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志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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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南郊同月。

    及中興草創,百度從簡,合七郊于一丘,憲章未備,權用斯禮,蓋時宜也。

    至鹹和中,議别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後漢,正月祭天以地配。

    時高堂隆等以為禮祭天不以地配,而稱《周禮》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于是從和議。

    是月辛未南郊,辛已北郊,帝皆親奉。

     安帝元興三年,劉裕讨桓玄,走之。

    已卯,告義功于南郊。

    是年,帝蒙塵江陵未反。

    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宜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事。

    尚書左丞王納之獨曰:"既殡郊祀,自是天子當陽,有君存焉,禀命而行,何所辯也。

    郊之興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雲:"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令三公行事。

    "又"郊天極尊,惟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介子執事,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

    "納之又曰:"武皇受禅,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

    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無為欲速,而使皇輿旋反,更不得親奉也。

    "于是從納之議。

     郊廟牲币璧玉之色,雖有成文,秦世多以骝駒,漢則但雲犢,未辯其色。

    江左南北郊同用玄牲,明堂廟社同以赤牲。

     禮,有事告祖祢宜社之文,未有告郊之典也。

    漢儀,天子之喪,使太尉告谥于南郊,他無聞焉。

    魏文帝黃初四年七月,帝将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

    及文帝崩,太尉鐘繇告谥南郊,皆是有事于郊也。

    江左則廢。

     禮,春分祀朝日于東,秋分祀夕月于西。

    漢武帝郊泰畤,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

    既郊明,又不在東西郊也。

    後遂旦夕常拜。

    故魏文帝诏曰:"漢氏不拜日于東郊,而旦夕常于殿下東西拜日月,煩亵似家人之事,非事天神之道也。

    "黃初二年正月乙亥,祀朝日于東門之外,又違禮二分之義。

    魏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祀朝日于東郊,八月己醜,祀夕月于西郊,始得古禮。

    及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舊請車駕祀朝日,寒溫未适,可不親出。

    诏曰:"禮儀宜有常,若如所奏,與故太尉所撰不同,複為無定制也。

    間者方難未平,故每從所奏,今戎事弭息,惟此為大。

    "案此诏,帝複為親祀朝日也。

    此後廢。

     禮,"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魏文帝即位,用漢明堂而未有配。

    明帝太和元年,始宗祀文帝于明堂,齊王亦行其禮。

     晉初以文帝配,後複以宣帝,尋複還以文帝配,其餘無所變革。

    是則郊與明堂,同配異配,參差不同矣。

    摯虞議以為:"漢魏故事,明堂祀五帝之神。

    新禮,五帝即上帝,即天帝也。

    明堂除五帝之位,惟祭上帝。

    案仲尼稱'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

    '《周禮》,祀天旅上帝,祀地旅四望。

    望非地,則上帝非天,斷可識矣。

    郊丘之祀,掃地而祭,牲用繭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遠祖。

    明堂之祭,備物以薦,玉牲并陳,笾豆成列,禮同人鬼,故配以近考。

    郊堂兆位,居然異體,牲牢品物,質文殊趣。

    且祖考同配,非謂尊嚴之美,三日再祀,非謂不黩之義,其非一神,亦足明矣。

    昔在上古,生為明王,沒則配五行,故太昊配木,神農配火,少昊配金,颛顼配水,黃帝配土。

    此五帝者,配天之神,同兆之于四郊,報之于明堂。

    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

    或以為五精之帝,佐天育物者也。

    前代相因,莫之或廢,晉初始從異議。

    《庚午诏書》,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天神,新禮奉而用之。

    前太醫令韓楊上書,宜如舊祀五帝。

    太康十年,诏已施用。

    宜定新禮,明堂及郊祀五帝如舊。

    "诏從之。

    江左以後,未遑修建。

     漢儀,太史每歲上其年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時之色。

    帝升禦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置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

    魏氏常行其禮。

    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于服黃之時,獨阙不讀,今不解其故。

    "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以為"黃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

    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

    其令則随四時,不以五行為令也,是以服黃無令。

    "斯則魏氏不讀大暑令也。

     及晉受命,亦有其制。

    傅鹹雲:"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陳于玉階。

    "然則其日旗路皆白也。

    成帝鹹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

    兼侍中散騎常侍荀奕、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舊典未備。

    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恒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

    夫先王所以順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

    今服章多阙,加比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恒議,依故事阙而不讀。

    "诏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隆殺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

    "奏可。

     《禮》,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于參保介之禦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

    至秦滅學,其禮久廢。

    漢文帝之後,始行斯典。

    魏之三祖,亦皆親耕藉田。

     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事。

    诏曰:"夫國之大事,在祀與農。

    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

    近世以來,耕藉止于數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

    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穑之艱難,以率先天下。

    主者詳具其制,下河南,處田地于東郊之南,洛水之北。

    若無官田,随宜使換,而不得侵人也。

    "于是乘輿禦木辂以耕,以太牢祀先農。

    自惠帝之後,其事便廢。

     江左元帝将修耕藉,尚書符問"藉田至尊應躬祠先農不"?賀循答:"漢儀無,止有至尊應自祭之文。

    然則《周禮》王者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以此不為無親祭之義也。

    宜立兩儀注。

    "賀循等所上儀注又未詳允,事竟不行。

    後哀帝複欲行其典,亦不能遂。

     漢儀,縣邑常以乙未日祠先農,乃耕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已醜日祠雨師于醜地,牲用羊豕。

    立春之日,皆青幡帻迎春于東郊外野中。

    迎春至自野中出,則迎拜之而還,弗祭。

    三時不迎。

     魏氏雖天子耕藉,藩鎮阙諸侯百畝之禮。

    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諸侯耕藉田百畝,躬執耒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

    今諸王臨國,宜依修耕藉之義。

    "然竟未施行。

     《周禮》,王後帥内外命婦享先蠶于北郊。

    漢儀,皇後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

    魏文帝黃初七年正月,命中宮蠶于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騎常侍華峤奏:"先王之制,天子諸侯親耕藉田千畝,後夫人躬蠶桑。

    今陛下以聖明至仁,修先王之緒,皇後體資生之德,合配乾之義,而坤道未光,蠶禮尚缺。

    以為宜依古式,備斯盛典。

    "诏曰:"昔天子親藉,以供粢盛,後夫人躬蠶,以備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訓也。

    今藉田有制,而蠶禮不修,由中間務多,未暇崇備。

    今天下無事,宜修禮以示四海。

    其詳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參今宜,明年施行。

    "于是蠶于西郊,蓋與藉田對其方也。

    乃使侍中成粲草定其儀。

    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在皇後采桑壇東南帷宮外門之外,而東南去帷宮十丈,在蠶室西南,桑林在其東。

    取列侯妻六人為蠶母。

    蠶将生,擇吉日,皇後著十二笄步搖,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畫雲母安車,駕六騩馬。

    女尚書著貂蟬佩玺陪乘,載筐鈎。

    公主、三夫人、九嫔、世婦、諸太妃、太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步搖、衣青,各載筐鈎從蠶。

    先桑二日,蠶室生蠶著薄上。

    桑日,皇後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谒者一人監祠。

    祠畢撤馔,班餘胙于從桑及奉祠者。

    皇後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

    皇後東面躬桑,采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縣鄉君以下各采九條,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

    事訖,皇後還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設飨宴,賜絹各有差。

     前漢但置官社而無官稷,王莽置官稷,後複省。

    故漢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一廟俱徙。

    乃诏曰:"社實一神,其并二社之祀。

    "于是車騎司馬傅鹹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

    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

    親耕故自報,自為立社者,為藉田而報者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藉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内,為百姓立之,謂之大社,不自立之于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