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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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月餘千六百三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大餘,倍其小餘,坎用事日也。

    加小餘千七十五,滿乾法從大餘,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百三。

    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餘。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小餘,加大餘二十七,小餘九百二十七,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得土用事日也。

    加大餘十八,小餘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事日。

    加大餘七十三,小餘百一十六,複得土。

    又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推加時 以十二乘小餘,滿其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朔、弦、望以定小餘。

     推漏刻 以百乘小餘,滿其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課所近節氣,起夜分盡;夜上水未盡,以所近言之。

     推有進退,進加退減所得也。

    進退有差,起二分度後,率四度轉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轉之,差滿三止,曆五度而減如初。

     月行三道術 月行遲疾,周進有恆。

    會數從天地凡數,乘餘率自乘,如會數而一,為過周分。

    以從周天,月周除之,曆日數也。

    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

    以衰減加月行率,為日轉度分。

    衰左右相加,為損益率。

    益轉相益,損轉相損,盈縮積也。

    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數而一,以曆周減焉,為朔行分也。

    日轉度分列衰損益率盈縮積月行分一日十四度十分一退減益二十二盈初二百七十六二日十四度九分二退減益二十一盈二十二二百七十五三日十四度七分三退減益十九盈四十三二百七十三四日十四度四分四退減益十六盈六十二二百七十五日十四度四退減益十二盈七十八二百六十六六日十三度十五分四退減益八盈九十二百六十二七日十三度十一分四退減益四盈九十八二百五十八八日十三度七分四退減損盈百二二百五十四九日十三度三分四退加損四盈百二二百五十十日十二度十八分三退加損八盈九十八二百四十六十一日十二度十五分四退加損十一盈九十二百四十三十二日十二度十一分三退加損十五盈七十九二百三十九十三日十二度八分二退加損十八盈六十四二百三十六十四日十二度六分一退加損二十盈四十六二百三十四十五日十二度五分一進減損二十一盈二十六二百三十三十六日十二度六分二進減損二十損不足反減五為益,盈有五謂益 而損縮初二十,故不足。

      盈五縮初二百三十四十七日十二度八分三進減益十八縮十五二百三十六十八日十二度十一分四進減益十五縮二十三二百三十九十九日十二度十五分三進減益十一縮四十八二百四十三二十日十二度十八分四進減益八縮五十九二百四十六二十一日十三度三分四進減益四縮六十七二百五十二十二日十三度七分四進加損縮七十一二百五十四二十三日十三度十一分四進加損四縮七十一二百五十八二十四日十三度十五分四進加損八縮六十七二百六十二二十五日十四度四進加損十二縮五十九二百六十六二十六日十四度四分三進加損十六縮四十七二百七十二十七日十四度七分三曆初進加損十九縮三十一二百七十三 三大周日周日十四度九分少進加損二十一縮十二二百七十五 周日分,三千三百三。

     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通周,十八萬五千三十九。

     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少大法,一千一百一。

     朔行大分,萬一千八百一。

     小分,二十五。

     周半,一百二十七。

     推合朔入曆 以上元積月乘朔行大小分,小分滿通數三十一從大分,大分滿曆周去之,餘滿周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

    日餘命算外,所求合朔入曆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二十五。

     求弦望,各加七日,日餘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滿二十七日去之。

    餘如周分。

    不足除,減一日,加周虛。

     求弦望定大小餘  置所入曆盈縮積,以通周乘之為實。

    令通數乘日餘分,以乘損益率,以損益實,為加時盈縮也。

    章歲減月行分,乘周半為差法,以除之,所得盈減縮加大小餘,如日法盈不足,朔加時在前後日。

    弦望進退大餘,為定小餘。

     求朔弦望加時定度 以章歲乘加時盈縮,差法除之,所得滿會數為盈縮大小分,以盈減縮加本日月所在,盈不足,以紀法進退度,為日月所在定度分。

     推月行夜半入曆 以周半乘朔小餘,如通數而一,以減入曆日餘。

    餘不足,加周法而減焉,卻一日。

    卻得周日加其分,即得夜半入曆。

     求次日,轉一日,因日餘到二十七日,日餘滿周日分去之,不直周日也。

    其不滿直之,加周虛于餘,餘皆次日入曆日餘也。

     求月夜半定度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如周法得一,不盡為餘,以損益縮積,餘無所損,破全為法損之,為夜半盈縮也。

    滿章歲為度,不盡為分。

    通數乘分及餘,餘如周法從分,分滿紀法從度,以盈加縮減本夜半度及餘,為定度。

      求變衰法  以入曆日餘乘列衰,如周法得一,不盡為餘,即谷知其日變衰也。

     求次曆  以周虛乘列衰,如周法為常數,曆竟,辄以加變衰,滿列衰去之,轉為次曆變衰也。

     求次日夜半定度 以變衰進加退減曆日轉分,分盈不足,章歲出入度也。

    通數乘分及餘,而日轉加夜定度,為次日也。

    竟曆不直周日,減餘三十八,乃以通數乘之,直周日者加餘八百三十七,又以少大分八百九十九,加次曆變衰,轉求如前。

     求次日夜半盈縮 以變衰減加損益率,為變損益率,而以轉損益夜半盈縮。

    曆竟損不足,反減為入次曆,減加餘如上數。

      求昏明月度  以曆月行分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

    以減月行分為昏分。

    分如章歲為度,以通數乘分,以加夜半定度,為昏明定度。

    餘分半法以上成,不滿廢之。

     求月行遲疾  月經四表,出入三道,交錯分天,以月率除之,為曆之日。

    周天乘朔望合,如會月而一,朔合分也。

    通數乘合數,餘如會數而一,退分也。

    以從月周,為日進分。

    會數而一,為差率也。

      陰陽曆衰損益率兼數 一日一減益十七初 二日限餘千二百九十微分四百五十七  一減益十六十七 此為前限 三日三減益十五三十三 四日四減益十二四十八 五日四減益八六十 六日三減益四六十八 七日三減減不足,反損為加,謂益有一,當減三,為不足 益一七十二 八日四加損二過極損之,謂月行半周, 度已過極,則當損之。

     九日四加損六七十一  十日三加損十六十五 十一日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