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百八十九

關燈
終文 【葉水心外集】 《終論》上:今天下之害,其膠固而不能解,攣縮而不能伸,宿患積蠹,臣已盡言之矣。

    解之伸之豈無其道乎?陛下始於出令,必有以慰天下之心,必罷去經總制錢之半。

    今州縣睽睽,不能安息,人臣之精力,消耗疲竭,不可複有所為者,盡坐此錢而已。

    罷去其半,稍稍蘇息天下。

    然後州縣之月椿闆帳罷矣;然後民之頭子蹙零勘合牙契之額皆寬減矣;然後罷和買,罷折帛,和買折帛罷,則民所謂不正之斂皆無有矣。

    三者罷而天下之心慰喜滿足。

    然則國用安所取給?臣以為二年之後,分畫既定,則朝廷之經費,比今日必十去其五六,所罷者足以當之有馀。

    而二年之前則未也。

    陛下會計二年所罷之費為六十萬缗,盡斥内帑封樁以補助之。

    夫此内藏封樁者,以之罷減三省之苛斂,而以代戶部四總領之用度。

    其明德興耀新美觀聽,自兩漢以來未有此舉動也。

    然則乘此以革去朝廷百年之宿弊,無不可者,以之減進士入官可也,以之減任子入官可也,以之破資格可也,以之重铨選可也,以之廢吏胥可也。

    百年以來,世論所謂動衆而召亂,惴惴然不敢舉,如臣所言之害者,今皆并舉而為之,無難也。

    如此則朝廷清矣,然後分兩淮、江南、荊湖、四川為四鎮,以今駐紮之兵,各以委之,所謂四鎮者,非盡舉此百馀郡以植立之也。

    於中各割屬數州,使兵民财賦皆得自用。

    而朝廷之兵寬矣。

    朝廷今既減經總制,罷和買折帛,蜀之折估青章,而内出四年之費,以供饣鬼四總領矣,宜任四人者,由郡守攝都統制,召舊帥使歸宿衛,鈎考其隐冒乾沒請給不盡及軍人之罪,聲而治之。

    然後俾四人者,一聽其所為,而吾無問焉,所問者:吾欲精其軍,使各不過三四萬;吾欲用士之銳,而不并富其家小。

    夫厲士而養之,将用於死地以求勝也,乃為之立家,是兵為民也。

    古者民為兵,今者兵為民,宜其消惰而大弱而不可制也。

    昔者之論欲一當百,又曰欲一當十。

    夫百十何可當也?姑得以一當一,則精兵也。

    夫一人得一人之用,則固已十四五萬人矣,用之必死,誰敢敵者?女真之來南也,雜以奚契丹勃海漢兒,前才五六萬,後亦不滿十萬而已。

    夫用兵者,用其氣也。

    多兵以先困,氣先索耳。

    吾之所問者如此。

    又有所問:更其敝政,行其新令,吾欲其無歡、無動,以惟吾之所命。

    若此者在用其人而已,各與之數州地使自食,而馀州得寬焉。

    此二年之内所得為,而二年之外收其效者也。

    若是,則朝廷寬矣!然則何以治廂禁軍、弓手、士兵而寬州縣?宜先擇一二十州,畀之,使散雜役之廂軍。

    今之廂軍盡隸官下,無在營者,并與之以一二年之衣糧,使各自為子本以權給之,而州無複給。

    又散禁軍,夫廂軍可散也,禁軍散且為亂,奈何?曰,禁軍之可畏者,為有以禁切州縣,使不得私役且上教故也。

    今不上教,散而雜役,如廂軍焉,彼欣然自幸耳,然則散禁軍如散,廂軍、弓手之費稍輕,土軍差小,不急散也,久将消盡,要以必散而止。

    夫廂禁土兵,不加問焉馀則名屬之而已,而又專擇其人,以各自治其一州。

    所謂兵民财賦,皆得自用,則朝廷平日所以置四總領、饋其軍輸者,二年之後,皆可無複與彼,以數州之财足養之矣。

    如此則彼之任專、吾之費輕矣。

    雖然,以兵與人,以地與人,此今日異常之大事也。

    然其為之者不驚世,不動衆,陛下一日命之則成矣。

    成則久,久則安之以為常。

    然若此者,内以期月之内,盡去民之所患苦;外以二年之外,兵厲士奮可用之於死地,而大功可舉矣。

    陛下不惜财不吝權,念吾之所大欲者,解膠固,伸攣縮、易于舉動,果于責成,以立大功而已。

    則減經總制,除和買折帛,以先慰天下之心,而後朝廷所謂煩密不可變之法度者,盡變之,以共由疏通明達之途矣;分江淮川蜀之地,與之兵民财賦,以重人臣之任,而後朝廷所謂專閉不可分之紀綱者,盡分之,以各合于外堅中柔之術矣。

    若此者,兼兩漢之長,而不襲兩漢之失,待之以成功,而終之以禮樂,則三王之治不難進也。

    雖然,為此者,官非難也,而士為難;士非難也,而民為難;民非難也,而兵為難。

    誠今世之大事也。

    圖兵之難者定,則天下之利盡矣。

    《終論》下:緻今日之治無他道,上寬朝廷,下寬州縣而已。

    竭朝廷之力,使不得寬者,四駐紮之兵也。

    竭州縣之力,使不得寬者,廂禁軍弓手土兵也。

    然則何以治四駐紮?弓手皆散,何以守其地?自三等以上,籍其家,一人以為兵,蠲其稅役。

    大州二千人而止,下州八百人而止。

    州縣各為之,所将校率用其人,秋冬而教,春夏則否,有呼召,不用常法。

    然其為兵也,必在州縣四方三十裡之近家者。

    此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