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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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

    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孑遺,開辟以來,莫或茲酷。

    今大駕東邁,巡省許都,拔出險難,其命惟新。

    臣竊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闆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書》及《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蠲去複重,為之節文。

    又集《議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

    其見《漢書》二十五,《漢記》四,皆删叙潤色,以全本體。

    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玮之士,德義可觀。

    其二十七,臣所創造。

    《左氏》雲:'雖有姬姜,不棄憔悴;雖有絲麻,不棄菅蒯。

    '蓋所以代匮也。

    是用敢露頑才,廁于明哲之末,雖未足綱紀國體,宣洽時雍。

    庶幾觀察,增闡聖德。

    惟因萬機之餘暇,遊意省覽。

    "獻帝善之,于是舊事存焉。

    是時天下将亂,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于是名儒大才故遼東太守崔實、大司農鄭玄、大鴻胪陳紀之徒,鹹以為宜複行肉刑。

    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複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議以為:"古者敦厖,善否區别,吏端刑清政簡,一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

    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教。

    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

    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

    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謂為無道。

    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

    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莫複歸正。

    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

    不能止人遂為非也,适足絕人還為善耳。

    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膑,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罹刀鋸,沒世不齒。

    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無所複施也。

    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

    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禦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複之,使群申其父論。

    群深陳其便。

    時鐘繇為相國,亦贊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

    魏武帝亦難以藩國改漢朝之制,遂寝不行。

    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

    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

     魏文帝受禅,又議肉刑。

    詳議未定,會有軍事,複寝。

    時有大女劉朱,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殺,論朱減死輸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

    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金,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

     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

    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

    以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

    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

    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

    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朝律》六篇。

    合六十篇。

    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

    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

    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

    《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

    後人生意,各為章句。

    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

    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

    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衛觊又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

    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

    "事遂施行。

    然而律文煩廣,事比衆多,離本依末,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範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之,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

    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

    是時太傅鐘繇又上疏求複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議又不同。

    時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

    帝以吳蜀未平,又寝。

    其後,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诜等删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

    其序略曰: 舊律所難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

    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

    是以後人稍增,更與本體相離。

    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

     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

    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

    故集罪例以為《刑名》,冠于律首。

     《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

    《賊律》有欺謾、詐僞、逾封、矯制、《囚律》有詐僞生死,《令丙》有詐自複免,事類衆多,故分為《詐律》。

    《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産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财物,故分為《毀亡律》。

    《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

    《囚律》有系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谳,宜别為篇,故分為《系訊》、《斷獄律》。

    《盜律》有受所監受财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赇律》。

    《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

    《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诏不謹、不承用诏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诏書》,《丁酉诏書》,漢文所下,不宜複以為法,故别為之《留律》。

    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則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驿令》。

    其告反逮驗,别入《告劾律》。

    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

    《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

    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

    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

    科之為制,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複分别,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

    諸律令中有其教制,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

    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為增,于旁章科令為省矣。

     改漢舊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制為五刑。

    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

    又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

    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迹也。

    賊鬥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

    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

    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

    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财也。

    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

    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

    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

    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兇強為義之蹤也。

    二歲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