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志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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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若此,可以居生,又況于死乎!古之王者,有以師友之禮待其臣,而臣不敢自尊。

    今令先妻以一體接後,而後妻不敢抗,及其子孫交相為服,禮之善物也。

    然則王昌兄弟相得之日,蓋宜祫祭二母,等其禮饋,序其先後,配以左右,兄弟肅雍,交酬奏獻,上以恕先父之志,中以高二母之德,下以齊兄弟之好,使義風弘于王教,慈讓洽乎急難,不亦得禮之本乎!" 是時,沛國劉仲武先娶毌丘氏,生子正舒、正則二人。

    毌丘儉反敗,仲武出其妻,娶王氏,生陶,仲武為毌丘氏别舍而不告絕。

    及毌丘氏卒,正舒求祔葬焉,而陶不許。

    舒不釋服,訟于上下,泣血露骨,縗裳綴絡,數十年弗得從,以至死亡。

     時吳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

    入晉,晉賜妻某氏,生子綏伯。

    太康之中,某已亡,綏伯将母以歸邦族,兄弟交愛敬之道,二母笃先後之序,雍雍人無間焉。

    及其終也,二子交相為服,君子以為賢。

     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後又娶,遂立二嫡。

    前妻亡,後妻子勳疑所服。

    中書令張華造甲乙之問曰:"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匿不說有乙,居家如二嫡,無有貴賤之差。

    乙亡,丙之子當何服?本實并列,嫡庶不殊,雖二嫡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專制析其親也。

    若為庶母服,又不成為庶。

    進退不知所從。

    "太傅鄭沖議曰:"甲失禮于家,二嫡并在,誠非人子所得正。

    則乙丙之子并當三年,禮疑從重。

    "車騎賈充、侍中少傳任恺議略與鄭同。

    太尉荀顗議曰:"《春秋》并後匹嫡,古之明典也。

    今不可以犯禮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

    故當斷之以禮,先至為嫡,後至為庶。

    丙子宜以嫡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

    昔屈建去芰,古人以為違禮而得禮。

    丙子非為抑其親,斯自奉禮先後貴賤順叙之義也。

    "中書監荀勖議曰:"昔鄉裡鄭子群娶陳司空從妹,後隔呂布之亂,不複相知存亡,更娶鄉裡蔡氏女。

    徐州平定,陳氏得還,遂二妃并存。

    蔡氏之子字元釁,為陳氏服嫡母之服,事陳公以從舅之禮。

    族兄宗伯曾責元釁,謂抑其親,鄉裡先達以元釁為合宜。

    不審此事粗相似否。

    " 建武元年,以溫峤為散騎侍郎,峤以母亡值寇,不臨殡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

    元帝诏曰:"溫峤不拜,以未得改蔔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

    為審由此邪?天下有阙塞,行禮制物者當使理可經通。

    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蓋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

    要绖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随王事之緩急也。

    今桀逆未枭,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峤特一身,于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門下三省、外内群臣,詳共通議如峤比,吾将親裁其中。

    "于是太宰、西陽王羕,司徒臨颍公組,骠騎将軍、即丘子導,侍中紀瞻,尚書周顗,散騎常侍荀邃等議,以"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誠志在報仇,不苟滅身也。

    溫峤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幹戈,志刷雠惡,萬裡投身,歸赴朝廷,将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峤之志也。

    無緣道路未通,師旅未進,而更中辭王事,留志家巷也。

    以為誠宜如明诏。

    "于是有司奏曰:"案如衆議,去建武元年九月下辛未令書,依禮文,父喪未葬,唯喪主不除。

    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殡而除,故期于畢葬,無遠近之斷也。

    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故從未葬之例也。

    若骨肉殲于寇害,死亡漫于中原,而繼以遺賊未滅,亡者無收殡之實,存者又阙于奔赴之禮,而人子之情,哀痛無斷,辄依未葬之義,久而不除,若遂其情,則人居無限之喪,非有禮無時不得之義也。

    諸如此,皆依東關故事,限行三年之禮畢而除也。

    唯二親生離,吉兇未分,服喪則兇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出自人情,有如此者,非官制之所裁。

    今峤以未得改蔔奔赴,累設疾辭。

    案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複遂其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

    參議可如前诏峤受拜,重告以中丞司徒,諸如峤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

    "峤不得已,乃拜。

     是時中原喪亂,室家離析,朝廷議二親陷沒寇難,應制服不。

    太常賀循曰:二親生離,吉兇未分,服喪則兇事未據,從吉則疑于不存,心憂居素,允當人情。

    "元帝令以循議為然。

    太興二年,司徒荀組雲:"二親陷沒寇難,萬無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喪。

    "庾蔚之雲:"二親為戎狄所破,存亡未可知者,宜盡尋求之理。

    尋求之理絕,三年之外,便宜婚宦,胤嗣不可絕,王政不可廢故也。

    猶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慶之事,待中壽而服之也。

    若境内賊亂清平,肆眚之後,尋覺無蹤迹者,便宜制服。

    " 鹹康二年,零陵李繁姊先适南平郡陳诜為妻,産四子而遭賊。

    姊投身于賊,請活姑命,賊略将姊去。

    诜更娶嚴氏,生三子。

    繁後得姊消息,往迎還诜,诜籍注領二妻。

    及李亡,诜疑制服,以事言征西大将軍庾亮府平議,時議亦往往異同。

    司馬王愆期議曰:"案禮不二嫡,故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繼室以聲子。

    諸侯猶爾,況庶人乎!《士喪禮》曰,繼母本實繼室,故稱繼母,事之如嫡,故曰如母也。

    诜不能遠慮避難,以亡其妻,非犯七出見絕于诜。

    始不見絕,終又見迎,養姑于堂,子為首嫡,列名黃籍,則诜之妻也。

    為诜也妻,則為晖也母,晖之制服無所疑矣。

    禮為繼母服而不為前母服者,如李比類,曠世所希。

    前母既終,乃有繼母,後子不及前母,故無制服之文。

    然礿祠蒸嘗,未有不以前母為母者,亡猶母之,況其存乎!诜有老母,不可以莫之養,妻無歸期,納妾可也。

    李雖沒賊,尚有生冀,诜尋求之理不盡,而便娶妻,誠诜之短也。

    然隴畝之夫,不達禮義,考之傳記不勝。

    有施孝叔之妻失身于郤犨而不棄者,以非其罪也。

    诜有兩妻,非故犯法。

    李鄙野人,而能臨危請活姑命,險不忘順,可謂孝婦矣。

    議者欲令在沒略之中,必全苦操,有隕無二,是望凡人皆為宋伯姬也。

    诜雖不應娶妻,耍以嚴為妻,妻則繼室,本非嫡也。

    雖雲非嫡,義在始終,甯可以诜不應二妻而己涉二庭乎!若能下之,則趙姬之義。

    若雲不能,官當有制。

    先嫡後繼,有自來矣。

    衆議貶譏太峻,故略序異懷。

    "亮從愆期議定。

     《五經通義》以為有德則谥善,無德則谥惡,故雖君臣可同。

    魏朝初谥宣帝為文侯,景王為武侯,文王表不宜與二祖同,于是改谥宣文、忠武。

    至文王受晉王之号,魏帝又追命宣文為宣王,忠武為景王。

    太康八年十月,太常上谥故太常平陵男郭奕為景侯。

    有司奏雲:"晉受命以來,祖宗号谥群下未有同者,故郭奕為景,與景皇同,不可聽,宜谥曰穆。

    "王濟、羊璞等并雲:"夫無窮之祚,名谥不一,若皆相避,于制難全。

    如悉不避,複非推崇事尊之禮。

    宜依諱名之義,但及七廟祖宗而已,不及遷毀之廟。

    "成粲、武茂、劉讷并雲:"同谥非嫌。

    号谥者,國之大典,所以厲時作教,經天人之遠旨也。

    固雖君父,義有所不隆,及在臣子,或以行顯。

    故能使上下邁德,罔有怠荒。

    臣願聖世同符堯舜,行周同谥之禮,舍漢魏近制相避之議。

    "又引周公父子同谥曰文。

    武帝诏曰:"非言君臣不可同,正以奕谥景不相當耳,宜谥曰簡。

    "及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表君臣之嫌同谥,尚書奏以欣之言為然。

    诏可。

     骠騎将軍溫峤前妻李氏,在峤微時便卒。

    又娶王氏、何氏,并在峤前死。

    及峤薨,朝廷以問陳舒:"三人并得為夫人不?"舒雲:"《禮記》'其妻為夫人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不易牲。

    妻卒。

    而後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夫牲'。

    然則夫榮于朝,妻貴于室,雖先夫沒,榮辱常随于夫也。

    《禮記》曰'妻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其親者'。

    如禮,則三人皆為夫人也。

    自秦漢已來,廢一娶九女之制,近世無複繼室之禮,先妻卒則更娶。

    苟生加禮,則亡不應貶。

    "庾蔚之雲:"賤時之妻不得并為夫人,若有追贈之命則不論耳。

    "《峤傳》,贈王、何二人夫人印绶,不及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國為李太妃求谥。

    博士曹耽之議:"夫婦行不必同,不得以夫谥谥婦。

    《春秋》婦人有谥甚多,經無譏文,知禮得谥也。

    "胡讷雲:"禮,婦人生以夫爵,死以夫谥。

    《春秋》夫人有谥,不複依禮耳。

    安平獻王李妃、琅邪武王諸葛妃,太傅東海王裴妃并無谥,今宜率舊典。

    "王彪之雲:"婦人有谥,禮壞故耳。

    聲子為谥,服虔諸儒以為非。

    杜預亦雲'禮,婦人無谥'。

    《春秋》無譏之文,所謂不待貶絕自明者也。

    近世惟後乃有谥耳。

    " 太尉荀顗上谥法雲:"若賜谥而道遠不及葬者,皆封策下屬,遣所承長吏奉策即冢祭賜谥。

    "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國為侍中。

    安國表以黃門郎王愉名犯私諱,不得連署,求解。

    有司議雲:"名終諱之,有心所同,聞名心瞿,亦明前诰。

    而《禮》複雲'君所無私諱,大夫之所有公諱',無私諱。

    又雲'詩書不諱,臨文不諱'。

    豈非公義奪私情,王制屈家禮哉!尚書安衆男臣先表中兵曹郎王祐名犯父諱,求解職,明诏爰發,聽許換曹,蓋是恩出制外耳。

    而頃者互相瞻式,源流既啟,莫知其極。

    夫皇朝禮大,百僚備職,編官列署,動相經涉。

    若以私諱,人遂其心,則移官易職,遷流莫已,既違典法,有虧政體。

    請一斷之。

    "從之。

     《晉書》 唐·房玄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