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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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後四日;《黃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後三日。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見;二曆同以十二月壬申見,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見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議:"以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為後天過半日也。
" 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
黃帝因之,初作《調曆》。
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
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于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号,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颛顼聖人為曆宗也。
湯作《殷曆》弗複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
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颛顼故也。
《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正于孟春,此之謂也。
" 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
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
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争,則孟轲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樓'者也。
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
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
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而據之,是為挾不知而罔知也。
"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寝。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曆》。
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
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其劉氏在蜀,仍漢《四分曆》。
吳中書令阚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嶽,又加解注。
中常待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
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
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鬥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
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雲。
乾象曆 上元己醜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通數,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二。
餘數,三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三。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者,入内紀甲子年也。
滿法去之,入外紀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
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
小餘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以六旬去之,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氣 置冬至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五百一十五,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
不盡,半法己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
推弦望 加大餘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餘,餘命如前,得上弦。
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
其弦望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推沒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餘加盡積為一。
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六十四,滿其法從大餘,無分為滅。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
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經鬥除分;分少,損一度為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
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
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小餘,滿會數為大分;不盡,小分。
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滿會數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後度,經鬥除大分。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所在。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
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
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月蝕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會歲去之,其餘年以會率乘之,如會歲為積蝕,有餘加積一。
會月乘之,如會率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以章閏乘餘年,滿章歲為積閏,以減積月,餘以歲中去之,不盡,數起天正。
求次蝕,加五月,月餘千六百三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大餘,倍其小餘,坎用事日也。
加小餘千七十五,滿乾法從大餘,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百三。
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餘。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小餘,加大餘二十七,小餘九百二十七,滿二千三百五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于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見;二曆同以十二月壬申見,俱先十六日。
凡四星見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議:"以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為後天過半日也。
" 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
黃帝因之,初作《調曆》。
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
颛顼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于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号,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颛顼聖人為曆宗也。
湯作《殷曆》弗複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
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颛顼故也。
《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正于孟春,此之謂也。
" 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
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
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争,則孟轲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于岑樓'者也。
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
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
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而據之,是為挾不知而罔知也。
"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寝。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曆》。
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
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其劉氏在蜀,仍漢《四分曆》。
吳中書令阚澤受劉洪《乾象法》于東萊徐嶽,又加解注。
中常待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制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
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
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鬥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
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雲。
乾象曆 上元己醜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紀法,五百八十九。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通數,三十一。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歲中,十二。
餘數,三千九十。
章歲,十九。
沒法,百三。
章閏,七。
會數,四十七。
會歲,八百九十三。
章月,二百三十五。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推入紀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者,入内紀甲子年也。
滿法去之,入外紀甲午年也。
推朔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
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
小餘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推冬至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以六旬去之,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求二十四氣 置冬至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五百一十五,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命如法。
推閏月 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
不盡,半法己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
推弦望 加大餘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餘,餘命如前,得上弦。
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
其弦望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推沒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餘加盡積為一。
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六十四,滿其法從大餘,無分為滅。
推日度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
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日,加一度,經鬥除分;分少,損一度為紀法,加焉。
推月度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
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
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推合朔度 以章歲乘朔小餘,滿會數為大分;不盡,小分。
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滿會數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後度,經鬥除大分。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所在。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
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
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月蝕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會歲去之,其餘年以會率乘之,如會歲為積蝕,有餘加積一。
會月乘之,如會率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以章閏乘餘年,滿章歲為積閏,以減積月,餘以歲中去之,不盡,數起天正。
求次蝕,加五月,月餘千六百三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望。
推卦用事日 因冬至大餘,倍其小餘,坎用事日也。
加小餘千七十五,滿乾法從大餘,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百三。
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餘。
推五行用事 置冬至大小餘,加大餘二十七,小餘九百二十七,滿二千三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