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萬四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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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職 牙職 【宋會要】:太祖開寶四年十月,知邕州範,言嶺外十州,風土甚惡,縣鎮津口,稅賦失額。

    州主令佐,皆是衙前職名,及土人補置,因無廪祿,非此色人,不易久住。

    慮言事者,或請遍除職官,廣屯兵士。

    未知嶺外所入則少,朝遷所費則多。

    制置之時,别有宜便。

    诏依舊例,差衙前勾當。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以諸州所籍送,嘗隸牙校者,凡百人。

    具九十五人補殿前承旨,五人老病遣還。

    先是,方鎮侯伯得自補子弟為軍中校。

    既死,其子弟因父兄财力,率豪橫奢縱,民間患之。

    太宗在晉邸,悉知其事。

    故即位之始,盡命諸州,籍其名部,送至阙下,以賤職羁禁之。

    八年五月,诏諸道州府軍監,衙前使院客司通引官,多是知州通判臨替徇情,額外添人,蓦越遷補。

    自今并須依次轉補。

    及不得客外别置名目添人。

    如日前已有此類,并須改正。

    如違,許諸色人論正。

    犯人當行配決,告事人支賞錢二百千。

    犯事人家财充賞。

    其千系官吏等,并當除名。

    新官到任後不舉覺,亦連坐之。

    真宗景德四年三月,诏開封府職員,孔目官,勾鉀官,至前後行自來,元不定遷轉年限,今後并五年一遷,逐度具功過以聞。

    六月,诏諸州軍,解奏牙校校守職年深乞班行者,自來例補借職。

    若系藩方者,即人員數多,計其壓職,久而方遷。

    今後可特補奉職,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诏開封府使院職員前後行等,特因轉補職名,如有見阙,更不轉補。

    候逐司卻及舊管職名人數内有員阙,即依舊例施行。

    八年正月,诏三京及諸道州府軍監,衙前使院職員等,有受入已髒,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見充散押衙者,今後經恩特與降等收系或定額已足,即令守阙。

    如有阙,亦依例遷轉。

    内有元犯枉法髒并勒充衙前散職,後再犯,入已髒,并依舊名目收管,經恩不得收系。

    應三司開封府過犯公人自來赦文該叙理者,除犯人已髒及徒刑外,餘并許于刑部投狀,送所屬處勘會。

    元犯因依以聞,與量所犯,等第收叙。

    八月诏,開封府應管牙職将佐,都押衙,左知客押衙,左番通引官,行首,并一處遷補,仍具新定資級以聞。

    舊例,叙遷至牙職之首,即府以聞,補充班行。

    至是,本府以押衙知客權行首各奏歲滿出職,故有是命。

    九年九月,開封府言定衙吏為三等,左右都押衙為第一等,以五年職。

    客司,左右舌客押衙為第二等,六年通引。

    同左右番。

    行首為第三等,七年并出職。

    其職員不立等第。

    有阙即本司次補。

    從之。

    天禧二年十月,诏逐路轉運司,奏諸州軍都知兵馬使供職年限,看詳有一二年或二年一替之處,例各不同。

    自今并二年一替。

    二年十二月诏,諸路府州軍監,自今都知兵馬使年滿,并先申本路轉運司,委使副看驗,人材書堪任班行差使,即得發遣赴阙。

    如選懦不習書紮及老疾不任差使者,即送逐處典攝長史司馬。

    五年七月,诏廣南州軍都知兵馬使,除廣邕桂州每及三年,無過即試驗送阙下,自餘滿日,并試驗具入仕件析奏裁。

    仁宗天聖元年十一月,诏宜州,最處邊陲,接西南蕃,南丹州,控帶蠻洞,其衙前職員,累經差使,甚有勤績,自今都知兵馬使,三年滿,依例赴阙與班行。

    諸處不得援例。

    四年正月,诏應諸州軍州院勾押官,已下系節級名目者,如犯入已髒,依法不至徒刑勒停,該赦叙理者,比類使院勾押官已下體例,與衙前散押衙名目,不得随例遷轉。

    七月,三省言夔變州路轉運司運轄下十二州軍使院,都孔目官勾押官,職滿安排色勾當,内十一州軍已有舊例,難議改更。

    外有俞州使院都孔目官,年滿取便歸農。

    自今于本州守阙。

    教練使安排,更不歸農,從之。

    十月,樞密直學士薛田言,益州見管職員,文帳内有歸明軍将後行四十餘人,即今隻有十餘,乞與除落歸明二字。

    從之。

    門年七月,開封府言在府使十一案,每日行遣錢谷稅賦。

    及刑獄諸班文書不少,欲乞添置守阙,勾押官一名,已後為額,與都孔目官同,共系書點檢諸司公事。

    從之。

    十月,臣僚上言,伏者見豪民于防圖刺史以上武臣門館,希求牒帖,補充教練使衙,内指揮使,或内知客子城使,以至押衙迥圖軍将者,竅緣并是,元随之人,止可供身軀使。

    而外道豪民,求此名目,淩駕州鄉,兼并縱肆,官吏至有陪接者。

    欲乞自今武臣品秩合說補置牙校者,止得于随行人内收補,更不得以豪民充。

    從之。

    八年二月,南京言,當京自來,并無長入衙前轉遷體例。

    昨自建京後,來牒西京,會問留守兩衙,分析到衙前所管職員,都知兵馬使一人,左右都押衙二人,都教練使一人,左右教練使各一人,守阙,教練使一人,押衙二人,并三年一轉。

    至都知兵馬使三年滿,出職。

    如願在班行,即押赴阙。

    如不願者,與攝長史司馬遷轉之時。

    如阙職名人數,将舊管長入軍将,從二名排連資序轉充。

    押衙守阙,都教練使,左右教練使,都教練使,左右都押衙,都知兵馬使,乞依此體例,從之。

    四月,知濱州崔有方言,欲乞應諸州軍年滿替理正押司錄事,如差充衙前年滿願永充衙前者,并依見在職承引,容司等例據入仕年月次第,相對遷轉。

    所貴願充衙前人,見此遷轉職名體例,漸次别為招誘。

    從之。

    景佑元年二月十五日,權三司使範諷等言,準敕詳定衙前人,乞除川陝廣南福建兩浙等路,且依舊外。

    餘路招召不曾犯徒刑,有戶貫人,充候,及三周年不犯徒罪,無官物绾系,願上京充三司軍将,令本州申三司,抽填差使,诏三司軍将,如不至阙,人且仰住。

    招候招到人額内數足,即更不得抽差鄉縣人充餘。

    從之。

    十月九日,诏州府都知兵馬使,令後年滿合得奉職者,與借職。

    借職者,與三班差使殿侍并三年滿,無賊罪,轉一資。

    五年二月十七日,诏衙前軍将身死,并依客司承引官名阙,許本家骨肉承填。

    寶元二年八月十二日,以府州都孔目官勾當府谷縣折谏為借職。

    是州境皆黨項部落堡,人戶稀少,朝廷但以孔目吏掌縣事,都練使為獄官。

    時知州折繼宣莅事不法罷去,谏常依倚為奸,轉運使奏罷縣事,授借職羁縻之。

    司理院許選牙職不犯徒者充。

    皇佑四年十二月,诏諸州衙前在緣邊應役者,止令主管官物,母使管勾公廚茶酒帳設司。

    違者以違制坐之。

    嘉佑三年十一月,诏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及府界提點司。

    體量衙前差配主持買納官物,及押綱之類,有害民者,條奏之。

    五年二月,知雄州曹偕,言幽州人杜清自來與雄州探刺事宜,今事覺,挈家來歸,請補外州一教練使,給良田數頃,仍給月俸,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定州言,使院都孔目官。

    乞依太原府孔目官例,年滿赴阙,與下班殿待。

    本州指使一年,,轉三班差役,诏太原府年滿推恩指揮,今後更不施行。

    哲宗元符三年六月十七日,試尚書兵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黃裳等,言契勘諸路都知兵馬使,年滿轉補三班差使,借差在元豐條,到部應副短使足日,收入住種指射差遣。

    元立法,乃許歸本州,或本路管押綱運。

    仍依召募得替官員,支給路費,系短使者即理短使,系住程者即理在職月日,今看詳在部人,合應副短使一年以上無阙,方許收入住程。

    若獨許衙職出身之人,就便出外管押綱運理,當短使頭屬僥幸,今欲乞依元豐條格施行,借差從之,其元佑指揮,更不施行。

    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中書省言,契勘今天下諸州軍,因仍五代藩鎮之弊,胥徒府史,有子城使,教練使,都教練使,左右押衙,左右都押衙,中軍使兵馬使,都知兵馬使,各稱鄙俗。

    今董正治官,革去因襲。

    拟厘改作都史,副史、介史、公皂、衙皂、散皂、上隸,中隸、下隸,從之。

    其請給遷補出職之類,并依逐州軍見行條法施行。

    以上《續國朝會要》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诏應殘破去處監司州縣人吏并減半。

    有經殘破去處,減三分之一,自今移文,務從簡者。

    十月一日,臣僚言,諸縣吏人,自有定額,比年以軍與為名,多自添置。

    百姓因事到官,則郡肆乞覓。

    少不如意,則舞文巧诋,無所不至,欲望行下逐路轉運司,諸縣額外人數,并限日下罷免,妄作名目,占留者,許諸色人越訴。

    诏行下諸路,依近降裁定人數施行。

    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應換授班直親從官差,充諸州軍縣指使,依已降指揮于令之任,候任滿日,更不差人。

    十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諸班直親從親事官,已降指揮保羲郎以下,差諸州軍指使,未曾立定人額。

    诏每州各以五員為額,内已過數人,任滿日列不差人,仍以先到任為額。

    紹興元年八月六日,戶部言吉州申,昨來衙前舊法,系稱都兵馬使等名目。

    及本州人吏,系稱都孔目官等名目。

    後準指揮衙職改都吏,人吏改典史等。

    契勘建炎元年六月十六日敕,開封府官并依舊制,諸州軍府準此。

    竅恐都孔目官等,并衙職等名稱,亦合依舊诏。

    諸路監司州縣衙職人吏,并依舊制稱呼。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淮南轉運司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應殘破去處人吏并減半,不經殘破去處裁減三分之一。

    今來文移減少,民訟未多。

    欲乞淮西州縣已減上更減三分之一。

    如将來民戶歸業,事務繁冗,許從州縣申請乞行添置。

    其州縣如有更願減者,聽其減并從之。

    八年三月六日,诏監司州縣等處,吏人犯罪但已曾編配,或于法本不合編配,而情重法輕,有司酌情特行編配之人,雖會恩,或依條放還,或改正過名,并不許收叙,亦不得投充他處。

    名役從之。

    五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州縣吏人,各有定額。

    中昨三分減一,而官吏循習務,為容庇,往往過數存留。

    望申嚴法禁,令後專委提舉常平司覺察。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诏諸路監司州軍,人吏見帶校尉以上名目之人,不自陳解罷,依舊充役者,徒一年。

    官司容庇,杖一百,以臣僚言,州郡舊制,人吏每過考課,推其年額最高,無罪犯者,補攝參軍,号為出職,未有得為品官者。

    唯節鎮衙前,每歲解發一名,補承信郎。

    近歲以來,寝失舊制。

    監司州郡執役役人吏夤緣軍興之際,奏功推賞,竄名其間。

    例蒙以授以品官,一州不下數人,高者至保義郎,下者進武校尉。

    且以近地數州認之,平江府尤甚。

    為役史而帶行階,官固非舊制,而又仍舊掌行文案,未當罷役參選故,有是命。

    十二年九月八日,臣僚言,州縣往往擅自增添人數,額外收補,充手分貼司鄉書手,并存着私名貼寫之類,及收叙犯罪勒罷吏人入役,并有斷配他州者,辄敢不往配所,依前家居,或存留在案,充私名貼司,恣其作過。

    伏望令戶部檢坐敕條,行下諸路,專責通判,先自本州軍及遍詣管下,點檢将額外增置,及斷罷不應充役之人,并存着私名貼寫之類,并日下放罷。

    所有斷配之人,如尚留本家,即收捕依法施行訖。

    嚴切押往配所交管。

    其州縣違戾之罪,乞權貸免。

    自後有犯,論如常法。

    仍令部使者,常切覺察诏令戶部檢坐,見行條法行下仰諸路監司按察。

    如失舉劾,令禦台彈奏。

    十三日,赦勘會監司州縣公吏自有裁定人額。

    後因泛濫妝系,及令負兒人冒名充役,蠹害百姓,累加約束。

    近臣僚奏陳,又降指揮,令戶部檢坐條令,申嚴仍委監司按察,尚慮上下容庇,奉行減裂,限赦到應負兒及額外收系。

    如私名貼書家人之類,并放罷。

    鎮寨場務依此,當職官失覺察,并行責。

    二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欲固邦本,在寬民力,在省人吏。

    今之州縣,胥徒最冗,為民之害最甚。

    且如既有正額,又添守阙。

    既有習學,又取私名,創立事端,則謂之專行。

    分受優輕,則謂之兼案。

    率置一局,則三四人共之。

    貼司又不可勝計。

    比年以來,朝廷屢行告戒,赦久累有約束。

    或減省吏額,或禁止冒役,丁甯備至。

    率皆巧作名目,或雲見行理雪,而所屬公文未下,乞先次權案。

    或雲已經赦宥,而叙複合得無名,乞先次收補于案牍。

    公移則避罪,而不系書于監司。

    巡案則匿名,而暫逃避。

    凡比之類,未易舉。

    緣此州縣,本無事也。

    以人吏衆多,紛張而生事。

    居民本無訟也,以人吏奸猾,教唆而興訟。

    追呼逮捕,文移騷然。

    第見吏日益富,民日益貧。

    比年守令監司,恬不加恤。

    朝廷豈可不為之立法乎?伏睹建炎三年,赦文内一項,具載減罷人吏最詳,而一時奉行不虔,至今徒為空文。

    乞下戶部,委逐路常平官,躬親出巡,量立期限。

    參照見行條令,視州縣繁簡,分為上中下三等,立定合置吏額,如逐處已是足用,則不須增置。

    如或過額,則自當裁減。

    内有曾經編配放停之人,并不許收叙。

    稍有違戾,于額外收補,委監司守令,常切覺察。

    如不遵守,以違制論。

    诏依,令逐路常平官參照吏額。

    立定申尚書省。

    十二月十二日,宰執進呈兩浙東路提舉常平趙公稱奏,一路人吏,共四千二百六十一人,減罷二千一百九十三人。

    上曰,一路人吏,乃有許多,減得極是。

    縱容此輩,在官役錢,固不足惜。

    唯是奸猾侵欺,大為民害。

    二千餘人,衣食皆取于民,便是供養二千餘家。

    民力極不易。

    沈該曰,兼些輩蓋是點胥,教唆詞訟,尤為民患。

    上曰,若諸路依此措置減罷,不唯州縣省事,百姓亦受賜無窮也。

    三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大理評事蔡言,伏睹紹典二十八年,,郊祀大禮,敕契勘。

    昨緣州縣監司公吏猥冗,巴降指揮裁減,及犯罪停罷之人。

    訪聞往往循習積敝别作名目。

    收系既無吏祿,則取給百姓,至于教唆詞訟,變亂曲直,擾害公私。

    并日下罷逐,與免科罪。

    仍仰提刑司常覺察,如有違戾去處,按劾以聞。

    切見近日諸州縣監司,吏額之外,略已去矣。

    獨有諸縣,未能恪意奉行,頓革此弊。

    除吏人定額之外,依前潛置私名,号為貼書,司其從尚繁。

    每一劇邑,有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數十人。

    縣官利其便于使,令一切不問。

    朝入縣門,百十為群散之吏舍。

    行遣公事,操切百姓,乞取無厭,抵暮無有垂手而歸者。

    使鄉氏日瞻一二百人,自然膏血盡矣,何為是不困耶?且有老奸巨蠹,累犯斷停,置身無所,專務剌探縣道。

    持其短長,苟或不容,則假托姓名,妄興詞訟。

    官吏畏之,無敢不留。

    公事一入其手,則舞文弄法,攏害公私。

    正如诏旨之所謂者,可不逐乎?伏望申嚴行下,提刑司常切覺察。

    如有違戾去處,即依赦敕,指揮按劾施行。

    私名冒役之人,一例依條斷罪。

    诏令戶部申嚴行下,其昨降指揮,令諸路監司參照裁定吏額,至今未見申到去處。

    仰本部限一月催督,如依前違戾,具監司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取旨。

    十二月七日,臣僚言,州縣公吏,每月請受從長官給券,按月以支,不許借請,不許以次官書判。

    乞備坐見行條法及節次,承降指揮,下諸路監司并所部州縣,常切道守。

    令後公吏借請,一歲通不得過兩月。

    如過數借請,其借請之人,及判狀幫書官吏,并計贓斷罪。

    及乞從戶部,不時取索軀磨。

    将違戾去處,按劾施行,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孝宗乾道二年五月十七日,戶部言,提舉江南東路常平茶鹽公事李庚奏,今後吏人陳理身役,,雖有叙法,更令本州縣保明,申常平司。

    錄元犯重行覆實,本部契勘,緣已有見行條法。

    指揮該載,慮州縣奉行不虔,欲行下諸路常平司,钤束所部州縣,常切遵守,母緻違戾。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嚴行禁戢,監司州縣公吏,非因差出,不許借請。

    令諸路監司互察。

    從之。

    六年八月二日,試宗正少卿兼戶部侍郎王佐言,乞令提舉常平司,委州之主官,官限兩月,取索屬縣額内公吏看詳。

    如委有違條冒役人,即行勒罷。

    如收叙應法聽令在役,仍将各縣公吏姓名,揭于闆榜。

    其稱再入役者,略具所叙之因,俾氏通知,歲終一易。

    論訴冒役者,必須指其元犯刑名,與收叙不當,因依如根究得實。

    監司守令,當職官,依紹興二十六年八月指揮坐違制之罪,或奸民挾私妄訴,亦科反坐。

    從之。

    九年閏正月七日,詳定一司敕令,所言契勘。

    諸州衙職解發補官。

    乾道令稱孔目官,每州補一名。

    年滿解發赴阙補官。

    緣政和二年二月九日,指揮都知兵馬使改為都史。

    昨修書曰,照都史二字,作都吏字,改移為孔目官。

    令看詳,合将上條内孔目官三字,依舊作都知兵馬使為文。

    從之。

    七月十九日,浙西路安撫司,言本司人吏年勞補進義,副尉存留,充主管文字堿年,竊緣本司系掌行一路事務,其主管文字,實曆三年,應辦委是繁重。

    乞欲将人吏補受充主管文字三年,為任年滿無遺阙,許轉一官離司。

    從之。

    以上《乾道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