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志第七
關燈
小
中
大
以天正算外,合月也。
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以會數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
不滿為日餘,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度,不盡為餘,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後合月 以月數加月數,以月餘加月餘,滿合月法得一月,不滿歲中,即合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朔日 以朔大小餘,加合月大小餘,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
求後入月日術 以入月日、日餘,加合入月日及餘,餘滿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減一日。
後小餘滿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滿,去三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也。
求後度 以度加度,度餘加度餘,滿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
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見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
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見行四十度。
(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 火:伏百四十三日。
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
見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
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見行三百二十度。
(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 土:伏三十三日。
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見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
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見行十五度。
(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 金:晨伏東方八十二日。
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
見西方。
二百四十六日。
(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 晨伏行百度。
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
見東方。
(日度加西。
伏十日,退八度。
) 水:晨伏三十三日。
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
見西方。
三十二日。
(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 伏行六十五度。
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
見東方。
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曆步術 以法伏日度及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也。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餘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
留者承前,遞則減之,伏不盡度,經鬥除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禦。
凡言如盈約滿,皆求實之除也;去及除之,取盡之除也。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更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五日而順,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
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與日合。
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與日合,伏,順,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更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留,不行十一日。
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
複留,十一日而順,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複順,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與日合。
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
留,不行三十四日。
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
複三十四日而順,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
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與日合也。
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與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
留,不行八日。
旋,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
更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與日合。
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
更順,減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順。
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
留,不行八日。
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更逆,疾,一日退一度。
留,不行二日。
旋,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後。
晨伏東方,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順。
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
留,不行二日。
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遲,九日退七度,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晉書》 唐·房玄齡等
其在閏交際,以朔禦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餘,合月法乘朔小餘,并以會數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則星合入月日也。
不滿為日餘,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度,不盡為餘,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後合月 以月數加月數,以月餘加月餘,滿合月法得一月,不滿歲中,即合其年,滿去之,有閏計焉,餘為後年;再滿,在後二年。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後合朔日 以朔大小餘,加合月大小餘,上成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
求後入月日術 以入月日、日餘,加合入月日及餘,餘滿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減一日。
後小餘滿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滿,去三十日,其餘則後合,入月日也。
求後度 以度加度,度餘加度餘,滿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
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見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
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見行四十度。
(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 火:伏百四十三日。
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
見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
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見行三百二十度。
(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 土:伏三十三日。
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見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
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見行十五度。
(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 金:晨伏東方八十二日。
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
見西方。
二百四十六日。
(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 晨伏行百度。
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
見東方。
(日度加西。
伏十日,退八度。
) 水:晨伏三十三日。
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
見西方。
三十二日。
(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 伏行六十五度。
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
見東方。
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曆步術 以法伏日度及餘,加星合日度餘,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全命之如前,得星見日及度也。
以星行分母乘見度,餘如日度法得一,分不盡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加所行分,分滿其母得一度,逆順母不同,以當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當行分也。
留者承前,遞則減之,伏不盡度,經鬥除分,以行母為率,分有損益,前後相禦。
凡言如盈約滿,皆求實之除也;去及除之,取盡之除也。
木: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更順,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留,不行二十五日而旋。
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五日而順,日行五十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
順,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十六日百七十四萬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萬四千六百七分,而與日合。
凡一終,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萬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與日合,伏,順,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日行二十三分之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
更順,遲,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留,不行十一日。
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度。
複留,十一日而順,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
複順,疾,日行十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七十一日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與日合。
凡一終,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萬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土:晨與日合,伏,順,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順,日行三十五分之三,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
留,不行三十四日。
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六度。
複三十四日而順,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
十六日百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萬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與日合也。
凡一終,三百七十八日十六萬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與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逆,日行五分度之三,十日退六度。
留,不行八日。
旋,順,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
更順,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後,晨伏東方。
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而與日合。
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與日合,伏,順,四十一日五萬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
更順,減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順。
遲,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
留,不行八日。
旋,逆,日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五百八十四日十一萬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與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見東方,在日後。
更逆,疾,一日退一度。
留,不行二日。
旋,順,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順。
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後。
晨伏東方,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與日合,一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與日合,伏,順,十六日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萬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見西方,在日前。
順,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順。
遲,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
留,不行二日。
旋,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
逆,遲,九日退七度,與日合。
凡再合一終,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萬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晉書》 唐·房玄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