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志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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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禦府笛正聲、下徽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所施用,還付禦府毀。
"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今當複取其下徵之聲。
于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辄應一律也。
"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
辄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
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
"郝生、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
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複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于廂懸。
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鐘磬,宜必合于律呂。
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
辄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随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
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
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
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
則歌奏之義,若合經禮,考之古典,于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
"《周禮》、《國語》載六律六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劉歆、班固撰《律曆志》亦紀十二律,惟京房始創六十律。
至章帝時,其法己絕,蔡邕追紀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于樂。
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别,省圖,不如視笛之孔,故複重作蕤賓伏孔笛。
其制雲: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正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
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也。
應鐘為變宮,第二孔也。
南呂為羽,第三孔也。
林鐘為徵,第四孔也。
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也。
姑洗為角,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
笛後出孔也。
商聲濁于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于宮也。
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
此章記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
作黃鐘之笛,将求宮孔,以始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
宮生徵,黃鐘生林鐘也。
以林鐘之律從宮孔下度之。
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
徵生商,林鐘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
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
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
然則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于商附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複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
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但令均同,适足為唱和之聲,無害于曲均故也。
《國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于事用從宜者也。
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也。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于商上者,墨點識之,以應鐘律。
從此點下行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也。
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也。
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也。
下徵調法:林鐘為宮,第四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徵。
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
然則正聲清,下徵為濁也。
南呂為商,第三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也。
應鐘為角,第二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為變徵,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
假用之法,當為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徵硙之,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
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也。
太蔟為徵,笛後出孔。
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也。
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
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
蕤賓為變宮。
"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今當複取其下徵之聲。
于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辄應一律也。
"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
辄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
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
"郝生、魯基、種整、朱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
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複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于廂懸。
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鐘磬,宜必合于律呂。
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
辄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随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
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
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
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
則歌奏之義,若合經禮,考之古典,于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
"《周禮》、《國語》載六律六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劉歆、班固撰《律曆志》亦紀十二律,惟京房始創六十律。
至章帝時,其法己絕,蔡邕追紀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于樂。
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别,省圖,不如視笛之孔,故複重作蕤賓伏孔笛。
其制雲: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正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
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也。
應鐘為變宮,第二孔也。
南呂為羽,第三孔也。
林鐘為徵,第四孔也。
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也。
姑洗為角,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
笛後出孔也。
商聲濁于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于宮也。
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
此章記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
作黃鐘之笛,将求宮孔,以始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
宮生徵,黃鐘生林鐘也。
以林鐘之律從宮孔下度之。
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
徵生商,林鐘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
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
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
然則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于商附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複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
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但令均同,适足為唱和之聲,無害于曲均故也。
《國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于事用從宜者也。
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也。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于商上者,墨點識之,以應鐘律。
從此點下行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也。
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也。
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也。
下徵調法:林鐘為宮,第四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徵。
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也。
然則正聲清,下徵為濁也。
南呂為商,第三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也。
應鐘為角,第二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為變徵,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
假用之法,當為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徵硙之,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
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也。
太蔟為徵,笛後出孔。
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也。
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
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
蕤賓為變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