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志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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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傳曰:"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可逾,則昊歲比于犧年,宜有降矣。

    若夫穹圓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禀氣彰其善惡,則有自然之理焉。

    念室後刑,衢樽先惠,将以屏除災害,引導休和,取譬琴瑟,不忘銜策,拟陽秋之成化,若堯舜之為心也。

    效原布肅,軒皇有辔野之師;雷電揚威,高辛有觸山之務。

    陳乎兵甲而肆諸市朝,具嚴天刑,以懲亂首,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是以丹浦興仁,羽山鹹服。

    而世屬僥幸,事關攸蠹,政失禮微,獄成刑起,則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及周氏龔行,卻收鋒刃,祖述生成,憲章堯禹,政有膏露,威兼禮樂,或觀辭以明其趣,或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惡以崇其本。

    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網,此所謂酌其遺美,而愛民治國者焉。

    若乃化蔑彜倫,道睽明慎,則夏癸之虔劉百姓,商辛之毒痡四海,衛鞅之無所自容,韓非之不勝其虐,與夫《甘棠》流詠,未或同歸。

    秦文初造參夷,始皇加之抽協,囹圄如市,悲哀盈路。

    漢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臨之,于時百姓欣然,将逢交泰。

    而犴逐情遷,科随意往,獻瓊杯于阙下,徙青衣于蜀路,覆醢裁刑,傾宗緻獄。

    況乃數囚于京兆之夜,五日于長安之市,北阙相引、中都繼及者,亦往往而有焉。

    而将亡之國,典刑鹹棄,刊章以急其憲,适意以寬其網,桓靈之季,不其然欤!魏明帝時,宮室盛興,而期會迫急,有稽限者,帝親召問,言猶在口,身首已分。

    王肅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

    然衆庶不知,将為倉卒,願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

    均其死也,不污宮掖,不為搢紳驚惋,不為遠近所疑。

    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而不續者也,是以聖王重之。

    孟轲雲:'殺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為也。

    '" 世祖武皇帝接三統之微,酌千年之範,乃命有司,大明刑憲。

    于時诏書頒新法于天下,海内同軌,人甚安之。

    條綱雖設,稱為簡惠,仰昭天眷,下濟民心,道有法而無敗,德俟刑而久立。

    及晉圖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規,挹其流潤,江左無外,蠻陬來格。

    孝武時,會稽王道子傾弄朝權,其所樹之黨,貨官私獄,烈祖惛迷,不聞司敗,晉之綱紀大亂焉。

     傳曰"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象而民知禁",則《書》所謂"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者也。

    然則犯黥者皂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屢,大辟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于市,與衆棄之。

    舜命臯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方乎前載,事既參倍。

    夏後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

    殷因于夏,有所損益。

    周人以三典刑邦國,以五聽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屬猶有二千五百焉。

    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司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義,廢貢職則讨,不朝會則誅,亂嫡庶則絷,變禮刑則放。

     傳曰:"殷周之質,不勝其文。

    "及昭後徂征,穆王斯耄,爰制刑辟,以诘四方,奸宄弘多,亂離斯永,則所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者也。

    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

    自茲厥後,狙詐彌繁。

    武皇帝并以為往憲猶疑,不可經國,乃命車騎将軍、守尚書令、魯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雲爾。

     漢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

    光武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

    是時承離亂之後,法網弛縱,罪名既輕,無以懲肅。

    梁統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

    自是以後,人輕犯法,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臣愚以為刑罰不苟務輕,務其中也。

    君人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理務。

    愛人故當為除害,理務亦當為去亂。

    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為除殘去亂也。

    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财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高帝受命,制約令,定法律,傳之後世,可常施行。

    文帝寬惠溫克,遭世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舊章,天下幾緻升平。

    武帝值中國隆盛,财力有餘,出兵命将,征伐遠方,軍役數興,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設遁匿之科,著知縱之律。

    宣帝聰明正直,履道握要,以禦海内,臣下奉憲,不失繩墨。

    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稱安。

    孝成、孝哀,承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

    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厭人心。

    臣謹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時撥亂,博施濟時,而反因循季世末節,衰微軌迹,誠非所以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

    願陛下宣诏有司,悉舉初元、建平之所穿鑿,考其輕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無窮,天下幸甚。

     事下三公、廷尉議,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

    統複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

    今臣所言,非曰嚴刑。

    竊謂高帝以後,至于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經傳,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

    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意。

    "帝令尚書問狀,統又對,極言政刑宜改。

    議竟不從。

    及明帝即位,常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

    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書奏決罰近于苛碎。

     至章帝時,尚書陳寵上疏曰:"先王之政,賞不僣,刑不濫,與其不得已,甯僣不濫。

    故唐堯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災肆赦'。

    帝舜命臯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文王重《易》六爻,而列叢棘之聽;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誤乎庶獄。

    陛下即位,率由此義,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

    斷獄者急于榜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繁于詐欺放濫之文,違本離實,棰楚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夫為政也,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僑之仁政。

    方今聖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時,隆先聖之務,蕩滌煩苛,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廣至德也。

    "帝納寵言,決罪行刑,務于寬厚。

    其後遂诏有司,禁絕鑽鑚諸酷痛舊制,解祅惡之禁,除文緻之請,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

    是後獄法和平。

     永元六年,寵又代郭躬為廷尉,複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即入刑,相為表裡者也。

    今律令,犯罪應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

    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

    其馀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

    使百姓改易視聽,以成大化,緻刑措之美,傳之無窮。

    "未及施行,會寵抵罪,遂寝。

    寵子忠。

    忠後複為尚書,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锢,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雖時有蠲革,而舊律繁蕪,未經纂集。

     獻帝建安元年,應劭又删定律令,以為《漢議》,表奏之曰:"夫國之大事,莫尚載籍。

    載籍也者,決嫌疑,明是非,賞刑之宜,允執厥中,俾後之人永有鑒焉。

    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緻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