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千六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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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僥幸矣。

    宜從憲台聞奏,為例遵守。

    說有俺商量來,監察禦史每說的厮似的一般有。

    今後蒙古色目官人每,辯明的人呵,漢人官人每體察者。

    漢人官人辯明的人呵,蒙古色目官人每體察者。

    麼道做例者,兩台各道廉訪司裡,行将文書去教行呵。

    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禦史不許再任。

    至正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台官奏:監察禦史呈,近年以來,曾任内台監察禦史人員,以後複擢是職。

    初任之人,見事可言,或有顧忌。

    以為是職,後可複得,必遷延歲月,以待後日盡言,往往流為廢職。

    今後莫若曾任内台禦史者,不必複除是職,如此,則初任人員,無有後日之望。

    則必見事力陳,公道幸甚。

    麼道說有俺商量來。

    禦史之設,肅清風紀,繩糾奸邪,實要且重。

    若令複任,揆諸憲體,有所未宜,合準所言。

    今後曾任禦史者,不許複職,其有選衙門選用禦史不相應者,本台回奏。

    其于綱紀似為便益,為例遵守呵。

    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命也先帖木兒為禦史大夫制。

    至正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台官特奉聖旨:樞密院知院也先帖木兒,教亦憐真班替頭裡做大夫者。

    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審囚官不許别除。

    至正二年,四月,中書省付:至正二年,四月初九日,中書省官奏:京師四方輻辏,詞訟繁多,有司系囚,時常盈獄。

    比者五府審囚,官吏托故不聚。

    久禁囚人,明正其罪者,百無一二。

    死于囹圄者,十有八九。

    緻使兇頑惡少之徒,不知警畏。

    獄囚淹延,實在于此。

    俺商量來,今後五府審囚官,除聖節正旦,拜賀表章,迎接诏書外,自至正二年夏季孟月為始,審理當年春季罪囚。

    每日早聚晚散,參考審理。

    應禁囚徒,若大情已定,髒驗明白,輕者即與決,重者就催有司,疾早依例結案。

    不出季分,須要遍曆審理,勿得推稱小節不完,故延其事。

    仍于季月二十日已裡,先行呈省,催差次季官員教替。

    都省憑此,付院,台、宗正府等衙門,随即差官,依上接審,毋以限逼為辭。

    故留合錄囚徒,續具審過,已未斷罪囚,起數開呈,又已委五府官審理未畢,不許别除。

    雖有除授,不許之任。

    亦不得别行差占,違者挨問究治呵。

    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

    作新風憲制。

    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欽奉聖旨,谕中書省,樞密院,内外百司官吏人等:世祖皇帝,立禦史台,膺耳目之寄,振肅紀綱,表正官府,繩糾奸貪,審理冤滞,考覆文牍,咨詢民隐。

    由朝廷以及萬方,清風俗而正憲度,治道所系,委任匪輕。

    今命禦史大夫伯撒裡,禦史大夫也先帖木兒,首振台綱,作新風憲。

    中外之臣,恪守成規,毋曠厥職。

    其有不公不法,蠹政害民者,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糾按。

    事效著明,别加升擢。

    若乃循私受賄,釋敗憲綱加重論罪,已有定制,聲迹不佳,即聽注代。

    風憲追問之際,諸王附馬,并各衙門,及近侍人員,毋得侵擾沮壞。

    繼自今以往,風紀臣僚,其遵守成憲,務在必行,毋為文具。

    合行事理,條列于後。

    在内禦史台,彈劾中書省,樞密院等,内外百司,奸邪非違。

    在外行禦史台,廉訪司,彈劾行中書省,宣慰司,以下諸司官吏,奸邪非違。

    凡察出諸衙門公事,除行省官,首領官,茶鹽運司官,首領官申台。

    其馀合追問者,所司即便發遣,務在明于分守,以振憲綱。

    監察禦史,廉訪司官,舉薦廉能官員,可任風憲者,須具德望才能,施于有政,迹效昭著,惠利及民。

    其實保結舉明,移文同僚覆察,備具舉察官姓名,呈台登薄,以備選擢。

    毋涉泛濫。

    内外監察禦史,今後守省,體覆聲迹,不過九月初旬,必須遍曆事畢,方許回還。

    各道分司,以時巡曆,所務咨詢,民庶利病,舉察官吏貪廉。

    今後每歲須以八月中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仍具出巡還司日期申台。

    夏季審囚,不過六月初旬。

    重囚催督有司,疾早依式結案。

    輕囚即與決。

    具審斷過,起數開申。

    如托故愆期,及巡曆未遍,事應結絕而以小節故延其事,從監察禦史體察糾劾,書吏斷罪黜退。

    分巡書吏奏差,回避元籍,先役處所。

    學校育材之地,農桑衣食之本。

    水利水害,民政之先務也。

    有司官府,不能舉職,以緻廢馳。

    仰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所至之處,勉勵覺察,務臻成效,母事虛文。

    風憲官,無故不得擅自離職。

    其已除官員,驗治裝月日,地裡遠近,須要到任。

    如果必合回避,具實申台。

    妄稱事故回還,及違期不即赴任者,風憲毋得錄用。

    糾言官吏,已有成憲。

    今後事在赦前,罪既遇原,不在糾劾之限。

    其風憲官吏,罪迹明白,并聽糾察。

    設官分職,各有攸司。

    禦史台官,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肅清風化,辯理冤滞,體覆體察,建言糾劾,乃其職也,今後不許與各衙門追問公事,監捕盜賊。

    曾經監察史,廉訪司糾問責斷之人,不得挾雠摭拾,言告元問官吏。

    果有稱冤事理,在内赴禦史台,在外赴行台陳告。

    别行委官歸問,實有冤抑,随時改正。

    元問官吏,量事輕重究治。

    若元問是實,加等斷罪。

    其馀風憲,合行事理,并依世祖皇帝立禦史台以來,累降聖旨條畫施行。

    辯明不覆察。

    至正三年,四月初六日,本台官奏:在先監察禦史動文書彈劾的人行,辯明改正呵,無覆察的文書呵,休教奏者。

    麼道奏着,有來俺商量來。

    似這般行呵,事上窒礙的一般有,今後監察禦史辯明改正的文書,俺看了是實呵,不著覆察。

    依前例教行呵,怎生奏呵,那般者。

    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分撿奏事。

    至正三年,七月十五日,本台官特奉聖旨:監察禦史,并廉訪司官,不撿甚麼勾當題說呵,恁台官分撿者。

    合我根底奏的奏者,合結絕的恁結絕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分巡日期。

    至正四年,三月十九日,本台官奏:南台咨,海北道廉訪司申,元統三年,七月十八日奏,準雲南、廣、海地面,多系煙瘴,官吏出巡,十月初間分巡,次年二月末旬還司。

    至正三年,七月初二日,欽奉聖旨,各道分司,每歲須以八月中出巡,次年四月中還司。

    理合申禀,麼道說将來,有俺商量來。

    雲南、廣、海等處,煙瘴地面的上頭,分司出去的,依着在先舊例教行。

    别個各處廉訪司分司出去的限次,依至正三年開來的聖旨行呵,怎生奏呵,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命也先帖木兒,帖睦爾達實并為禦史大夫制。

    至正四年,八月三十日,也可怯薛第三日。

    興聖殿東鹿頂殿裡,有時分,對雲:都赤蠻子殿中,蔔顔不花,俺都剌蠻,阿魯秃右丞相,太平平章,馮侍禦,臧普治書等,也先帖木兒大夫根底,特奉聖旨,伯撒裡根底。

    與了太保名分。

    如今也先帖木兒你做為頭大夫者,麼道有聖旨呵。

    也先帖木兒大夫奏:奴婢年幼,事上不省的,上位可憐見,着自從台裡第二大夫名分,委付的。

    其間自己不能的意思麼道,想着有來。

    如今上位将奴婢這般。

    可憐見台裡教為頭委付呵。

    大勾當裡有窒礙的一般可憐見呵,伯撒裡大夫,從前出氣力,得好名兒的人有,教他依舊為頭。

    也先帖木兒做第二,與上位出氣力,麼道奏呵,奉聖旨。

    自從台裡委付你,到今這幾年我心得安有,休推辭者,麼道聖旨了也。

    又帖睦爾達實平章根底,特奉聖旨,也先帖木兒替頭裡做大夫者,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加授散官。

    至正四年,十一月初四日,中書省付,至正四年九月十八日,阿魯圖右丞相根底,将奉聖旨:節該台大夫也先帖木兒根底,與開府儀同三司散官,帖睦爾達實根底,與銀青榮祿大夫散官者。

    麼道聖旨了也,欽此。

    又至正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中書省官奏:教也先帖木兒大夫,帖睦爾達實大夫,兩個知經筵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

    不拘資格。

    至正五年三月,中書省付,至正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中書省官奏:俺根底禦史台官,備著監察禦史文書裡呈。

    爵祿者,乃勵名節之器。

    铨衡者,實賞罰之權。

    今乃限以資格,其人亦恐難其選也。

    今後省院台選用,悉遵舊制,不限資格,惟務得人。

    度材而任職,量能而授官。

    如是則賢否無并進之患,而朝廷有得人之實。

    麼道呈文書的上頭,教吏部定拟呵。

    積勞升轉,自有常規,簡拔賢材,難拘資格。

    合準監察禦史所言,除省院台選用人員,不在超越之限,其馀有選衙門,悉遵定制的說有。

    俺商量來,省院台選用好人,依先例不限資格,其馀有選法衙門,依部家定拟來的行呵。

    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欽此。

    不拘月日。

    至正五年四月,中書省付,禦史台呈,至正四十二月二十一日,本台官奏:監察禦史呈,檢會到至元新格内一款:諸職官随朝三十個月為滿。

    在外三周歲為任滿。

    錢谷之日,各以得代為任滿。

    吏員須以九十個月方許出職。

    由職官轉補者,同職官例。

    若未及任滿,本管官司,不得動公文,越例保升。

    果才幹不凡有事迹可考者,從禦史台察舉。

    其非常選所拘,若急阙人材職相應者,臨時定奪,欽此。

    除欽遵外,近自元統年間诏旨,天下節該,并依世祖皇帝定制,伏睹聖朝,奄有四海。

    爰立省部台院,總握機務。

    至于錢糧選法,禮樂刑政,糾劾不法,一切軍國重事,靡不關系。

    所設官吏,若非才德兼茂者,難膺斯任,實要且重。

    比之其他衙門,大不相侔。

    世祖皇帝,酌古準今,已有成憲。

    其用人之際,雖有月日定規,然獎才俊,未嘗惜爵。

    何也?省院台衙門,掾譯史吏員人内,果有才器不凡,行能昭著者,不以月日所拘,使之顯達,以備将來之用。

    所任之才,往往可考,行之百年。

    近因铨衡之官,本救一時之弊,更易良法,一概将内外大小諸衙門,未換授人員,無論賢否大小,俱以九十個月為滿,方許出職。

    是以棄才能而尚年勞,舍英俊而數月日。

    考之古今,實有任用之盛典。

    以此參詳,今後選用人員,果有才幹不凡,