成,均由冤獄所激者也。
竊謂此次川事糜爛,實由官民交哄而緻。
王人文、趙爾豐既曲徇蒲殿俊、羅綸等之言,提倡保路于前。
趙爾豐又誤用田徵葵、周善培等之言,激憤人民于後。
全川公論,均謂川人自有争路之舉,若非大吏推波助瀾,路潮必不至如此之烈。
及後從事彈壓,若非諸人貪功,捕風捉影,熒惑長官,陷蒲、羅以叛逆,并槍斃頂香呼訴之人,人民怨毒,亦不至如此之深。
趙爾豐所指蒲、羅諸人逆據,雖自有嫌疑被逮之由。
惟川匪盡屬土著,該紳著名鄉裡,匪幫中開會争路,意氣激烈之時,僞托假冒,自必無所不至。
抗捐截饷,尤屬行同盜劫,絕非士紳之所應為。
至自保商榷一書,确有“協助政府,皇基萬世”之語,惟語多妄誕。
值茲匪亂相尋,實足搖惑觀聽,自應嚴究著書之人,另案懲辦。
署提法使周善培,在同志會演說,有奪路奪款等語。
朝廷收路國有,準人民照商辦章程附股分紅給息,非奪路也。
人民不願附股,準給還原辦股本,非奪款也。
朝廷德意,全賴地方官吏為之剖析分明。
若以行政之官,先行阻撓國政,危詞聳聽,則士民議論嚣張,又何足怪?且緩辦捐輸之議,周善培實陰為助長。
趙爾豐未到任以前,于同志會極表同情。
七月十一日,同志會禀請休會,聽候查辦。
趙爾豐不即閉會,有會長等既經任事于前,仍當确切研究以善其後之頌詞。
是該會長等已具有悔禍之心,趙爾豐乃不為因勢之禁,曾不旋踵,忽逮捕蒲、羅諸人。
始則縱放,繼則操切,措置乖方,實不能曲為之諱。
署松潘鎮總兵、營務處總辦、候補道田徵葵貪功妄舉,擅斃平民,應請即行革職,發往巴藏,責令戴罪圖功。
署提法使勸業道周善培輕躁喜事,變詐無常,候補道王、王梓結怨紳商,聲名素劣,均請即行革職,以昭炯戒。
候補道饒鳳ロ資輕望淺,輿論不孚,惟才具尚屬可用,應請改簽他省候補。
至咨議局議長法部主事蒲殿俊,咨議局副議長舉人羅綸,度支部主事鄧孝可,侍講銜翰林院編修顔楷,貢生張瀾,民政部主事胡嵘,舉人江三乘,舉人葉秉誠,舉人王銘新,對于路事異常憤激,惟于匪事概無幹涉,應懇天恩即予釋放。
咨議局副議長法部主事蕭湘,本年七月同案被逮羁留,應請一并免其置議。
該紳等研求新政,維護地方,為川士一時之選。
惟任事近于專擅,持論過于激昂,荷蒙寬典之優加,必有懷刑之敬懼,益當謹身勵行,勉為成材。
王人文、趙爾豐身任封圻,既不能裁制于前,複不能弭變于後,亦屬咎無可辭,應如何酌予懲處,朝廷自有權衡,非臣下所敢擅拟,所有遵旨查辦,據實覆奏緣由,請代奏。
端方叩,二十八日。
◎資政院奏部臣違法侵權激生變亂據實糾參摺 奏為大臣不法,誤國殃民,謹據實糾參,請旨嚴懲,以遏亂萌,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維治天下莫急于安人心,安人心莫急于除禍首。
今茲危急存亡之秋,而海内所疾首痛心,以為禍首者,實為郵傳大臣盛宣懷。
迹其專權肆欲,敗法害紀,罔上虐下,禍歸朝廷,實有應得之罪。
伏奉明谕令臣等各摅忠愛,臣等竊願陛下與民更始,同其好惡,謹胪列其罪狀,為我皇上一一陳之。
蓋今日禍亂之源,發于鐵道國有政策,在朝廷方以體恤民艱,故俯從郵傳部之議。
而海内憤怨,效實相反,蓋皆郵傳大臣欺朦朝廷,違法斂怨,有以緻之。
夫該大臣本意,不過以川粵漢借款草合同,訂自原任大學士張之洞,外交上已成定議,故借國有政策經消納之。
不知外交困難情形,本為内外所共喻。
朝廷不忍以一舉而損四國之邦交,亦為不得已之苦心,何難開誠布公,消弭民謗,乃必濫用國有名義,震駭天下觀聽,釀此紛纭?試問該主管大臣籌有何種的款,定有何種畫一幹線之法律,足以收天下之商辦各路而有之?既所收僅此四路,何名政策?既準商民附股,即是官商合辦,何雲國有?該大臣指鹿為馬,而海内輿論遂不能不循名責實。
況雲國有政策,則是取消先朝谕旨之商辦公司及欽定商律。
按照資政院院章,實應交院協議;按照内閣官制,亦應交閣議決。
乃該大臣于輿論機關,欽定官制,一切不顧。
于閣制發表之後二日,首先破壞,單銜入奏。
該大臣目無憲典,目無國法,目無同僚,目無人民,一至于此。
臣等竊不識内閣總協理大臣何以居然副署,以緻诏谕一頒,謗議四起也?夫民心易失,國體宜尊,猶賴主管大臣慎重籌謀,妥定辦法,庶禍消于将然,牢補于未晚。
乃該大臣以市儈之心,與小民競锱铢之利,以豪橫之政,陷朝廷為怨毒所歸。
川、粵、湘、鄂,同歸官辦,待遇民股,自應一律。
國家既欲收其後利,自就償其損失。
乃該部前後所奏,于抽本還利之法,既暮四而朝三;于川、鄂、湘、粵之民,複偏輕而畸重。
川亂之起,其大半原因,即以該部奏定,僅給實用工料之款,以國家保利股票,不能與鄂路商股一律照本發還。
又将施典章等所虧倒數百萬,棄置不顧,怨苦郁結,上下争持。
川亂既作,人心浮動,革黨叛軍,乘機竊發,武漢繼陷,大局糜爛,禍首之罪,誰實屍之!今雖朝廷宣布德意,一律發回股本,而時晚勢蹙,恩不下究,損辱威信,皆盛宣懷罔上虐下之罪也。
夫民情通塞之機,即大局安危所系。
朝廷方欲公萬幾于輿論,而盛宣懷則務塞輿論以蔽朝廷。
當川省争路之時,紳民電報,皆為郵傳大臣命令所阻。
通饬各局,不準通遞。
比附朝旨,謂煽惑抵抗,以違制論。
呼籲無門,大亂遂作。
夫疾痛号呼,發于忠愛,有何罪惡,加以叛名?盛宣懷自以手握天下交通之機關,不惜專愎擅權,隔絕上下之情如此。
臣等竊覽往古權臣,專國之禍,未有如此之烈者也。
川粵借款,系由宿約,盛宣懷罔上欺民,塗附政策,釀成禍階,已如此矣。
至其借日本國債一千萬元,尤為普天下臣民所不喻。
盛宣懷所辦漢陽鐵廠、萍鄉煤礦,皆借有日本款項。
此中關系如何,雖無從得其真相,而竟悍然不顧,以國家為孤注之擲,以貫通南北樞紐之京漢鐵路為抵質之符。
則其飲鸩自甘,有同賣國,實不能令天下無疑。
今亂事方棘,京漢鐵路餘利,岌岌不保,不審該大臣何以應之?臣等竊料該大臣心計素工,狡謀最甚,必以外交危詞,恫吓皇上。
即以奉旨特借,搪塞人民。
至于流毒蘊禍,非其所知。
若夫弁髦資政院議決專章,敗壞憲典,乃該大臣故智,臣等實未遑指數綜之。
自資政院閉會以來,于今一紀,時艱孔迫,大小臣工,塗附為治,釀伏禍機。
自盛宣懷掌部以來,橫肆沖決,破壞憲典,破壞官制,破壞輿論機關。
禍難驟發,乃如飄風迅雨,不可測度。
臣等誠知今日國事之敗壞,不必盡由于一人之咎,而盛宣懷實為誤國首惡。
去盛宣懷,則公憤可以稍平,大難庶幾稍息。
若容留姑息,則天下即有以窺朝廷,後患之來,實非臣等所堪設想。
臣等憂危大局,不勝區區憤懑之忱,謹遵院章第二十一條,據實糾參。
拟請明降谕旨,立予嚴懲,天下幸甚。
謹恭摺具陳,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宣統三年九月初五日。
内閣奉上谕,資政院奏部臣違法侵權,激生變亂,據實糾參一摺。
據稱禍亂之源,皆郵傳大臣盛宣懷欺朦朝廷,違法斂怨有以緻之。
該大臣手握交通機關,不惜專愎擅權,隔絕上下之情,于應交院協議交閣議決之案,一切不顧。
于閣制發表之後二日,首先破壞,單銜入奏。
罔上欺民,塗附政策,釀成禍階。
此次川亂之起,大半原因,即以該部奏定僅給實用工料之款,以國家保利股票,不能與鄂路商股一律照本發還。
又将施典章所虧倒數百萬,棄置不顧,怨苦郁結,上下争持。
川亂既作,人心浮動,革黨叛軍,乘機竊發。
該大臣實為誤國首惡等語。
鐵路國有,本系朝廷體恤商民政策,乃盛宣懷不能仰承德意,辦理諸多不善。
盛
吾父老子弟試一思之,春暄此時,方寸中當作何狀耳。
春暄衰病侵尋,久無用世之志,然念及蜀事糜爛,吾父老子弟,正在颠連困苦之中,不能不投袂而起。
是以一奉朝命,無暇再計,刻日治行,匍匐奔赴。
第滬蜀相距六千裡而遙,斷非旦夕可至。
郵電梗塞,傳聞異辭,苟不為耳目之所聞見,何能遽加斷決?則此旬月間吾父老子弟所身受者,又當如何!此春暄所以寝不安席,食不甘味者也。
今與父老子弟約:自得此電之日始,士農工商各安其業,勿生疑慮。
其一切未決之事,春暄一至,即當進吾父老子弟于庭,開誠布公,共籌所以維持挽救之策。
父老子弟,苟有不能自白于朝廷之苦衷,但屬事理可行,無論若何艱巨,皆當委曲上陳,必得當而後已。
倘有以往冤抑,亦必力任申雪,不複有所瞻徇。
父老子弟果幸聽吾言,春暄必當為民請命,決不妄戮一人。
朝廷愛民如子,斷斷無不得請。
如其不然,禍變相尋,日以紛拿,是非黑白,何從辨别?春暄雖厚愛吾父老子弟,亦無術以處之。
吾父老子弟其三思吾言,勿重取禍,以增益春暄之罪戾。
即有一、二頑梗不化之徒,仍複造端生事,不特王法所不容,當為吾父老子弟所共棄。
則宜屏弗與通,使不得施其煽惑之技,而春暄亦将執法以随其後矣。
至蜀中地方官吏已電囑其極力勸導,勿許生事邀功,以重累吾父老子弟。
春暄生性拙直,言必由衷,苟有欺飾,明神殛之。
吾父老子弟其幸聽吾言乎?企予望之。
春暄有印。
◎續呈軍督院文稿(八月二十九日) 為公懇明示事。
竊紳等七月二十三日,經懇請詳察,矜全大局具呈,迄今未荷批示。
迩時剿辦之法,尚未明布,省外被亂地方,猶可縷指計也。
然紳等鰓鰓過慮者,即以被拿諸紳,非經法庭審訊,取具确實證據,必緻益滋疑誤,愈激愈亂,愈釀愈巨。
及恭讀二十日上谕,十五日竟有數千人兇撲督署,肆行□□,并傷斃弁兵。
二十三日上谕:據鄂督、重慶等處,電陳四川省城城外聚有亂黨數萬人,四面圍攻,勢甚危急等語。
紳等以鄂、渝距省太遠,所陳自非事實。
督憲電奏,所謂肆行□□者,當亦喧攘或呼号等詞。
嗣由川東道宣布上谕全文,乃知□□系“燒殺”二字。
并見十九日成都日報第一版所載,亦謂有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複麇集。
紳等乃不勝惶懼,耳目親見之地,情節尚如是離奇,省外疑誤正多,若一經傳播,民則不信斯言,匪更利用其說,一誤再誤,亂伊胡底!現聞西南等處,兵力所至,竄擾日寬,匪固當誅,民未就撫,人民生命财産之損失,蓋不知其幾千萬億。
而被拿諸紳,尚未确定罪名,且有陸續釋歸,又有續行補拿者。
甚至搜查證據之舉,浸複大作,愈至戶戶不安,人人自危,惶惑不知所措,紳等更不得不為大局慮也。
伏查督憲疊次告示,皆分路事、亂事為二,不事株連。
并讀軍憲奏請暫歸商辦摺文,亦知萬衆哀憤,系為法律請求,非空言所能解釋。
而此次被拿諸人,則确不幸皆為法團代表,又捕自法律機關以内。
夫請求法律,愛國家者,謀為悖逆,害國家者,安有今日純為愛國家之人,明日即為害國家之人?此中搜查證據,是否經過搜查手續,人民無自得知。
而現在司法獨立,審判必歸法庭,即确系謀反叛逆,亦須請交大理院,則人民無不知之者。
處此疑誤,解釋已難,況不為之解釋乎?紳等非敢妄生政、法區别,亦非敢過為法律護持。
而實見此亂象已成,禍機未已,被拿諸紳,罪名一日不定,人心一日不安,即亂事一日難平。
邛、雅、眉、嘉皆密與邊藏接連,經此糜爛,已不可支,倘複蔓延,何堪設想!民命不足惜,國防亦可危。
若至大局不可收拾,即盡蔽諸人以罪,恐亦不足以謝國家,而況乎信谳未成。
蚩蚩小民,惟知十五日督署慘斃之人,十五後防軍剿洗之禍,皆因緣十五之獄而起也。
人心一失,不可複收,軍督憲明鑒亦早見及。
當此人心大局尚可勉為收拾之時,惟有公懇軍督憲俯察前今呈懇,現在被拿諸紳,或已交請大理院辦理,或須靜候端大臣查辦。
仰祈明白批示以安人心,以維大局,無任迫切待命之至。
督院批:披閱呈詞,顧全大局之意,與關懷桑梓之情,洋溢褚墨,不勝欽佩。
惟本部堂對于此事之苦衷,尚有不能不為該呈等正告者。
呈内疑誤之所在,尚有不能不為該呈等解釋者。
本部堂與羅綸等素昧生平,此次奉命督川,受篆後始因研究路事時相接晤。
該逆紳等種種嚣陵挾制,不憚開誠布公,再三勸誡,冀其一悟,以維大局。
曾未沖突,烏有惡感?即質之該逆紳等,但系天良具在,亦當别無異詞。
七月十五日,所以毅然将其拘留者,實因地方安危,生民禍福,岌岌系于呼吸。
身任封圻,責無旁貸,不得不出于此。
自問此心,固可質天日而對鬼神也。
該呈等或望重耆儒,或資深揚曆。
七月十五日以前,西顧同志各種報告之所載,以及議場之所言,悉昭昭在入耳目,諒亦同深憂懼,而無術以挽之者久矣。
況該逆紳等叛逆昭著,現更證據鑿然耶?本督部堂猶不肯輕于判決者,亦以事關重大,故疊次示谕,均聲言請旨辦理。
嗣于曉示新津克複後情形白話内亦載明,或交大理院判決,正與該呈等慎重之見相符。
“曲突徙薪無善策,焦頭爛額為上客。
”本督部堂亦第求此心之無負君民,豈能執塗人而盡語?然該呈等試回思十五以前之情形,若不先期拘留,則此時全省地方作何景象,當有不堪設想者。
況彼等之陰謀禍國,猶有為該呈等所不及見不及知者乎?呈内謂二十上谕,有數千人兇撲督署,肆行燒殺字樣,與十九日成都日報第一版所載,有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等語,疑其情節離奇。
查十五日之變,各街鳴鑼聚衆時,有人即先在督署附近放火,一面即洶湧入轅。
本督部堂猶谕令軍隊,不準開槍,随即張示轅門,令舉代表入署。
豈知随貼随扯,直不可以理喻。
守衛力阻不獲,竟兇撲入轅,沖入大堂。
内中有攜刀持棍者,有奪取衛兵槍上刺刀者,登時拒傷弁兵數人,衆目共睹。
暴亂已成,而猶不竭力抵禦,坐視其毀督署,害大吏,有是理耶?況當日電奏,悉系據實上陳,并無“燒殺”及“傷斃”字樣,原奏尚具在也。
呈内又以被拿者皆法團代表,安有今日為愛國家之人,明日即為害國家之人為詞。
查此次亂事,純由該逆紳等煽惑醞釀而成,陽居愛國家之名,而陰行其害國家之實。
本督部堂,隻因其為倡亂首要而拿之,固不問其法團代表與否也。
君子謂天下皆君子,故該呈等猶不禁曲為之解耳。
又呈内稱:被拿諸紳,罪名一日不定,人心一日不安,即亂事一日難平。
若然則現在之匪黨,與上月被拘之諸人,實有密切之關系矣。
且現在所謂吳二代王、孫澤培、方少卿、侯寶齋、侯國治、卓笨田、華山等,非人人知為巨盜耶?以紳衿而與巨盜同聲氣,則該逆紳等之心迹,更可左證矣。
又剿洗二字,未免失實。
開戰以來,究有何處城鎮為防軍所屠者?本督部堂為前示内有剿辦字樣,恐民間斷章誤會,連示解釋,口沫手胝,尤望該呈等竭力牖導,救此蚩愚。
至搜查證據,又有釋歸者,有續捕者各層,此皆治谳常情,殊不足怪,亦決不至有株連。
該呈等均系本督部堂所欽佩之人,故不憚藉筆一談,明茲心曲。
總之,邪正不必相蒙,官紳總宜一氣。
時事艱難,公安為亟。
惟望諸君子協力同心,廣行勸導,以弭禍亂,是所殷望。
此批。
◎四川京官公電 四川電報各分局,譯抄分送本處地方官,赴緊照抄多張,分送各府、廳、州、縣及自流井各處自治局、勸學所、農商會、城鄉父老子弟公鑒:敬告同鄉父老,二十日奉到上谕,即已公電遍緻各州縣,勸令開市、開課,不要驚疑。
此次事變,朝廷深知吾民,其初系由誤會了意思,及到釀成禍亂,極為痛惜,原無加罪吾民之心。
端大臣入川,是朝廷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不是剿殺吾民。
其帶的兵隊,是保護自己,大臣遠行,照例酌帶親兵,本是尋常的事,切莫再有誤會。
至吾民所疑的:第一是損失吾國權利,不知國有政策,是國家自己興利,即是将此種權利,收歸國有,自己主張,斷無外人幹涉之理。
第二是損失股東利益。
不知二十日上谕,已經說過,不令虧損民财,且已饬郵傳部妥籌辦法,自然一定公平,斷不令吾民吃虧。
樹丹等本日具呈都察院,将吾民父老所欲言之隐衷,已經上達朝廷,必曲加矜惜。
總之,朝廷已派大臣查辦,隻應靜候,決不累及吾民。
便是已經逮捕之人,亦要問個證據,決不累及無辜。
不可借此搖動人心,務望父老互相勸告,從速解散。
如果堅執,一旦決裂,雖朝廷本無加罪吾民之心,将不得已而變為用兵之計。
彼時大兵一到,玉石俱焚。
縱朝廷仁慈,卻因國法所在,亦已救不得吾民矣,萬勿自誤。
同鄉京官喬樹楠、曾鑒、施愚、趙熙、胡駿、黃德章、李文熙、謝緒、嶽嗣彜、賀維翰、曾彜進、鄧楠、胡冕、馬浚年、王章祜、劉方嶽、賴毓靈、顧鳌、張智遠、曾維藩、李固基、範天傑等敬告。
二十二日。
◎度支部、郵傳部急電 重慶電局送朱道鈕守,泸州電局送趙道、劉道、郭牧,資州電局送資州朱牧、簡州牧,川京官又有長電分寄各局,望速抄印數千張,各處遞送。
劉道須專送自流井陳孟翁,朱道須送紳士舒迪翁,資州牧、簡州牧須設法分送成都城外民團。
切勿遲誤,印刷遞送各費,均準開支。
度支部、郵傳部,漾。
右電,系由渝城印寄者,與趙督發下印貼各街者,文字略異,電中所謂“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十四字。
趙督發下之電,改為“派來查辦路事,欲求歸于完善辦法”。
附記。
◎川紳請各大憲饬诘官報局禀(附質問報館函及報館覆書) 具禀在籍紳士王練臣、劉錫玲、金兆中、胡吉輔、楊永澍為報館增損上谕,改易事實,淆亂政體,煽惑人心,呈請查究事。
竊維發行報紙,職在開通,而官報體例,尤貴公布法令,以為官民标準。
其不得登載冒渎乘輿,淆亂政體,防害治安,敗壞風俗之語則一也。
省城由路事牽入軍事,朝廷特簡大員查辦,以圖挽救,自督憲以暨京外各官所頒示谕文告,皆斯解釋群疑,漸求安谧。
乃成都官報所出之日報,自七月十五後上谕文告,任意增删變亂,既于報律不合,且于亂事尤大有影響。
謹撮其惑亂尤甚者,條舉如左,伏候裁酌。
一、如該報十九日,彙刊督憲示谕二道,一版則三道。
查督憲告示分日所出先後,最關緊要。
該報彙刊于一日,既非受報律第十二條之制限,則于軍律為失期,難免疏忽軍書之咎。
二、該報十九日登督憲告示二,二十四日登督憲白話告示一。
此通行之版也,乃有一報忽多一告示,不審所自出,是督憲軍事文書,可以聽該報增損也。
三、該報通行三示,于十五街民頂神牌跪署請進,及四街所彈斃者,并不稱為匪,乃特别增出之示。
則于十五日事,裝點情節,雲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複麇集。
與通行三示,前後矛盾,緻使屢次不足取信于民。
此該報變易情節,指民為匪之實在情形也。
四、該報所登二十日上谕,于十五日事,雲突有匪徒千餘人,兇撲督署,肆行□□,傷斃弁兵雲雲。
竊臣子于上谕宜如何謹恪,并非金石古闆,亦非敬避廟諱,豈容以□□模糊了事?即使号碼不明,亦當探詢登載。
且省内外各行政官,敬謹宣布,皆恭錄全文。
該報竟以阙文登報,其與增損上谕何殊? 五、岑飲帥告蜀中父老子弟書,詞意懇切,足以感動民情,原文具在。
該報乃于其首加“為剀切曉谕事”六字,末加“切切此谕”四字,此增改查辦大臣文書告谕之事也。
六、該報二十九日載四川京官緻同鄉公電,竟将“朝廷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二語,任意改為“查辦路事,欲求歸于完善辦法”。
查此電系奉郵傳部、度支部有專電,命各屬刊布。
是該電雖屬同鄉官報告,即與郵傳部、度支部命令無異。
該報獨任意改竄,緻文義不通,反滋人民疑惑,其是否受人囑托,有犯報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情事,應請查究。
七、重慶刊本同鄉京官公電之後,刊有郵傳部、度支部電文曰:“重慶電局送朱道鈕守,泸州電局送趙道、劉道、郭牧,資州電局送資州朱牧,簡州牧。
川京官又有長電分寄各局,望速抄印數千張,各處遞送。
劉道須專送自流井陳茂翁,朱道須送紳士舒迪翁,資州牧、簡州牧須設法分送成都城外民團,切勿遲誤。
印刷遞送各費,均準開支。
度支部、郵傳部,漾。
”查此電發于七月二十三日,該報竟秘不宣布。
至今省城附近紳民,尚不知有此部電。
緊要軍書,時刻皆有關系,使此電早為張貼,事機初發,民情早已安帖,亦未可知。
該報竟将緊要部電乾沒,不為張貼曉谕,以緻釀成大亂,非僅遲誤軍機時刻之罪情也,不知是何居心! 以上數條,皆其顯犯報律第十條各項制限之罪也。
至其造作一人私語,而以為輿論,種種剌謬鄙俚,不勝枚舉。
又其所出《正俗新白話》,同一宗旨,并無編輯姓名,不知是否官家增出,抑系人民發行。
名為正俗,實恐俗不能正,尤為可哂之至。
并查成都日報七月十五以前,報紙無一字涉及路事。
争路不合,當盡糾正之責。
争路若合,當存紀事之實,何以前後懸絕殊異?不但外省人見之,不信其為《成都日報》,即本省人見之,亦不解其何以為《成都日報》。
職等伏讀八月初一日所貼督憲二十四日告示,深恐鄉愚于示谕斷章取義,不統觀上下文,以緻群懷疑慮,官民捍隔,于全局大有關系。
是列憲原期上下通情,各得其所,然告示所及者少。
該報傳播省内外,似此離奇反覆,任意增删,職等閱之,轉生疑慮,何況鄉愚。
若不禀懇澈察,恐安撫之具,轉成煽亂之機,于各憲安撫至意,亦不免背道而馳。
大局已經糜爛,若此以後,更何堪設想!為此具懇大公祖照律查究,庶于大局不無裨益。
職等痛念桑梓,誼當勸導,敢布忠告之言,敬祈采納,不勝惶迫之至。
除通禀列憲外,伏乞大公祖大人台前俯賜察核,批示施行。
◎緻官報局函 徑啟者,查官報體例,貴公布法令,以為官民标準。
茲閱貴報自七月十五後登載公文,似不合報律。
除将不合報律之條,另摺開呈外,合行函緻貴報館,尚希逐條答覆,以釋群疑,實為公便,須至啟者。
計附手摺一件 王練臣 劉錫玲 金兆中 同啟 胡吉輔 楊永澍 按手摺各條件,與前禀同,未及複載,觀報局複書自明。
◎官報局複函(辛亥年九月初一日午刻到) 迳複者,頃奉惠書,并手摺一件,質問敝局所辦《成都日報》各條,具見熱心公益,糾缪繩愆,紉感無暨。
查本局除官報外,兼辦《成都日報》,于電鈔、公牍兩門,尤不敢妄意增減。
承詢各條,似未深悉局中梗概。
茲特逐條答複,藉釋群疑。
除登報外,專複布臆,即希亮察。
名正具。
◎答複質問各條列左 一、來書謂:本報七月十九日,所刊督憲告示等件,不應彙刊于一日等語。
查本報向來所登督院公牍,非奉督轅送登,不敢登載。
是以本局十五日後,承印督憲告示各件,十九日以前,悉未登報。
至十八日午後,奉院示,命将近日所送刻印告示各件,即刻速登日報等因。
維時十八日報,已經發行,隻得于十九日報内彙刊,豈能以軍律失期為不倫之比拟? 二、來書謂:本報十九日登督憲告示二,二十四日登督憲白話示一,此通行之版,乃有一報忽多一告示,不審所自出等語。
查本局于十八日午後,既奉院示,即将在局所印告示各件照登,于十九日晨早發行。
後又奉院示令無登開城告示,因開城事未果,此示中止,而本報則已發行。
一面饬人追回取消,另印再送。
來書所謂:有一報多一告示,想即指此。
實因臨時事實上發生變易,并非本報敢于增損督憲軍事文書也。
三、來書謂:本報特别增出之示,于十五日事,裝點情節。
雲:匪徒千餘人擁進督署,欲行糾劫,雖經官軍擊退,猶複麇集,與通行三示矛盾。
謂:系變易情節,指民為匪等語。
查此示系曉谕開城告示,即第二條答複,因開城未果,報已發行而中止者,并非本報特别增出,至本局職司印刷,雖屬官辦,實系營業性質。
承印公牍,無改易原稿之權,此示悉照原文刊印,何得指為裝點情節? 四、來書謂:本報二十日,所登上谕于十五日事。
雲:突有匪徒千餘人,兇撲督署,肆行□□,傷斃弁兵雲雲。
不應以阙文模糊了事等語。
查本報向例登載電鈔,悉由成都電報局送來照登。
彼時見電局送登,原報即有阙文,當經探詢該局,據稱号碼不明,自應敬謹阙疑,不特本報所載如此。
即電局分送各處是日電鈔,悉皆有阙。
此事各有權限,本局依據電局原電照登,亦各報通例,何敢有所增損?再本報系照原電敬錄,雲有數千人兇撲督署,并無“匪徒”二字。
而來書所雲,添入“匪徒”二字。
與原電字句不符,亦非本報增加。
五、來書謂:本報載岑帥告蜀父老子弟書,首加“為剀切曉谕事”六字,末加“切切此谕”四字,為增改查辦大臣文書告谕等語。
查岑帥此書系奉院發下,饬印多張,交來原底,即系如此。
本報照登,亦非自行增改。
六、來書謂:本報二十九日,載四川京官緻同鄉公電,竟将“朝廷知地方官辦理不善,派來查辦官吏”二語,任意改為“查辦路事,欲求歸于完善辦法”等語。
查此電系由成都縣署總務科交印一萬餘張,由局照原底印就交清,并登入日報。
至其中電文有無改易,自有交來處所負責,本局隻能照印,無從任意改竄。
七、來書謂:重慶刊本同鄉京官公電後,刊有郵傳部、度支部電文,此電本報秘不宣布等語。
查本報并未奉到此項郵傳、度支兩部電文,從何宣布?責備本報,将緊要部電乾沒,似未知本局并未奉到此電情形,幹沒之說,實不能當此重咎。
◎督辦川漢、粵漢鐵路大臣緻内閣請代奏電(九月初四日) 竊端方自奉赴川查辦之命,即經派員先行,馳往密查。
比抵川境,疊據川省各屬士紳代表,紛紛呈訴,官民交哄,厥因并為趙爾豐所拘諸人辯護。
途次已奉内閣字寄七月二十三日上谕,都察院代奏:四川京官曾鑒等,為川民争路,緻釀重案。
懇饬秉公查辦,以維大局,而遏亂源呈一件,著端方按照所陳各節,查明實在情形,秉公分别核辦,毋枉毋縱,據實具奏。
原呈著鈔給閱看。
欽此。
遵複逐細詳查,先後接據報告。
并就在川所聞官紳論議,複加考核。
查七月十五日,趙爾豐電奏,川人以路事鼓動人民,抗糧抗捐,刊散自保傳單,謀于十六日聚衆起事。
因将蒲殿俊、羅綸、鄧孝可、顔楷、張瀾、胡嵘、江三乘、葉秉誠、王銘新設法誘擒,午刻猝有匪徒數千,先使人在督署附近放火等語。
又二十七日電奏:有訊據匪供系同志會召集,羅、蒲兩人調來保護。
十四日,已暗中齊團等語。
另饬趙爾豐所持蒲、羅諸人逆據,有川人自保商榷書,沿江調兵木牌暨黃绫血書統領名冊等事。
此皆趙爾豐所據以拘獲首要,稱為逆證者也。
又查川京官法部左丞曾鑒等呈,并沿途所收川紳公禀,及派查各員所報,暨趙爾豐派來候補道謝廷麒面述各情,多謂川中罷市、罷課,不戕官吏,不劫倉庫,絕非逆黨勾結為亂。
其十五日,民居失火,僅系南打金街民人自行失慎。
人民赴轅請釋蒲、羅諸人,統領田徵葵竟擅槍斃街正、商民數十人。
逾日城埤附近居民聞知,人人首裹白巾,冒雨奔赴城下求情,又為官兵開槍擊斃者約數十人。
衆情乃大憤,至自保商榷書,并無“獨立”字樣,亦無保路同志會及股東會圖記,其中且有皇基萬世等語。
況其書并非從蒲、羅等手作,又木牌、血書皆匪徒假托,非士人所為。
趙爾豐乃指為圖謀不軌之确證。
川中官吏周善培、王@@、饒鳳ロ等,複挾咨議局糾舉之嫌,構成冤獄。
又稱不納捐糧一說,系行政官發起,官紳聯合會之内,提倡有緩辦捐輸以請息扣糧之說,會長囑具正當公文,由總公司詳呈總督核奪,并非股東實行經收國家租稅等語。
此川省各屬人士,據以憤泣求伸,以為匪亂之成,均由冤獄所激者也。
竊謂此次川事糜爛,實由官民交哄而緻。
王人文、趙爾豐既曲徇蒲殿俊、羅綸等之言,提倡保路于前。
趙爾豐又誤用田徵葵、周善培等之言,激憤人民于後。
全川公論,均謂川人自有争路之舉,若非大吏推波助瀾,路潮必不至如此之烈。
及後從事彈壓,若非諸人貪功,捕風捉影,熒惑長官,陷蒲、羅以叛逆,并槍斃頂香呼訴之人,人民怨毒,亦不至如此之深。
趙爾豐所指蒲、羅諸人逆據,雖自有嫌疑被逮之由。
惟川匪盡屬土著,該紳著名鄉裡,匪幫中開會争路,意氣激烈之時,僞托假冒,自必無所不至。
抗捐截饷,尤屬行同盜劫,絕非士紳之所應為。
至自保商榷一書,确有“協助政府,皇基萬世”之語,惟語多妄誕。
值茲匪亂相尋,實足搖惑觀聽,自應嚴究著書之人,另案懲辦。
署提法使周善培,在同志會演說,有奪路奪款等語。
朝廷收路國有,準人民照商辦章程附股分紅給息,非奪路也。
人民不願附股,準給還原辦股本,非奪款也。
朝廷德意,全賴地方官吏為之剖析分明。
若以行政之官,先行阻撓國政,危詞聳聽,則士民議論嚣張,又何足怪?且緩辦捐輸之議,周善培實陰為助長。
趙爾豐未到任以前,于同志會極表同情。
七月十一日,同志會禀請休會,聽候查辦。
趙爾豐不即閉會,有會長等既經任事于前,仍當确切研究以善其後之頌詞。
是該會長等已具有悔禍之心,趙爾豐乃不為因勢之禁,曾不旋踵,忽逮捕蒲、羅諸人。
始則縱放,繼則操切,措置乖方,實不能曲為之諱。
署松潘鎮總兵、營務處總辦、候補道田徵葵貪功妄舉,擅斃平民,應請即行革職,發往巴藏,責令戴罪圖功。
署提法使勸業道周善培輕躁喜事,變詐無常,候補道王、王梓結怨紳商,聲名素劣,均請即行革職,以昭炯戒。
候補道饒鳳ロ資輕望淺,輿論不孚,惟才具尚屬可用,應請改簽他省候補。
至咨議局議長法部主事蒲殿俊,咨議局副議長舉人羅綸,度支部主事鄧孝可,侍講銜翰林院編修顔楷,貢生張瀾,民政部主事胡嵘,舉人江三乘,舉人葉秉誠,舉人王銘新,對于路事異常憤激,惟于匪事概無幹涉,應懇天恩即予釋放。
咨議局副議長法部主事蕭湘,本年七月同案被逮羁留,應請一并免其置議。
該紳等研求新政,維護地方,為川士一時之選。
惟任事近于專擅,持論過于激昂,荷蒙寬典之優加,必有懷刑之敬懼,益當謹身勵行,勉為成材。
王人文、趙爾豐身任封圻,既不能裁制于前,複不能弭變于後,亦屬咎無可辭,應如何酌予懲處,朝廷自有權衡,非臣下所敢擅拟,所有遵旨查辦,據實覆奏緣由,請代奏。
端方叩,二十八日。
◎資政院奏部臣違法侵權激生變亂據實糾參摺 奏為大臣不法,誤國殃民,謹據實糾參,請旨嚴懲,以遏亂萌,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維治天下莫急于安人心,安人心莫急于除禍首。
今茲危急存亡之秋,而海内所疾首痛心,以為禍首者,實為郵傳大臣盛宣懷。
迹其專權肆欲,敗法害紀,罔上虐下,禍歸朝廷,實有應得之罪。
伏奉明谕令臣等各摅忠愛,臣等竊願陛下與民更始,同其好惡,謹胪列其罪狀,為我皇上一一陳之。
蓋今日禍亂之源,發于鐵道國有政策,在朝廷方以體恤民艱,故俯從郵傳部之議。
而海内憤怨,效實相反,蓋皆郵傳大臣欺朦朝廷,違法斂怨,有以緻之。
夫該大臣本意,不過以川粵漢借款草合同,訂自原任大學士張之洞,外交上已成定議,故借國有政策經消納之。
不知外交困難情形,本為内外所共喻。
朝廷不忍以一舉而損四國之邦交,亦為不得已之苦心,何難開誠布公,消弭民謗,乃必濫用國有名義,震駭天下觀聽,釀此紛纭?試問該主管大臣籌有何種的款,定有何種畫一幹線之法律,足以收天下之商辦各路而有之?既所收僅此四路,何名政策?既準商民附股,即是官商合辦,何雲國有?該大臣指鹿為馬,而海内輿論遂不能不循名責實。
況雲國有政策,則是取消先朝谕旨之商辦公司及欽定商律。
按照資政院院章,實應交院協議;按照内閣官制,亦應交閣議決。
乃該大臣于輿論機關,欽定官制,一切不顧。
于閣制發表之後二日,首先破壞,單銜入奏。
該大臣目無憲典,目無國法,目無同僚,目無人民,一至于此。
臣等竊不識内閣總協理大臣何以居然副署,以緻诏谕一頒,謗議四起也?夫民心易失,國體宜尊,猶賴主管大臣慎重籌謀,妥定辦法,庶禍消于将然,牢補于未晚。
乃該大臣以市儈之心,與小民競锱铢之利,以豪橫之政,陷朝廷為怨毒所歸。
川、粵、湘、鄂,同歸官辦,待遇民股,自應一律。
國家既欲收其後利,自就償其損失。
乃該部前後所奏,于抽本還利之法,既暮四而朝三;于川、鄂、湘、粵之民,複偏輕而畸重。
川亂之起,其大半原因,即以該部奏定,僅給實用工料之款,以國家保利股票,不能與鄂路商股一律照本發還。
又将施典章等所虧倒數百萬,棄置不顧,怨苦郁結,上下争持。
川亂既作,人心浮動,革黨叛軍,乘機竊發,武漢繼陷,大局糜爛,禍首之罪,誰實屍之!今雖朝廷宣布德意,一律發回股本,而時晚勢蹙,恩不下究,損辱威信,皆盛宣懷罔上虐下之罪也。
夫民情通塞之機,即大局安危所系。
朝廷方欲公萬幾于輿論,而盛宣懷則務塞輿論以蔽朝廷。
當川省争路之時,紳民電報,皆為郵傳大臣命令所阻。
通饬各局,不準通遞。
比附朝旨,謂煽惑抵抗,以違制論。
呼籲無門,大亂遂作。
夫疾痛号呼,發于忠愛,有何罪惡,加以叛名?盛宣懷自以手握天下交通之機關,不惜專愎擅權,隔絕上下之情如此。
臣等竊覽往古權臣,專國之禍,未有如此之烈者也。
川粵借款,系由宿約,盛宣懷罔上欺民,塗附政策,釀成禍階,已如此矣。
至其借日本國債一千萬元,尤為普天下臣民所不喻。
盛宣懷所辦漢陽鐵廠、萍鄉煤礦,皆借有日本款項。
此中關系如何,雖無從得其真相,而竟悍然不顧,以國家為孤注之擲,以貫通南北樞紐之京漢鐵路為抵質之符。
則其飲鸩自甘,有同賣國,實不能令天下無疑。
今亂事方棘,京漢鐵路餘利,岌岌不保,不審該大臣何以應之?臣等竊料該大臣心計素工,狡謀最甚,必以外交危詞,恫吓皇上。
即以奉旨特借,搪塞人民。
至于流毒蘊禍,非其所知。
若夫弁髦資政院議決專章,敗壞憲典,乃該大臣故智,臣等實未遑指數綜之。
自資政院閉會以來,于今一紀,時艱孔迫,大小臣工,塗附為治,釀伏禍機。
自盛宣懷掌部以來,橫肆沖決,破壞憲典,破壞官制,破壞輿論機關。
禍難驟發,乃如飄風迅雨,不可測度。
臣等誠知今日國事之敗壞,不必盡由于一人之咎,而盛宣懷實為誤國首惡。
去盛宣懷,則公憤可以稍平,大難庶幾稍息。
若容留姑息,則天下即有以窺朝廷,後患之來,實非臣等所堪設想。
臣等憂危大局,不勝區區憤懑之忱,謹遵院章第二十一條,據實糾參。
拟請明降谕旨,立予嚴懲,天下幸甚。
謹恭摺具陳,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宣統三年九月初五日。
内閣奉上谕,資政院奏部臣違法侵權,激生變亂,據實糾參一摺。
據稱禍亂之源,皆郵傳大臣盛宣懷欺朦朝廷,違法斂怨有以緻之。
該大臣手握交通機關,不惜專愎擅權,隔絕上下之情,于應交院協議交閣議決之案,一切不顧。
于閣制發表之後二日,首先破壞,單銜入奏。
罔上欺民,塗附政策,釀成禍階。
此次川亂之起,大半原因,即以該部奏定僅給實用工料之款,以國家保利股票,不能與鄂路商股一律照本發還。
又将施典章所虧倒數百萬,棄置不顧,怨苦郁結,上下争持。
川亂既作,人心浮動,革黨叛軍,乘機竊發。
該大臣實為誤國首惡等語。
鐵路國有,本系朝廷體恤商民政策,乃盛宣懷不能仰承德意,辦理諸多不善。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