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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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積分二百七十九
(有小分六百二十六)
推合朔交會月蝕入遲疾曆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遲疾差率數加之,以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入曆日也。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四千四百五十。
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三千四百八十九。
日餘滿日法成日,日滿二十七去之。
又除餘如周日餘,日餘不足除者,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餘: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
以章歲減所入曆月行分,餘以除之,所得以盈減縮加本小餘。
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者,交會加時在前日。
月蝕者,随定大小餘為日加時。
入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餘乘縮積分,為定積分。
以損率乘入曆日餘,又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損定積分,餘為後定積分。
以章歲減周日月行分,餘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後定積分,所得以加本小餘,如上法。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
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又有餘者三之,如日法而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
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
得二強者為少弱,以之并少為半弱,以之并半為太弱,以之并太為一辰弱。
以所在辰命之,則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也。
其月蝕望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定小餘如間限、限數以下者,以算上為日。
鬥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
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
中星以日所在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所得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 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
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
曩自開辟,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
發自星紀,并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
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
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
各一以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
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
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
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
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為月餘。
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
以六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
大餘之餘為朔小餘。
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
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餘。
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
以曆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
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也。
木:合終歲數,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
一十三。
月餘,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餘,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一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一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一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一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一千二十四。
鬥分,一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終合數,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為合餘。
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
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
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餘為入紀月。
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
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四千四百五十。
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三千四百八十九。
日餘滿日法成日,日滿二十七去之。
又除餘如周日餘,日餘不足除者,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交會月蝕定大小餘:以入曆日餘乘所入曆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
以章歲減所入曆月行分,餘以除之,所得以盈減縮加本小餘。
加之滿日法者,交會加時在後日;減之不足者,交會加時在前日。
月蝕者,随定大小餘為日加時。
入曆在周日者,以周日日餘乘縮積分,為定積分。
以損率乘入曆日餘,又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日度小分并之,以損定積分,餘為後定積分。
以章歲減周日月行分,餘以周日日餘乘之,以周日度小分并之,以除後定積分,所得以加本小餘,如上法。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
有餘不盡者四之,如日法而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又有餘者三之,如日法而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
以強并少為少強,并半為半強,并太為太強。
得二強者為少弱,以之并少為半弱,以之并半為太弱,以之并太為一辰弱。
以所在辰命之,則各得其少、太、半及強,弱也。
其月蝕望在中節前後四日以還者,視限數;在中節前後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定小餘如間限、限數以下者,以算上為日。
鬥二十六(分四百五十五)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室十六壁九 北方九十八度(分四百五十五)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 西方八十度 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轸十七 南方百十二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 東方七十五度 (表略) 右中節二十四氣,如術求之,得冬至十一月中也。
加之得次月節,加節得其月中。
中星以日所在為正,置所求年二十四氣小餘,四之,如法得一為少;不盡少,三之,如法為強;所得以減其節氣昏明中星各定。
推五星術 五星者,木曰歲星,火曰熒惑星,土曰填星,金曰太白星,水曰辰星。
凡五星之行,有遲有疾,有留有逆。
曩自開辟,清濁始分,則日月五星聚于星紀。
發自星紀,并而行天,遲疾留逆,互相逮及。
星與日會,同宿共度,則謂之合。
從合至合之日,則謂之終。
各一以終之日與一歲之日通分相約,終而率之,歲數歲則謂之合終歲數,歲終則謂之合終合數。
二率既定,則法數生焉。
以章歲乘合數,為合月法。
以紀法乘合數,為日度法。
以章月乘歲數,為合月分;如合月法為合月數,合月之餘為月餘。
以通數乘合月數,如日法而一,為大餘。
以六十去大餘,餘為星合朔大餘。
大餘之餘為朔小餘。
以通數乘月餘,以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之,以日法乘合月法除之,所得星合入月日數也。
餘以通法約之,為入月日餘。
以朔小餘減日法,餘為朔虛分。
以曆鬥分乘合數,為星度鬥分。
木、火、土各以合數減歲數,餘以周天乘之,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
金、水以周天乘歲數,如日度法而一,所得則行星度數也,餘則度餘也。
木:合終歲數,一千二百五十五。
合終合數,一千一百四十九。
合月法,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
日度法,二百一十一萬七千六百七。
合月數。
一十三。
月餘,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二。
朔大餘,二十三。
朔小餘,四千九十三。
入月日,一十五。
日餘,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六百六十四。
朔虛分,四百六十六。
鬥分,五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行星度,三十三。
度餘,一百四十七萬二千八百六十九。
火:合終歲數,五千一百五。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八。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七十二。
日度法,四百四十萬一千八十四。
合月數,二十六。
月餘,二萬三。
朔大餘,四十七。
朔小餘,三千六百二十七。
入月日,一十三。
日餘,三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三十。
朔虛分,九百三十二。
鬥分,一百八萬六千五百四十。
行星度,五十。
度餘,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
土:合終歲數,三千九百四十三。
合終合數,三千八百九。
合月法,七萬二千三百七十一。
日度法,七百一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合月數,一十二。
月餘,五萬八千一百五十三。
朔大餘,五十四。
朔小餘,一千六百七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六十七萬五千三百六十四。
朔虛分,二千八百八十五。
鬥分,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九十五。
行星度,一十二。
度餘,五百九十六萬二千二百五十六。
金:合終歲數,一千九百七。
合終合數,二千三百八十五。
合月法,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五。
日度法,四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五十五。
合月數,九。
月餘,四萬三百一十。
朔大餘,二十五。
朔小餘,三千五百三十五。
入月日,二十七。
日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朔虛分,一千二十四。
鬥分,一百八萬五千一百七十五。
行星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十九萬四千九百九十。
水:合終歲數,一千八百七十。
合終合數,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
合月法,二十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一。
日度法,二千一百七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七。
合月數,一。
月餘,二十一萬五千四百五十九。
朔大餘,二十九。
朔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二千三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一。
朔虛分,二千一百四十。
鬥分,五百三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五。
行星度,五十七。
度餘,二千三十四萬千三百六十一。
推五星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合終合數乘之,滿合終歲數得一,名積合,不盡名為合餘。
以合終合數減合餘,得一者星合往年,得二者合前往年,無所得,合其年。
餘以減合終合數,為度分。
金、水積合,偶為晨,奇為夕。
推五星合月:以月數、月餘各乘積合,餘滿合月法從月,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以紀月除積月,所得算外,所入紀也,餘為入紀月。
副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以減入紀月,餘以歲中去之,餘為入歲月,命以天正起,算外,星合月也。
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合月朔:以通數乘入紀月,滿日法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