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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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與衆等者,斷。
無應而妄喧呼者,斷。
總失者(42),斷。
譽客内毀者,斷。
離署而聚語者,斷。
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謀其先後(43),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
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谒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
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
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
譽敵:少以為衆,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
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譽(44),外示内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
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枭城上。
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
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操太守之節而使者。
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請有怨仇雠不相解者(45),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
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
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
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印,尊一寵一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
豪傑之外多一交一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
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一寵一之,若貧人食不能自給食者(46),上食之。
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47),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
門有吏,主者門裡,筦閉,必須太守之節。
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48)。
令将衛,自築十尺之垣,周還牆,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49)。
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
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
無與望氣妄為不善言驚恐民(50),斷弗赦。
度食不足,食民各自占家五種石升數(51),為期,其在莼害(52),吏與雜訾。
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得,皆斷。
有能捕告,賜什三。
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内畜産,皆為平直其賈,與主券人書之。
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
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
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
欲以複佐上者,皆倍其爵賞,某縣某裡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裡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
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
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守入城,先以侯為始(53),得辄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
侯者為異宮(54),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
侯來若複(55),就間。
守宮三難(56),外環隅為之樓,内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複道。
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
發侯(57),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
必重發侯(58),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
遣他侯(59),奉資之如前侯(60),反,相參審信,厚賜之,侯三發三信(61),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
守珮授之櫻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皆如前(62)。
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侯(63)。
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者。
扞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緻之其親之其親之所(64),見其見守之任(65)。
其次複以佐上者(66),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67)。
出候無過十裡,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
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産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建(68)。
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微職。
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69),令可口迹者無下裡三人(70),平而迹(71);各立其表,城上應之。
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内,令其少多無可知也。
即有驚,見寇越陳去(72),城上以麾指之,迹坐擊正期(73),以戰備從麾所指。
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
夜以火,皆如此。
去郭百步,牆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
外空井盡窒之(74),無令可得汲也。
外空窒盡發之(75),木盡伐之。
諸可以攻城者盡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
事為之券(76),書其枚數。
當遂材木不能盡内,即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忠(77)。
有司出其所治,則從一婬一之法,其罪射。
務色謾正,一婬一嚣不靜,當路尼衆舍事後就,逾時不甯,其罪射。
喧嚣駭衆,其罪殺。
非上不谏,次主兇言,其罪殺。
無敢有樂器、弊骐軍中,有則其罪射。
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射。
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射。
飲食不時,其罪射。
無敢歌哭于軍中,有則其罪射。
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
凡将率鬥其衆失法,殺。
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聞誓令(78),代之服罪。
凡戮人于市,死上目行(79)。
谒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鋪食更(80),無空。
門下谒者一長(81),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
四人夾令門内坐,二人夾散門外坐。
客見,持兵立前,鋪食更(82),上侍者名。
守室下高樓候者(83),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辄言之守。
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 守。
中涓二人,夾散門内坐,門常閉,鋪食更(84);中涓一長者。
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立初雞足置(85),夾挾視葆食。
而劄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86),節不法(87),正請之(88)。
屯陳、垣外術衢街皆樓(89),高臨裡中,樓一鼓,聾竈;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
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請有罪過而可無斷者(90),令杼廁利之(91)。
[注釋] (1)《号令》是墨子研究城池防守方法的重要篇章之一。
全篇帶有綜合性質。
但主要講述種種軍紀、法規、禁令、人員布防和處置的種種具體原則和方法。
(2)“牒”應作“堞”。
(3)“明”前衍出一“不”字。
(4)“不”應作“必”。
(5)“擊”應作“隔”。
(6)“父老”後衍一“斜字。
(7)“者”前疑脫“守”字。
(8)“女”應作“子”。
(9)“與”後脫“父老”二字。
(10)“使”應作“信”。
(11)“事”前脫一“亂”字。
(12)“命”應作“民”。
(13)“最”應作“聚”。
(14)“十”應作“士”。
(15)“先”應作“無”。
(16)此句有争議,按顔裝無有所與,不租稅”為多餘,“複”字即有“免除賦稅”之意。
(17)“皆”應作“若”。
(18)“擊”應作“系”。
(19)“門”應作“聞”。
(20)“牧”應作“收”。
(21)“守言”應作“言守”。
(22)同(18)。
(23)“街”應作“術”。
(24)“敵”前脫一“歸”字。
(25)“事”應作“棄”。
(26)“卒民”前脫字“吏”。
(27)“欲”字後脫“以”字;“粟米”衍出一個“以”字。
(28)“卒以”應作“以平”。
(29)“諸”應作“請”。
(30)“家”應作“皆”。
(31)“侯”應作“候”。
(32)“裡巷”前脫一“入”字。
(33)“厲繕夫”應作“繕厲矢”。
(34)“有”應作“者”。
(35)“者”應作“在”;“三”後脫一“老”字;“所”後衍一“差”字。
(36)“官”應作“家”。
(37)“同”應作“隔”。
(38)“廢”應作“發”。
(39)“使”應作“吏”。
(40)“不欲”應作“下效”。
(41)“非擅”應作“擅非”。
(42)“總”應作“縱”。
(43)“謀”應作“課”。
(44)“譽”作“舉”。
(45)“請”應作“諸”。
(
無應而妄喧呼者,斷。
總失者(42),斷。
譽客内毀者,斷。
離署而聚語者,斷。
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謀其先後(43),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
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谒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
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
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
譽敵:少以為衆,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
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譽(44),外示内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
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枭城上。
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
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操太守之節而使者。
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請有怨仇雠不相解者(45),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
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
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
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印,尊一寵一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
豪傑之外多一交一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
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一寵一之,若貧人食不能自給食者(46),上食之。
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47),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财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
門有吏,主者門裡,筦閉,必須太守之節。
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48)。
令将衛,自築十尺之垣,周還牆,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49)。
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
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
無與望氣妄為不善言驚恐民(50),斷弗赦。
度食不足,食民各自占家五種石升數(51),為期,其在莼害(52),吏與雜訾。
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得,皆斷。
有能捕告,賜什三。
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内畜産,皆為平直其賈,與主券人書之。
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
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
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
欲以複佐上者,皆倍其爵賞,某縣某裡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裡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
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
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守入城,先以侯為始(53),得辄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
侯者為異宮(54),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
侯來若複(55),就間。
守宮三難(56),外環隅為之樓,内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複道。
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
發侯(57),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
必重發侯(58),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
遣他侯(59),奉資之如前侯(60),反,相參審信,厚賜之,侯三發三信(61),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
守珮授之櫻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皆如前(62)。
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侯(63)。
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者。
扞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緻之其親之其親之所(64),見其見守之任(65)。
其次複以佐上者(66),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67)。
出候無過十裡,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
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産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建(68)。
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微職。
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69),令可口迹者無下裡三人(70),平而迹(71);各立其表,城上應之。
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内,令其少多無可知也。
即有驚,見寇越陳去(72),城上以麾指之,迹坐擊正期(73),以戰備從麾所指。
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
夜以火,皆如此。
去郭百步,牆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
外空井盡窒之(74),無令可得汲也。
外空窒盡發之(75),木盡伐之。
諸可以攻城者盡内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
事為之券(76),書其枚數。
當遂材木不能盡内,即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忠(77)。
有司出其所治,則從一婬一之法,其罪射。
務色謾正,一婬一嚣不靜,當路尼衆舍事後就,逾時不甯,其罪射。
喧嚣駭衆,其罪殺。
非上不谏,次主兇言,其罪殺。
無敢有樂器、弊骐軍中,有則其罪射。
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射。
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射。
飲食不時,其罪射。
無敢歌哭于軍中,有則其罪射。
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
凡将率鬥其衆失法,殺。
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聞誓令(78),代之服罪。
凡戮人于市,死上目行(79)。
谒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鋪食更(80),無空。
門下谒者一長(81),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
四人夾令門内坐,二人夾散門外坐。
客見,持兵立前,鋪食更(82),上侍者名。
守室下高樓候者(83),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辄言之守。
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 守。
中涓二人,夾散門内坐,門常閉,鋪食更(84);中涓一長者。
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立初雞足置(85),夾挾視葆食。
而劄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86),節不法(87),正請之(88)。
屯陳、垣外術衢街皆樓(89),高臨裡中,樓一鼓,聾竈;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
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請有罪過而可無斷者(90),令杼廁利之(91)。
[注釋] (1)《号令》是
全篇帶有綜合性質。
但主要講述種種軍紀、法規、禁令、人員布防和處置的種種具體原則和方法。
(2)“牒”應作“堞”。
(3)“明”前衍出一“不”字。
(4)“不”應作“必”。
(5)“擊”應作“隔”。
(6)“父老”後衍一“斜字。
(7)“者”前疑脫“守”字。
(8)“女”應作“子”。
(9)“與”後脫“父老”二字。
(10)“使”應作“信”。
(11)“事”前脫一“亂”字。
(12)“命”應作“民”。
(13)“最”應作“聚”。
(14)“十”應作“士”。
(15)“先”應作“無”。
(16)此句有争議,按顔裝無有所與,不租稅”為多餘,“複”字即有“免除賦稅”之意。
(17)“皆”應作“若”。
(18)“擊”應作“系”。
(19)“門”應作“聞”。
(20)“牧”應作“收”。
(21)“守言”應作“言守”。
(22)同(18)。
(23)“街”應作“術”。
(24)“敵”前脫一“歸”字。
(25)“事”應作“棄”。
(26)“卒民”前脫字“吏”。
(27)“欲”字後脫“以”字;“粟米”衍出一個“以”字。
(28)“卒以”應作“以平”。
(29)“諸”應作“請”。
(30)“家”應作“皆”。
(31)“侯”應作“候”。
(32)“裡巷”前脫一“入”字。
(33)“厲繕夫”應作“繕厲矢”。
(34)“有”應作“者”。
(35)“者”應作“在”;“三”後脫一“老”字;“所”後衍一“差”字。
(36)“官”應作“家”。
(37)“同”應作“隔”。
(38)“廢”應作“發”。
(39)“使”應作“吏”。
(40)“不欲”應作“下效”。
(41)“非擅”應作“擅非”。
(42)“總”應作“縱”。
(43)“謀”應作“課”。
(44)“譽”作“舉”。
(45)“請”應作“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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