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節 陳水扁政見是謊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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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巷道或路邊停車時,檢警機關通常施行鐵腕,以“刑法”竊占罪移送偵辦,“總統”位高權重,率先違法,将導緻上行下效,使法紀蕩然無存,因此,職司公職人員監察之柏台應翔實查證,糾彈含“總統”在内的所有違法失職官員,其涉及刑責者,并追究其刑事責任,以樹立柏台風骨,而為人民表率。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美倫再以新聞稿詳述細節: ……林美倫今日上午十時至“總統”官邸,即遭林美倫檢舉違法霸道巷口會勘,原受邀請“總統府”第三局局長蔣冠峰并未出現會場。
對于“總統府”發言人士之說辭,林美倫痛斥其敷衍心态,林美倫指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數十年,五巷為‘由西向東’之單行道,七巷為‘由東向西’之單行道,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周邊雖布滿警衛,尚不影響民衆自由通行及停車便利,但官邸警衛營入駐後,竟封閉五巷,并将七巷改為‘由西向東’單行道,同時周邊巷道及湖口街一律改劃黃線,甚至于阻止‘車不熄火,人不離車’暫時停靠。
其執行法律顯然過當,而侵害市民應有基本權益。
再則,現場會勘時,五巷頭、尾被圍堵處,均遭鐵栅門及水泥闆牆堵死,其高度近二百米,水泥闆牆本身即屬違建,經多次要求開啟鐵栅門,雖參與會勘人員均未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願意接受檢查,鐵栅門仍拒絕開啟,市警局一再強調:“官邸并未封閉巷道,完全不讓民衆通行,而是民衆經過時要接受檢查,安全無虞者才能獲得通行。
’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詞。
台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緊急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意‘總統’官邸設路障,不知系該條例哪一條規定核準?其效率也未免快得離譜,而五巷頭、尾違法設置的兩側水泥闆是完全固定的,鐵栅門也不曾為一般善良民衆開啟過,這是路障嗎?根本是‘徹底的霸占’整個巷道。
怎麼隻是‘管制交通’而已?而五十一地号是長年既成巷道,過去有小吃攤、有陰涼的樹陰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變更使用,應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辦理,姑不論廢巷實質條件,單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應依該辦法第八條,于‘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即應在市政府公告欄、中正區公所、龍福裡辦公室及五巷八弄的四個出入口,将申請案公開展覽三十日,并将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試問:①審議委員會有哪些成員?②何時開過審議委員會?其會議記錄如何?③民衆為何不曾知道張貼公告之事?④何時公告?⑤請公布登報内容。
官邸應有責任舉證!” “本事件在在顯示‘總統’官邸違法事實,縱經事後完全補救,亦不影響‘總統’率先違法之實,何況其事後補救,漏洞百出。
為圖個人之方便,犧牲百姓通行權,造成民衆之大不便,其目無法紀,使台灣施行法治過程,蒙上‘國恥’陰影,全體人民共感悲憤。
為期療傷止痛,本人籲請李登輝‘總統’勇于擔當,為其違法事實向人民道歉,立即停止輔選,免将‘國恥’遺禍其省市長候選人,同時自我引咎辭職,警惕違法公職人員。
亦為教導人民尊重法律,為示範推動法治,殘留些許貢獻。
”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美倫再發新聞稿指證: ……五十一地号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獲得市府工務局建字三三一号核準案,根本于法不合,蓋依其适用“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十條規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條件,均與官邸申請條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計劃道路均已開辟或自行開辟完成”系必要條件,通行數十年的五巷早于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閉。
②第二款中,“巷道僅供基地内原住戶通行者”為必要條件,而該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攤與休憩、停車之場所。
③第三款中,“單向出口”為必要條件,而八弄卻是雙向出口。
可知市府工務局适用法律顯有不當,其核準是否便宜高官行事,應予追究。
對于五巷部分,林美倫指出:官邸内現況從照片中顯示,五巷南側之舊有圍牆,已遭官邸聯指部拆除,五巷北側,則設有約三米寬之門,與舊官邸相通,其将巷道合并為園區一體使用,殆無疑義,官邸诳稱僅是設置路障,暫時管制通行,在三年時間内,本人多次試探通過未果,豈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絕”通行:“三年”時間如果隻是暫時管制,什麼才算是長期?如果這種解釋都能說得通,我們日常生活的标準又是什麼?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實算是“路障”,小市民拿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美倫再以新聞稿詳述細節: ……林美倫今日上午十時至“總統”官邸,即遭林美倫檢舉違法霸道巷口會勘,原受邀請“總統府”第三局局長蔣冠峰并未出現會場。
對于“總統府”發言人士之說辭,林美倫痛斥其敷衍心态,林美倫指出:“重慶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數十年,五巷為‘由西向東’之單行道,七巷為‘由東向西’之單行道,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周邊雖布滿警衛,尚不影響民衆自由通行及停車便利,但官邸警衛營入駐後,竟封閉五巷,并将七巷改為‘由西向東’單行道,同時周邊巷道及湖口街一律改劃黃線,甚至于阻止‘車不熄火,人不離車’暫時停靠。
其執行法律顯然過當,而侵害市民應有基本權益。
再則,現場會勘時,五巷頭、尾被圍堵處,均遭鐵栅門及水泥闆牆堵死,其高度近二百米,水泥闆牆本身即屬違建,經多次要求開啟鐵栅門,雖參與會勘人員均未攜帶任何危險物品,願意接受檢查,鐵栅門仍拒絕開啟,市警局一再強調:“官邸并未封閉巷道,完全不讓民衆通行,而是民衆經過時要接受檢查,安全無虞者才能獲得通行。
’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詞。
台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緊急通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意‘總統’官邸設路障,不知系該條例哪一條規定核準?其效率也未免快得離譜,而五巷頭、尾違法設置的兩側水泥闆是完全固定的,鐵栅門也不曾為一般善良民衆開啟過,這是路障嗎?根本是‘徹底的霸占’整個巷道。
怎麼隻是‘管制交通’而已?而五十一地号是長年既成巷道,過去有小吃攤、有陰涼的樹陰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變更使用,應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辦理,姑不論廢巷實質條件,單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應依該辦法第八條,于‘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審議前,即應在市政府公告欄、中正區公所、龍福裡辦公室及五巷八弄的四個出入口,将申請案公開展覽三十日,并将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試問:①審議委員會有哪些成員?②何時開過審議委員會?其會議記錄如何?③民衆為何不曾知道張貼公告之事?④何時公告?⑤請公布登報内容。
官邸應有責任舉證!” “本事件在在顯示‘總統’官邸違法事實,縱經事後完全補救,亦不影響‘總統’率先違法之實,何況其事後補救,漏洞百出。
為圖個人之方便,犧牲百姓通行權,造成民衆之大不便,其目無法紀,使台灣施行法治過程,蒙上‘國恥’陰影,全體人民共感悲憤。
為期療傷止痛,本人籲請李登輝‘總統’勇于擔當,為其違法事實向人民道歉,立即停止輔選,免将‘國恥’遺禍其省市長候選人,同時自我引咎辭職,警惕違法公職人員。
亦為教導人民尊重法律,為示範推動法治,殘留些許貢獻。
”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美倫再發新聞稿指證: ……五十一地号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獲得市府工務局建字三三一号核準案,根本于法不合,蓋依其适用“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第十條規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條件,均與官邸申請條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計劃道路均已開辟或自行開辟完成”系必要條件,通行數十年的五巷早于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閉。
②第二款中,“巷道僅供基地内原住戶通行者”為必要條件,而該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攤與休憩、停車之場所。
③第三款中,“單向出口”為必要條件,而八弄卻是雙向出口。
可知市府工務局适用法律顯有不當,其核準是否便宜高官行事,應予追究。
對于五巷部分,林美倫指出:官邸内現況從照片中顯示,五巷南側之舊有圍牆,已遭官邸聯指部拆除,五巷北側,則設有約三米寬之門,與舊官邸相通,其将巷道合并為園區一體使用,殆無疑義,官邸诳稱僅是設置路障,暫時管制通行,在三年時間内,本人多次試探通過未果,豈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絕”通行:“三年”時間如果隻是暫時管制,什麼才算是長期?如果這種解釋都能說得通,我們日常生活的标準又是什麼?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實算是“路障”,小市民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