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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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下 魏尚書郎楊偉表曰:"臣覽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

    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颛顼、帝喾,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

    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内。

    夏後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徵》。

    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曆代然之也。

    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鹜,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

    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

    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

    仲尼之撥亂于《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

    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複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纰缪。

    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

    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

    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

    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

    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鹹熙庶績也。

    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

    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颛顼》,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

    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

    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

    雖複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

    " 壬辰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已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

    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

    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裡;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

    加表,滿在裡;加裡,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

    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

    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也。

    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

    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

    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

    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在中節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數、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

    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

    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

    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二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三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