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志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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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斂以時服,不設明器。
景、文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後崩,将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儉矣。
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鹹康七年,皇後杜氏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臨,内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
有司奏,大行皇後陵所作兇門柏曆門,号顯陽端門。
诏曰:"門如所處。
兇門柏曆,大為煩費,停之。
"案蔡谟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兇門是其象也。
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
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
範堅又曰:"兇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兇門。
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
薄帳,即古吊幕之類也。
"是時,又诏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
"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後王氏崩。
诏曰:"終事唯從儉速。
"又诏:"遠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無墓祭之禮。
漢承秦,皆有園寝。
正月上丁,祠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诏省約。
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
古不墓祭,皆設于廟。
高陵上殿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
"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寝殿,造園邑",自後園邑寝殿遂絕。
齊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于魏世。
及宣帝,遺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猶再谒崇陽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複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谒陵辭告之事。
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
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于是遂止,以為永制。
至穆帝時,褚太後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騎将軍司馬道子曰:"今雖權制釋服,至于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
"于是至陵,變服單衣,煩黩無準,非禮意也。
及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仆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于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
尋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義熙初,又複江左之舊。
太康七年,大鴻胪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
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死生隔絕,更娶昌母。
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
守博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議宜更相為服。
"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
前母雖在,猶不應服。
"段暢、秦秀、驺沖從猛。
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為非常設也。
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禮。
平生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
"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妒忌而已。
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
苟不二,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
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
"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
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不可許以改娶更适矣。
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絕而何。
"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阙,故《堯典》以厘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
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後也。
夫以聖人之弘,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
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時論許之。
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自服其母。
"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勖、領中書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
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可以并耳。
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已有明徵也。
設令昌父将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者,當從出母之服。
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于不服。
"賊曹屬卞粹議:"昌父當莫審之時而娶後妻,則前妻同之于死而義不絕。
若生相及而後妻不去,則妾列于前志矣。
死而會乎,則同祔于葬,無并嫡之實。
必欲使子孫于沒世之後,追計二母隔絕之時,以為并嫡,則背違死父,追出亡母。
議者以為禮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意。
愚以為母之不親而服三年,非一無異于前母也。
倉曹屬衛恒議:"或雲,嫡不可二,前妻宜絕。
此為奪舊與新,違母從子,禮律所不許,人情所未安也。
或雲,絕與死同,無嫌二嫡,據其相及,欲令有服。
此為論嫡則死,議服則生,還自相伐,理又不通。
愚以為地絕死絕,誠無異也,宜一如前母,不複追服。
"主薄劉卞議:"毖在南為邦族,于北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
何至王路既通,更當逐其今妻,廢其嫡子!不書姜氏,絕不為親,以其犯至惡也。
趙姬雖貴,必推叔隗;原同雖寵,必嫡宣孟。
若違禮苟讓,何則《春秋》所當善也!論者謂地絕,其情終已不得往來。
今地既通,何為故當追而絕之邪!黃昌見美,斯又近世之明比。
"司空齊王攸議:"《禮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諸儒皆以為父以他故子生異域,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父雖追服,子不從稅,不責非時之恩也。
但不相見,尚不服其先終,而況前母非親所生,義不逾祖,莫往莫來,恩絕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稱情立文之謂也。
以為昌不宜追服。
"司徒李胤議:"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
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于毖之義,可得以為妻乎!"大司馬骞不議,太尉充、撫軍大将軍妝南王亮皆從主者。
溥又駁粹曰:"喪從甯戚,謂喪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親也。
夫死者終也,終事已故無絕道。
分居兩存,則離否由人。
夫婦以判合為義,今土隔人殊,則配合理絕。
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婦哉!伯夷讓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也。
且既已為嫡後服,複雲為妾,生則或貶或離,死則同祔于葬,妻專一以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僞薄之風,傷貞信之教,于以純化笃俗,不亦難乎!今昌二母雖土地殊隔,據同時并存,何得為前母後母乎!設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絕,遠聞喪問,當複相為制何服邪!夫制不應禮,動而愈失。
夫孝子不納親于不義,貞婦不昧進而苟容。
今同前嫡于死婦,使後妻居正而或廢,于二子之心,曾無恧乎!而雲誣父棄母,恐此文緻之言,難以定臧否也。
禮,違諸侯适天子,不服舊君,然則昌父絕前君矣,更納後室,廢舊妻矣,又何取于宜誅宜撫乎!且婦人之有惡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誠以在人理應絕故也。
今夫婦殊域,與無妻同,方之惡疾,理無以異。
據己更娶,有絕前之證。
而雲應服,于義何居!"尚書八座以為"設令有人于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
但鞠養已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而為之服一也。
又,兩後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事而以常禮處之也。
昔子思哭出母于廟,其門人曰:'庶氏之女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于他室。
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屍,徙之他地。
若其不徙,昌為罪人。
何則?異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
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
今昌之二母,各已終亡,尚無并主輕重之事也。
昌之前母,宜依叔隗為比。
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複服。
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
辄正定為文,章下太常報楙奉行。
" 制曰:"凡事有非常,當依準舊典,為之立斷。
今議此事,稱引趙姬、叔隗者粗是也。
然後狄與晉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
吳寇隔塞,毖與前妻,終始永絕。
必義無兩嫡,則趙衰可以專制隗氏。
昌為人子,豈得擅替其母。
且毖二妻并以絕亡,其子猶後母之子耳,昌故不應制服也。
" 太興初,著作郎幹寶論之曰:"禮有經有變有權,王毖之事,有為為之也。
有不可責以始終之義,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議之紛錯!同産者無嫡側之别,而先生為兄;諸侯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
今二妻之入,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順序義也。
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衆,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
故《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也。
且夫吉兇哀樂,動乎情者也,五禮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
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來親,而恩否于時,敬不及生,愛不及喪,夫何追服之道哉!張惲、劉卞,得其先後之節,齊王、衛恒,通于服絕之制,可以斷矣。
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長少之序,百姓見變禮之
景、文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後崩,将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
魏氏金玺,此又儉矣。
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鹹康七年,皇後杜氏崩。
诏外官五日一入臨,内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
有司奏,大行皇後陵所作兇門柏曆門,号顯陽端門。
诏曰:"門如所處。
兇門柏曆,大為煩費,停之。
"案蔡谟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系于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兇門是其象也。
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
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
範堅又曰:"兇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兇門。
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
薄帳,即古吊幕之類也。
"是時,又诏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
"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後王氏崩。
诏曰:"終事唯從儉速。
"又诏:"遠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诏停之。
古無墓祭之禮。
漢承秦,皆有園寝。
正月上丁,祠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诏省約。
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
古不墓祭,皆設于廟。
高陵上殿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
"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寝殿,造園邑",自後園邑寝殿遂絕。
齊王在位九年,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于魏世。
及宣帝,遺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
于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猶再谒崇陽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複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谒陵辭告之事。
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
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于是遂止,以為永制。
至穆帝時,褚太後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骠騎将軍司馬道子曰:"今雖權制釋服,至于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
"于是至陵,變服單衣,煩黩無準,非禮意也。
及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仆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于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
尋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
"于是施行。
及義熙初,又複江左之舊。
太康七年,大鴻胪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
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死生隔絕,更娶昌母。
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
守博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于道,議宜更相為服。
"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
前母雖在,猶不應服。
"段暢、秦秀、驺沖從猛。
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為非常設也。
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禮。
平生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
"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妒忌而已。
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
苟不二,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
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
"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
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不可許以改娶更适矣。
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絕而何。
"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阙,故《堯典》以厘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
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後也。
夫以聖人之弘,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
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時論許之。
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自服其母。
"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勖、領中書令和峤、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
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可以并耳。
若昌父及二母于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已有明徵也。
設令昌父将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者,當從出母之服。
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于不服。
"賊曹屬卞粹議:"昌父當莫審之時而娶後妻,則前妻同之于死而義不絕。
若生相及而後妻不去,則妾列于前志矣。
死而會乎,則同祔于葬,無并嫡之實。
必欲使子孫于沒世之後,追計二母隔絕之時,以為并嫡,則背違死父,追出亡母。
議者以為禮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意。
愚以為母之不親而服三年,非一無異于前母也。
倉曹屬衛恒議:"或雲,嫡不可二,前妻宜絕。
此為奪舊與新,違母從子,禮律所不許,人情所未安也。
或雲,絕與死同,無嫌二嫡,據其相及,欲令有服。
此為論嫡則死,議服則生,還自相伐,理又不通。
愚以為地絕死絕,誠無異也,宜一如前母,不複追服。
"主薄劉卞議:"毖在南為邦族,于北為羁旅,以此名分言之,前妻為元妃,後婦為繼室。
何至王路既通,更當逐其今妻,廢其嫡子!不書姜氏,絕不為親,以其犯至惡也。
趙姬雖貴,必推叔隗;原同雖寵,必嫡宣孟。
若違禮苟讓,何則《春秋》所當善也!論者謂地絕,其情終已不得往來。
今地既通,何為故當追而絕之邪!黃昌見美,斯又近世之明比。
"司空齊王攸議:"《禮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己則否',諸儒皆以為父以他故子生異域,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父雖追服,子不從稅,不責非時之恩也。
但不相見,尚不服其先終,而況前母非親所生,義不逾祖,莫往莫來,恩絕殊隔,而令追服,殆非稱情立文之謂也。
以為昌不宜追服。
"司徒李胤議:"毖為黃門侍郎,江南已叛。
石厚與焉,大義滅親,況于毖之義,可得以為妻乎!"大司馬骞不議,太尉充、撫軍大将軍妝南王亮皆從主者。
溥又駁粹曰:"喪從甯戚,謂喪事尚哀耳,不使服非其親也。
夫死者終也,終事已故無絕道。
分居兩存,則離否由人。
夫婦以判合為義,今土隔人殊,則配合理絕。
彼已更娶代己,安得自同于死婦哉!伯夷讓孤竹,不可以為後王法也。
且既已為嫡後服,複雲為妾,生則或貶或離,死則同祔于葬,妻專一以事夫,夫懷貳以接己,開僞薄之風,傷貞信之教,于以純化笃俗,不亦難乎!今昌二母雖土地殊隔,據同時并存,何得為前母後母乎!設使昌母先亡,以嫡合葬,而前母不絕,遠聞喪問,當複相為制何服邪!夫制不應禮,動而愈失。
夫孝子不納親于不義,貞婦不昧進而苟容。
今同前嫡于死婦,使後妻居正而或廢,于二子之心,曾無恧乎!而雲誣父棄母,恐此文緻之言,難以定臧否也。
禮,違諸侯适天子,不服舊君,然則昌父絕前君矣,更納後室,廢舊妻矣,又何取于宜誅宜撫乎!且婦人之有惡疾,乃慈夫之所愍也,而在七出,誠以在人理應絕故也。
今夫婦殊域,與無妻同,方之惡疾,理無以異。
據己更娶,有絕前之證。
而雲應服,于義何居!"尚書八座以為"設令有人于此,父為敦煌太守,而子後任于洛,若父娶妻,非徒不見,乃可不知,及其死亡,不得不服。
但鞠養已者情哀,而不相見名制,雖戚念之心殊,而為之服一也。
又,兩後匹嫡,自謂違禮,不謂非常之事而以常禮處之也。
昔子思哭出母于廟,其門人曰:'庶氏之女死,何為哭于孔氏之廟!'子思懼,改哭于他室。
若昌不制服,不得不告其父祖,掘其前母之屍,徙之他地。
若其不徙,昌為罪人。
何則?異族之女不得祔于先姑,藏其墓次故也。
且夫婦人牽夫,猶有所尊,趙姬之舉,禮得權通,故先史詳之,不譏其事耳。
今昌之二母,各已終亡,尚無并主輕重之事也。
昌之前母,宜依叔隗為比。
若亡在昌未生之前者,則昌不應複服。
生及母存,自應如禮以名服三年。
辄正定為文,章下太常報楙奉行。
" 制曰:"凡事有非常,當依準舊典,為之立斷。
今議此事,稱引趙姬、叔隗者粗是也。
然後狄與晉和,故姬氏得迎叔隗而下之。
吳寇隔塞,毖與前妻,終始永絕。
必義無兩嫡,則趙衰可以專制隗氏。
昌為人子,豈得擅替其母。
且毖二妻并以絕亡,其子猶後母之子耳,昌故不應制服也。
" 太興初,著作郎幹寶論之曰:"禮有經有變有權,王毖之事,有為為之也。
有不可責以始終之義,不可求以循常之文,何群議之紛錯!同産者無嫡側之别,而先生為兄;諸侯同爵無等級之差,而先封為長。
今二妻之入,無貴賤之禮,則宜以先後為秩,順序義也。
今生而同室者寡,死而同廟者衆,及其神位,固有上下也。
故《春秋》賢趙姬遭禮之變而得禮情也。
且夫吉兇哀樂,動乎情者也,五禮之制,所以叙情而即事也。
今二母者,本他人也,以名來親,而恩否于時,敬不及生,愛不及喪,夫何追服之道哉!張惲、劉卞,得其先後之節,齊王、衛恒,通于服絕之制,可以斷矣。
朝廷于此,宜導之以趙姬,齊之以诏命,使先妻恢含容之德,後妻崇卑讓之道,室人達長少之序,百姓見變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