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節 他的“江山”——力拔山河拔掉陳水扁的台北市“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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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元 有人說力拔山河不幸事件,拔掉了陳水扁台北市“江山”,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誇張,但如能透視此一事件的前因後果,就會發現,原來陳水扁就是這樣丢掉“江山”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這一天,“力拔山河——台北市秋天萬人角力”的宣傳旗幟,還飄揚在台北市街頭巷尾,在基隆河河濱運動公園轟動登場的萬人拔河比賽,驚傳血淋淋的斷臂事件。

     在這個事件中,有多達五十三位參與者輕重傷。

    其中最嚴重的陳銘國、楊炯明,都是左手臂斷肢;蒲清旁肝裂傷出血。

    另有朱永川右手撕裂傷;洪俪玲左鎖骨骨折、胸部挫傷、頭部外傷;張忠厚右手腕開放性骨折、孫柑林頭部淤血腫脹等。

     這個悲劇鮮血淋漓的呈現在媒體上,吓得有的民衆一段時間内不敢吃豬腳肉。

     當然,參加力拔山河的受傷民衆受到照顧與理賠,是市府應迅速去做的事,問題出在擔任市長的陳水扁以違亂法紀的方式,來處理善後。

     首先出現的大問題,是慰問金、補償金及醫療、複健、看護等費用的支付過程。

     從事發的一九九七年十月到陳水扁卸任的一九九八年十二月,陳水扁為了解決此事,動用人民的納稅錢高達新台币三千九百四十六萬七千餘元,而馬英九接任市長後,基于法人延續原則,接續陳水扁曾經向受害者協議的承諾,在一九九九年持續動用第二預備金四百零五萬元,支應受害者的醫療、複健費用,市府的支應須永遠承擔,因為陳水扁以白紅黑字承諾在醫療、複健,甚至工作上,要照顧他們一輩子。

     不明就裡的人會覺得陳水扁的做法很對,很有“愛民如子”之心,願意挺身以違亂法紀的做事風格,來完全滿足受害民衆的要求。

     而實際上顯非如此。

    比如,顧問金的發放标準不一,兩位最嚴重的斷臂民衆,各獲發二十萬元,但頸部淤血腫脹的孫柑林獲發二十五萬元。

    而另外獲發二十萬元的有蒲清旁、朱永川、洪俪玲。

    其餘受害者都獲發五萬元。

     違法發放補償金杜悠悠衆口 補償金的發放過程可就惹人争議了,陳水扁為了立刻塞住民衆的口,甚至希望受害者能美言陳水扁,便以逾越法令規範的方式恣意發放補償金。

    其實“依法行政”的做法,陳水扁應積極協助受害者申請政府賠償,但申請政府賠的時間較久,陳水扁怕日久生變,惹來更多批評,便極力擴大市長的權限“便宜行事”起來。

    再者,如申請政府賠,受害者依法獲賠後,相關市府官員,包括陳水扁,依法得負起行政疏失及被政府求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陳水扁如協助民衆走政府賠的路,等于是在搬磚頭砸自己的腳。

    因為受害人政府賠成功時,陳水扁市府團隊可能會為了負起行政及償付責任垮台。

     于是,陳水扁選擇了“非法”的途徑,動用自己的第二預備金(俗稱市長零用金),支付大筆的補償金。

     其中,斷臂的陳銘國、楊炯明各獲賠六百萬元,肝裂傷内出血的蒲清旁獲補償八百萬元,右手撕裂傷的朱永川獲賠四百五十萬元。

     當然,除了這筆補償金外,陳水扁滿口答應他們為其醫療、複健一輩子,并将其中某位在區公所任職的受傷公務員連升三級,嚴重破壞政府人事制度,公務員如為執行其本身職務上的公務,不幸受傷,理應大加叙獎升級,但公務員參加公餘拔河活動受傷,就能快速升官,豈不怪哉。

     問題是,陳水扁發放補償金基本上是毫無标準的。

    比如慰問金發放最高的孫柑林,就沒有另外得到半毛補償金。

    因毫無标準,便惹來另外一位右手腕開放性骨折的受傷民衆張忠厚不滿,把陳水扁及事發時擔任新聞處長的羅文嘉等一幹人,一狀告進台北市地方法院。

     這一狀可能會把陳水扁告得“破功”,因為陳水扁好不容易以櫃面下運作的方式耗了三千多萬元,眼見事情就要擺平,卻在一九九八年市長選戰開打時,殺出了張忠厚這個“程咬金”。

     在一切為勝選,視人民納稅錢如無物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