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 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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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城之法,木為蒼旗,火為赤旗,薪樵為黃旗,石為白旗,水為黑旗,食為菌旗,死士為倉英之旗,竟士為雩旗(2),多卒為雙兔之旗,五尺童子為童旗,女子為(梯末)(妹妹)之旗,一弩一為狗旗,戟為■旗(3),劍盾為羽旗,車為龍旗,騎為鳥旗。

    凡所求索旗名不在書者,皆以其形名為旗。

    城上舉旗,備具之官緻财物,之足而下旗(4)。

     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茅有積,雚葦有積(5),木有積,炭有積,沙有積,松柏有積,蓬艾有積,麻脂有積,金鐵有積(6),粟米有積;井竈有處,重質有居;五兵各有旗;節各有辨;法令各有貞;輕重分數各有請;主慎道路者有經。

     亭尉各為幟,竿長二丈五,帛長丈五、廣半幅者大(7)。

    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當隊鼓三,舉一幟;到水中周,鼓四,舉二幟;到藩,鼓五,舉三幟,到馮垣,鼓六,舉四幟,到女垣;鼓七,舉五幟;到大城,鼓八,舉六幟;乘大城半以上,鼓無休。

    夜以火,如此數。

    寇卻解,辄部幟如進數,而無鼓。

     城為隆(8),長五十尺,四面四門将,門長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無下四十五尺(9)。

     城上吏卒置之背(10),卒于頭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軍于左肩,中軍置之胸(11),各一。

    鼓,中軍一三(12),每鼓三、十擊之,諸有鼓之吏,謹以次應之;當應鼓而不應,不當應而應鼓,主者斬。

     道廣三十步,于城下夾階者各二,其井,置鐵■(13)。

    于道之外為屏,三十步而為之圜,高丈。

    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

    巷術周道者,必為之門,門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從令者斬。

     城中吏卒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

     諸守牲格者(14),三出卻适,守以令召賜食前,予大旗,署百戶邑。

    若他人财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

    牲格内廣二十五步(15),外廣十步,表以地形為度(16)。

     靳卒中教(17),解前後、左右,卒勞者更休之。

     [注釋] (1)《旗幟》是墨子研究城池防守戰術的篇章之一。

    主要說明守城時用旗幟聯絡的種種方法。

    (2)“雩”應作“虎”。

    (3)“■”應作“旌”。

    (4)“之”應作“物”。

    (5)“雚”應作“萑”。

    (6)“鐵”應作“錢”。

    (7)“大”應作“六”。

    (8)“城”後疑漏一“将”字;“鹵應作“绛幟”。

    (9)“十五尺”前疑衍誤一“四”字。

    (10)“城上吏卒置之背”句前脫落“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葕異衣章微,令男女可知”一段,此段中“葕”應作“辨”;“微”應作“徽”。

    (11)“中軍置之胸”句前脫落“右軍于右肩”五字。

    (12)“三”疑衍誤在此。

    (13)“■”應作“罐”。

    (14)“牲”應作“柞”。

    (15)同(14)。

    (16)“表”應作“袤”。

    (17)“靳”應作“勒”。

     [白話] 守城時用旗幟聯絡的方法是這樣的。

    需要木材時就用青色旗,需要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