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節 陳水扁政見是謊話

關燈
)李登輝“總統”官邸違法霸道事實。

     (三)官邸地形圖。

     (四)官邸違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圖謄本。

     (五)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記謄本。

     (六)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記謄本。

     (七)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八)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此緻 監察院院長陳 監察院監察委員諸公 陳情人林美倫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監察院函林美倫 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号(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台北市議會林議員美倫女士 正本台北市議會林議員美倫女士 副本本院第一組 主旨貴議員陳情案,經台北市政府查複到院,茲檢附複函影本乙件,複請查照。

     說明: 依據此辦監察員核閱意見辦理。

     院長陳履安 三、陳水扁複監察院 一、奉大院83.12.2(83)院台壹乙字第九九一号函辦理。

     二、查本案重慶南路二段五巷設置路障,系因該巷緊鄰“總統”官邸。

    為維護“國家元首”安全,經“國安局”以該巷貫穿官邸及其附屬設施,影響“國家元首”安全甚巨,于83.11.16以(83)述複警(六)字第一九七四号函向本府申設臨時路障管制通行(詳附件一)。

    經本府有關單位現場勘查後,以該路障确為維護“國家元首”安全考量所必需之權宜措施,且相鄰重慶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均可通行,爰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于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于83·11·19以(83)府工養字第八三七六四九一号函複同意備查在案(詳附件二)。

     三、本案複經“總統府”第三局于83·11·21以華總三(管)字第一一九六号函(詳如附件三)以依“國安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内容:特勤中心協同有關機關(……警政署……)掌理“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爰申設臨時路障管理通行,并俟限制原因消失時,當即解除列管。

     四、有關林美倫君等陳訴乙案,查本府系依據“國安局”等申請,并會同各有關單位勘查,并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及維護“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考量,同意設置,實無不當之處,敬請大院明察。

     市長陳水扁 在上面陳水扁的複文裡,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陳水扁已明白表示“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及維護‘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考量,同意設置,實無不當之處”!把他在競選時對人民的承諾早就忘得一幹二淨,并且無恥地隻看到“‘總統’及其家屬之安全考量”,眼中全無台北市民了。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聯合晚報》登出“廢巷不還路,議員抨阿扁”的消息,内文說: 〔記者戴安玮/台北報道〕台北市都委會上午審議通過“總統”官邸旁巷道廢道,改為住宅區案,市議員林美倫上午得知後非常氣憤,強烈抨擊市府是軟腳蝦。

     林美倫表示,“總統”官邸占用官邸旁巷道已經很多年了,但台北市政府一直不敢處理。

    一九九四年台北市長選舉時,陳水扁曾承諾他當選市長後一定“還路于民”,但陳水扁擔任市長迄今已兩年多,市府不但沒有還路于民,還透過都市計劃變更地目方式,将“總統”官邸旁的巷道廢巷,改為住宅用地,實在是太軟弱了。

     她說,為什麼市府掃黃掃到面包店,經民衆訴願獲判勝訴時,市府還可以一張行政命令,不準面包店複水複電,為何市府拆除十四、十五公園預定地上的違建戶時,可以大言不慚說,是在改善都市環境,而完全不顧老榮民死活,卻為了“‘總統’完全”,對“總統”官邸占用巷道不聞不問,不予拆除,還主動提案,同意變更地目廢巷,這實在無法令市民心服口服。

     林美倫說,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市府是不敢打老虎,任老虎違規占用道路,也不敢處理的軟腳蝦。

    她認為,市府不敢打老虎,等于就是在欺負老百姓,她将不會善罷甘休,必要追究市府的責任。

     雖然如此引起公憤,可是陳水扁反正做上市長了,他才不在乎呢,他一路食言而肥了,悍然不理了,他隻要谄媚李登輝及其家屬就好了,誰還管台北市民呢?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