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八 志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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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下
魏尚書郎楊偉表曰:"臣覽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
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颛顼、帝喾,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
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内。
夏後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徵》。
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曆代然之也。
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鹜,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
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
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
仲尼之撥亂于《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
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複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纰缪。
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
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
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
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
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鹹熙庶績也。
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
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颛顼》,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
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
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
雖複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
" 壬辰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已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
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
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裡;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
加表,滿在裡;加裡,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
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
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也。
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
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
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
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在中節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數、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
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
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
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二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三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
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颛顼、帝喾,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
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内。
夏後之世,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徵》。
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曆代然之也。
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鹜,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台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
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
諸侯不受職,日禦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
仲尼之撥亂于《春秋》,托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台頒朔,則謂之有禮。
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複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纰缪。
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久而不革也。
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鐘之月為曆初。
其曆鬥分太多,後遂疏闊。
至元和二年,複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鬥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
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以蝕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曆,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
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厘百工,鹹熙庶績也。
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
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颛顼》,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
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
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
雖複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能并臣如此之妙也。
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常改革不已。
" 壬辰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已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
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鐘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
紀法,千八百四十三。
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章歲。
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閏,七。
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餘數,九千六百七十。
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
紀歲中,十二。
氣法,十二。
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沒法,九百六十七。
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
通法,四十七。
會通,七十九萬百一十。
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
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
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
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
周虛,二千三十一。
鬥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
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
遲疾差率,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 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裡。
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
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
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裡;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
加表,滿在裡;加裡,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
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
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
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
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也。
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
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
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
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
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
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
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
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在中節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數、限數以下者,算上為日。
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
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
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禦之。
大雪十一月節限數千二百四十二間限千二百四十八 冬至十一月中限數千二百五十四間限千二百四十五 小寒十二月節限數千二百三十五間限千二百二十四 大寒十二月中限數千二百一十三間限千一百九十二 立春正月節限數千一百七十二間限千一百四十七 雨水正月中限數千一百二十二間限千九十三 驚蟄二月節限數千六十五間限千三十六 春分二月中限數千八間限九百七十九 清明三月節限數九百五十一間限九百二十五 谷雨三月中限數九百間限八百七十九 立夏四月節限數八百五十七間限八百四十 小滿四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三間限八百一十二 芒種五月節限數八百間限七百九十九 夏至五月中限數七百九十八間限八百一 小暑六月節限數八百五間限八百一十五 大暑六月中限數八百二十五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