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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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中
昔者聖人拟宸極以運璿玑,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曆,敬農時,興物利,皆以系順兩儀,紀綱萬物者也。
然則觀象設卦,扐閏成爻,曆數之原,存乎此也。
逮乎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三綱而闡書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
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述而著焉,謂之《調曆》。
洎于少昊則鳳鳥司曆,颛顼則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羲和,虞舜則因循堯法。
及夏殷承運,周氏應期,正朔既殊,創法斯異。
《傳》曰:"火出,于夏為三月,于商為四月,于周為五月。
"是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三辰。
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無淫流,故能該浃生靈,堪輿天地。
周德既衰,史官失職,疇人分散,禨祥不理。
秦并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用十月為正。
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
爰及武帝,始诏司馬遷等議造《漢曆》,乃行夏正。
其後劉歆更造夏《三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班固惑之,采以為志。
逮光武中興,太仆朱浮數言曆有乖謬,于時天下初定,未能詳考。
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乃備。
及光和中,乃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其後司馬彪因之,以繼班史。
今采魏文黃初已後言曆數行事者,以續司馬彪雲。
漢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考史官自古迄今曆注,原其進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驗,視其往來,度其終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闊,皆鬥分太多故也。
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鬥二十二度,以術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于古,引而下則應于今。
其為之也,依《易》立數,遁行相号,潛處相求,名為《乾象曆》。
又創制日行遲速,兼考月行,陰陽交錯于黃道表裡,日行黃道,于赤道宿度複有進退。
方于前法,轉為精密矣。
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受其法,以為窮幽極微,又加注釋焉。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複詳議曆數,更有改革。
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争。
《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改曆明時,韓翊首建,猶鞏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
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曆三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
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玑,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
"奏可。
太史令許芝雲:"劉洪月行術用以來且四十餘年,以複覺失一辰有奇。
" 孫飲議:"史遷造《太初》,其後劉歆以為疏,複為《三統》。
章和中,改為《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
至熹平中,劉洪改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與天地合其叙。
" 董巴議雲:"聖人迹太陽于晷景,效太陰于弦望,明五星于見伏,正是非于晦朔。
弦望伏見者,曆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也。
" 徐嶽議:"劉洪以曆後天,潛精内思二十餘載,參校漢家《太初》、《三統》、《四分》曆術,課弦望于兩儀郭間。
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
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鬥分多故也。
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
洪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鬥下分,元起己醜,又為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
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鬥下分,所錯無幾。
翊所增減,緻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于日蝕,有不盡效。
效曆之要,要在日蝕。
熹平之際,時洪為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
事禦之後如洪言,海内識真,莫不聞見,劉歆以來,未有洪比。
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于消息就加未,《黃初》以為加辛強,《乾象》後天一辰半強為近,《黃初》二辰半為遠,消息與天近。
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先天一辰強,為遠天。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初》加未強,《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
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蝕,《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月加子強,入甲申日,《乾象》後天二辰,消息後一辰為近,《黃初》後天六辰遠。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醜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先天二辰近,《黃初》後天二辰強為遠,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
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近。
" 翊于課難徐嶽:"《乾象》消息但可減,不可加。
加之無可說,不可用。
"嶽雲:本術自有消息,受師法,以消息為奇,辭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
翊術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見;《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見,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黃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十日。
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醜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見;《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醜見,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二日;《黃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後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見;《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醜伏,後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後六日。
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午見,先十七日。
水以三
然則觀象設卦,扐閏成爻,曆數之原,存乎此也。
逮乎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三綱而闡書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
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述而著焉,謂之《調曆》。
洎于少昊則鳳鳥司曆,颛顼則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羲和,虞舜則因循堯法。
及夏殷承運,周氏應期,正朔既殊,創法斯異。
《傳》曰:"火出,于夏為三月,于商為四月,于周為五月。
"是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三辰。
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無淫流,故能該浃生靈,堪輿天地。
周德既衰,史官失職,疇人分散,禨祥不理。
秦并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用十月為正。
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
爰及武帝,始诏司馬遷等議造《漢曆》,乃行夏正。
其後劉歆更造夏《三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班固惑之,采以為志。
逮光武中興,太仆朱浮數言曆有乖謬,于時天下初定,未能詳考。
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乃備。
及光和中,乃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其後司馬彪因之,以繼班史。
今采魏文黃初已後言曆數行事者,以續司馬彪雲。
漢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考史官自古迄今曆注,原其進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驗,視其往來,度其終始,始悟《四分》于天疏闊,皆鬥分太多故也。
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鬥二十二度,以術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于古,引而下則應于今。
其為之也,依《易》立數,遁行相号,潛處相求,名為《乾象曆》。
又創制日行遲速,兼考月行,陰陽交錯于黃道表裡,日行黃道,于赤道宿度複有進退。
方于前法,轉為精密矣。
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受其法,以為窮幽極微,又加注釋焉。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複詳議曆數,更有改革。
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争。
《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改曆明時,韓翊首建,猶鞏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
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曆三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
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玑,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
"奏可。
太史令許芝雲:"劉洪月行術用以來且四十餘年,以複覺失一辰有奇。
" 孫飲議:"史遷造《太初》,其後劉歆以為疏,複為《三統》。
章和中,改為《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
至熹平中,劉洪改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與天地合其叙。
" 董巴議雲:"聖人迹太陽于晷景,效太陰于弦望,明五星于見伏,正是非于晦朔。
弦望伏見者,曆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也。
" 徐嶽議:"劉洪以曆後天,潛精内思二十餘載,參校漢家《太初》、《三統》、《四分》曆術,課弦望于兩儀郭間。
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
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鬥分多故也。
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
洪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鬥下分,元起己醜,又為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
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鬥下分,所錯無幾。
翊所增減,緻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于日蝕,有不盡效。
效曆之要,要在日蝕。
熹平之際,時洪為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
事禦之後如洪言,海内識真,莫不聞見,劉歆以來,未有洪比。
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于消息就加未,《黃初》以為加辛強,《乾象》後天一辰半強為近,《黃初》二辰半為遠,消息與天近。
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于消息先天一辰強,為遠天。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初》加未強,《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
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蝕,《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月加子強,入甲申日,《乾象》後天二辰,消息後一辰為近,《黃初》後天六辰遠。
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醜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于消息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先天二辰近,《黃初》後天二辰強為遠,于消息于《乾象》先一辰。
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近。
" 翊于課難徐嶽:"《乾象》消息但可減,不可加。
加之無可說,不可用。
"嶽雲:本術自有消息,受師法,以消息為奇,辭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
翊術自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見;《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見,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黃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十日。
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醜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見;《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醜見,先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二日;《黃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後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見;《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醜伏,後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後六日。
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午見,先十七日。
水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