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志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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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錢勿出,如此則錢少物皆賤矣。
又,鹽者食之急也,縣官可自賣鹽,武帝時施行之,名曰均輸。
"于是事下尚書通議。
尚書朱晖議曰:"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者不與百姓争利。
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
以布帛為租,則吏多奸。
官自賣鹽,與下争利,非明王所宜行。
"帝本以林言為是,得晖議,因發怒,遂用林言,少時複止。
桓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緻貧困,宜改鑄大錢。
"事下四府群僚及太學能言之士。
孝廉劉陶上議曰: 臣伏讀鑄錢之诏,平輕重之義,訪覃幽微,不遺窮賤,是以藿食之人,謬延逮及。
蓋以當今之憂,不在于貨,在乎人饑。
是以先王觀象育物,敬授民時,使男不逋畝,女不下機,故君臣之道行,王路之教通。
由是言之,食者乃有國之所寶,百姓之至貴也。
竊以比年已來,良苗盡于蝗螟之口,杼柚空于公私之求。
所急朝夕之食,所患靡盬之事,豈謂錢之厚薄,铢兩之輕重哉!就使當今沙礫化為南金,瓦石變為和玉,使百姓渴無所飲,饑無所食,雖皇羲之純德,唐虞之文明,猶不能以保蕭牆之内也。
蓋百姓可百年無貨,不可以一朝有饑,故食為至急也。
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鑄冶之便,或欲因緣行詐,以賈國利。
國利将盡,取者争競,造鑄之端,于是乎生。
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今一人鑄之則萬人奪之乎!雖以陰陽為炭,萬物為銅,役不食之民,使不饑之士,猶不能足無厭之求也。
夫欲民财殷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
陛下聖德,愍海内之憂戚,傷天下之艱難,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栖鳥列火之上。
木水,本魚鳥之所生也,用之不時,必至焦爛。
願陛下寬锲薄之禁,後冶鑄之議也。
帝竟不鑄錢。
及獻帝初平中,董卓乃更鑄小錢,由是貨輕而物貴,谷一斛至錢數百萬。
至魏武為相,于是罷之,還用五铢。
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谷賤無已。
及黃初二年,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至明帝世,錢廢谷用既久,人間巧僞漸多,競濕谷以要利,作薄絹以為市,雖處以嚴刑而不能禁也。
司馬芝等舉朝大議,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今若更鑄五铢錢,則國豐刑省,于事為便。
魏明帝乃更立五铢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孫權嘉禾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赤烏元年,又鑄當千錢。
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
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
權聞百姓不以為便,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複出也。
私家有者,并以輸藏,平卑其直,勿有所枉。
晉自中原喪亂,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者謂之四文。
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
錢既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太元三年,诏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銷壞無已,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私賈人皆于此下貪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
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立議欲廢錢用谷帛。
孔琳之議曰: 《洪範》八政,貨為食次,豈不以交易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用力于為錢,則是妨為生之業,禁之可也。
今農自務谷,工自務器,各隸其業,何嘗緻勤于錢。
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難運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曆代不廢者也。
谷帛為寶,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則緻損甚多。
又勞毀于商販之手,秏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著自于曩。
故鐘繇曰,巧僞之人,競濕谷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
魏世制以嚴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錢之不用,由于兵亂積久,自緻于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
今括囊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廪充溢,或糧靡并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
緻富之道,實假于錢,一朝斷之,便為棄物。
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以此斷之,又立弊也。
且據今用錢之處,不以為貧,用谷之處,不以為富。
又人習來久,革之必惑。
語曰,利不百,不易業,況又錢便于谷邪!魏明帝時錢廢,谷用既久,不以便于人,乃舉朝大議。
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複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
彼尚舍谷帛而用錢,足以明谷帛之弊著于已誡也。
世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不然。
晉文後舅犯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一時之勳,不如萬世之益。
于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天下之利害,将定經國之要術。
若谷實便錢,義不昧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
斯實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張耳。
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谷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之實事,錢又不妨人也。
頃兵革屢興,荒馑薦及,饑寒未振,實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教,明廣農之科,敬授人時,各從其業,遊蕩知反,務末自休,同以南畝競力,野無遺壤矣。
于此以往,将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愚謂救弊之術,無取于廢錢。
朝議多同琳之,故玄議不行。
《晉書》 唐·房玄齡等
又,鹽者食之急也,縣官可自賣鹽,武帝時施行之,名曰均輸。
"于是事下尚書通議。
尚書朱晖議曰:"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者不與百姓争利。
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
以布帛為租,則吏多奸。
官自賣鹽,與下争利,非明王所宜行。
"帝本以林言為是,得晖議,因發怒,遂用林言,少時複止。
桓帝時有上書言:"人以貨輕錢薄,故緻貧困,宜改鑄大錢。
"事下四府群僚及太學能言之士。
孝廉劉陶上議曰: 臣伏讀鑄錢之诏,平輕重之義,訪覃幽微,不遺窮賤,是以藿食之人,謬延逮及。
蓋以當今之憂,不在于貨,在乎人饑。
是以先王觀象育物,敬授民時,使男不逋畝,女不下機,故君臣之道行,王路之教通。
由是言之,食者乃有國之所寶,百姓之至貴也。
竊以比年已來,良苗盡于蝗螟之口,杼柚空于公私之求。
所急朝夕之食,所患靡盬之事,豈謂錢之厚薄,铢兩之輕重哉!就使當今沙礫化為南金,瓦石變為和玉,使百姓渴無所飲,饑無所食,雖皇羲之純德,唐虞之文明,猶不能以保蕭牆之内也。
蓋百姓可百年無貨,不可以一朝有饑,故食為至急也。
議者不達農殖之本,多言鑄冶之便,或欲因緣行詐,以賈國利。
國利将盡,取者争競,造鑄之端,于是乎生。
蓋萬人鑄之,一人奪之,猶不能給,況今一人鑄之則萬人奪之乎!雖以陰陽為炭,萬物為銅,役不食之民,使不饑之士,猶不能足無厭之求也。
夫欲民财殷阜,要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
陛下聖德,愍海内之憂戚,傷天下之艱難,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此猶養魚沸鼎之中,栖鳥列火之上。
木水,本魚鳥之所生也,用之不時,必至焦爛。
願陛下寬锲薄之禁,後冶鑄之議也。
帝竟不鑄錢。
及獻帝初平中,董卓乃更鑄小錢,由是貨輕而物貴,谷一斛至錢數百萬。
至魏武為相,于是罷之,還用五铢。
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谷賤無已。
及黃初二年,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至明帝世,錢廢谷用既久,人間巧僞漸多,競濕谷以要利,作薄絹以為市,雖處以嚴刑而不能禁也。
司馬芝等舉朝大議,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今若更鑄五铢錢,則國豐刑省,于事為便。
魏明帝乃更立五铢錢,至晉用之,不聞有所改創。
孫權嘉禾五年,鑄大錢一當五百。
赤烏元年,又鑄當千錢。
故呂蒙定荊州,孫權賜錢一億。
錢既太貴,但有空名,人間患之。
權聞百姓不以為便,省息之,鑄為器物,官勿複出也。
私家有者,并以輸藏,平卑其直,勿有所枉。
晉自中原喪亂,元帝過江,用孫氏舊錢,輕重雜行,大者謂之比輪,中者謂之四文。
吳興沈充又鑄小錢,謂之沈郎錢。
錢既不多,由是稍貴。
孝武太元三年,诏曰:"錢,國之重寶,小人貪利,銷壞無已,監司當以為意。
廣州夷人寶貴銅鼓,而州境素不出銅,聞官私賈人皆于此下貪比輪錢斤兩差重,以入廣州,貨與夷人,鑄敗作鼓。
其重為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立議欲廢錢用谷帛。
孔琳之議曰: 《洪範》八政,貨為食次,豈不以交易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用力于為錢,則是妨為生之業,禁之可也。
今農自務谷,工自務器,各隸其業,何嘗緻勤于錢。
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财,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難運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曆代不廢者也。
谷帛為寶,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則緻損甚多。
又勞毀于商販之手,秏棄于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著自于曩。
故鐘繇曰,巧僞之人,競濕谷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
魏世制以嚴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錢之不用,由于兵亂積久,自緻于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利。
今括囊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廪充溢,或糧靡并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
緻富之道,實假于錢,一朝斷之,便為棄物。
是有錢無糧之人,皆坐而饑困,以此斷之,又立弊也。
且據今用錢之處,不以為貧,用谷之處,不以為富。
又人習來久,革之必惑。
語曰,利不百,不易業,況又錢便于谷邪!魏明帝時錢廢,谷用既久,不以便于人,乃舉朝大議。
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複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
彼尚舍谷帛而用錢,足以明谷帛之弊著于已誡也。
世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斯殆不然。
晉文後舅犯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一時之勳,不如萬世之益。
于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天下之利害,将定經國之要術。
若谷實便錢,義不昧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
斯實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張耳。
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谷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之實事,錢又不妨人也。
頃兵革屢興,荒馑薦及,饑寒未振,實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教,明廣農之科,敬授人時,各從其業,遊蕩知反,務末自休,同以南畝競力,野無遺壤矣。
于此以往,将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愚謂救弊之術,無取于廢錢。
朝議多同琳之,故玄議不行。
《晉書》 唐·房玄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